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进农村城市化与扩大内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扩大内需论文,化与论文,农村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F3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0)02—0056—04
一
当前,我国农村实际消费水平远低于实际收入水平,消费需求水平低,不外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收入低,即所谓“没有钱买”的问题;二是农民因消费条件限制而用不上现代消费品,即“有钱不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我国几十年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管理格局及其派生的城乡供需矛盾直接有关。
(一)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增加货币收入的机会有限,收入水平提高速度不快,农民的购买力不高
首先,农产品生产资源受条件约束,使广大农民从粮棉等产品的商品化过程中获得的货币收入不多。 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97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31亩。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太高,农民人均耕地拥有量也极为有限。如果我们将市镇人口排除在外,我国乡村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64亩。即使以粮食单产最高的谷物来计算计算,1997年全国平均亩产为321公斤。那么, 在扣除每人留作自己消费约350公斤(含饲养用粮)之后, 全国农民人均可向城镇非农业居民提供作商品粮仅为176公斤。 而这些商品粮则绝大多数集中到少数土地面积相对较大的农村地区和商品粮基地。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可出售的商品粮十分微小。所以,即使是象目前我国的粮棉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的水平,农民从粮棉产品的销售中得到的货币收入也十分有限。
其次,我国农民人数众多而消费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城镇人口比重低,农业劳动者人均拥有的农产品需求市场十分窄小,使农民收入提高的困难加大。在1984年以前,我国尚处于农产品长期短缺的阶段,市场上对农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农产品供不应求,这时只要农产品增产,就能从总体上使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村人口过多对农民收入增加的制约表现得不明显,因而在农村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后,在1980年至1984年间就出现了农业高速增长,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局面。这样的现象,使一些人产生了错觉,以为只要通过农业产业化,不断增加农产品各类品种的供给,就可以继续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但这一思路已经受到近年来的经济现实所挑战: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严重“过剩”,价格大幅度下跌。广西的猪肉价从1994年的每公斤16元左右跌到目前的12元左右,新鲜柑橘、橙子1994年在产地批发每公斤可达1.6元左右, 而1998年,有些地方则每公斤0.4元也卖不出去。 我们承认农业产业化可以解决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农产品增加后市场约束的问题。只要是真正地敢于正视中国当前的经济格局去认真思考,是不难理解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中国近9 亿多农民除了自己内部循环调剂一部分农产品、农副产品之外,他们所拥有的农产品和农副产品市场只是3亿多的城镇居民。 如果我国的城乡人口结构仍然保持目前这样的比例,市场的约束严重地阻碍农民收入的提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更加突出。
再次,乡镇企业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使之在今后若干年内对农民收入贡献率难以提高。改革开放之初,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利用当时全国仍处在短缺经济时期,利用国有企业不灵活的经营机制,抓住时机,迅速发展起来,使他们的产品迅速走遍全国市场。尽管当时他们的大多数产品质量低下,但在“短缺经济”的条件下,消费者也可以接受。这样,乡镇企业首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尽占“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农民从办乡镇企业中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这一现象也同样给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凡是办乡镇企业都可以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事实上,目前除了象“万向集团”等一批能在市场扎稳脚根的乡镇企业的以外,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那些仍处较低水平的乡镇企业,将面临诸多方面的困难。一是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经营机制市场化导向日益明显,乡镇企业这方面原有的优势将逐步丧失,因而将难以与资本和技术比自己雄厚得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竞争;二是“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低层次的产品销售市场日益窄小;三是地处乡间,交通不便,信息不灵,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四是面对着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自身结构调整方面的难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在1999年 3月6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今年要关闭小矿井2.58万处; 整顿和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发电厂、小炼钢厂和小炼油厂。这“五小”与从前年开始整顿和关闭的小造纸厂、小化肥厂,很大一部分都属于乡镇企业。许多乡镇企业多年积累的资产,几乎全用在被关闭的工厂设备上,因此,资金和技术力量严重不足,使得一批乡镇企业难以完成结构调整,从而也难以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提高贡献率。
(二)农民缺乏使用现代家用电器和现代通讯工具的条件,从而大大限制他们有效需求的增长
如上述分析,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亦即购买力水平低是影响开拓农村需求市场的主要因素(即所谓“没有钱买”的问题),但是,由于消费环境不具备,农民持币不买的现象也开始出现。据公安部测算,我国目前跨地区流动的劳动力已达9000多万人,加上一部分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这些离开故土到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仍执着“农业户口”的人们, 总量达一亿以上。 按有关资料匡算,这一社会群体人均年收入达4500元左右,按理说这些人的收入也可以转化为有效需求。但现实的各种条件却阻碍这一转化的实现。一是困难的工作条件和居住条件限制了他们的消费行为。他们绝大多数居住在由厂房提供的拥挤不堪的临时性工棚里,或者租住在城郊结合部低矮、潮湿棚屋中。所以,尽管他们也非常想享受并且也有支付能力购买千元级的消费品(音响、彩电、洗衣机等),但因没有条件使用甚至没有地方放置而不买。二是他们对自己前途的预期决定了他们推迟现时消费。他们绝大多数向往永久在城市居住、就业,但这一愿望除了极少数人通过自己的不息奋斗得以实现以外,按现行的政策,绝大多数人的最终归宿仍是农村老家。他们大多数不得不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趁着年轻时打几年工积蓄点钱然后回老家。他们的收入大致如此支配:约1/2积蓄起来,准备以后用于结婚、建房、养育孩子等;约1/4交给父母补贴家用,其中有一部分其父母用于迷信活动(捐献庙宇和购买香烛纸钱等),以祈求神灵保护子女发达平安; 1/4左右则成为他们的现时消费(买几件好衣服、化妆品、 抽烟乃至赌博等)。因此他们总收入中可变为现实的有效需求的比例不高。
另一方面,农村分散的居住格局,大大限制农民有效需求的增长。统计资料显示:交通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民购买摩托车便增长迅速。而他们之所以不购买其他现代化消费品,是因为没有基本的使用条件。没有自来水,则失去使用热水器洗衣机的可能;远离城镇的几十户人家的小村庄,电视往往只能收到一个频道,而且讯号不好,用彩电反而效果更差;输电线路太长,耗电过多,加上层层搭车收费,有些地方电价高达每度2元左右,农民不敢多用家用电器, 目前许多有能力购买千元级商品的农户,其家用电器也只是停留在电风扇和电熨斗的水平上;在乡镇所在地以外的村庄,即使农民想装家庭电话,但程控电话的线路通不到村里,电信部门目前在农村推广的无线电话,但每门的费用相当程控电话的3倍以上,农民觉得不划算,因而需求不旺。总之, 广大农村目前不具备使用越来越先进的现代家电产品和通讯工具的基本条件,因而大大压抑了农民的购买欲。
由此观之,理论上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但事实上这个市场的一大部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尚未能开启。因为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农民阶层收入水平提高不快和消费条件不具备,导致这一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社会群体消费需求增长缓慢。而这些又与我国当前正迅速提高的供给能力,形成一个十分尖锐的矛盾。这一矛盾目前还仅仅显示其端倪。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关键问题,这一矛盾今后将会更加尖锐,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必须清醒看到: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并非当前推销过剩产品的权宜之计,而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不如此,则无法实现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目前,从政府机构到学术界都比较一致地认识到我国人口70%以上在农村,是制约扩大内需的最主要因素。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策略上,却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通过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亦即购买力;通过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电网改造,农村公路等)力度,改善农村消费条件;同时加快小城镇建设,将一部分农民吸引到小城镇中。第二种主张是要通过推进城市化进程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第一种主张在实践中碰到诸多难题。现实的农产品需求市场约束,仅靠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收入的空间越来越小。而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一个几十户人家的山村,离城镇十多二十公里,铺设电话光缆,架设输变电线路,动辄需要几十万上百万元,国家拿不出这笔钱,处于低收入的农民更是无从谈起;更何况这样做也违反了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原则,造成更大浪费。而小城镇没有集聚众多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也必然难以发展起来,就业渠道十分有限,农民不会花一笔钱搬进城去等着没事干。因此,以建设小城镇作为转移农村人口的唯一渠道,是主观色彩太浓的一种设想,难以实施下去。
城市化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由之路。如果继续人为地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或者试图绕过这一途径达到经济高度发达的境界,在实践上行不通,只会使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多走弯路。迄今为止的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没有一个农耕人口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能够进入经济发达国家的行列。因此,我们赞成上述第二种主张。我们的思路是:除了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吸纳农村人口以外,凡是已经吸纳并稳定地使用具有“农业人口”户籍的劳动力的大中城市,都应成为转移农村人口的载体。实践已经证明,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确实需要这些劳动力。在具体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应采取以下一些相互配合的措施。
(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在城镇里通过合法形式(继承、购买、长期租赁、 或者雇主提供等)拥有住宅;(2)已在本城镇中较稳定地就业多年;(3)没有犯罪记录。这些标准作为限定条件,使得农民不可能一下子都涌进城来。以目前已经在城镇中就业的来自农村劳动者为转移对象,不会增加城市现有公共设施的压力,既有利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又符合现实的客观实际,有利于“新移民”适应于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符合城市化的“自然历史过程”的规律。特别指出:没有犯罪记录”的规定,对于渴望成为城市人的进城农民,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对于城市的治安必然产生良好的效果。
(二)为了使人口转移流向合理化,在大中小城市可以设不同“高度”的“门坎”
大城市可以规定:在相对稳定就业4年之后, 方才可申办城市户口;中小城市可以将这一规定分别放宽到3年和2年。对“相对稳定就业”,大城市可以限定为“每年失业时间不超过三周”,中小城市可以对此标准依次放宽。这些规定是必需的。它一方面可以避免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它形成一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使来自农村的劳动者看到奔头:只要自己勤勉劳动,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投入劳动竞争中,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愿望。而这一最具活力的巨大社会群体的不断奋斗,又必然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既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又要合理统一规划
城市化是事关国家发展大局的事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有责任。因此,可以将城市化进展情况作为衡量城市领导的政绩指标之一。在沿海的一些城市,外来的流动劳动力总量,相当于当地常住人口一半,甚至超过当地常住人口总量,这完全是人为限制城市化的结果。仅在经济建设中要别人的劳动,却不给予相应的定居权,这本身就包含许多不公正不合理因素。因此,拥有相当于本市常住人口10%以上农村劳动力的城市,每年准许相当于本市常住人口1~1.5%的来自农村劳动力转为本市户口,不应成为太大的问题。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进城农村劳动力比例较高的城市,则应在此基础上提高这一比例。在城市人口增加速度加快,城市规模扩展之时,各城市应将近郊、中郊甚至远郊依次列入城市统一规则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城市及其近郊的建设用地。中郊、远郊也不应再允许农民建造农家大院式的住宅,而应统一服从规划,建造六层以上的公寓式住宅。
(四)杜绝推进城市化之机乱收费
推进城市化给进城农民的好处是获得另一个发展天地,但对国家长期的经济发展更有好处。进城农民通过多年在城市的劳动,完成了他们从农业到非农业职业的转换,获得城市户口,这本来就是一个国民的正当权利。如今推进城市化,只不过将过去不合理的政策纠正过来,恢复他们历史权利。因此,城市政府不应把城市户口当作一种自有资源,以高价“卖”给进城农民。只要申请者符合条件,中小城市和新兴城镇一律不宜收什么“城市增容费”。更何况,在他们成为城市居民之前的多年劳动过程中,已经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同时,农民进城时所购买的住房已含相当比例的税金。但是,鉴于我国100 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人口压力过大,为了控制这类城市的过度膨胀,可以设一种“城市扩建税”,对需要进入这类城市的人口开征,每人的征收额应控制在该城市职工上年平均收入的1.5倍以内为宜。 大城市就业渠道多,收入较高,这样的税额幅度一般也可以被申办户口者所接受。
(五)进城农民获得正式的城镇居民户口之时,就必须将自己在农村的“责任田”退出来,由当地政府转给仍留在农村务农的劳动力经营
如果是农民已成为城镇居民,则应在一年内将自己在农村的房产出售;是简易住房出售不掉的,则应退宅还田,由当地政府管理。总之,不允许居民在城乡两地占双份的资源。这一措施,可以使仍留在农村的居民能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从而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必将造成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总格局。随着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房地产业将持续兴旺,城市繁荣带来的税收增长又带动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普通消费品因农村消费条件约束而销售不旺的状况将得到改善。消费需求的稳步上升,必将带动经济的稳步增长。
收稿日期:199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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