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理想人格的建构与实现_墨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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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的理想人格是一种理想的道德人格。本文认为,墨子理想人格就其道德意识而言包括“兼相爱、交相利”的通德准则意识;“兴利除害”、“匡时救弊”的道德责任意识和“治世之乱”、崇尚统一的道德目标意识。墨子不仅注重建构其理想人格的道德意识,而且更加重视其道德行为的践行。墨子理想人格建构与实施的思想是我们当前精神文明建设,进行道德教育不可多得的一个参照系

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本质具有伦理政治和实践理性的基本特征,由此决定了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思想体系无不重视自己道德体系的建构与实施,从而孕育了中国传统文化尊崇道德的文化因子以及注重人性及人的价值的探讨。通过个人理想人格的建构,调动内在的精神超越力量去调治、解决社会矛盾,以实现自己的理想,由此说明中国传统的理想人格是一种理想的道德人格。作为墨家学派创始人的墨子,其理想人格也脱离不了他理想的道德人格的范畴。

道德人格,是具体个人的人格的规定性,是个人道德意识与其道德实践活动所形成的道德品行,它标示着个人人格的道德。在本质上,它是一种来之于外,“内得于己”、“又见之于外的独特实践精神,它是某一特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结晶和完美典型,是某种道德理想所认定的各种善的集合。作为一个人独特的比较稳定的内部世界,它有其独特的系统,有着自己的内在结构,道德人格的内在结构是道德意识与道德实践的统一体,其中,道德意识包含着道德准则意识、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目标意识,而每一要素又都是以个体特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习惯为其心理基础。因此,我们研究墨子的理想人格也必须从这样的维度上加以把握。

一、墨子的道德准则意识:兼相爱,交相利

所谓道德准则意识是确立于道德人格主体内心的待人处世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态度,它突出表现为主体的严格律己精神。墨子以“义”为其最高道德准则,而且把“义”作为他理想人格的标准。“义”在当时别的流派中也是道德准则,但只不过是受“礼”“或“仁”制约的非最高准则,即往往被称为“仁义”、“礼义”。唯有墨子赋予“义”以独特的意义。墨子把“义”看作“兼相爱,交相利”,并以此作为他道德行为的基础,贯彻于他的所有思想之中。墨子认为:“义,利也”;“义,天下之良宝也”,为了“义”,可以“杀己已存天下”(《墨子·大取》,下引该书只注篇名)。墨子重“义”,把“义”同“利”有机结合,反映出墨子独特的义利统一的价值观。墨子言“利”又是与“正”、“义”放在一起:‘义、正也’(《天志下》),“义,利也”(《经上》),因此,墨子的“利”是指“公利”、“利民”、“互利”,是把是否符合“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当作评判其道德行为的重要标准的。所以,我们不宜把墨子言“利”简单地归结为功利主义。

墨子以“义”为其理想人格的道德准则,而且把具有这种人格的人称为“仁人”、“义士”、“贤人”、“圣人”、“义侠”、“兼士”、“兼君”等。同时,他还把“为义”看作自己为之奋斗的人生理想。他认为“为义”应当做到“自苦而为义”(《贵义》),“为义非避毁就誉”(《耕柱》),为义还要“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做到“有力助人,有财分人,有道教人”,“必去六僻,必去喜、怒、乐、悲、爱、恶,而用于仁义”(《贵义》)。这样,墨子以“义”作为其理想人格的标准,这包含了他对理想人格的道德准则意识的内在规定。

墨子从其“义”的最高道德准则出发,提出“兼相爱,交相利”,表明他的理想人格主体应当具有的内在价值规定是要有一种兼爱交利的精神。何谓“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之无有私也”;“非以求重富贵,干福禄,乐耳目也”;“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然且不惮以身为牺牲,以词说于上帝鬼神”;“为正均分,贵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墨子把具有兼爱交利品质的人称为“兼士”,反之,则为“别土”;能实行兼爱交利的国君,则为“兼君”,反之就是“别君”。因而,我们可知,墨子理想人格的“兼爱交利”精神,既表现为一种道德准则意识,同时也表现为一种他为之努力的道德理想。

墨子的兼爱交利的道德准则意识对于当代中国乃至整个人类道德及价值体系的建立,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和平与发展是中国乃至世界为之努力的目标。而在当时,这虽然是墨子理想人格主体为人处世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态度,但他却不能、也不可能摆脱他的阶级属性,因为他的“兼爱交利”、“爱无等差”的主张毕竟代表着一定的阶级。透过墨子这一主张方式上的普遍性,还是不难发现它只是一定阶级的概念,明白地说,只不过墨子是为下层劳动人民呼号罢了。

二、墨子道德责任意识:兴利除害,匡时救弊

“兼爱交利”作为墨子理想人格道德准则意识的特质,它是主体做人的态度及标准方面的界定,那么,墨子理想人格主体的自我调控方面所表现出的特质则为其道德责任意识。墨子理想人格主体的道德责任意识是:“兴利除害”、匡时救弊,“摩顶放踵,利天下而为之”。

道德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它的直接目的是完善自身,从而形成自我意识,通过对道德主体的调控,达到“由内及外”、“由我及人”的道德目的和理想。中国古代先哲们有着通过自我道德修养,进而达到治理国家的传统美德,因而重视国家、人民利益成为他们的普遍道德品质。墨子理想人格的道德责任意识表现尤为突出。

墨子从其“兼爱交利”的道德准则出发,认为要实现“兼爱交利”,必须做到“仁人之所以为事也,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兼爱中》),同时,他还能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势,将其“兴利除害”的道德责任意识贯彻其中,“凡入国,必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音湛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攻”。(《鲁问》)可以看到墨子理想人格主体“兴利除害”、匡时救弊之精神。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墨子能以“自苦为极”。他说:“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贵义》)他平时生活清苦“量腹而食,度身而依”,其门徒则“短褐之衣,藜藿而羹(《鲁问》)。反映出崇高的以“自苦利天下”的道德境界。墨子的这种精神,召感着其门徒“赴火蹈刃、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同时,连视墨子“无君无父”的孟子也说:“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而为之”。(《孟子·尽心上》)

墨子“兴利除害”,“匡时救弊”的道德责任意识,促使他为了实现自己远大的道德理想而周游列国,“遍从人而说之”,主张“强说”、“强为”(《公孟》),而无暇顾及自身的得失。也正是由于这样的道德人格特质,导致他拒绝了一生中几次能做官、享受特权的机会。

墨子的理想人格的道德责任意识是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的。他生活在盛行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贵族世袭、分封、等级制为特征的战国时期。当时家与家争、国与国战,统治者昏庸无度,荒淫至极,下层人民“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因此,墨子提出解救社会于动荡不安的道德准则并由此生发出他的道德责任感。他还大力倡导自己的贤人政治,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深刻认识国家之乱的根源,任用“贤良之士”,实行“兼爱交利”。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墨子之忧国忧民的情怀和他理想人格主体匡时救弊、以救世为己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墨子的道德目标意识:治世之乱、崇尚统一

道德目标意识的核心是理想,是激励人们进取的精神力量。在人丰富多样的理想中,道德理想是渗透其中并对人的理想的整个系统起着调节、内驱和导向作用,因而保证理想结构的协调一致和指向统一。以理想特别是道德理想为核心的道德目标意识,是构成道德人格主体的重要因素。对道德理想及理想人格建构的普遍重视,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共同特性。不同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责任意识总是决定了他们道德目标意识的不同内涵。墨子的道德目标意识是其“兼爱交利”、“兴利除害”、匡时救弊等道德准则和责任意识支配下的“治世之乱”、崇尚统一的道德目标意识。

墨子处在四分五裂的战国时期,当时,“天下失义,诸侯力正。是以存夫为人君臣上下者之不惠忠也,父子弟兄之不慈孝弟长贞良也,正长之不强于听治,贱人之不强于从事也。民之为淫暴寇乱盗贼,以兵刃、毒药、水火,退无罪人乎道路率径,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者,并作,由此始,是以天下乱”。(《明鬼下》)要“治世之乱”,在墨子看来,就要建立“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尚同中》)的政治和国家制度,必须把贤人政治推广全国,让贤人担任各级政权的管理工作,形成中央集权、全国统一的政治局面。他还设计了政权结构的蓝图,即“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尚同中》),“里长者,里之仁人也”;“乡长者,乡之仁人也”;“国君者,国之仁人也”(《尚同上》)。可见,在墨子的理想中,各级统治者是为天下兴利除害而设,决不是为了享受富贵淫乐。墨子所说的“贤人”即“贤良之士”,是“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尚贤上》)之人。墨子把“贤人”看作国家之栋梁,“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因此,他呼吁统治者鼓励、选拔、任用贤人,“夫尚贤者,为政之本”(《尚贤上》),做到使贤人“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耕柱》)。墨子认为在其全国统一的贤人政治下,可以做到“上下通情”,而且可以“上有隐事遗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积害,上得而除之”(《尚同中》)。

总之,“治世之乱”,建立统一的国家政治是墨子为之奋斗的道德理想,构成了他独特的道德目标意识。墨子所期望的就是其理想人格主体循着,“治世之乱”的道德目标,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的道德理想,担负起“兴利除害”的历史使命,从而追求并达到其理想人格的完善和合理。

四、墨子理想人格的实施

如果说,墨子理想人格的建构是其道德人格主体内部的无形的道德活动的话,那么,他的理想人格的实施则是表现于外的有形的道德活动,是一种“行。行,作为一种道德活动,实质上是一种道德人格主体的道德实践活动,是按照主体所形成的道德准则、责任和目标意识来发展完善自身、他人和社会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有形活动”。

墨子的道德实践是其理想人格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从墨子一生的为学、做人及活动诸方面可以看出,他是一个以救世为己任的政治实行家。他在其道德选择、道德行为及道德交往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

道德选择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或善恶冲突之间所作出的自觉自愿的抉择。墨子以“兼爱交利”、“兴利除害”、“救世之乱”等一系列道德意识为标准,去“利天下而为之”。在他一生周游列国讲学的过程中,到处宣传自己的主张,不辞劳苦,“遍从人而说之”。同时,墨子的道德实践为他建构自己的理想人格提供了经验源泉,由于他重视“力”、“用”,因而总结了很多有关力学、光学和几何方面的知识。其实,这也是墨子“兴万民之利”道德选择标准的具本引伸。

道德行为是道德主体在其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而进行的活动,它是主体主动做出,影响到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活动。墨子十分重视道德行为的践行,而且做到言行一致。他对其理想人格主体的要求是“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耕柱》),指出“士虽有学,而行为本焉”(《修身》)。可见,墨子是非常重视其道德行为的。道德行为的评价是道德行为研究的重要问题。墨子对此有独到的见解。据《鲁问》篇记载,鲁国国君就立太子之事请教墨子,他的回答是“合其志功而观焉”,即把动机与效果结合起来考察,这样初步表达了动机与效果对立统一的思想。墨子道德行为的动机是“兴利除害”、“救世之乱”,那么,从此出发,他的道德行为的效果又如何呢?墨子“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效法大禹克己利人的精神,不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对其弟子也严格要求,致使其弟子皆可“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即可说明。

综上所述,墨子理想人格的建构与实施,不但重视其理想人格主体的道德意识的建构,而且更加重视其理想人格主体的道德实践。他所追求的“兼爱交利”、“兴利除害”、匡时救弊的道德意识和重视道德践行的实践精神,对我们当代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当代青少年的道德信念、理想、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们进行道德教育不可多得的一个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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