进出口合同的风险与撤销_信用证论文

进出口合同的风险与撤销_信用证论文

进出口合同订立的风险及规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出口论文,风险论文,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出口合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中心环节和核心,是双方履约和争议解决的最主要依据。但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由于其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等原因,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货物运输、政府许可、通关手续、价款支付等诸多方面由国内变为国外而变得非常复杂。任何环节的失误或问题都可能成为顺畅履约的障碍,导致相关方面蒙受损失,若双方对是否违约或对损失金额意见不一,就会引起争议或纠纷。

《Incoterms 2010》实施在即,取代实施多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新规则的实施,必将加剧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难度。因此,研究进出口合同订立中的风险的种类及其具体的规避措施,对减少进出口贸易纠纷,实现贸易双方共赢尤显重要。

1 进出口合同形式上的风险规避

在此,进出口合同形式上的风险的规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1 购销双方合同形式不一致所致风险的规避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虽然表面上订立了合同并且开始履行,但是各方设想的条款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一旦出现纠纷,就以各自提出的条款进行抗辩。面对格式合同不一致所引致的争议,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方法一是判定合同不成立:方法二是“最后一棒”规则,就是看哪一方最后发出格式合同书就以这一方的条款作为双方合同的最终条款:方法三是排除法,通过比较两份格式合同。找出其中实质上相同的内容,把它作为合同的最终条款,而那些实在无法调和的部分就被删除,不生效力。方法三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法。

尽管排除法是通行的做法,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还是可以自行约定其他处理方法的。比如,先发出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在格式条款之外加上一条:“任何条款如与本合同书有任何不符,均不生效力。”这样一来合同的最终规定就只能以这一方提出的条款为准了。真可谓“先下手为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排除对方差异条款的说明必须写在合同书的正面,不能作为背面条款印在背面,不然的话,很可能会被排除法排除掉,失去意义。

1.2 合同法律形式不完整所致风险的规避

合同形式应该符合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一般的涉外经济合同大体上包括商务条款(包括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使用时,应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应为了在某些条款(如价格条款)上的讨价还价而放弃或忽略其他重要的条款(如解决争议条款)。常见的进出口合同形式不完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文本内容过于简单,致使双方产生贸易纠纷;(2)合同中仲裁条款缺失;(3)以FOB成交的合同中未签订有关滞期费条款,将会出现利益不平等;(4)检验条款缺失等。

目前ICC(国际商会)制定有一系列示范合同,示范合同不基于任何特定的国内法,而是以国际贸易中的惯例以及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原则为管辖法律,增强了各方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认识的确定性和争议解决成本的可预见性,因此,使用示范合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增强自己的谈判能力,避免因考虑不周而留下条款漏洞隐患,为谈判对手所利用。

2 进出口合同条款本身之风险的规避

条款构成合同的主体,进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风险主要是条款本身不完整、不准确或添加了一些约束条件所致的风险,其规避体现在两个方面:

2.1 合同条款本身不完整所致风险的规避

洽谈阶段的细致工作是签订完善合同的前提,但具体的缮制工作更是不容忽视。要求合同具体条款的措辞必须完整、准确和严谨,这样才可以减少不少的潜在风险,增加交易中的安全性。常见的条款不完整所致的风险多在支付、品质和商检条款。

支付条款风险主要出现在信用证支付方式条件下。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话,为避免因进口商不及时开证导致出口方受损,一般在贸易合同中都明确规定几个方面: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信用证种类、汇票付款金额和期限、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和地点。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但没有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出口公司就会处于被动地位,该公司应在催促对方开证的同时,采取更多的补救措施:比如推迟租船订舱等。

品质和商检条款的风险主要源于措辞不严谨,规定有漏洞而引发的争议。如在一单服装生意中,品质条款“说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规定“货到港30天后买方有复检权”就有空隙,存在容易使对方利用的缺陷。一般来说,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对于有的商品的品质,合同中须写明一个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的差异,尤其对于“凭卖方样品成交”,若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等;而商检条款除了规定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机构外,还应该将规定该时间地点和机构给双方人看看。但在上面的案例中,在品质条款中,只简单列明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等必要项目外,没有明确成交样品的情况,如是凭卖方和买方的样品、样品的编号、寄送样品的日期及有关寄送样品的函电等,更没有标明“允许有色差”字样;在检验条款中只规定买方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卖方公司同意等。

2.2 软条款风险的规避

软条款多用干信用证条款的描述,而在进出口合同的订立中引用软条款意指某些合同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其履行的主动权掌握在对方手中,己方无法控制,或者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或者约束了第三方行为能力,甚至有限制国家主权行为的冻结条款。因为在合同履行中难以满足这种条款,有的根本不能满足(如与外汇管制国家贸易商设置自由兑换外汇条款等),往往会给日后履行该条款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所以,面对这么多的风险,应认真审核合同,及早发现软条款。

3 合同条款间关系之风险的规避

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合同规定的每一条款,采用的每一惯例,都有其具体内容,都是日后履约的依据。而各条款之间以及条款和惯例之间又常有内在的联系。合同条款之间关系上的风险主要来自所设置的合同条款相互之间以及条款与惯例之间不配套,不协调。

3.1 合同条款之间不一致所致风险的规避

合同条款既包括如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基本条款,也可以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加引如保值、法律适用条款、许可证条款和设备等进口合同中的安装调试条款等。相关条款之间应该保持协调一致。

商品作为进出口合同的标的,其品质的约定是整个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如何确定卖方所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在商检条款中,商检机构和检验期限的科学合理的约定不但是对买方的复检权的保证,而且也是一个限制;再者,复检权及其行使期限也是卖方对自己商品品质实行有效保护的有效途径。如果在同一合同中条款的设置,尤其是如价格条款、装运条款、支付条款等各独立条款之间不协调、不配套,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各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呼应和衔接,不可出现彼此矛盾的内容。如某出口合同:价格条款:CIF伊斯兰堡,装运港:上海……提供港至港已装船海运提单……。根据常识,我们知道伊斯兰堡是内陆城市,而CIF只适应海运或内河航运,这就出现了价格条款和运输条款间不协调、不配套,若改为CIP伊斯兰堡,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3.2合同条款与国际惯例不一致所致风险的规避

在外贸实践中,与合同条款相关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使用规范》即UCP。前者主要规范统一了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2011年1月1日起实施《Incoterms 2010》;后者则界定了信用证业务中所使用的概念、做法。两者都针对贸易术语或信用证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作用巨大。

合同条款与国际惯例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条款本身设置与惯例要求不符。如合同规定:付款条款为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并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卖方须应买方要求退款。条款这种规定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

另一方面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与国际惯例矛盾。如合同签订以CIF贸易术语成交,装运条款规定卖方必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种规定方式就与INCOTERM2000中对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的规定相矛盾,该惯例规定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其风险划分点为装运港船舷。按照CIF术语成交,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船舷交货,不必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如果这样的条件为卖方认可的话,那卖方就有可能因跨国运输中的以外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这两方面的不协调、不一致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承担很大风险,为了避免这种被动情况,规避由此类状况带来的风险,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保证合同条款与相关条款规定一致,避免合同签订时就存在的潜在的风险或陷阱。

在日常合同签订中,为规避条款之间关系上的风险,需要做到七个一致:(1)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2)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一致;(3)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4)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5)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6)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7)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总之,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而在合同订立中蕴涵诸多风险,其规避主要从四个大的方面进行:一是立足企业实际;二是严格审查,把握好合同形式与条款;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四是严格履行合同,不给对方可乘之机。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适时转嫁风险。从而可以为相关外贸企业提供借鉴,使之在稳步拓展业务的同时,规避合同订立的风险,获得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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