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时代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论文,责任论文,时代论文,低碳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0-2731(2010)04-0159-06
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背景下提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如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低碳经济将逐步成为全球意识形态和国际主流价值观,低碳经济意味着人类环境保护进入一个新时代——低碳时代。企业作为微观经济运行的主体、社会生产的主导力量,不仅是物质产品的主要直接提供者,而且是环境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者。企业更是低碳时代的重要经济主体,在将自然资源转变为社会性物质的生产过程中以及其产品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资源进行破坏和产生污染,甚至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如: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露事故①、印度博帕尔事故②、我国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和沱江水污染事故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不计后果地浪费资源、污染和破坏环境,必将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所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将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履行好企业和环境义务也是实现低碳经济目标的重要基础。所谓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地维护环境利益,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采取预防、治理等措施,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实质上是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是企业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利益负一定的责任。企业环境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延伸,企业环境责任的性质同时属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范畴。
一、国际社会适应低碳时代对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影响
企业环境责任与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先后有不少的条约、准则、法律文件的实施,以明确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国内立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可持续性竞争优势对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影响
随着环境的恶化,普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全球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发展日益相关,国际社会开始不断推进具有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活动。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该准则规定了一些国家、企业愿意遵守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劳资关系、环境、信息披露、税收、消费者权益、防止腐败、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34个国家的政府签署了这一行为准则,并使其逐渐在全球推广。该准则对于20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企业准则运动作出了重要贡献。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一准则进行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持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工组织所有的核心劳工协议,这表明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导。1999年2月,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全球协定”,其目的是倡导跨国公司为全世界保护人权、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该协定确定了九点“核心价值观”,并要求跨国公司予以支持,其中七、八、九项原则涉及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七项原则为:支持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方法;第八项原则为:企业对环境负起更大的责任;第九项原则为:鼓励发展和推广无害环境的技术。除此之外,《世界自然宪章》第20条就规定:各国和有能力的其他公共机构、国际组织、个人、团体和公司,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大自然。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标准,该标准认证要求企业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的责任,是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认证标准,采取环境对策、消除环境影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责任国际(SAI)是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机构,其前身为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国际社会责任是民间团体,由发达国家的几十家大型企业、多个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和人权组织构成,社会责任认证的第一版标准于1997年公布,原则上是每四年修订一次。目前,该认证标准的实施还不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申请SA8000认证。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有48个州法案,规定了公司各方面的社会责任,以保障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1980年12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因该法设立了用于治理有害物质的泄露和清理污染物所需资金的超级基金制度,因此该法又被简称为《超级基金法》。
这些立法活动对企业履行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环境责任奠定了基础,并对国家环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许多国家开展公司治理改革,建立本国的公司治理规范,制定新的立法和采取新的监管举措;国家介入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活动领域;规制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立法在加强;国际守则、指导原则纷纷出现;发达国家企业环境责任评估排名开始;企业社会指导原则、认证体系大量出现。
(二)碳减排措施对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影响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气候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气候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气候框架公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到2012年底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的水平降低5.2%;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各国所需达到的具体目标,即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履行国家环境责任,以应对全球化的气候变化问题。
国际社会的碳减排立法,很快使许多国家建立低碳经济法制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减排计划和应对措施,开始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建立本国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规制碳交易市场秩序;建立友好型的环境技术合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这些都成为完善企业环境责任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
(三)征收碳关税对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影响
为了落实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实施,发达国家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出新规则。碳关税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Jacques Chirac)提出,目的是使欧盟国家生产的商品与没有完成或者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的产品能公平竞争。在双边层面美国关于征收碳关税(或边境税,BTA)的提案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能源部部长朱棣文向众议院科技委员会表示,对某些在国内未计入减排成本的进口商品,奥巴马政府应考虑对其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这种提案的基础是所谓的碳泄露(carbon leakage)机制。碳泄露也称竞争力损失,是指一组国家的排放减少被其他国家的排放增加所抵消[1]。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以219对212的微弱优势在众议院通过,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碳关税的征收,使得本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继而影响到相关行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碳关税立法的启动,对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带来巨大挑战,也意味着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形式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碳关税的征收与WTO贸易规则的矛盾性和一致性也反映了在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博弈中难以找到准确的平衡点,但这并不能回避征收碳关税将成为一种趋势的事实。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影响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国际上围绕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贸易纠纷频繁发生,并且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随着环保问题不断地提到各国发展的议程,各种名目繁多的环境管制措施必将对国际贸易在不同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引起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WTO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谈判和讨论将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趋势,这一问题也最终会成为WT0所有贸易协议涉及的问题。鉴于WTO还没有专门的对碳关税的规定,一些国家开始制定和完善本国的碳税法律制度和碳关税贸易壁垒法律对策,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国际贸易增长的“双赢”目标,以应对碳关税产生新的贸易壁垒。
二、低碳时代中国企业环境责任履行面临的困境
(一)低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指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为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纵观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单行的环境法、资源法、污染防治法、行政规章等相关法规中,从不同角度规制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行为、企业的环境权利与义务、企业违反法律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立法分散、零乱,不成体系,没有专项立法。加之这些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多呈“软法”特点,降低了有关环境责任规范的强制约束力。二是现有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三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度有关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导致其履行义务的不明确性。四是对不履行或违反环境义务的企业处罚力度畸轻,导致出现“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于是不少企业选择违法排污,造成了环境的不断恶化,严重损害了环境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这些立法还远远不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的模糊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日益高涨,其重大的立法活动有:1990年联合国大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问谈判委员会,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2007年达成巴厘岛路线图和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等。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减排目标和近期、中期减排目标存在分歧,减排目标也只是达成框架性的协议,但分歧的存在并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低碳经济很快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了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包括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我国污染治理主要实行总量控制③,这些一揽子减排指标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但是,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具体到企业的排污指标分配中,由于地方环保部门认识能力和技术水平局限性等多方面的因素限制,使排污指标分配存在不合理性,进而导致地方企业节能减排量化指标存在模糊性问题。
(三)低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标准的不统一性
企业环境责任的性质同时属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范畴,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可以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企业的环境法定义务作为衡量标准,但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道德标准和经济标准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很难形成一个共同的认识,加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赋予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内容也在日臻健全,而我国适应低碳经济时代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滞后性、发展性以及具体措施的不健全性,决定了我国低碳时代的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标准不统一性的特点,成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制约因素。
(四)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碳交易市场秩序的不健全性
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2]。自2005年以来,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国际碳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益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机制,但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实施之后,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开始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并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碳交易平台。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基本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几年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上发展迅速,约占全球的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由于碳交易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像中国这样的碳排放额度提供者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还很低[3]。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碳交易市场秩序的不健全性成为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又一制约因素。
(五)低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自律性机制的薄弱性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必须更新理念,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方式,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环保意识④,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由于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发展时期,企业的生产观、价值观以及受经济理性主义的影响,只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企业环境责任,自律性企业环保机制不健全,未将与经济活动相联系的社会环境因素考虑在内,造成经济过程的“内部经济性”掩盖了经济过程的“外部经济性”,导致社会环境成本增大,更谈不到实现低碳经济的目标。
三、适应低碳时代中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选择
(一)低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内涵的再界定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应当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有新的理解:一是节能减排是低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的核心内容。节能减排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而落实好企业的环境责任是实现低碳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节能减排是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的核心内容。二是碳排放交易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市场手段。多元化的节能减排措施为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提供了条件,但碳排放交易是实现企业环境责任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是低碳经济是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最终社会目标。从宏观上说,企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部分,而评价企业的社会效益,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情况。企业的环境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企业环境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道德规范反映了企业环境责任的价值追求。企业环境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规范的“软约束”。四是低碳时代的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衡量机制。海尔集团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开始全力构建节能环保的大市场。1993年海尔推出了国内首台变频空调;1998年海尔第一个研发出直流变频空调;2000年海尔联合欧、美、日企业研发出具有最先进的R410a新型无氟制冷剂的无氟变频空调;2009年,在欧洲市场无往不利的海尔无氟变频空调,凭借着PAM脉冲调幅、180℃正弦波直流变频、第三代涡旋压缩机等三大核心技术,能效比高达6.91,成为中国消费者的“座上客”。2008年,海尔集团成为北京奥运会惟一白色家电赞助商参会,专门为北京奥运会设计的奥运环保产品——海尔U—home,受到了海内外媒体和客户的高度关注。如今,海尔更加成为低碳生活的引导者,海尔联手五大专业零售连锁渠道,包括国际零售巨头百思买和苏宁、国美、日日顺电器、武汉工贸家电等率先在业内发起“无氟变频空调推广联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主推无氟变频空调热潮。海尔集团之所以在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是因为长久以来海尔奉行绿色战略——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回收、绿色营销。另有资料显示,67%的荷兰人、80%的德国人表示在购物时会考虑公司产品的环境因素;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的环境形象会影响他们购买商品的欲望;而94%的加拿大人表示他们宁肯多花10%的钱,去购买那些没有污染的“绿色产品”[4]。因此,企业必须自觉意识到国家的宗旨和社会的目标,并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反映公众的潮流,这就客观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工艺或活动在其整个寿命周期内选择清洁生产模式,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制定适应低碳时代的专门企业环境责任法律
适应低碳时代,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为了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规范企业资源开发行为,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而制定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其主要法律制度应当包括:企业低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生产减排指标制度、企业生产风险评估制度、企业产品环境标准制度、企业环境责任目标制度、企业环境责任自律性制度等。
(三)建立适应低碳时代的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标准体系
2003年8月26日日本经济新闻报道,佳能、NEC、索尼等46家公司统一“绿色供应”标准,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部件,并将29类部件含有化学物质的标准公开,减轻部件生产者的负担。同时在供应商数量大量增加后,为应对欧洲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各企业独自制定标准会增加企业成本,所以走向统一成为必然[5]。为了适应低碳经济的要求,应该有更高、更严格的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标准体系,以国际环境标准为依据,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包括环境质量标准、产品环境标准、排放标准体系的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自愿性的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中要求应根据需要采用最佳技术,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发与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如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污染物“末端”处理技术等,这对低碳时代的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解决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制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
2009年4月9日,我国已经有67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中国政府已经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6]。由于我国尚处于碳交易初级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应当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温室气体排污指标分配制度、温室气体收费制度、温室气体交易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五)建立碳税制度
碳税,是根据产品加工过程所排放碳的多少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在现实操作中也常常采用能源税的形式,直接提高燃料最终用户支付的价格。碳税能够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固定的参考成本。为了应对碳关税壁垒,我国应当建立系统的碳税法律制度体系。碳税的国际经验表明,目前实施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尚不具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监测的能力,为了便于征收,降低征管成本,我国同样应该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在纳税环节问题上,应当考虑现行消费税对成品油的征收是在生产环节,资源税对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的征收也是在生产环节,考虑到中国目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征税的实际做法,为了保障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在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凡是因消耗化石燃料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
(六)碳关税绿色壁垒对策
发达国家在新一轮贸易竞争中,利用“碳关税”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产生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这就要求国内企业应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尤其是国际环境标准的动态演变,针对目前世界上仅有两个碳技术国际协作渠道:清洁发展机制和多国基金机制,我国政府应当大规模引进先进的低碳技术,实现国外引进和国内自主创新相结合,发展清洁能源,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转型升级,发展低碳经济,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09-11-25
注释:
①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四号机组发生强烈爆炸,核泄露、核辐射、火灾和爆炸同时发生。这次事故相当于500颗美国向日本广岛和长崎投放的原子弹的当量。事故导致31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远期影响而致命或重病,至今仍有被放射线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算,且事故后的长期影响到目前为止仍是个未知数,危害后果触目惊心,这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核事故。
② 1984年12月3日,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2000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4000人),20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③ 所谓总量控制,就是在对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部数量予以定量化的基础上,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由环保部门在确定一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内可以容纳的污染物的总量事先予以确定。然后将这个总量分为若干份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申报许可的排污者,允许排污者在分配的容量内自主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是各单元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当小于经环保部门核定的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的最大量。
④ 企业的环境意识是指企业劳动者集体在利用环境的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相关问题的认识、判断、态度以及行为的集体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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