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对我国的启示_市场竞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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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大客观经济规律之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根本条件。但竞争必须是有序的,正当竞争必须得到保护,因为竞争是市场主体间的一种较量,直接关系到竞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到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竞争常常是非常激烈的,是互相对抗的。竞争者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是什么手段都可能采取的。为保证竞争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竞争规则,对竞争的条件、范围、形式、手段等加以规范化,使竞争有序化,并且需要以国家意志加以保护和贯彻。对此,前联邦德国对营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若干成功作法和经验可以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规范竞争秩序方面的启示

前联邦德国有关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作法有不少对今天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极高借鉴价值。在我国市场经济初建时期,许多公司以“洋货”、“获奖产品”等等来招徕顾客,产品本身质量和经营服务却很成问题:在销售中大搞回扣和有奖销售,商品竞争在质量和价格上不是贯彻优质低价的竞争原则,而是假冒伪劣满天飞,以对顾客进行欺、诈、坑、蒙来赚取利润等等。基于这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竞争秩序,前西德的经验对我们非常有益,它们可以归纳成五点:一是提倡“诚实的竞争”;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价格和质量上;三是要求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都非常清楚;价格清楚,各企业与个人之间供货条件的差别也很清楚;四是通过法律保护的商标使商品生产多样化;五是虽然通过法律允许的商标和专利垄断而使竞争受到削弱,但其影响是有限的。

这些精神主要通过法规体现出来,有些法律规定相当详细,比如:

《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它限制了企业或个人任意对待顾客的可能性和单方面地把风险强加给弱者的可能性。

《折扣法》,它调节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所允许的折扣。这种折扣一般限制最高为3%。如果允许不受限制地随意提供折扣,那将导致一场折扣的竞争,而不是真正的价格竞争。

《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它限制附加赠送物品。如果赠送物品不受限制,把赠送物品作为一种竞争手段使用,那将会使竞争受到歪曲,因为它将使人把注意力不是集中在主要物品上,等等。

另外,还有一些很重要的促进竞争条件完善的限制性规定。散见于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它们是因技术的或特殊的需要在进行某些职业或行业时进行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在国民经济工商业、自由职业及手工业部门中,凡是进入保健、法律、教师等职业的,都必须考核专业知识;凡想从事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特别是客运等行业的,必须对其个人的可靠性进行了解;而对于能源部门,出于经济和社会需要,必须对营业自由加以限制;要想开办手工业,必须列入手工业协会名单,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交手工业资格证明书,以保证手工业水平;对于从事食品、药品、医疗用品零售贸易的人,也必须出具专业知识证明书才准予营业。

二、保护正当竞争方面的启示

市场中企业总是力求通过垄断和关于价格与市场的协定来削弱和排除竞争。而市场经济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都是靠竞争实现的。缺乏竞争,市场主体受不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威胁,结果抑制了管理的改善和积极创新的精神。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垄断者以限制产品数量来维持垄断高价,势必造成社会产品短缺和通货膨胀。在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中垄断现象是严重的,有的行业甚至以各种制度性障碍限制新企业的进入。垄断涉及国民经济大多数行业,如汽车、邮电通讯、电力、住宅管理和维修、钢铁、市内交通、银行保险、石油化工、航空、铁路等等。垄断严重障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育。因此,制订法律反对垄断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前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一些重要措施可为我国借鉴。

1.如预期通过合并会形成或加强合并企业的市场统治地位,那么,联邦卡特尔局(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国家机构)可以依据法律第二十四条二款禁止合并或命令已经成立的合并解散。

2.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经济力量(例如很大程度上是强加给零售商的令他们必须遵守的所谓价格建议),联邦卡特尔局有权禁止这种滥用和宣布协议无效。前联邦德国根据其经济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三种标准来衡量企业已在市场上占统治地位:(1)一个企业至少独占市场比重1/3,上年销售收益超过2.5亿马克;(2)三个以下的企业合占市场比重50%以上,各个企业上年各自有销售收益1亿马克以上;(3)五个以下的企业合占市场比重2/3以上,各个企业上年各自有销售收益1亿马克以上。

3.为了真正保护正当竞争,前联邦德国还设法限制私有制经济主体的消极行为。前联邦德国在其基本法(相当于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私有者在使用其财产时必须考虑:“对社会有利”并不完全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例如,即使是财大气粗的垄断集团和大企业家也不允许随意把钱捐献给某个政党和要人,以影响竞选过程和生意关系等。

三、国家进行必要的价格管理的启示

国家对价格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不搞好价格管理,该保证稳定的价格不能稳定(如农产品和工业原材料),该限制的涨价行为没有限制(如城市中服务的过高收费),都会引至整个价格体系的混乱。没有合理的价格引导,以价格为核心的竞争也会陷入混乱并且引发通货膨胀。

前联邦德国正是基于以上原则对价格进行管理,它还针对某些领域进行必要的直接干预。干预的内容主要是同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份商品和劳务。在列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计算项目的800~1000种商品和劳务的零售价格中,大约有30~40%受到国家各种程序的干预。可以把前西德对价格的直接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一般性的调节和影响,这里包括价格监督。呼吁企业和个人遵守价格纪律;提出价格建议,公布指导价格;加重或减轻价格负担(如向采煤工业提供补助金);规定价格上下限(如欧洲货币体系内);规定最高价格(房租);规定最低价格(农产品),等等。

二是有义务接受国家批准或监督的私人和国有企业价格。这里包括医生、律师、建筑师、公证人、扫烟窗工人,各种技术监督协会的收费、药品价格、住院收费、保险公司保险费、公路客货运和内河航运费等。官方的投标价格也属这一类。

三是直接规定国营经济部门提供的一大部份商品和劳务价格。这里包括公共行政管理费(如护照费、学习与考核费、开发费、疗养费、法定的养老、疾病、失业、工伤保险费)和公共服务使用费(污水、垃圾、街道清理费)以及国营企业价格(国营企业电力、煤、水供应价格、联邦铁路运费、联邦邮政邮资、高速公路收费、停车场收费、电视无线电视听收费等)。

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今天,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面、开放、平等、竞争的市场,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的界限,按统一市场规则办事。前西德营建市场竞争环境的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应建立起“诚实的竞争”规则、坚决反对垄断、实施必要而合理的价格管理,建立起由不同层次法规构成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可以依据这些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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