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有企业经营特点比较_国企论文

中外国有企业经营特点比较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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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支柱,是社会主义的一个特点与优势。但由于中西方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所有制形式、历史文化背景等均有很大差异,因此这种比较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

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数据:1993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占全国工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企业户数19.35%,资产总额69.54%,销售收入62.32%,销售税金73.64%,利润总额54.92%,职工人数57.34%。

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为:企业户数20.11%,资产总额82.65%,销售收入84.12%,销售税金89.13%,利润总额91.28%,职工人数71.56%。上述情况说明,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占20%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占70%左右;在国有工业企业中,占20%的大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都占80%以上,这说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然具有绝对的优势,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所说:“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的命脉,起着基础、骨干和先导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优势,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经过四十多年的积累,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已比较突出了,如体制单一,缺乏活力,技术更新慢,社会包袱沉重等,这些问题正是我们改革的重点。

二、中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比较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资产为69.54%,销售收入为62.32%,销售税金为73.64%,利润总额为54.92%,职工人数为57.34%,粗略地估算,国有经济占社会总产值的二分之一,非国有经济占社会总产值的二分之一,但就销售收入、销售税金与利润总额而言,国有企业要占多数。截止1993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为34950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26025亿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8925亿元。

美国:美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占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比重仅为2%左右,但它们一般都是基础产业,这就为整个社会经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德国: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国有或公共企业约占整个固定资本投资的17%,占总产值的12%,但在个别经济部门,它们的比重较高,如占供应(水、电、气)与交通部门产值的比重达67%。

瑞典:1990年瑞典国民生产总值为2035亿美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3660美元,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之一。瑞典现有国有企业1300多家,主要分布在一些基础工业,在这些基础工业中,国有股份占25~85%不等。

日本:日本是以私有化企业为主的,国有企业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1.3%,职工就业人数占4.7%,投资占国内总投资的11%。

韩国:在全部工商业资本中,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外资各自所占比重分别为60%、30%和10%,但近几年来,国有经济向私有化发展很快,目前,韩国国有企业只剩下25家,政府不再具体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仅从政策和法律上加以指导。目前韩国私人垄断集团基本上控制了韩国的经济命脉,如三星电子集团、大宇财团、现代企业集团等。

法国:经过1981年至1982年第三次国有化浪潮之后,法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国有工业企业的营业额占工业企业总营业额的40%,出口额占工业出口总额的34.6%,投资额占工业投资总额的30%,职工人数占工业企业的23%。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投资总额的27.5%,出口额占其总额的25%。

英国:从1979年10月开始私有化浪潮,到1988年,英国共出售国家股份达262.5亿美元,包括英国长途通信公司、英国航空公司、英国钢铁公司、英国煤气公司、希思罗机场、海军造船厂和皇家兵工厂等,国有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1979年的11%下降到1988年的6.5%。

从国有企业分布的领域看,我国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中占绝对优势外,还在制造业、某些第三产业中占有很大比重,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则主要是在基础产业之中。

从中外国有企业特点比较看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所占比重过大,分布领域太宽,这两个特点带来以下一些问题:

1.政府把过多的精力放在管理国有企业上。由于现在采用的管理办法是以直接管理为主,间接管理为辅,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已成为其一项十分繁重的工作,这样就不利于政府在政策导向、宏观调控方面发挥应用的作用,该管的没有管起来,政府的真正职能没有发挥,政府与企业在职能上相互错位,使之形成政企不分、政企难分的局面;2.不利于市场竞争;3.难以有活力;4.不利于用活国有资产;5.不利于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基础产业与主导产业。

三、中外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比较

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是十分单一的,除极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外,绝大多数仍然是单一的国有资产结构,尚未进行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造,尚未实现公司化。

工业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资产结构多元化——混合经济结构。一类是全资公司,即国家握有100%的股份,这是极少数的基础产业与国防产业。二类是控股公司,即国家握有51%以上的股份,比较典型的西方企业有意大利的伊里公司和埃尼公司,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胜利控股有限公司,发展部控股有限公司。日本的NTT,股东200多万,资产10万亿日元,居日本民间企业之首,日本政府仍然握有控制权。三类是参股公司,即国家握有不足50%的股份。

现代股份经济表明:在股东众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少量股份便可控制企业。要获得一个企业控股权,不一定要拥有51%以上股份,只需拥有20-30%的股份即可,对于一些大型而又股份高度分散的企业而言,甚至只需拥有10%左右的股份便可控股。

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值得与需要握有100%的股份,有些国有企业是完全可以下放的。即使是基础产业,在资金十分不足的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国外资金与非国有资金有限度地介入进来。对于一些纯属竞争性的企业,国家握有100%股份,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未必是件好事。

2.资产集中迅捷化。市场竞争需要企业筹集足够的资金,形成规模经济,股份制企业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一任务。美国股票发行量上亿元的公司有上百家,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股票发行量为10.69亿股,埃克森石油公司发行了9亿股,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则发行了6亿多股,这些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到的资金由数亿到几百亿美元不等。我国进行的股份制企业的成功试点也足见股份制企业所具的生命力。据1992年、1993年统计,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36个,上市股本为390亿元,交易量为4501亿元。

3.管理与经营的多元化。混合制结构与多种经济成份的相互掺股,使股东扩大,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地得到加强,管理的形式也势必不再单一,而呈多元化的状态,管理的效率势必会有效提高。

4.风险分散化。股份制企业随着产权结构的改变,在资产扩展,按资分益的同时,把风险也分散到股东身上去了。美国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人数已增加到1.33亿人,占美国人口的60%,可见股份制使众多的民众成为投资者,使他们承担起一个投资者的基本责任。

四、中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比较

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基本上以直接管理、行政管理为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真正实现分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一般由政府任命。

美国:美国政府在国营企业的管理上采取两种基本做法:一是通过一些由有关的部、处以及根据美国国会的各种决议而建立起来的专门常设委员会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管理;二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把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美国政府帮助企业,政企合作,协调经济发展方面有成效,1994年使亏损的500家大公司盈利625亿美元,政府与一些主要公司组建半导体技术集团,1994年,美国的半导体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41.9%,超过日本的41.4%。

德国:德国于1978年重新修订了《联邦参股企业的管理指南》,联邦财政部依照此法律对联邦的工业企业进行管理。政府参股最重要的手段是运用监事会和审核企业长期计划,监事会中最多有两名联邦政府和懂经济的内行官员,即财政部和经济部各一名,多数为企业和股东代表。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这一点是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可撤换渎职和无能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要由监事会批准。此外,国有企业还要接受联邦审计署的经济监督。

法国:法国的国有企业是在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下,实行企业“民主化”管理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立法管理,即通过立法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制度、财务、税收、工资及计划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二是领导管理,国家政府通过任免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实现对其领导管理。法国具有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政府总理、主管部长任免,一般公司的领导人由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三是计划管理,即政府通过与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明确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民主化管理是指国有企业的“三方代表制”原则,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经济界代表(指在工业、国际贸易、金融业以及顾客、供货人、有关公司股东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董事会,通过民主化管理,加强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地位。

瑞典: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法律化管理,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全面实行股份制,在大约1000家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权一般在51%以上,普遍实行董事会制,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国有企业的实际领导者,董事长由政府提名选举产生。

新加坡:政府对国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是通过公司的董事会间接进行的。国营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和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主要负责人的总经理由政府任命。创办的国家控股公司,除搞好自身经营外,还通过控股公司来管理国有企业。

意大利:国家参与制的经营管理体制具有代表性,第一层次是国家参与部(巨型综合型国家控股公司),第二层次是次级专业性控股公司,第三个层次是各股份制企业,一般第一层次是国家全资,不发行股票,次级专业性控股公司与各股份制企业可发行股票。

从中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工业国家企业管理制度有以下一些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1.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以间接为主,一般通过控股公司或大型集团对企业进行管理,对于垄断性的大企业,直接任免其董事会主要领导(董事长)和总经理,政府的职能主要放在政府导向与宏观调控上。

2.重视对国有企业进行依法管理,法规先导。

3.普遍进行了股份制的改造,由董事会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董事会中一般由政府代表、经济专家代表、职工与股东代表组成,保证董事会中有各方利益的代表参加,体现了职工的民主参与。

4.政企分开,但又政企合作,政府在运用国家干预,帮助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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