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预警体系构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4;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609(2006)03-0005-05
一、前言
加入WTO以来,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产品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势头,这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低廉而优质的产品。但另一方面,伴随中国在全球商品市场所占份额的大幅增长,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启动的各类贸易救济措施也在迅速增加,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救济被诉方,其被诉数量已居全球首位。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不但影响了我国商品的出口,影响了我国扩大出口战略的实施,还影响了我国外资投资环境,加重了一些产品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阻碍了中国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甚嚣尘上的气焰,国外厂商咄咄逼人的气势,我国企业除了应积极应诉外,建立高效的倾销预警系统更是刻不容缓。
在反倾销预警方面,我国现已参照世界其他各国有关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从2001年启动了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化肥、汽车、钢铁三大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但笔者认为,我国在如何建立一个全面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研究方面还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协会和企业联动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在努力提高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水平和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预警监测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为我国产业竞争力提高和运用更灵活手段保护产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更要发挥它在维护产业安全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同时,所有出口的企业都要时刻树立预警思想,真正把反倾销预警和企业的生产、营销和发展战略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切实做好以防范为基础,事先做好产品出口、财务等一系列管理工作,随时准备打好反倾销仗。
二、反倾销预警信息系统的构建
反倾销预警其实是一场法律引导下的数据战,涉案产品在销售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只有通过有效的体系才能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完整、可信的信息是成功进行反倾销预警的基础和保证。构建我国反倾销预警信息系统的总体思路为:以行业协会为中心,通过出口企业提供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由政府部门提供国外同类企业及进口国同类企业信息,建立出口企业信息库、产品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系统。
1.在企业层次上:建立我国反倾销的预警信息系统的第一步是出口企业建立对应的资料信息库,初步建立起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数据信息网络系统。这就要求企业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的ERP等信息系统,包括:公司的一般情况,出口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情况(如出口产品在过去一至三年的出口地区分布、向各个国家出口的数量、出口价格、每笔交易的运输方式及费用、保险费、折扣和佣金、具体合同和结算单据),出口产品的生产要素投入情况及制造成本的形成过程等。具体操作上,企业还应建立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价格比较报表,确保出口产品的定价不低于内销产品。
2.在行业协会层次上:建立我国出口企业行为监测及预警系统。各个行业协会应定期提供行业产品的国际国内基本价格标准和本行业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分布资料,统计本行业在各个出口国出口商品总数量和在该国市场占有率的增减情况,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定价,避免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研究国外市场动向与容量,制订本行业的出口策略及市场开发计划,帮助企业选择出口国家或地区,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搜集行业内各种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产品在本国市场及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并密切跟踪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
3.在国家层次上:以行政手段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除了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外,还收集公开出口国的工业经济消长情况、失业率状况、设备闲置程度等影响出口国外贸措施的因素,收集公开各国对华反倾销的最新信息,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及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并规定有关的查阅程序和方法。及时搜集信息,掌握态势,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对反倾销及时做出反应。
三、反倾销预警系统的警兆指标体系设计
从反倾销预警的信息系统中,我们可以方便地获得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资料,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市场占有率、进口国生产商劳动生产率、进口国就业程度等资料。在众多的资料中,与反倾销调查的启动有密切关联的指标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警兆指标体系,实行跟踪监控。
(一)警兆指标确定的依据
1.美国反倾销启动机制。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由反倾销机构自行发起和企业申诉两种方式启动:所谓反倾销机构自行发起启动方式,即由美国商务部自行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当商务部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存在倾销,并经确凿证据证明,就可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通知。所谓企业申诉启动方式,即由反倾销机构根据国内相关产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诉,开始反倾销调查的方式。具体规定如下:商务部在收到申请者的申诉书后20日内,应完成对申诉书的形式审查,包括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决定申请是否包含了征收反倾销税所必需的要素,并确定申请是否代表相关行业提出。当商务部要征求相关行业意见时,该期限为40天。如果该申请涉及已撤销的反倾销税令、决定或已中止的反倾销调查的对象产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加速调查。如果商务部的审查是肯定的,商务部应发起调查,以确定对象商品是否正在或可能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口到美国;如果审查的结果是否定的,商务部将驳回申诉,终止程序。商务部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应立即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
除了商务部驳回申诉外,美国反倾销法还规定申请者在向商务部提交申诉书的同时,也必须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该申诉书副本,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该副本之时即立案,依据提供的损害证据展开初步损害调查(调查时限为收到申诉之日起45日内),如果调查结果为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是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并且该损害是由该被调查商品的不可忽略的倾销进口引起的,那么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做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已开始的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否则就做出否定裁定,并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
2.反倾销守则。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四条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从倾销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国对另一国构成倾销的条件为:1.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的价值,这是构成倾销行为的核心;2.特定的产品迅猛增加,这是构成倾销行为的重要条件;3.进口国国内市场特定产品的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且进口产品数量的大幅增加是造成国内生产厂商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由于《守则》对因果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只要各国能够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就可采用反倾销措施。所以申诉方一般采用确定因果关系的最低标准,在实际反倾销案中几乎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故在考虑预警应关注的内容时,可忽略因果关系认定。
根据进口国有关主管当局的调查,从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的当期影响和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影响这两个方面客观地审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中国《反倾销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审查以下事项:(1)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及相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2)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及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价格影响。(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而又因为《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国当局在确定处于损害时,可以考虑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其产业所造成的综合损害或累积影响。可对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调查事项做适当的更改,将第三条的范围扩展为全部倾销产品,而不仅仅限于被调查国的产品。
(二)警兆指标的确定
从美国的反倾销启动机制可以看出,反倾销启动取决于申诉方(申诉企业或反倾销机构)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损害认定。企业申诉是目前最主要的启动方式,有学者曾对企业申诉的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进口渗透程度和国内企业的就业程度是美国企业反倾销申诉的最首要的决定因素。另外,被诉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和汇率的变化也会对企业申诉产生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损害认定是反倾销启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它考虑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影响、产品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现时及后续影响等。据此,建立的反倾销预警的警兆指标应包括:影响企业申诉的进口渗透程度、国内就业率,难以量化的被诉国反倾销报复能力、汇率变动因素和影响初步产业损害认定的国内同种或类似产品价格降低额、市场份额降低额、劳动生产率降低额。
从反倾销守则规定看,涉及确定产业损害程度的指标应包括出口产品总量、出口产品的增长量、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的降低量、进口国劳动生产率、进口国产品适销率、进口国市场份额、进口国失业率、进口国相关产业利润减少额、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能力下降比率、进口国相关产业设备闲置率增加额、进口国相关产业投资回收率减少量、进口国相关产业库存增加量等。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对每个指标进行监测,将是一项非常繁重的任务,也没有这个必要。所以各国并未严格从所有方面进行度量,而是选择最直观、最敏感的指标作为警戒指标。只有当敏感指标出现危险信号时,才会对产业损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据此,建立的反倾销预警的警兆指标应该由两个部分构成:(1)倾销指标,包括出口价格、正常价值;(2)产业损害程度指标,包括国内同种或类似产品价格降低额、市场份额降低额、劳动生产率降低额、国内失业率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反倾销预警的警兆指标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倾销认定的指标,包括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2)产业损害程度认定的指标,包括国内同种或类似产品价格降低额、市场份额降低额、国内失业率;(3)相关因素指标,包括反映被诉国反倾销报复能力的被诉国反倾销启动机制的完善程度、被诉国消化起诉国出口量的能力和汇率变动情况。
四、反倾销的预警体系的构建
(一)反倾销预警体系的框架
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的警兆指标体系,是为了能够通过对信息库中的价格、对国外产业损害程度等信息进行动态分析,找出国外政府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最大的可能值,并设置倾销和对国外产业损害程度的警戒线。当这些指标超过警戒线,预警系统将自动发出预警信号,以预防国内出口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从而将反倾销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中。
从分析选取的警兆指标出发,笔者认为反倾销的预警系统应包含三个子系统,这三个预警子系统分别是:倾销认定预警子系统、产业损害预警子系统和相关信息预警子系统。(结构关系见图)
(二)预警系统运作原理
1.倾销认定预警系统。倾销认定预警系统是建立在倾销认定标准的指标分析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分析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关系,判定是否对进口国构成倾销。其运作原理如图:
WTO《反倾销协定》中所称的正常价值NV是指: (1)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即本国市场价格(HMP,Home Market Price);(2)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即第三国交易价格(TCP,Third Country Sales Price),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即结构价格(CV,Constructed Value)。也就是说正常价值NV确定的优先顺序应当是:本国市场价格,第三国交易价格,结构价格。本国市场价格HMP和第三国交易价格TCP从字面上较易理解,但结构价值CV则要复杂得多,具体的公式是:
CV=COM+SG&A+PM+PA
COM是产品出口前的生产费用(Cost Of Manufacture),包括原料、人工及固定生产成本等项目;SG&A是销售和一般行政管理费用(Selling,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PM是利润(Profit Margin),PA是出口货品的包装费用(Packing)。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计算正常价值NV的方法都是针对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言的,对于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来说,则确定正常价值的顺序为:出口产品的替代国国内价格→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价格→替代国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2.产业损害预警系统。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是建立在产业损害指标体系之上的,通过分析同种或类似产品价格下跌额、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上升及进口国国内失业率变动情况,判定进口国产业损害的程度。
(1)同种或类似产品价格下降程度分析
NP—进口国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国内销售正常价格
CP—进口国产品历史上最高价格
EP—进口国产品盈亏平衡点价格
设P为调查期内进口国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图表示:当P>CP时,出口产品对进口国产业无损害,预示着该项产品出口价格处于正常状态,即意味着在某一国外市场上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还有下降的空间;当CP>P>NP时,需要关注进口国产品价格是否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下降的幅度是多少。此时,系统发出警示信号,证明该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下降有超过正常值范围的危险,可能会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当 NP>P>EP时,就价格这一因素而言,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威胁程度为(NP-P)/(NP- EP),该比值越大,说明对进口国相关产业损害越大。这个区域的含义是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降低程度大,需要对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及时的调整,否则随时会被进口国提出反倾销。
(2)市场份额下降程度分析
SIS—在进口国市场有严重损害的市场份额水平
CS—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最高水平
S[,0]—历史上出口国市场份额平均水平
设S为在调查期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图表示:当S<S[,0]时,出口产品对进口国产业无损害,预示着进口国的该项产品市场份额处于正常状态,即意味着进口国本国产品的市场份额还有下降的空间;当CS>S>S[,0]时,进口国该项产品的市场份额并没有高于历史最高水平,此时需要关注市场份额再继续下降可能达到的水平,并发出警示信号;当SIS>S>CS时,应参考其他因素决定什么时候进行产业损害情况调查。
(3)进口国国内失业率分析
SIV—对进口国有严重损害的国内失业率水平
CV—历史上未对进口国造成产业损害的最高国内失业率水平
V[,0]—进口国的平均国内失业率水平
设V为调查期内进口国国内失业率,图表示:当V<V[,0]时,单从进口国国内失业率这一因素考虑,不存在损害,国内失业率处于正常状态并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当CV>V>V[,0]时,需要此时进口国国内失业率指标并没有高于历史上未对进口国造成产业损害的国内失业率最高水平,需要继续关注国内失业率增加将会达到的水平,并发出警示信号;当SIV>V>CV时,应参考其他因素决定什么时候发起调查。
3.相关信息预警系统。除了能够量化的指标之外,难以量化的信息资料对预测反倾销的发生状况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本文选取了反倾销被诉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和汇率变动这两个因素作为相关信息预警的辅助指标。
反倾销发起国一般会考虑被诉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就我国而言,反倾销启动机制不是很完善,预警的重点就应集中于我国消化起诉国出口量的能力。若对起诉国出口量的消化能力差,就要在倾销存在、产业损害并不严重但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就发出警报;若对起诉国出口量的消化能力强,可在倾销存在且产业损害严重时再发出警报。
汇率变动也会影响反倾销的申请机会。汇率变动对“低于正常价值定价”和“实质损害”的影响作用是相反的:一方面,当进口国货币增值时,国外企业将提高产品的到岸价格(以出口国货币为计量单位),其提高幅度通常低于进口国货币的增值幅度。到岸价格的提高显然降低了其被确定“产品定价低于正常价值”的几率。因此,进口国货币的增值(或贬值)只会使国外企业减少(或增加)被裁定为“低于正常价值定价”的几率。另一方面,由于以出口国货币为单位的价格增长低于进口国货币的增值幅度,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销售定价也会随之回落,进口国同类企业会由于边际利润和市场份额的减少而受到损害。因此,进口国货币增值(或贬值)将提高(或降低)进口产品被裁定“造成实质损害”的几率。在学术界,对进口国货币的汇率变动对反倾销申述的影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进口国货币增值影响论”和“进口国货币减值影响论”,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论实质是对两种确定标准重要性的争论,即在反倾销诉讼中,“低于正常价值标准”和“实质损害标准”中,哪个对申诉的成功更具决定性。而通过统计调查裁定,可以发现被裁定损害不成立的几率远大于被裁定倾销不成立的几率。很明显,损害的确定对反倾销应诉的成功更具重要性。所以,笔者认为“进口国货币增值影响论”即汇率变动使起诉国货币增值会提高反倾销申诉的机会更具有科学性。在起诉国货币增值情况下,在倾销存在且处在并不严重阶段,一旦产业损害有进一步扩大时,就要发出警报;在起诉国货币减值情况下,可在倾销存在且产业损害严重时再发出警报。
另外,一般一个国家在对另一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之前,该国媒体都会有关于这些方面的报道,这些信息有时会比量化的警兆指标反应更灵敏。信息预警系统的运行过程就是:当进口国出现关于倾销存在或相同产业损害状况的不利报道或消息时,系统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因此如果能在进口国建立专门的机构收集相关信息,配合预警系统,出口国就能在有反倾销威胁时及时调整战略,将反倾销事件消灭在萌芽阶段。
[收稿日期]200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