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副产品论文,批发市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副产品的流通在我国的流通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加速农副产品的流通,提高农副产品的比较利益,都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应从理论同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认真地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和管理
我国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目的是加速农副产品的流通,既为生产者服务,又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各种类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在加速农副产品流通的过程中推动着各地农副产品的协调发展,在发展优势产品中提高其经济效益,同时又能够以品种多、质地优的商品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起始阶段,就对批发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作出以服务为宗旨的定位,是十分正确的,从我国目前所建立的省、市一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来看,都是相当规范的,政府是投资开办的主体,交易的主体是国营公司与企业,从而为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提供了带有决定性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正因为我国目前规范化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都是由政府投资开办的,其管理人员都是素质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保证批发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和执行,从而推动着批发市场在其运营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稳步提高,成为我国农副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
我们曾对全国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构建和运作进行了参观和实地考察,大家认为,我国目前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运作,从整体上看是相当成功的,既符合我国的经济实际,又吸取了有关国家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方面的可以借鉴的地方。以韩国汉城可乐洞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由于这种市场建设的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而采取由中央政府投资30%,地方政府投资70%的方式共建。市场建成后,由政府公职人员组成管理机构,负责维持交易秩序,对市场法人、中间批发商加以指导和监督,起到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稳定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韩国所实行的不同于西方国家自由市场经济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我国国情比较接近,对建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有借鉴价值的。
(二)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约为4000个左右,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市场有2000多个。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看,我们认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在数量上是符合当前我国农副产品流通需要的,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制条例作为规范农副产品市场运行的准则,因而应当把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作为当前整顿批发市场的关键所在。
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加速农副产品流通的需要,是实现农副产品交易的阵地。因而,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要害是如何实现其在流通中的功能,通过强化在农副产品流通中功能和作用,以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农副产品种类多,气候的差异大,从而就更需要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在建立批发市场的目的上必须始终坚持服务性原则,通过其服务性功能来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大流通、大市场的流通格局的早日形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要以服从全局、合理高效原则为着眼点,通过其本身的规范化的服务来增强市场的辐射范围,提高其市场的吞吐量,但是市场机构的服务性收入必须归财政,而市场的开办费和日常收支差额也应当由政府承担。
我国近些年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健全、完善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有统一的规划和科学的论证。首先,事关国计民生产品的国家级的批发市场,由于其辐射范围广,影响面大,应由内贸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进行规划和布局;其次是由省级管理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立,我们认为每一个省辖市都可以根据本地的产品特色建立相应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市场的辐射范围应由当地的经济区划来决定,同时也要接受其他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辐射,建立优势互补关系。再从当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功能分析,无论是产区型的、销区型的,乃至是集散型的,都必须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比较先进的管理手段,交通网络齐全,能够方便、快捷地集散农产品。一般说来,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比较具有优势的。
(三)建立、健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运作体系
据我们最近对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和武汉华中粮食批发市场的调查资料分析,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近几年来,批发市场的经营份额呈下降趋势。为什么在市场辐射范围扩大的情况下,这两个层次较高的粮食批发市场的成交额均呈下降趋势呢?一是由于粮食经营的放开,粮食流通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二是由于全国粮食生产持续几年的丰收,市场粮价低,给国有粮食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难度。
我们认为,问题的实质所在,就是一个如何建立、健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运作体系,提高经营活力的问题,要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粮食流通中的龙头作用,就必须通过其规范化的运营来增强其对客户的吸引力,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的份额。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本身而言,应当力求以其优质服务、配套的场地设施、规范化的收费标准以及其运作的高效率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在竞争中提高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近些年“米袋子”、“菜篮子”等工程的建设,我国农副产品供需矛盾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上供需平衡的格局正在形成。从某种意义说,这种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对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行是有利的,可是在某种程度上的买方市场的形成,更要求批发市场能拓展产品的销路,既要开拓国内市场,也要努力开拓国外市场,通过协调国内外市场的农产品流通来实现农副产品的增值,并以此来推动农副产品生产的更快发展。
我们认为,只有进一步增强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活力,才能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而要求能够正确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批发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国家级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同由湖北省政府管理的华中粮食批发市场之间的关系为例,他们之间既要在相互吞吐商品的过程中实现互补关系上的互利互惠,更要在业务上建立相应的指导关系,实现两者在搞活全国粮食流通这个大前提下的携手合作。
二是不同类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所经营的不同类别的产品,无论在生产环节上,还是在流通环节上,都有着相当紧密的内在联系,应当强化他们之间的信息联系,相互吸取对方在经营管理上的长处,直至相互吞吐商品和利用对方的设施。我们认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由经营品种单一型向适度综合型方向发展,对加快农副产品的流通,降低流通成本,特别是对提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设施利用率等都是必要的。
三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同集贸市场之间的关系。农村众多的集贸市场同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由于农村星罗棋布的集贸市场的交易量还是相当可观的,抓住了这个环节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稳定农村的经济形势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将农村集贸市场上的粮食市场同不同层次的粮食批发市场对接,这是一个需要相关部门加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同国有商业批发企业的关系。在流通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有批发企业应当加快转换机制的步伐,在调整、充实原来的供销网络的同时,理所当然地要进入相关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从而以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经济实力和规范经营的优势,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进一步发挥其导向和示范作用。
二、我们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
从目前我国比较规范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分析,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投资主办,并由机关工作人员组建市场的管理机构,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比如,由市场公布商品的中准价、参考价以及近几天的成交均价,就可以避免价格欺诈行为发生,一旦双方成交协议达成,又可以通过保证金制度来保证顺利成交。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要害是市场的本身不参与经营,这是保证市场的“公开、公正、竞争、有序”原则得以执行的关键所在。
有人认为,如果把批发市场办成非盈利的公益事业,很可能走上按行政区划建立批发市场的老路,变成没有活力,死水一潭。近些年来批发市场的发展表明,这个顾虑是多余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当然也就没有适应市场需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才是使企业陷于“死水一潭”状态的根源所在。现在政府投资举办批发市场,使之成为实现农副产品交换的场所,市场的管理机构成为保证农副产品有序流通的监督者和推动者,只能是使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批发市场更加具有活力,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再从我国目前规范化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主体看,凡是省政府一级主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交易主体都是国营公司与企业,因为批发市场对进场的经营者都有关于其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度的明确要求,所以目前批发市场中经营主体的构成是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特色的。特别是由于目前国有批发企业在放开、搞活的方针指引下,其业务领域大多已进入相关的批发市场,这对进一步强化我国目前多种类型批发市场规范化运营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当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所以说,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特定的途径进入批发市场经营也是必然的,这对加速我国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肯定是有利的。
(二)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过程中的中介组织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几个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的运行是相当规范的。但在粮食市场在更大范围内放开以后,有相当数量的粮食批发市场的现货交易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近几年来的粮食丰收,各地均呈现仓满价降的态势,地区之间的粮食交易也往往是自行成交。二是目前的粮食批发市场所实行的会员制,实际上就是省市级的粮食主管部门,由于粮食的市场价比国家的议购粮价还低,由此而带来的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状况又势必降低了他们在各级粮食批发市场上的经营比重。实际上,我国国土辽阔,粮食品种复杂,不同地区对不同粮食品种的需求是不同的,价格的差异更是客观存在的,这就为所有的批发市场客户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其经营额度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所以说,就各个批发市场的会员单位而言,应当立足于本身经营机制的转换,为发挥粮食批发市场的龙头作用而承担起自己的应尽责任。我们认为,这里有一个约束机制和驱动机制的问题,需要从全局的观念出发加以解决。
从全国范围看,经过几年“菜篮子”工程的建设,我国的蔬菜供应、价格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遍布产区、销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在搞活蔬菜大范围流通中真正起到了龙头作用,各大蔬菜批发市场之间所形成的信息网络,为蔬菜的有序流通和价格稳定提供了可靠保证。一般说来,蔬菜批发市场之间商品流通可以通过日趋宽松的社会运输力量来解决,而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同千家万户的菜农之间进行沟通的中介组织体系问题则是需要加以认真解决的。由于蔬菜对保鲜度的要求较高,更要求能够减少流通环节,尽快送达消费者手中。只有在具备健全的蔬菜营运系统的情况下,才能满足蔬菜批发市场对蔬菜品种、数量、质量均衡上市的要求。可见,蔬菜批发市场的蓬勃发展需要有一个连结生产和市场的高效运作的中介组织作为支撑。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期货交易问题
国务院1991年60号文件中指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要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向远期合同和期货贸易发展”。就农产品而言,粮食、肉类等农副产品是符合期货交易对商品的要求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的绿豆成为上市期货合约的品种,试运行期货合约的品种有小麦、玉米、花生仁、豆粕、芝麻等。期货经营的比重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期货交易比重的较快上升,反映了我国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从我国粮食市场的总体形势而言,我国人均占有粮食产量仍然低于世界人均粮食水平,因而我国绝不能放松对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控制,以致难以在近期内就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期货交易。我们应当对期货交易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规范期货行为,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从而把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纳入稳步发展的轨道。
(四)进一步加快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建设
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我国各种类型的批发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广,对加速我国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哄而上,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甚至出现有场无市的状况,因而当前有必要强化对各个层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管理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管理势必带来随意性,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应低估。实际上,我们经过了近十年的批发市场建设,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市场经济本身除了社会制度所赋予的根本特征外,在有些方面是带有共性的,我们就有可能去认真吸取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批发市场的管理法规,并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这样,就可以使我国各种类型的批发市场建设走上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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