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制建设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制建设

公丕祥[1]2016年在《全球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并没有成为过去,而是以新的形态在演进拓展。当代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乃是全球权力中心转移所引发的全球秩序的剧烈变动,以及全球治理变革的方兴未艾。这是一个全球秩序重构的历史性进程。当代中国的和平崛起已经或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当今全球秩序结构,推动着全球治理体系大变革时代的到来。处在这一历史进程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不可避免地要顺应迅速变动的全球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环境,反映全球权力中心转移与中国重新崛起的法权要求,努力把握战略性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法治改革,持续不断地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坚定地走出一条自主型的法治中国建设之路。

杨汉臣[2]2016年在《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探讨如下问题,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心已经实现从强调立法完善向更加注重法律实施转移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司法主导法定人权现实化的方法与途径,以期通过增强司法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的实效性以克服当前司法实践偏重于诉讼权利保障的潜在不足,一方面为我国未来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一种可能的理论参考与模式选择,另一方面也为本世纪中叶“中国梦”实现之际我国人权现实化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提供一种更加周延的人权法治保障路径。在考察“人权司法保障”不同语义及其价值属性基础上,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了“人权司法化”的理论命题并就其制度性实践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权司法化”,或称“通过司法的人权保障”,是指当任何公民的任何法定人权在遭受不法侵害且该利益受损人有获得公权力救济的现实诉求时,那么就能够通过直接诉诸司法的方式获得全面、及时、有效救济。“人权司法化”主张司法在人权保障问题上应当秉持“当为性”与“完整性”立场,强调司法在人权法律化基础上实现对法定人权诉求的最终确认与积极落实,强调司法之于人权现实化的主导地位。其特点是蕴含逻辑必然性,彰显现实必要性,体现社会实践性,强调实施渐进性。本文主要是从“理论可能性”与“现实必要性”两个角度对“人权司法化”进行了逻辑证成。一是通过回溯并重新考察“人权的实质平等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人权可诉性理论”以及“司法的性质理论”等基础法学原理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诉求探讨了“人权司法化”何以可能的问题:首先,“每个人享有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德沃金)是“人权司法化”的法哲学依据,揭示了人权的实质平等属性,强调了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其次,“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是“人权司法化”存在的法治性前提,实现了具体权利诉求与法治救济手段(司法自然在列)的有效沟通,为“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的进一步现实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再次,人权可诉性是“人权现实化”的直接法理依据,实际是指“法定人权的可诉性”,在本质上是人权可主张性与法律可诉性的有机结合,强调公权力(司法权)之于人权诉求进行救济的“当为性”与“完整性”特征。最后,司法权的性质理论是对“人权现实化”的一种补充性证明,强调近代司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即担负着保障个体权利实现的神圣历史使命,以人权为终极目的与现实追求。除此之外,本文还从人权现实化历程,司法现代化发展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等现实角度探讨了“人权司法化”的现实必要性问题。“人权司法化”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基本层面。一是从理论层面看,“人权司法化”是现代司法区别传统司法的关键要素,是近代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逻辑前提,是法治社会人权现实化路径的理性回归。二是从实践层面看,“人权司法化”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当前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有利于积极引导我国未来人权事业的繁荣发展。“人权司法化”的制度性实践机制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提出了通过人权法院制度保障法定人权现实化的理论构想。人权法院是专门处理人权争议纠纷的特殊司法机关。一是机构设置上,主要考虑两种情形:其一,其外部层级可考虑设置于跨省一级,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相似地域特征、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确定所跨省域范围;其二,其内部部门可考虑统筹设立少数群体权利法庭、环保法庭等主要专门权利法庭,以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统筹化与集约化。二是人员组成上,主张兼顾人权案件审理的实践性、政治性、理论性以及社会性四大要素的平衡,采取“根据不同人员组成的性质确定具体来源”的策略,力避纯粹司法主义倾向。叁是审理案件范围上,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仅限于尚未被具体部门法明确细化的基本权利争议或者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审理本身存在合理性质疑的人权案件。此外,为保障法定人权现实化水平,对于及涉及基本人权的冤假错案的再审理亦应由该人权法院负责审理。四是审级效力上,人权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其中二审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宪法性问题争议,则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或说明,最高法院据此作出最终判决。

骆天纬[3]2016年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当下区域法治加快推进的现状,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需求,也不是已往的法治发展类型理论所描述的那种自发的、渐进式的法制变革,而是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地方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介入其中并加以推动的时代产物。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推动力,使得我国法治发展格局呈现出一幅全新的图景——在法治中国的整体部署下,区域法治发展也应运而生。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在推动经济与社会治理竞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理论与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之间存在很多逻辑上的交集关联。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看,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同步崛起共同推动了主权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以及意识形态的松绑,从而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竞争并引导地方治理手段的变革。从二者的内在机理来看,竞争作为发现过程,激励地方政府通过试错发现更好的规则与制度;同时,政府间竞争增进区域之间的相互开放与资源流动,缓解了地区内既有制度的僵化。从实践角度来看,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竞争内容以及竞争目标。地方政府出于理性人利己的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加快了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资源竞争、制度竞争和财税竞争分别对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存在影响。从地方社会治理竞争来看,区域法治发展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将社会矛盾法治化、制度化解决的能力。在政绩竞争方面,具有政治敏锐性的地方官员,对于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法治意图有着明晰的洞察和理解,进而将国家法治的部署在本辖区内进行有效且富有创造性的贯彻。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推进了区域先行改革,并且使地方的立法权限更加明晰。此外,削弱消极竞争的努力也往往取决于区域法治发展的成熟程度。区域法治发展关注地方治理,而在地方治理中,公众参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公众参与恰恰是地方治理的软肋。在当前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忽视公民参与地方治理将极大地阻碍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应当看到,区域法治发展一方面对民主发展存在需求,但是在另一方面,以地方政府竞争为背景的法治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主试验的开展。区域法治发展应当克服各种竞争带来的不利因素,实现区域各方主体的多元合作。在区域法治治理框架内以府际法治合作方式实现合作治理,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利益的代表,热衷于追求本行政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的矛盾。导致行政区划与跨区域合作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间的不合理竞争以及府际竞争中政府行为的自利化。如何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在更广阔的大区域内实现地方之间的政府合作与协同治理,对现有的多层级的法治体制提出了挑战。区域合作的目标是实现区域内的各个行政区域的科学、协调发展,克服产业结构同质化和政府间竞争的负面因素而谋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打破行政壁垒而实现市场的自由和统一,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区域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二是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叁是以发展区域法治来推动国家法治全面均衡发展。政府间竞争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面临叁个方面的实践难题:一是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的矛盾;二是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限权目标的矛盾;叁是运动式法治发展与法理型法治发展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必须妥善解决以上问题。转变政府法治职能、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以及完善政府间竞争约束机制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谷昭民[4]2015年在《论法律外交》文中研究说明法律外交是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法治化深入发展,中国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背景下,由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共同提出的一个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新的概念。法律外交是观察和思考对外交往的一个新的视野,是处理对外关系的一个新的维度,是对中国外交理论和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和创新。全球化开启了法律外交新时代。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法治是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可靠保障。全球化必然导致国际关系法治化。当今世界围绕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各主要力量着眼未来的制度性权利,围绕各领域国际规则激烈角力。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各方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法律应是共同的准绳,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应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国际交往中采用制度规范方式处理彼此关系,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客观需求和自觉追求。各国制定和推行对外政策时,也更加注意法律支撑和法律阐述。在国际合作中遵守统一适用的国际规则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义务和各国开展对话合作、增强互信的基础。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日益突显,前所未有。构建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关系,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通过法律和规则的权威参与全球治理已成为法律外交时代的重要标志。“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速推进法律外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着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走向世界,走向全球,从而加快促进法律外交理论和实践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客观上要求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法治成果和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和拓展自身利益,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注重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深化司法领域和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合作共赢已是大势所趋,推进国际法治已是人心所向。在中国与世界的互动中,法律和规则成为交流合作的基础和保障。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更好地运用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和两类规则,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全球合法利益,既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也会为中国的繁荣富强、持续稳定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将有力推进法律外交的全方位发展。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需要法律外交引领。当前,中国外交已经进入了大国外交的新阶段,已经具备了更加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大国外交不仅意味着在外交的姿态上要积极进取、主动作为,更要在观念理念创新、法治和制度建设上下大力气。外交实践屡次证明,一味强行地搞政治外交、意识形态外交,在国际关系中会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也与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大趋势背道而驰。法律外交以规范为基础,其交往方式具有平等、稳定、可预期的特点。开展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的形式、法律的话语、法律的逻辑将中国的立场和主张明确地表达出来,用法治的思维、法律的手段、法律的程序去沟通和化解分歧和矛盾,传播中国优秀的法律价值、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为国际法治建设奉献中国智慧。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会让世界更相信中国是一个信守承诺、热爱和平的负责任大国,使国家利益和外交主张更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更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从实力外交到法律外交的运动。古希腊、古罗马都曾试图用武力进行征服和占领,但都以失败而终。15世纪晚期,外交开始出现,人们注意用谈判、斡旋等方式处理国家纷争,但那时的外交往往以实力为后盾,时常伴随着强国“秀肌肉”,这种实力外交难以建立持久公正、和平的国际秩序。再往后,外交活动中规则因素加大。在外交与法律的交织发展中,法律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广泛和持久。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二战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标志,法律和规则成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有效手段,得到各国广泛认可和接受。历史见证,法律外交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在全球化全面深入、国际关系法治化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展开的大背景下,法律外交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法律外交是指以法律为内容、机制和媒介的外交活动,即把法律观念和法治理念贯穿在外交活动之中,转变外交方式方法,积极将某些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法律外交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政治外交、经济外交、文化外交、军事外交等并行的概念。法律外交是中国对外交理论和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和创新,是对外交和国际法治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升华。从涉法外交活动到法律外交,体现了外交活动和法律发展的重大进步,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法律外交理念的提出反映了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大趋势,回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体系和秩序的正当要求。法律外交内涵丰富,主体多元,客体广泛,具有政治性和专业性属性,坚持主权平等、公平正义、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原则。尽管法律外交是一个新概念,但包含法律外交类似内容和特征的实践古今中外比比皆是。中国唐代形成的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影响深远、持久,可以说是封建国家初级形态的法律外交。欧洲列强的殖民地开拓到哪里,他们就把法律带到哪里,移植推广,影响广泛。二战后,各法律外交主体,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以及联合国系统,国际和区域法学组织,如WTO、国际刑法学协会、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等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律外交实践。美国更是通过法律输出,宣传所谓“普世价值”,扩大美国影响,维护其世界霸主地位。中国政府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创立和运用就是中国开展法律外交的成功实践,至今仍在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国际社会订立的国际多边条约已经遍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已经加入400多项多边条约,缔结了2万多项双边条约,为法律外交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实践提供了广阔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外交将成为外交的基本方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外交也必然成为外交的基本方式。在全球治理法治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大潮中,国际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秩序之战和规则之争,国际关系中的法律战已经成为新常态。对外交往中,应树立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律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法律外交将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当今世界,法律和规则已经成为国际开展对话和合作的基础和前提。用规范的制度化方式,统一适用的规则,处理国际关系已日益成为各国的共识。这样有力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彰显法治精神,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共建人类利益、责任和命运共同体。法律外交有助于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律外交能有效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及两类规则,促进涉外法律合作。通过互学互鉴,吸纳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有益经验,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律外交是开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新亮点,是中国外交模式的根本转型,将促进对外开放与合作的观念理念、思维方式、体制机制、运作模式、话语体系的根本转变,开创大国外交新局面。法律外交是推动中国外交新理念新倡议的有效工具,引领保障“走出去”、“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等重大外交倡议和战略的实施,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法律外交既是软实力,更是巧实力。法律外交既包括在外交活动中利用国际法律规则,也包括在外交过程中推动国际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要善于抓住机遇,通过参与规则博弈和法律较量,大力加强软实力和巧实力建设,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规则制定权、决策权和影响力,树立外交强国和法治中国的威信和形象。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面,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实现国家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推动和践行法律外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更加突出。中国亟需将法律外交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中国从世界大国向世界强国、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转型,以赢得在未来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规则权和主导权,更好地承担世界大国的领导责任。法律外交应为今后国家制定外交战略和政策做出重要的贡献,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加快法律外交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法律外交的统筹协调,在驻外机构设立法务处或法务外交官,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外交专家智库。充分发挥民间法律团体和智库的灵活性、专业性、多样性特点和人才、学术优势,官民并举,运筹帷幄。尽快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外交外事法律体系,夯实法律外交的基石。大力加强法律外交人才队伍建设和构建涉外法律服务全球网络。在法律全球化的大潮中,积极推动中国法律软实力输出,扩大中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的影响。法律外交是引领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推动中国迈入法治强国,全面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必然选择。中国明朝航海家郑和开辟了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主要开展货物贸易,每次出海他都要带很多战船和军队随行,实施武力保护。今天,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伟大构想是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最为需要的是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带一路”必将是一条法律合作之路,法律外交之路。

孙红军[5]2016年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叁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叁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叁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公丕祥[6]2016年在《全球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化并没有成为过去,而是以新的型态在演进拓展。当代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乃是全球权力中心转移所引发的全球秩序的剧烈变动,以及全球治理变革的方兴未艾。这是一个全球秩序重构的历史性进程。当代中国的和平崛起已经或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当今全球秩序结构,推动着全球治理体系大变革时代的到来。处在这一历史进程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不可避免地要顺应迅速变动的全球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环境,反映全球权力中心转移与中国重新崛起的法权要求,努力把握战略性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法治改革,持续不断地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坚定地走出一条自主型的法治中国建设之路。

蒋青青[7]2016年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研究》文中认为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法治实践展开的前提和基础。任何国家或民族选择构建什么样的法律体系,都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法治实践为依据,合理继承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科学借鉴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和凝练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既具有一般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又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相融合,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演进相伴随,共历经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叁个历史阶段,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奠定了法制根基、提供了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进行研究,既是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历史轨迹的宏观梳理,也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脉络的微观剖析;既是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基本经验的宏观总结,也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国内外经验借鉴的微观阐释。深入研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这一重大课题,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论文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为主题,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主线,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为重点,综合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力求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第一章从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概括和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中华法系的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初创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渊源。第二章从分析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入手,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历程为线索,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划分为萌芽、起步、发展、深化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起步、发展、深化阶段的经验借鉴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叁章从分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国际、国内背景切入,以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发展历程为线索,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划分为初创、曲折发展、停滞、徘徊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对苏联法学理论、苏联宪法经验、苏联部门法经验的借鉴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四章从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世情、国情、党情嬗变的背景入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重心转换为线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划分为起步、发展、形成、完善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起步、发展、形成阶段的经验借鉴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五章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在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着力从整体上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经验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经验的观点。第六章从实证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必要性及主要对策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根本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应重点从健全宪法监督,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龙飞[8]2016年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演进》文中研究表明从全球范围来看,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在我国学术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理论成为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研究的热点理论问题之一。从学界开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进行研究至今,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理论的酝酿、形成、发展叁个阶段。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是法学界针对“文化大革命”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反思和政治批判,是对十一届叁中全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强烈呼应。法制现代化是人类社会伴随着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化的历史进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制规范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能够对各种社会关系给予法律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依照不同类型进行划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可以分为外源型现代化、内源型现代化、混合型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有本土资源论、法律移植、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是不能脱离本土的,但是另一方面,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浪潮席卷各个领域的时代,法制的发展势必也必须与国际接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具体化主要集中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特定部门等领域。“实证研究方法的加强”、“区域法治理论的提出”等体现出了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新动向。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进行梳理,挖掘出不同阶段的理论特点,既是作为法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学术史研究的需要,又是探寻国家法制现代化实践路径的规律性以及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学术方法之一。

李国选[9]2015年在《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中的海洋权益》文中提出中国的和平发展已成为国际性的议题。中国超越了历史上大国武力崛起的道路而选择了和平发展道路,在现有国际秩序的框架内实现自身实力的增长,尽可能降低中国崛起对国际社会的不良效应,从而让国际社会乐于接受中国的和平发展。但客观的现实是发达国家占据了国际社会发展的绝大部分资源,中国在和平发展进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发生矛盾。如何获取资源就成了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陆地资源开发将尽的预期日益强烈,继续开发的成本太大,且边际效用严重递减。而在21世纪,占地球总面积71%的海洋是世界重要的战略资源基地,是世界贸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主要载体,是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的重要舞台。从历史上看,海洋对国家发展的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海权与海洋权益。海权与大国武力崛起模式紧密关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国武力崛起模式受到限制越来越大。而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情势下,海洋权益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增大。虽然海权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并没有消失,只是其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海权与海洋权益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都对国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海洋权益具有物质、观念与制度叁种基本表现形式。物质形态的海洋权益主要表现为海洋政治权益、海洋安全权益、海洋经济权益、海洋通道权益和海洋科研权益;观念形态的海洋权益主要表现为海洋空间观念、海洋竞争观念和海洋资源观念;制度形态的海洋权益主要表现为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公海制度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作为海洋权益的一个重要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具有强大的规范性能力,是衡量国家海洋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即使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也不敢公开反对它,也经常把其海洋行为视为追求和维护其海洋权益的行为。海洋权益的规范性能力主要体现在海洋权益观念的建构能力与制度性海洋权益及物质性海洋权益的因果塑造能力。海洋权益正是凭借其规范性的能力渗透到国家的发展之中。海洋权益不断塑造中国和平发展的本质,促使中国和平发展的水平日益提高。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外向性明显,越来越突破国家领土的限制,通过海洋渗透到世界的角角落落,海洋权益成为国家发展优先考虑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对海外资源和海外贸易的依赖度空前提高。海洋权益中的安全权益、经济权益、政治权益、通道权益与科研权益对中国的和平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中国和平发展能够成功的基本条件。中国的和平发展与海洋权益产生了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中国和平发展的前景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吸收和利用程度有明确的正相关关系。海洋权益作用于中国的和平发展历经有限接触、全面对接与深入融合叁个阶段。目前,这一进程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也充分证明了中国和平发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与中国海洋权益的支撑是密不可分的。持续不断的海洋权益输入是中国和平发展必要条件,所以,中国周边的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是中国的和平发展最终成功的基本前提。随着中国海洋权益渗透到中国和平发展的因子和要素越多,中国的和平发展的实践水平就会越来越高。中国的海洋权益具有明显的全球性、合作性与合法性叁个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中国维护与拓展海洋权益是以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海洋法为基础的,根本不会破坏现存的国际海洋秩序。全球性的中国海洋权益意味着中国的和平发展不能局限于中国的大陆和领海,而应扩展于国际公共海域;合作性的中国海洋权益表明中国在和平发展进程中以国际合作的方式维护与拓展海洋权益,并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海洋权益争端;合法性的中国海洋权益预示着中国在和平发展进程中维护与吸收海洋权益的正当性。中国的海洋权益包括中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权益与管辖范围外的海洋权益。国际公共海域的面积约为2.5亿平方公里,是中国拓展海洋权益的重要空间,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资源来源地,和谐海洋理念的重要践行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与海上邻国存在的海洋权益争端对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已产生抑制作用,尽管这些抑制作用不能根本改变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但应足以引起中国的高度重视。鉴于中国与部分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根本解决,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国际公共海域的海洋权益,维护、吸收和利用这些海洋权益来弥补中国周边海洋权益争端带给中国的损失。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应注重提升在国际公共海域中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能力。海洋权益与中国和平发展良性互动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基本路径,也是中国成为海洋强国的最佳选择模式。海洋权益能够提供中国的和平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的和平发展引导、保护和规范中国海洋权益的吸收和利用。这既是对历史上武力建设海洋强国道路的摒弃,又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中国持续、快速与健康的和平发展需要充分供给的资源、和平的海上安全环境与海洋战略通道的畅通等叁项基本条件。当下及未来最大的问题是海洋权益争端影响了海洋权益对中国和平发展的供养,彻底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是和平发展的中国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战略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海洋权益融入中国和平发展进程的速度、深度与广度决定着中国和平发展的前景。

于晓霞[10]2002年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冲击着国际社会的所有领域。在它的作用下,各个国家内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法制建设领域都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如何影响中国法律,如何影响中国法制建设,是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的和认真研究的课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既带来了有利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面对的机遇与挑战分析中,得出WTO规则是中国法制建设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应采取的最为现实选择。然而我国的法制建设与WTO规则之间尚存在差距,因此我们要对WTO规则进行深入的分析理解,在法学理论、立法、行政、司法、法学教育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从而使中国法制建设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 全球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J]. 公丕祥.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6

[2]. 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D]. 杨汉臣. 武汉大学. 2016

[3]. 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D]. 骆天纬.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4]. 论法律外交[D]. 谷昭民. 吉林大学. 2015

[5].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

[6]. 全球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J]. 公丕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7].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研究[D]. 蒋青青. 东北师范大学. 2016

[8].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演进[D]. 龙飞.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9]. 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中的海洋权益[D]. 李国选. 武汉大学. 2015

[10].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制建设[D]. 于晓霞. 辽宁师范大学. 2002

标签:;  ;  ;  ;  ;  ;  ;  ;  ;  ;  ;  ;  ;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制建设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