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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对公平问题的严重关注。由于概念和现实的复杂性,公平的界定基本上还是处于歧见纷呈、意义模糊的状态,而搞清公平的基本含义又是进行深入讨论的理论前提,因此,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做一系统考察。
一、公平调节的三维对象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把握和调节的客观对象,正是由于其调节对象的不同,构成了这一概念内容的基本点。公平作为一个标志人类社会存在状态的哲学范畴,它调节的是特定的三维对象。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公平调节的首要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公平的发生学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诞生后面临的一个基本的外在关系,人作为自然界分化出来的一部分,与其有着永恒的天然联系。这种客观存在的关系对于大自然来说并不是必需的,而对于人类来说,这种关系就是须臾不可无的生存基础。所以,当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种群刚刚独立的时候,它与自然的关系就已经决定了。人与自然的这种关系,成为人类追求公平的客观起点。在人类的童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虽不能抗拒自然的力量,但是人们在意识中却对其战而胜之。一方面是在神话中对大自然的征服,另一方面是在图腾中对自然的崇拜。人类这种看似矛盾的心态实际上反映了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公平意识。人对自然的崇拜固然有人类愚昧的原因,但还有人类对大自然作为人类物质生活源泉的赞赏;而人类对大自然的暴虐则给以征服的回报。这实际上就是公平意识的起源。在实践中,人类对公平意识的运用也有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也有过人把自然当作自己的奴隶的阶段,但是人类对大自然的暴虐每一次都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实践终于使人类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种平等关系,而且只有用公平原则来处理和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才符合人类自身的利益。于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成为公平调节的第一个对象。
公平调节的第二个对象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公平对人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实际上是对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的,人类就实践活动的形式而言,可分为个体的生命活动和由一定社会纽带联结起来的群体活动。因此,公平对人与社会关系的调节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群体形式对人与社会关系的调节,这主要表现为对阶级关系的调节。当人类历史跨入文明的门槛后,社会就分化为利益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社会对于每一个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来说都是外在于它们的异在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对抗和冲突就成为历史进步不可避免的现象。如何处理与其他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关系就成为保持社会稳定与秩序的一个重大课题。所以,尽管由于社会的分化造成公平观念的分化,但是,公平却成为调节人与社会关系的准则。在公平的调节下,统治阶级内部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共同统治关系;而在不同阶级之间也可建立起一种等级有序的稳定关系,从而在一段时间内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二是从个体形式上对人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在社会阶级分化的条件下,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也是阶级关系,社会作为一种外在于个体的强大的异在力量给人以什么样的对待是保证社会效率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曾经讲过,任何族类都是以个体的牺牲为代价向前发展的。在原始社会,这种牺牲是属于整个氏族中每个成员的共同义务。在社会阶级分化出现以后,这种牺牲只成了被压迫者的义务,社会的压迫阶级却游离于这种牺牲以外,公平就作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准则而出现。正是在公平的调节下,使社会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
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公平调节的第三个对象。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细胞,整体社会存在表现为个体的存在。因此,个体与个体的关系就成为公平调节的重要内容。在这个维度上,公平的着眼点是社会交往中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对个体意识和行为的调节,是建立合理的个体间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个体与个体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关系通过个体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人际关系的性质,所以,公平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同样也适用于对个体间人际关系的调节。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人们提出了社会公平的要求,而对人际关系的调节则提出了人际公平的要求。
二、公平的三维属性
公平蕴含着三个维度的属性,一是指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公平;二是指作为思想观念的公平;三是作为社会理想的公平。
公平首先是指一种在历史运动中形成的符合历史发展趋势,体现人类文明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并在社会的经济、政治等方面表现出来。斯大林通过对平等的论述,全面阐述了公平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日常需要和个人日常生活方面的平均,而是阶级的消灭。这就是说:〈甲〉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乙〉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丙〉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1〕所以,公平的首要内容是消灭压迫阶级, 消灭存在压迫和剥削的阶级关系,消灭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在完成这一根本任务以后,公平则要求建立起体现公平精神的经济、政治制度,例如生产资料公有制度、按劳分配制度、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新型的社会关系的建立,这就是没有压迫和剥削的公平关系。所以,公平的实质是阶级的消灭。而且,按照斯大林的论述,马克思主义的公平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创立,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没有压迫和剥削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且,在这一基础上,享有共同劳动的平等义务和按劳分配的权利。
其次是作为思想观念的公平。作为思想观念的公平首先是对作为实体关系的公平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人类在意识中对公平的建构。所以,公平作为一种观念,一方面是历史的公平关系在主体头脑中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人类对公平强烈追求的思想表现。它一方面是对现实的公平关系的精神把握,但另一方面又是传统文化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的沉淀。所以,公平观念在主体意识中凝结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但是,公平作为一种观念只能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是有着客观内容的。恩格斯说,人们的公平理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2〕。
由于公平是一种实体关系,所以,在没有这种社会关系以前,人们是不会形成科学的公平观念的。所以,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3〕所以,公平有着强烈的阶级性, 有什么样的阶级就有什么样的公平观念,这说明社会主体的阶级性质在公平观念的形成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种观念形态的公平,在人们的头脑中凝固成一种相当稳定的认识。因而,它又成为人们认识和把握现实关系的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对人们认识社会现实以及人们的实践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就其对社会的作用而言,一切公平观念都有革命或者保守两个方面的意义。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公平观念的冲击,要求人们树立新的公平观念。而且,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新旧公平观的冲突十分剧烈,因此,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应对社会新旧公平观念的演变加以引导,避免由于公平观的不同而造成的社会摩擦。
三是作为社会理想的公平,这也是公平的一种重要属性。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确定以后,才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但是,在公平未成为现实的关系以前,它一直作为一种社会的理想、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存在。特别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公平一直是被压迫阶级追求的最高境界,这首先表现为公平一直是劳动群众用来发动革命的纲领和口号。中国自秦汉以来,农民革命战争都把公平作为革命的纲领和口号。在西方,公平同样成为革命的旗帜,这些都说明公平是一种调节人们行为的理想和目标。
总之,公平具有三维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历史主体实践的任务有所不同,人们可能注意到了它的一种属性而忽略了其他的属性。但是,只要抓住作为社会关系的公平,就是抓住了公平的本质内容。
三、公平的三维内涵
公平是一个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几乎从人类思想史诞生以来,公平就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资产阶级产生后更是把公平作为一种治国方策来探讨,这就造成了在公平问题上极其混乱的思想状况,使人们对公平的理解一直不得其义。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科学地解决了什么是公平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从根本上说来,公平具有三个维度的内涵。
首先是哲学意义上的公平。公平概念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形成过程。在希腊文中公平原意是指放在直线上的东西,由于希腊的正义女神手拿丈量土地的两脚规,所以起初公平就意味着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后来逐渐演变成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是最大的公平,侵犯私有财产是最大的不公平。中国古籍中最早出现公平一词的是《管子》一书。《管子·形势》中说:“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人们的公平观念萌芽于原始社会。由于当时生产力低下,人们的狩猎、耕种都是集体活动,产品平均分配,形成了原始人的原始平等观念。这种平等原则不仅表现在当一个氏族成员被异族杀伤时,要求进行“以血还血”、“以命偿命”的报复,而且表现在分配劳动成果和战利品时,平等相待,没有特殊利益。这些平等要求,就是原始人的正义公平观念。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公平的分化与社会的分化同步进行。柏拉图认为,智慧是政治家的品德,勇敢是军人的品德,节制是劳动者的品德,这三种品德的协调一致就是公平。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调节人类行为的准则,中道即公平。他把公平誉为政治生活的首要美德,指出一个社会如果对公平概念缺乏切实可行的一致意见,就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在近代资产阶级那里,霍布斯、卢梭把公正归结为遵守自然法和契约,提出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来建立和平的社会生活秩序。爱尔维修首先是从财产所有权上来考虑公正问题的,在他看来,财产所有权的公正是最重要的法律和道德原则。拉美特利从来都是把“那些有利于社会的法律的行为”〔4〕看作是公正的。 近代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法哲学实际上就是正义论。可见,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公正理论或强调契约,或注重政治,或注重经济,都是以政治法律的公正来研究社会制度的完善的。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公正成了分配公正的特殊形式。其特殊要求在于,在交换过程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但工业社会的原则是以分配的不公平为基础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分配不公造成了剥削、奴役、破产、失业、贫困、危机和冲突等严重的社会后果。据此,19世纪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威廉·汤普逊试图找到一种既能保持正当的竞争,又能保障平等合作的制度,研究了公平与效率问题。在当代,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对分配公平提出了两条原则和一条规则,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配不乏合理的见解。但由于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仍然没有越过旧公平观的樊篱。在中国最早使用正义(公正)一词的是荀况。《荀子》中讲:“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墨辩》上说:“义,利也。”《释名》上解释为:“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在《礼运》中则揭示了“大同”之世,既无宗法等级的亲亲、尊尊之别,又无财产为己的私有之制,人们不争不夺,自然和合的社会公正现象。孔子的正名学说提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还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公平观。墨翟和荀况都曾强调过社会身份平等的思想,他们认为,个人社会身份的获得,应当是个人能力和努力的结果。农民阶级则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和“等贵贱、均贫富”的呼声。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以前,人类社会始终没能给公平以科学的涵义,只有马克思主义学说才给公平以科学的哲学涵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意义上的公平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一种为社会成员所认可、保障他们彼此形成的权利以及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的原则。它首先是指社会个人、社会集团的行为或事件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是指社会对人们的行为和作用是否有相应的对待,如权利与义务、罪过与惩罚是否相应,等等。
公平作为调节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关系的道德原则,涵义有二:
第一,作为报酬尺度,它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统一。这就是说,公平对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节,都要找到对立双方的恰当关系,使社会成员的作用与地位之间、贡献与报酬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适应,以达到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按照公平这一要求,公平之于个人,它要求个人充分了解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并由此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在实践中尊重他人权利,履行对社会的义务,使自己的行为不致于有损社会,不致于妨碍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之于社会,为社会决策所遵循,用以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公平赋予权利和义务的这种均衡要求,是维系社会道德秩序的基本保证。
第二,作为评价尺度,公平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社会的利益、财富在人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道德评价。它是衡量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决策是非善恶的标准。作为道德规范的公平,不仅对权利和义务有均衡的规定性,而且还是“在平衡中考虑的道德判断”〔5〕。公平既能内化为个人的道德情操, 构成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也可以成为一定社会制度的道德属性。
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平。在此意义上公平是标志国家法律对组成全体国民的所有个人的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在后来的发展中,公平主要是作为法学原则出现的,它是用来描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以及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达目标的抽象术语。狭义地说,公平就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正确运用法律原则所应得到的理想结果。美国学者莫里斯·金斯伯格则把它上升为一种抽象的政治法律原则。他认为,所谓公平,其关键就在于怎样以一种非独裁的方式来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异。在金斯伯格看来,公正就是承认人们差别的恰当和正当,因此,他反对独裁,反对偏见,反对歧视。总之,作为社会政治目标的公平,它表示着各种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地位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首先是一种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社会制度。从人类社会的文明时代开始,就产生了各种各样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制度,而这就形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主要根源。因此,代表历史发展趋势的先进阶级总是把斗争目标指向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灭亡、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类向社会公平的目标前进了一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则使社会公平这一理想变成了现实。纵观历史的发展,每一种新的社会制度,都为社会公平提出了相应的规则和要求,而且总的说来它是社会文明程度和人的解放程度的提高,是向公平的迈进。因此,追求社会公平就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奋斗。
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人剥削人和人压迫人的社会现象。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就是最大的社会公平。所以,人类对公平的追求就是要通过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来实现。同时,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学原则,它的实质就是要求合理地对待人的权利。权利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社会性,它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和反映,具体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公平要求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权利与义务相分割的特权阶层的存在。
三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这主要是指收入分配的公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收入分配公平是公平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广大劳动群众在提出公平问题的时候,往往把收入分配公平放在首要地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基本的分配制度,它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它要求一切劳动者尽一切能力从事社会劳动,社会就按同一尺度,即用劳动来计量分配消费品,这个原则取消了几千年来“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剥削阶级的不平等分配原则,为劳动人民带来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平等权利。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但是,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公平,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因为每个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上有差别,他们的劳动技能也不一样,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每个人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不同的,每个人能够从事劳动时间长短也不一样,因而他们领得消费品数量也就不同。并且,每个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也不同,即使提供的劳动量相同,取得消费品的数量相同,但按照家庭人口平均计算,生活水平也是不平等的。所以,马克思说:“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按劳分配原则,这是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实际上,在社会主义时期,这种由于劳动能力不同而产生的分配差异是公平原则所允许的,它正是公平的体现。正是这种本质上是平等的不平等,使社会充满了活力,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杠杆。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公平观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它虽然并不会从根本性质上改变社会的公平状况,但却是对社会公平的巨大冲击。某些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要将这种社会不公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之内,以免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利用政府的力量削弱社会的不公程度,杜绝制度性不公平是一重大课题,同时在转变社会的公平观方面也有大量工作要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形成按劳分配就是公平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这使社会的收入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按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贡献分配等分配方式也成为社会分配的必要形式。与这种现实的经济关系的改变相适应,应在全社会大力培植以机会均等原则、效率原则、勤劳致富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尺度分配社会财富的公平观,运用收入分配的差距造成一种激励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防止和减少社会摩擦,保持社会的稳定与效率。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的社会集团都把自己的思想充实于公平的内容之中,模糊了公平的真实面目,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观点认识公平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发挥积极的作用。
注释:
〔1〕《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31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第301页。
〔4〕拉美特利:《政治正义论》第1卷,第19页。
〔5〕《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第52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1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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