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海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管_金圆券论文

论上海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管_金圆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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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国共产党对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经济的接管,如同在军事上、政治上对国民党取得的胜利一样,是构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全面胜利的重要部分。但这方面的内容通常被排除在中华民国史的视野之外。(注: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和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3编第6卷(中华书局2000年版),均无接管旧中国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的内容。)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中,与国民经济的恢复、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等问题相比,有关接管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经济的研究相对而言也非常薄弱。我们认为,民国史研究不但要重视国共两党在军事上、政治上的最终较量,还应当深入研究共产党如何在经济领域代表广大民众接管旧中国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经济。这种接管,在东北、华北、华东的大部分城市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金融是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实施统制最重要的领域,但有关金融领域接管的研究较为薄弱,到目前为止,除了回忆录和采访性质的文章之外,尚未见有研究专文。(注: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陈穆《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概述》、周耀瑾《依靠群众接管中央银行》(均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上海解放三十五周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张继凤《金融接管》(载上海市档案馆等编《接管上海》下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若干论著虽然提到金融接管,篇幅也十分有限,且没有对业已开放档案史料的运用。(注:参见《中国近代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78年版)第十章第二节第二目;《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目;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目;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5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的“接收官僚资本银行”之目;《中国金融通史》第6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目。这些著作中关于官僚资本金融机构接管的部分只有数百字或一二千字的篇幅。另外,庞松《略论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上海的接管》(《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是关于1949年上海接管问题的专文,也只是在700余字的财经接管部分中简单提及“金融处接管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16家银行和金融管理机构”和军管会查封证券交易所,但没有介绍直接相关的史实和史料。)本文主要依据档案史料和其他文献,对从1949年5月开始的对上海地区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管做一述评,以冀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深化对国民党统治末期的金融统制政策、官办金融业乃至整个上海金融市场的研究,并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新民主主义革命在金融和经济领域取得胜利的历史进程。

(一)

上海是近代中国的金融中枢所在地。接管上海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政策,源于中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的“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7年12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3页。),是这一纲领在上海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一纲领早在1947年12月便已提出,而1948年开始了在华北和东北各解放区的大中城市的接管实践。1949年3月中共中央明确规定了中中交农四行等官僚金融机构由各地军管会接收并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接管。(注:《中共中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1949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610页。)194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再次明确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帐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57-1458页。)此后,苏南区、平津区等解放区及时总结了对官僚金融机构的接收和处理办法、关于掌握接收官僚金融机构过程中几个重大问题的正确处理方针和掌握接收工作的环节。如5月初,中共苏南区党委行署在名为《对接收敌银行处理之办法》的文件中指出:中央、中农、中信、中央合作金库接管后,应迅速责成旧人员,在监督下进行清理,随后即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代替之;中交二行接管清理后仍用其原名称,原机构进行存、储、汇三项指定业务;上海解放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与中交二行之总管理处接上联系,以便利用该二行在工商业的传统经济信用,开展新民主主义金融业务;江苏省银行及江苏省农民银行接收及清理后合并为一,外省之银行在本省之分支机构一律解入本省银行,以备将来补充自己的代理银行,伪市县银行一律并入人民银行;官商合办的银行,派代表监督,防止货币资金逃避,在服从银钱业管理办法原则下,准其维持营业,待上海解放后由华东规定办法,私营行庄,军管会命令其申报营业状况、官私存款及其他材料,遵守管理法,任其复业。(注:苏南区党委行署:《对接收敌银行处理之办法》(1949年5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5页。)这些都对上海地区接管官僚金融机构有着直接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早在1949年4月初,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和其他地区接管的经验,华东局确定了在江南各城市接管包括银行在内的官僚资本企业和公共企业的基本政策,即: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收。(注:《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1949年4月1日),《接管上海》上卷,第4页。这一接管政策是陈云同志于1948年接管沈阳时提出的,后由中央作为成功的经验转发给各中央局和前委。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业体制卷(1949-195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稍后,华东局负责人还针对接管上海问题向有关干部进一步阐述了上述政策,如对不同性质的接收对象采取不同的接收办法、采取各种方法去发现应当接收和可能接收的对象、快接细收等等。(注:《饶漱石关于接管上海问题的报告》(1949年5月6日),《接管上海》上卷,第20-45页。)这些政策后来在金融机构接管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月上旬,华东局决定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陈毅为主任、粟裕为副主任;在军管会之下设立财经接管委员会,下辖财政、金融、贸易、工商管理、轻工业、重工业、农林、铁路、电讯、邮政、工务、航运、公用、卫生、敌产管理等15个处。(注:《饶漱石关于接管上海准备工作的情况致中共中央电》(1949年5月10日),《接管上海》上卷,第50页。)5月27日,上海全部解放,当天就正式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主任由华东财委会主任曾山兼任。稍后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成立,曾山还兼任行长,是金融业接管的总负责人。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银行的接管工作由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直接负责。金融处处长陈穆为原北海银行行长,1949年4月下旬,当接管上海的主要干部在江苏丹阳集训时,他与原北海银行副行长洒海秋被指定负责接管上海官僚资本银行的准备工作。军管会金融处正式成立时,熟悉上海金融业情况的地下党负责人项克方、谢寿天担任了该处副处长。

对上海的金融接管遵照中共中央规定的接管方针,在上海市委和市军管会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审慎进行,由市军管会金融处具体负责,有关重大问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中央财委核示。上海是旧中国的金融中心,许多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总行、总管理处设在上海,根据党中央的政策,上海列入接管的计有银行18家,保险公司19家,造币厂和印钞厂6家,以及票据交换所,另外还有5家官商合办银行。根据不同的情况,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台湾银行、全国省银行联合通汇处(注:陈穆的《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概述》和张继凤的《金融接管》均误作“全国省银行联合通讯处”,现据档案史料更正之。)、广东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中国建设银公司、亚东银行、联合征信所一开始便由军管会金融处负责接管;起初决定上海市银行由财政处接管,中央信托局由贸易处接管,邮政储金汇业局由邮政处接管,不久邮政储金汇业局以及中央信托局的金融部分都改由金融处接管。原先还曾考虑接管银行公会,后来没有实行。(注:《上海市军管会关于接管上海的方案》(1949年5月),《接管上诲》上卷,第67-70页。)

从1949年5月28日即上海解放翌日起,军代表开始进驻各被接管金融单位进行接管。具体接管人员为:

中央银行:卢钝根、袁君实;

中国银行:龚饮冰、冀朝鼎、项克方、洒海秋;

交通银行:储伟修(8月23日后由张平之代)、杨修范;

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邮政储金汇业局:最初为马国平,不久改为顾忱遥,10月初代之以罗俊;

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顾濂溪(联络员);

上海市银行、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台湾银行、全国省银行联合通汇处:程志良、梁廷锦;

广东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中国建设银公司、亚东银行、联合征信所:徐里程、陈寿山(联络员)。

对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五大官商合办银行则派出军事特派员陈先、陈心波、韩宏绰等进行监督。另外,19家保险公司的接管组负责人为林震峰、孙文敏,造币厂、印钞厂接管组组长为杨秉超,票据交换所军代表为王伟才。

在军管会领导下,进驻各被接管金融机构的军代表负责执行接管政策和组织接管工作,处理接管期间日常事务之进行,其工作范围大体为:(1)传达军管会之一切命令,并保证其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宣布接管政策、接管办法及旧人员交接奖惩办法,并随时将接管情形向军管会反映并报告工作;(2)组织接管工作;(3)审查并接管各伪金融机构之账目、文件、档案、资财等;(4)保证接管秩序之有效进行,防止偷盗、破坏、怠工等;(5)向所派出之单位宣布,在接管被接管单位之一切重要命令、通告,必须由军事代表签字,否则无效,并执行此项权力。(注:《伪金融机构的接管方案》,交通银行总行编:《交通银行史料》第2卷(1949-1986),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中共中央、华东局对接管上海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在制订有关的基本方针政策时较充分地考虑到上海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并配备了较强的干部,明确了政策和职责范围,这就为顺利开展接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

按照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的统一部署,根据先接收后清理的原则,金融机构的接管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49年5月28日,各军代表进入被接管单位,向原负责人宣示了军管会命令,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约法八章,责令将该单位原有文卷、账册及各项物资赶制移交清册,准备办理交接。同时,向原地下党组织了解情况,听取对接管工作的意见,并在了解掌握积极分子名单和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按原行政单位成立协助接管小组。5月30日至6月1日,军代表又向各单位全体员工传达军管会接管命令,解释接管政策,要求有关人员负责保护资财、账册、档案等,限1星期内把移交清册缮制完毕送军代表办公处,将应行移交各件分别加封,听候接收和清点;并明确指出,凡愿继续服务者,在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至6月上旬,各金融单位大体完成了所谓“快接”阶段的工作。接收范围主要是金银、有价证券、物资、房屋、器具、车辆、账册等,凡是公开的资财大部分都已完满点收。

从6月中旬起,转入细收阶段,即要求按照移交清册仔细谨慎地从事点收,并拟订点收办法,划分点收机构,进行细点。由于各被接管金融单位大都机构庞大,物资、房屋、档案文件多,且这些金融机构一般或有暗账,或有隐蔽资财,在账目上很不容易看出,这一部分资财,估计有相当数目,但到6月底为止查出来的很少。军管会金融处分析原因在于:(1)接管干部满足于原封接收的成绩,未能深入检查;(2)由上而下系统接收的方法形成依靠上层不接近下层;(3)接管旧人员太多,干部不懂得如何接近广大群众;(4)市场斗争紧张尖锐,领导中心主要放在市场斗争上。如在中央银行的接收中,就发生过旧高级职员把持清理工作、故意隐瞒资财的行为,其他接管行内亦有类似情形。金融处遂决定先在中央银行集中人力检查账目,在发动群众、依靠积极分子协助接管的同时,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各类移交报表是否有隐匿、遗漏、伪造情事,务求水落石出,查出情形严重者予以适当处分,以冀在中央银行取得经验后,再推及各行。(注:《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1949年6月份工作报告》,上海市军管会档案,B1-2-3561。本文征引档案凡注明卷宗号者,均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在中央银行的接收过程中,军代表组织职工成立了12个协助接管小组,共有成员135人,协助点收。又组织5个稽核小组,共有成员63人。需稽核的清册达270余份,按涉及部门的性质和材料的多寡,5个稽核组分别审核的单位是:第一组——原央行业务局;第二组——国库局、审计部驻库办公室、朝鲜银行;第三组——秘书处、金融管理局;第四组——人事处、发行局、经济研究处、设计委员会;第五组——监事会、稽核处、会计处、前上海分行清理处、伪华兴银行清理处。稽核工作重点为:调查金银财物有无逃匿、审核账载资产是否确实、揭发贪污舞弊事件、调查分析实际资产负债概况。稽核工作中要审核各项移交报表,包括营业实际报告表、各科目明细、股东清册、仓库物资明细表报告表、保管箱租户表等。(注:陈穆:《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概述》,《上海解放三十五周年》,第184页。)经过2个月的工作,搞清了原中央银行的如下基本情况:

1.发行方面:到上海解放为止,共发行金圆券67万余亿元(注:关于金圆券的具体发行数字,李立侠、朱镇华在《中央银行的建立及其在上海的活动》一文中提到:“截至1949年5月25日上海解放为止,金圆券发行额达17.9万亿元”(《旧上海的金融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第69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朱宗震、陶文钊著《中华民国史》第3编第6卷根据《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的资料,给出的1949年5月统计数为565392亿元(第424页)。),而实际留在上海的准备金只有银元165元5角和中纺、台糖等公司股票900万股。

2.国库方面:从1948年8月19日到上海解放,经收税款共1.8万余亿元,但经付的政府开支却有52万余亿元。

3.业务方面:账列垫付财政部款达57万余亿元,占发行总额85%以上,自实施金圆券以来共兑收到黄金180余万两、外币6500余万美元、银元2800余万元;其他放款完全集中在四大家族或其他大小官僚资本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外汇核准情况也是如此。

4.资产负债方面:(1)库存金银外币部分:上海解放前所存共计黄金3441882.407两、银元33469000元、美钞39077301元,但经先后运往台穗厦港等地并被汤恩伯一度洗劫后,仅剩下黄金6180.595两、银元1546643.4元、美钞8768.22元和一大堆已不值一文的条子而已;(2)外汇债权和债务方面:留在上海的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外汇债务如按1美元合1650元人民币的折算率,就达3400多亿人民币;(3)金圆券部分:全部发行数额是无法清偿的债务,债权中60%以上是代表国民党政府的垫付款,库存金圆券不值分文;(4)物资部分:留存上海的物资不多,实不足抵偿全部负债的万分之一;(5)其他:房地产、营业用具虽然数额不少,但与负债额比仍属微小,且在继续营业期间基本上没有偿债能力。(注:《中央银行稽核组工作总结报告》,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30。)

稽核组还在原央行的人事、账务、稽核、事务等方面提供了较准确的情况。上述工作为日后开展中央银行的清理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交通银行在军代表领导下也成立了职工协助接管委员会,设总务组、清点组、审查组,并在交通银行总处的各部处和上海分行的各股、支行,视需要设立清点分组和审查分组,全行共发动400余名职工参加清点审查。(注:《交通银行史料》第2卷 (1949-1986),第18-19页。)各被接管金融单位原有职工的参与,对在较短的时间里顺利完成接管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经初步统计,交通银行在沪各单位截至解放日止实存各项资财以及账面上对外债权如下:

库存和备用金项下金圆券共822609872546.01元、中央银行发行定额本票计金圆券4673180万元、黄金435655两、美钞60268.5美元、银元14383元、银角176367角、金卢布822元、银卢布30元;在沪房屋地皮共21处,另与中央、中国两行共有者计房地7处、在外埠者计房屋田地共21处、又东北各县田地房屋多处;有价证券中,各公司厂商之股票、公私债券多种;交通工具中,有汽车74辆、三轮车74辆、人力车12辆、自行车71辆、大小船只6艘、各种零件344件;另有枪支33支、子弹1683发、家具9348件、出纳用具1693件、各项设备9089件、其他用具4088件,等等。在各项债权中,有金圆券408377945305.18元、美金27373256.56元、英金2204239镑6先令6便士、港币1198118.95元、日金461638.74元、法郎8924.35元、星洋1507.35元、台币475601.1元、关金8116.89元、罗比47631958.4盾。(注:《交通银行史料》第2卷(1949-1986),第19-23页。)

再来看一下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接收的有关情况。现金部分,计有:黄金4433.199两、银元63377.67元、美钞10583元、港币20万元、金圆券27100610元;有价证券部分,乙种节约储券法币200万元、闸北水电公司债券84000元、青岛市建设公债法币50万元、特种有奖储券法币321615元、统一公债14700万元、1938年整理公债金圆券10165290.48元、1937年美金公债108800美元、黄金公债8两黄金、沪杭铁路六厘金镑公债19550镑、沪宁铁路公债11600镑。(注:《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清理工作结束报告》,中央信托局档案,Q72-4-109。)

邮政储金汇业局在沪机构接收的基本情况如下:

1.驻沪局务委员会会计处金银外币:黄金2961两,美钞1295元,越币1元5角,银元30487元,银角269346角。

2.投资公司股票债券:1947年第1期美金公债20万美元,1940年第1期美金建设公债204890美元,1942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802930美元,1947年第1期美金库券588461美元。

3.代各处室保管的美金库券:1947年第1期美金库券1万美元,1947年第二期美金库券5200美元。

4.库存法币公债:1934年第3期铁路建设公债和青岛市建设公债,总计法币898600元。

5.库存抵押品或代他处保管法币公债:交通部押品:1935年电政公债2046700元;浙赣路押品:1934年第1期铁路建设公债128900元;南萍路押品:1934年第2期铁路建设公债342000元;玉萍铁路公债27200元;财政部铁道部押品:1934年第3期铁路建设公债347000元;江苏省财政厅押品:1934江苏省水利公债618700元;代保险处保管:汉口赛马债券39200元、汉口特三区债券3万两。共计法币3549700元及3万两。(注:《邮政储金汇业局库有抵押品或代他处保管法币公债清单》,邮政储金汇业局档案,Q71-1-143。)

从上海金融机构接收情况的整体来看,据至1949年7月底的统计,由军管会金融处接收的金银货币如下:黄金23731.251两、白银365802两、珠宝10件、银元3箱3143722枚、美钞164583.41元、英镑160镑2先令、港币42932元、其他外币237409084元、杂项硬币44911斤45343759枚、金圆券2199957987万元。接收的有价证券统计为:黄金22737.2两、银元1611220枚、美钞37449942.8元、英镑1082507镑、港币281155元、金圆券1353642万元、法币237万元、外币50万元。接收的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主要有:卡车71辆、吉普车40辆、轿车322辆、其他机动车2辆、自行车436辆、三轮车242辆、其他非机动车辆39辆;发电机16架、收发报机117架、收音机22架、其他电台设备88架、电器仪器16件、电讯材料2819件、汽油39745.25加仑、柴油6300027加仑、机油1055.6加仑、其他油类18吨加1710加仑另26440磅;动力机21部、工作机40部、印铸机294部、榨油机4部、抽水机58部、电焊机1部、其他机器134部6箱、锅炉26部;房地产及家具统计:平房113幢、28间,楼房2093.5幢、1431间,仓房10幢。其他物品统计:文卷8箱2912册、纸张55930令、药品36瓶561支与365盒2箱、医疗器械202件、照相机12部;武器弹药有长短枪580支、各种子弹32096粒;空地和建筑基地合计1亩4分9厘。(注:物资清理委员会统计组:《上海市接收主要物资分类统计表》(1949年7月),上海市军管会档案,B1-1-1850。)这些接收成果,是进驻各单位军代表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日夜奋斗才取得的,标志着整个金融接管战役的初步胜利。

(三)

在战场上清点完毕降敌的武器弹药、辎重等物资后,相关的战斗、战役也就结束了。但是,在对旧上海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管中,完成了对金银现款、有价证券、各种物资甚至账册文卷的接收清点之后,却意味着更为复杂艰巨的工作开始了。这些金融机构无不有债权债务关系,涉及面广,数额大。在对各被接管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之前,至少在法律上相应金融机构不能说业已结束。因此,在基本完成点收阶段之后,各被接管金融机构开始清理债权债务,其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凡被接管银行之一切财产及债权应一律收归国有,对各该被接管银行之债务,人民银行在法律上不负偿还之责任,但为照顾私人利益起见,可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及将国家债务清理后,再行分别规定私人债务清偿办法;被接管银行一切债权债务之清偿,概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各被接管银行之法定债权人,须加以清理的债权包括放款、投资、同业存放拆放、重贴现、转质押、贴现、预收款项、农贷款项、有币值之有价证券、房地产及营业器具、应收利息及应收款项等;各被接管银行之债务,凡国民党军政机关及四大家族为债权人的一律没收,私人及私营企业为债权人的,须待整个单位清理完毕、明了其实际财产状况后再行处理,如实际财产不足偿付债务时,则按不同性质与不同对象比例退还之;各被接管银行委托他人或受人委托而订定之契约,因环境变迁而无继续履行之必要者,一律结清手续,废止契约,其有继续存在必要者,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与接受委托对方另订新契约;所有存放款一律依照原规定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计算至5月24日止,放款利息计算至偿还前为止;仓库寄存物资参照普通存款处理办法处理;外商企业与各被接管银行间债权债务之处理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关于各被接管伪银行债权债务清理办法》,《交通银行史料》第2卷(1949-1986),第41-45页。)

为了早日办理清理工作,7月16日,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命令各被接管单位的军代表,应即根据清理原则,从资产负债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具体的清理计划,包括:(1)如何组织清理处,规定人数、分工、时期、地点;(2)财务如何处理,拟定债权债务具体处理办法及步骤等。(注:《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致各单位军事代表函》(1949年7月16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20。)在军代表的部署下,各被接管单位分别成立清理处,对旧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各被接管单位的对外债权债务,如存款、放款、汇款、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清理事宜,经拟具计划、呈准上级后即着手办理。

实际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甚多。如中央银行须清理、处理的就有:本币债权债务、外币债权债务、代理与保管之公债券、定额本票、金银外币、本埠与外埠物资、房屋工程、本埠与外埠房地产、代管物品、寄存物品、人事资料、人员安排等等。早在6月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面,将上海市各商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前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现金部分如数发还,计合人民币200余万元。(注:《伪央行商业存款人民银行已予发还》,1949年6月9日《解放日报》,第1版。)9月20日至27日,中央银行清理处将该行在沪所欠金圆券债务先予清偿,清偿范围包括:(1)抬头本票及定额本票;(2)同业存款;(3)活期存款;(4)应解及应退汇款等,以其债权人系属私人团体或个人,且每户或每笔金额满金圆券10万元以上者为限。上项应偿债务,按每10万元折合人民币1元偿付之。在清偿手续方面,要求各债权人在限期内持有关证件向清理处洽办。凡抬头本票应由抬头人背书后,觅保照付;同业存款及活期存款应凭原存印鉴开具支票,取款清结并将未用支票等交销;应解及应退汇款则凭通知书觅保照付。(注:《伪中央银行清理处公告(第1号)》,1949年9月20日《解放日报》,第6版。)自9月28日起开始清理前招商局轮船公司及台湾纸业公司股票事宜,这两个公司的股票系中央银行国库局委托上海市中国、交通、中农、中信局及台湾银行等五行局经售的,中央银行清理处亦发表公告,列出凭该两公司股票收据掉换正式股票的手续、期限、地点等项。(注: 《伪中央银行清理处公告(第2号)》,1949年9月30日《解放日报》,第6版。)另外,中央银行的清理过程还涉及全面梳理解放前该行实施金融监管业务的实际状况。如驻中央银行军代表卢钝根曾于6月30日致函各有关单位:为清理解放前各指定银行外汇业务,要求于文到5日内将外汇业务详细列表送核,包括出口外汇事项、进口外汇事项、国外汇款及其他外汇收入事项。(注:《中央银行军代表卢钝根致邮汇局函》(1949年6月30日),邮政储金汇业局档案,Q71-1-146。)而要对相关的报告作进一步的审核清理,则是更艰巨的任务。

与中央银行大体同时公开清偿债务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相应的下属分支机构。如原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和邮政储金汇业局所属在沪机构,就有中国农民银行之上海分行及虹口支行北京西路办事处,上海分行国外部、信托部、储蓄部;中央合作金库之上海分库及徐家汇分理处,信托部驻上海办事处;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上海分局、招商局办事处、北站办事处、虹口办事处、静安寺路办事处、驻新新公司营业组、林森中路营业组。(注:《伪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清理处限期清理债权债务联合公告》,1949年9月20日《解放日报》,第6版。)凡是经这些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列入清理范围。

各被接管单位之间也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清理过程中,被涉及的单位都十分认真。如驻中央银行军事代表曾致函邮政储金汇业局,要求将前中央银行存在该局美金账户之下的美金142万元、英金34.4万镑核对签证,以便转账。邮汇局方面认真查核之后,发现中央银行确有该两笔外汇存放该局,但同时局方亦有美金272万元、英金74.4万镑存入中央银行,相抵之后,中央银行结欠邮汇局130万美元和40万英镑。因此,邮汇局军代表反过来要求中央银行方面办理相应手续,承认对邮汇局的债务。(注:《邮政储金汇业局军代表顾忱遥致驻中央银行军代表函》(1949年8月30日),邮政储金汇业局档案,Q71-1-142。)尽管每个单位的军代表都明白,被接管单位的所有债权都属于新成立的人民政府,但是清理每一笔债权或债务,是整个接管工作的最后一环,是必须努力加以完成的,只有完成了这一环节,才可以结束相关被接管机构。

原上海市银行经军管会接收后,基本弄清了债权债务情况。全行对外私人债务部分为人民币20万元,清理任务较为简单,但确定的原则仍然是“先收回债权后处理债务”;属公款部分按金融处规定办法清理。对抵押品除业经还清者,其余属私人部分,调查确实找保发还,公款部分原则上没收,如果相关单位已被接管,则发还接管组或提请金融处解决;保管品属私人部分找保发还,公款部分属被接管单位者,发还接管小组,或提请金融处解决。该行清理处共31名成员,分为会计、出纳、调查、文书4组,具体安排为:各办事处各1人,信托部5人,总行15人,责成原经手经理负责清理,军代表进行监督,要求把每日清理情形列表报告。(注:上海市银行军代表:《市银行债权债务清理计划》(1949年7月18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20。)该行于8月18日起对外正式开始清理债权债务,原定1星期完毕,但因各存户前往结清提存者甚多,该行特展期6天,布告要求各债权债务人前往该行洽办,以清手续。(注:《伪上海市银行清理期限延长》,1949年8月25日《新闻日报》,第5版。)

原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的清理过程中,在涉及各单位内部债权债务的处理时,该局对于内部往来账内之未达账及外埠无法划收或划付之内部往来余额,一律由各单位作杂收或杂支转账,在本埠者,其余额经核对相符后划会计处集中转账对销;对于内部之存款应收付款项等,也以转账清偿为原则;在未转账前并经先与对方核对。在处理对外债权债务时,存款部分,凡国民党军政机关及四大家族之存款予以没收;其他被接管机构的存款以对账证经送与对方主管机构核对账目相符后,填制报单送贸易处审计室转账;存户性质有可疑者应俟查明后另行处理;私人存款于限期内经存户申请后以现金偿还,逾期不再受理;偿还利息不论到期与否,盖照原订利率结算至5月24日止。放款部分,利息照原订利率结算至清偿前1日;债务人属于国民党军政机关或四大家族而无主管接收部门者,如缴有抵押品应即没收转列收益;债务人属于被接管机构者,其处理方法与存款相类似,为私人团体或个人者,不论到期与否一律限期收回。债务人如不于限期内前来清偿债务者即处分其押品,不足之数仍应向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追索。汇款部分,应解汇入汇款为数甚微且历时甚久,收款人似不致前来领取,予以全部止付,并通知汇出局处;汇出汇款,经查明汇款人性质及已否解讫后,按照手续办理退汇。其他方面,如规定本票限于公告期内领取,应付款项及暂收款于限期内由债权人携带必要证件前来,经查明后发还,催收款项应将当时贷放情况及追查经过编列清单送金融处核办,暂记付款经逐笔向原经手人追索收回,如确实无法收回者得呈准后列转损失。(注:《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清理工作结束报告》,中央信托局档案,Q72-4-109。)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的清理计划经军管会金融处呈准后,于1949年8月17日起至23日止办理完竣。

在清理过程中,还涉及数量众多的旧人员的处理安排问题。

上海地区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和人员甚多,据金融处统计,1949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被接管人数约为15000人,其中约4000勤杂人员、11000职员(内有700余高级职员),这意味着很大的工薪及其他开支,而这些机构基本上处在停业状态,即没有营业收入。为了减少开支,当时估计第一批就要遣散二三千人(注:《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1949年6月份工作报告》,上海市军管会档案,B1-2-3561。),然而一旦大批人员遣散,就要严重影响深入检查接收物资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军管会财委会要求较快了解被接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能力与表现,分别予以留用、调用、遣散,或安排参加学习。对职员中学有专长、精通业务的,经过审查,予以量才使用,派任适当职务;没有专长、有政治问题者,则予以遣散或送有关部门处理。当时先在中央银行试行,以冀取得人员遣散安排方面的经验,如熟悉外汇业务的俞九恒被任命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副经理,留美的仲龙被任命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业务部副经理,原中央银行国库局副局长余壮东被任命为公库部副经理,还有一些人调到人民银行总行工作。继中央银行之后,其他被接管机构也开始了旧人员的处理。据军管会方面的统计,到1949年7月底,上海金融系统旧人员数已经减少到了8983人,其中中上层职员5692人,勤杂工人2291人,比1个月前减少了6000余人。(注:《上海市军管会物资清理委员会关于人员统计表》,上海市军管会档案,B1-1-1850。)

原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的人员处理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个案。在初接管时,原有职员386人,工友134人,共520人。经过初步审核、划分良莠、思想准备之后,分别动员送乡、转业、辞职、遣散、开除及参加南下工作调职等,至9月上旬已处理职员160人,工友77人。接着确定了余下人员的整编计划:职员226人中,已确定参加东北工作者2人,可能调任财政局工作者2人,可能由华东区保险公司选用者25人,现任保管库工作拟随库移调中国银行者3人,会计、业务、出纳人员拟选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业务部、信托部者39人,现在办理折实储蓄拟移调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储蓄部者88人,以上共计159人,尚余67人拟予集中学习,学习期间,各方面如有需用,尚可选拔一部分。工友57人,办理折实储蓄拟移调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者18人,可调派华东区保险公司者3人,拟选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任栈司者3人,司机三轮车夫须随车辆一同解决者7人,文化水准较高、具有业务技能,可提拔为练习员担任工作或参加学习者4人,所余22人,只能分别予以资遣,或再动员其回乡转业。(注:《中央信托局金融部分接管组致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人事组函》(1949年9月10日),中央信托局档案,Q72-4-108。)

总体来看,对被接管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对人员的处理,都涉及到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工作量甚大,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也就为被接管机构的最终处理创造了条件。

(四)

经过极为繁冗复杂的资财清点、债权债务清理和旧有职员的处理之后,到1950年3月为止,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基本被接管完毕。由于各机构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最终结局也有所不同。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清理结束。如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中央信托局以及一些省市地方银行,和以私人银行形态出现的官僚资本银行等。

中央银行是最大的国家资本银行,是国民党政府的金融机构中枢,自然属于被清理结束之列,但并非简单地从外在形态上将其 “消灭”。鉴于该行在上海地区的分支机构、办公处所和人员甚多的情况,在进行接管的同时,利用其原有人员和办公场地进行了一些业务活动,如收兑金圆券和银元等。更重要的是,将中央银行的接管与人民银行的新建结合起来。1949年5月30日,在中央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其在外滩15号和24号的营业大楼以及数千名旧职员被人民银行留用,原中央银行宣告结束。这是国民党在中国大陆金融统制破灭的重要标志。

中国农民银行是四大政府银行之一,中央合作金库在上海解放前业已停止营业,邮政储金汇业局则是最重要的官办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之一。这三家金融机构经过接管清理,不复存在。原先曾考虑以其原有办公处和工作人员为基础,改建为独立的合作储蓄专业银行。(注:《华东财委会关于当前三个金融问题的指示》(1949年6月30日),《接管上海》上卷,第353页。)由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复业后,不仅发挥专业银行的职能,而且还从事包括储蓄在内的一般银行业务,所以中央取消了在人民银行之外另设储蓄专业银行的设想,遂将原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邮政储金汇业局所经办的储蓄业务及一部分机构,改组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合作储蓄部。至于和邮政储蓄汇业局并称为“二局”的中央信托局,除其金融业务部分由军管会金融处接管外,整个接管工作是由军管会贸易处接管清理的,后被改组为华东区国外贸易总公司。

上海市银行是全部官股的地方官办银行,解放前该行主要代理上海市公库,在沪有8个办事处。解放初,中央认为没有必要独立设立省市级银行,各地的主要金融业务都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所以将原上海市银行的机构撤销,业务并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成立市库部,代理市政府必要之金库及往来调度业务。其余在沪各省市银行,如江苏省银行总行及所属办事处、江苏省农民银行分行及所属办事处、浙江省银行分行、台湾省银行分行,以及全国省银行联合通汇处,也全部是官股机构,均清理结束。

某些以“商办”名义运作而实际为官僚资本的金融机构,如广东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中国建设银公司、亚东银行以及敦裕钱庄,在被接管后也奉令清理结束。

第二种:改组为专业银行。

中国银行原是国民政府特许的外汇业务银行,官股占2/3,根据中央的接管方针,“保留原名义、原机构、原封复业、稳步改造,尽快恢复营业”,同时其官股部分被没收,私股权益则予以保留,原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由华东军区指定华东财经办事处代行董事会职权。1949年6月6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所属各部及其上海分行正式复业,华东军区司令部派龚饮冰为总管理处总经理,冀朝鼎和詹武为副总经理;项克方为该行上海分行经理,洒海秋为副经理。中国银行经过改组,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12月,原设上海的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迁到北京,上海分行受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领导。次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中国银行之股权,除1乃商股外,国家投资占2/3,为公私合营银行。为加强人民政府对该行的领导和监督,指定南汉宸、曹菊如、马寅初、胡景沄、沙千里、章汉夫、章乃器、王绍鏊、龚饮冰、冀朝鼎、詹武、孙晓邨、郑铁如13人为官股董事;何香凝、陈嘉庚、司徒美堂、许涤新、李世璋5人为官股监事。原有之商股董监事,除战犯外均继续留任。4月9日,解放后中国银行第一届董事会在北京召开,改组了原董事会,选出南汉宸、宋汉章、马寅初、张嘉璈、章乃器、胡景沄、陈光甫为常务董事,并经政务院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兼任董事长,迟认龚饮冰为总经理,冀朝鼎为第一副总经理兼国外部经理,詹武为第二副总经理,新的领导机构组成。(注《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页。)历经改组,新的中国银行虽然尚保留着部分商股,实质上已经成为新中国国家银行的一部分。

交通银行是国民党政府发展实业的专业银行,官股占88%。对它也采取与中国银行同样办法进行接管,即没收官股部分,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董事会未组成前,由华东财经办事处代行董事会职权,另行委派张平之为总管理处经理,成为监督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的专业银行,并具体办理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股权的清理工作。董事会经过改组后,胡景沄、钱新之、钟锷、南汉宸、章伯钧、张平之、杨卫玉7人为常务董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沄兼董事长,张平之为总经理。1949年11月1日交通银行总处、沪行及上海市的5个支行奉令同时复业,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12月13日,交通银行总处奉令由上海迁往北京。与中国银行一样,复业改组后的交通银行成为新中国国家银行的组成部分。

改组后的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曾于1949年10月通电海外分支机构,要求其与受台湾当局控制的“中国银行总处”断绝一切关系。1950年1月7日,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分别向海外分支机构发出函电,号召员工安心工作,保护行产。此后不久,香港、伦敦、新加坡、巴基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处和香港、仰光的交通银行分行都先后接受了在北京的各该总管理处的领导,表示愿意接受领导,保护财产,听候接收。

第三种: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

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国货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5家官商合办银行,官股所占比重甚高:中国实业银行为44%;国货银行官股占40%,但商股大部分操纵在孔祥熙、宋子文之手;中国通商银行官股达87%;四明银行官股更高达92%;新华银行官股亦占绝大多数,主要由中交两行投资。(注《上海市军管会财政接管委员会所属各处接管范围综合简报》(1949年7月),上海市军管会档,B1-1-1850。)起初,华东财委会考虑对于上述5家银行的处理办法有所区别。如认为四明银行“资产主要是房地产,如该行取消,则这批房地产管理即成问题,故须保持其原有机构,逐渐加以改造调整,使成为经营城市公有房地产的专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主要资金是投资于各工厂,今后可保留其机构,管理其它投资之企业,并与中小私人工商业进行短期资金周转”。又认为新华银行“在业务上比较有生气”,打算保持新华银行的机构,发扬其业务的优点。而对于中国国货银行和中国通商银行则考虑予以结束,如认为中国国货银行“是宋子良主持的,全部账册,及资产均已南逃,只留下一百七十个人,故结束此一机构”;“中国通商银行,名为官商合办,实为杜月笙个人所操纵,资金全无,凡属有钱可赚之营业,均转入杜月笙私人之其他经营机构中,此银行仅是一个空架子,提议抽出官股结束此银行”。(注:《华东财委会关于当前三个金融问题的指示》(1949年6月30日),《接管上海》上卷,第354页。)后来只是对中国国货银行实行清理结束,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新华4家银行则先是派出军事特派员实行监督,而后宣布解除国民党政府时期之官股董监事职务,另行派员代表人民政府接收官股,并担任董事,与留在解放区的商股董事筹组新的董事会策划行务,继续营业,4家官商合办银行遂成为最早的公私合营银行。(注:《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命令》(1949年8月6日、9月5日),上海市军管会档,B1-1-1851。当时,向中国实业银行派出的公股董事为陈先、陈心波、韩宏绰、叶景灏4位;向四明银行派出的公股董事为项克方、卢钝根、吴承禧、徐里程、陈心波、方祖荫6位;向新华银行派出的公股董事为谢寿天、赵帛、韩宏绰、周耀平4位。)为便利市民和推广有关业务,上述公私合营银行曾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收兑银元、代办折实储蓄和汇兑业务,凡人民银行通汇的地方,上述银行都可接受汇款。(注:分别见《市行、中实、四明、新华今起收兑银元》、《折实储蓄越推越广,新华银行昨已开始代办》、《人民银行委托交通等五行今起代理汇兑业务》,1949年6月14日第5版、6月19日第5版和11月1日第4版《解放日报》。)这4家银行在接收清理官股的同时,没有停止过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成为公私金融业之间的桥梁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上的助手。

另外,19个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经军代表接管清理后,除中国保险公司和中国航联保险公司继续营业外,其余则均予以结束。

联合征信所和6个造币印钞厂,在接管之初虽然被允许继续营业,但在清点完毕之后,也告结束。

原上海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之票据交换所,上海解放之际一度停业,但是考虑到为便利各业票据收解,从1949年6月2日起即复业,由军管会金融处接管,改组了票据交换所委员会,待到1951年2月改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接办,从而成为包括公营、私营与公私合营金融机构在内的统一的票据交换中心。

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解放之初已成为商业和金融投机的大本营,它直接操纵着上海黑市银元市场,导致物价全面暴涨,旋于1949年6月10日被上海市军管会查封。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海金融接管过程中,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机构得以保留,并沿用原来名称,这是中共审时度势后做出的决定。为了使上海庞大而复杂的金融市场得以有序运作,也为了使上海与长江流域各地的金融往来得以恢复畅通,急需有一个在业务上比较完整的国家银行来领导。当时利用中央银行总行组织人民银行有关机构的工作正在进行中,需要一段时日才能开展业务;重新调整运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一时也难以全面发挥领导金融市场的作用。因此拟定中国银行迅速复业,成为经营外汇及对外贸易的专业银行。(注:《华东财委对银行工作的指示》(1949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70-71页。)随后复业的交通银行成为投资及工矿交通的专业银行,同时逐步对其进行改组。后来又根据活跃金融的实际需要,恢复了中交两行原来经营的其他银行业务。此外,保留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原来的机构和名称,还有助于完整接收两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维持和进一步推动相关业务开展。它表明,接管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不仅在于彻底推翻和清算国民党在大陆的金融统制,更立足于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程中中共全局观和自信心的充分体现。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上海金融接管的胜利完成,标志着国民党在中国大陆实施金融统制的主体部分已经被人民大众剥夺并进行了清算,这一过程虽然没有炮声和硝烟,却完全可以视做金融战线的“三大战役”。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与数量众多的私人金融业之间的联系被彻底切断了,这就为后者走上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和人民大众服务的道路扫清了障碍。

上海金融接管从特殊的层面搞清了旧中国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金融机构是如何控制和影响财政、经济、政治、社会诸领域的,也揭示了国民党统治后期财经危机的深层原因。如在接管和清理中央银行过程中,基本上搞清了金圆券发行数和实际留在上海的准备金数额、库存金银外币数额、一年内的经收税收数、向财政部的垫付款数额,于是,作为民国政治史、金融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的金圆券改革,它的掠夺性、欺骗性,就昭然若揭了。

不仅如此,接管中还揭示了原中央银行制度层面及其运作中的问题,如央行会计处的权力只能达及分支行处,不能干预各局的账务处理;国库局托业务局代收的外币票据在业务局外汇科无账可稽核;业务局物资财务科对于收购与抛售物资及垫付运什费等,均未另立科目,而是用定期质押放款、活存质押透支和活期存款等科目来处理,且在1949年4月底以前根本没有记录账册;暂记付款可以没有收据等凭证,也可以悬账数年从不清理;会计处不但无力控制其他单位的账务,且因各局处各自为政的关系,就连本身的账务也无法整理。(注:《中央银行稽核组工作总结报告》,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1430。)中央银行作为旧中国社会金融监控的最高机构,其内部制度况且混乱如此,整个国民党政权国家机器(包括政治、司法、军事等强制性方面)的运作失灵,也就不难想见了。

上海金融接管还直接推动了新中国国家银行的巩固与发展,从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极大地锻炼了新中国金融业的干部及专业人才队伍,尤其为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最大的工商中心和金融中心上海的支配性地位的确立,起到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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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海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管_金圆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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