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征探析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征探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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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是指人们从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追求自我发展的主观愿望出发,从价值、制度和组织上来安排与设计政治生活,从而形成的特殊政治形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则是与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原则和基本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与制度相适应的特定的政治生活形态。它是历史上其他形态的政治文明如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的政治文明合乎逻辑发展的产物。就其晚近的基础发展渊源而言,它奠基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之上,是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扬弃。它吸收、借鉴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如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与法治等积极内容,而摒弃了其不真实不彻底的内在缺陷,并且将社会政治文明向更全面、更彻底的方向推进,即实现民主的更大的广泛性和自由的更全面的深入性,为每一个人更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更为充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条件。由于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必然经历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将不断丰富,从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形式。但是,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具有某些相对稳定的共同特征。在此,笔者将其概括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民主性原则。民主性原则也可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社会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设置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基本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实行必要的约束和严格的监督,以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公权以侵犯公民个人的正当权利。近代以来,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选举民主即投票表决原则来实现的,即政府领导人的产生、更替和法律的订立与修改,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公开、自主投票表决来实现。这种选举民主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选举(投票)和间接选举(投票)。前者是指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直接投票选举政府领导人,或决定法律的制订与修改,以及决定国家重大政策。而通过由公民投票选举的代表(如人大代表等)来选举政府领导人或决定法律的立、废、修改和实施以及决定某些重大政策(如财政拨款等),则属于间接选举。在间接选举的条件下,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各类代表都必须由选区的全体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同时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选民的利益,且选民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代表。为了防止政府领导人或代表脱离民众、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公民依法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人和代表都实行固定的任期制。

2.人道性原则。人道性原则也可称为人文主义原则、人本主义原则或唯人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产生于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在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以后的时代不断被阐发和深化,并逐步发展成为处理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人道性原则是指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不是将人作为手段而是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目的,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尊严,强调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政治生活领域的人道性原则,主要是指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可以享有法律赋予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并避免任何外来权利(包括政府公共权利)对自己造成伤害,即阿马蒂亚·森等人所概括的每个人都有免于伤害和免于匮乏的权利。人道性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个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的,能够充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等权利,并充分弘扬人的价值的社会政治制度。

3.正义性原则。正义是指一定时期内被大多数人普遍接受和尊奉的基本伦理规则。正义性原则主要是指某种政治制度、政权的获取和运行的某种程度的合道德性。对于正义,出于不同的理解,人们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其中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分类的影响最为深远。他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大类。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校正正义是指对遭受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与补偿。在当代,对正义的研究与分类影响最大的是美国著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将社会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或体制的正义作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正义,也可称为“正义之正义”。概括地说,社会正义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个人、集团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其二是指社会是否合理地对待某个集体或个人。社会正义的核心部分是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前者是指创设一种政治制度,使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配置资源、分配利益和分担负担;而后者则指建立一种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正当的法律实施程序,从而在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前述划分的基础上,罗尔斯根据正义的内容、结构和功能的区别,进一步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种划分方式明显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其中分配正义主要是指体制的正义,是最基本的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制度、法律的制订、实施的具体程序规则,它是分配正义实现的程序保证。无论哪一个历史时代的政治制度或政冶统治,都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正义性原则,否则它是不可能得到人民最起码的支持与拥护的,也就只能借助于暴力统治来维持,而这是不可能长期维持的。中国自古以来有言: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或谓得人心者得天下,即揭示了正义对获取和维持统治权的作用。当然,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政治正义标准。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替代物形式出现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该不断丰富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涵,克服其不彻底性,不断地将其推向更高级、更完善的阶段。

4.法治性原则。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也可称为法律至上、法权至上。其主要涵义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已制订的法律得到广泛的遵守;其二是指被广泛遵守的法律必须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良法”。真正的法治必须同时包括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前者而缺失后者,就不是法治,而只能是暴政;如果只有后者而缺失前者,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完全流于形式。而此时的实际政治管理模式仍然只能是人治(一定程度上等于专制)。在当代政治思潮主流中,也包括法治实践领域中,人们越来越关注法治的第二层意义,即如何保证制订出来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而这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法治赖以依存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只有在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环境下,人民拥有法律的制订、修改和废止的最终决定权的条件下,才最有可能保证制订出来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近代以来的法治,主要是指建立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完整的法律治理体系。宪法之所以是核心,根本原因在于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了人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并对政府和统治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从根本上防止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施行暴政。为了实现宪法的上述功能,宪法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过全体公民的同意才能实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许多思想家将宪法称为人民与统治者制订的正式的社会契约。法治性原则是指政治权利的获取和运行,必须严格遵循宪法与法律。任何人、任何政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都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民的各种自由、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在于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不受行政权利的干预,以保证司法机构独立、公正执法和防止其滥用权利。

5.透明性原则。透明即公开,透明性原则主要是指政治权力的运行,包括政府领导人的产生、更换,法律、政策的制订、修改和实施,都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在全体人民充分知晓、广泛发表意见和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各种政策、法律、制度及与其相应的政治行为才能合法、有效。透明性原则同时也指政府领导人的各种言行都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特别是大众媒体的监督。大众媒体有权随时将政治公众人物的各种言行,包括其错误言行公之于众。也可以将各种法律、政策的制订、实施(包括司法审判)的背景、内幕公之于众,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就此发表意见或展开辩论,从而影响政策、法律的制订和实施,以及政治公众人物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从而对他(她)的政治声望、前途产生影响。透明度原则的必要条件是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在社会主义社会,透明性原则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一,可以增进公众对自由民主法治的认识和理解,推动社会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活动,从而促进政治民主化进程,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治、法律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从而推进法治化进程;第二,可以将政府领导人的行为和政治运行过程置于公众更直接的监督下,防止其滥用职权,减少权力寻租和遏制腐败蔓延,特别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第三,通过大众传媒的贬恶扬善,可以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促进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和政治行为更加文明,也有利于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立法,执法环境,从而促进政治文明不断向更高阶段发展。

6.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是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各个组成部分、各个特征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政治文明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政治宗旨、政治体制、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治监督机制,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其中政治宗旨是灵魂,政治体制、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治监督机制都是建立在政治宗旨的基础之上的,是它的展开和具体实现。政治体制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内容,它决定了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治监督机制的性质与运行方式。而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治监督机制是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只有通过政治运行机制与政治监督机制,才能实现政治宗旨,并使政治体制所确定的权利、利益的分配原则得以具体实现。其二,政治文明的各种特征,如民主性原则、人道性原则、正义性原则、法治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等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否则将其割裂开来,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体来说,民主性原则不能离开人道性原则,否则民主也有可能滑向专制或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历史上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派”的暴政、德国希特勒的独裁统治和纳粹主义的暴行等,也是在民主的基础的上产生出来的。民主性原则、人道性原则、正义性原则也与法治原则不可分离。离开民主、人道和正义性原则,法治原则不可能实现,甚至可能蜕变为彻底的暴政。而民主、人道和正义性原则也不能离开法治原则,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从而使民主、人权成为一纸空文,也使正义原则成为抽象、空洞的道德教条。同时,民主性原则、人道性原则、正义性原则、法治性原则也与透明性原则紧密相联。透明性原则是以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为基础的,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制度下,才能保证新闻与出版自由,从而有效保证透明性原则的实现。同样,只有在透明性原则的条件下,才能更有效地确保民主性原则、人道性原则、正义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的实现。因为只有在透明性原则的前提下,一切违背民主、人道、正义和法治性原则的丑恶行为才能及时曝光而受到人民的谴责,从而使各种非法、非正义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当然也包括其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透明性原则也必须以民主、人道、正义和法治性原则为前提,否则它既不可能成立,也不能保证其正确(正义)的立场,从而不可能引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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