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价值研究的意义与价值陈述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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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学领域元理论研究的兴起及其特点

按照W·K·弗兰克纳(Frankena)的分析,以往关于价值或评价问题的各种哲学理论,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构造出来的,也不管其用什么样的词汇来表述,都可以相应地划归为两大类,即所谓“规范理论”与“元理论”。〔1〕由于体现了价值学研究领域中两种迥然不同的哲学视角和方法论立场,这两大理论类型的基本特点及其差别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大致说来,规范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出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即回答什么是有价值 的以及什么按其本身来说是有价值的;二是给出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的根据和标准,即为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提供必要的规范论证。元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价值是什么或价值意味着什么,即分析诸如“正当的”、“善的”、“美的”等价值词的涵义和用法,进而阐明包括这类语词的价值陈述的一般性质和意义等问题;二是考察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能否得到证明和辩护,即探讨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的根据和标准是否具有合理的基础。换句话说,规范理论旨在告诉人们什么是有价值(或无价值)的,为什么说某物是有价值(或无价值)的,它作出价值判断(或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根据(或标准),而元理论研究则试图弄清楚,当人们说某物有价值(或无价值)时,这一价值陈述的意思是什么,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否象事实陈述一样,在认识论上以合乎逻辑的程序给予科学的论证。由此可见,通过分析和考察价值术语(概念)以及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的性质或意义等,来探讨和论述价值陈述的合理性及其证明问题,是整个元理论研究的中心课题,同时也是它的最基本的方法论特征。

从思想史上看,直到19世纪末以前,哲学家们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建立关于价值问题的规范理论体系,他们虽然有时也涉及诸如价值术语(概念)或价值陈述(命题)的意义、性质、功能、标准等问题,但并不像20世纪的元理论研究那样,把这些问题作为哲学价值思考的重点和主题。在这样一种特定的思想史背景中,G·E·摩尔(Moore)对传统价值理论的批评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他的《伦理学原理》被称为“当代道德哲学所由发展的思想源泉”决不是偶然的。〔2〕因为作为当代分析哲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不但通过诘难自然主义和形而上学,为直觉主义的价值学说赢得了广泛的地盘,而且通过诉诸于价值术语与价值陈述的语言—逻辑分析,直接促成了从传统的规范理论向当代元理论研究的方法论转换。这种转换的“痕迹”,在《伦理学原理》中是相当明显的。一方面,摩尔把人格的体验和美的享受等视为具有“内在之善”的东西,并相应地给出了关于“手段之善”的规定,他所主张的这种理想功利主义的立场,可以说是沿袭了传统规范理论研究的思路;另一方面,摩尔从分析“善的”这一基本伦理学概念入手,强调“善的就是善的”、“善的”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性质,只能依据直觉来把握,并批评说以往那些试图给“善的”下定义的思想家犯了“自然主义的错误”,〔3〕正是他所倡导的这种概念分析方法及与此相应的直觉主义立场,拉开了当代价值学领域中元理论研究的序幕。

一个时代的哲学价值思考或价值学研究,总是与该时代的基本哲学倾向相联系并受其影响的。虽说哲学领域中历来是学派纷呈、难齐一说,但所谓分析哲学无疑曾是本世纪上半叶西方哲学舞台上的主旋律。与“构造思想体系的时代”(指19世纪)颇不相同,“分析时代”的哲学家们更为感兴趣的是,通过对基本概念或命题进行语言学的、逻辑学的、认识论的,乃至于心理学的分析考察,为包括哲学知识在内的整个人类知识体系提供某种科学的认识论的基础。这一哲学倾向反映到价值学研究领域中,便导致了传统规范理论的衰落与元理论研究的兴起。当代关于价值或评价问题的各种元理论的研究,可以说都是在分析哲学及其方法的直接刺激之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这种元理论研究放弃了为建立规范价值理论而努力的传统,它既不想作出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判断或提出价值原理,也不想就某些价值判断或价值原理作出相应的论证或辩护,而是把价值术语(概念)的涵义和用法,特别是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的意义、性质、功能、效准等问题,设定为哲学价值思考的主要对象,并把分析哲学所倡导的语言一逻辑分析方法,视为最基本的价值学方法论选择。元理论研究对当代价值学思考的影响是极其广泛和深刻的,就连那些并不赞成元理论主张的哲学家,也不得不对它所设定的价值陈述的性质、意义及标准等问题,作出必要的分析和阐述。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理论与元理论之间的区别只是相对的,以J·杜威(Dewey)、R·B·培里(Perry)等人的价值学说为例,它们就总体而言都可归类于所谓规范理论,但其中又往往包含着许多属于元理论层次的研究。总之,自本世纪初以来,由于受到以分析哲学为基础的元理论研究的影响,价值陈述的意义或性质等问题,已成为不同学派的价值哲学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论题。

关于价值陈述意义问题的两种解释

我们注意到,以往关于价值陈述的性质或意义的各种探讨和争论,主要是围绕着价值陈述是否具有认知意义或认识论特征这个问题而展开的,而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则在于,对它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将决定价值陈述是否拥有科学陈述的资格,即决定价值知识是否拥有科学知识所应具备的作为基本条件的那种客观性和科学性,因而是一个关系到我们人类究竟能否认识和把握价值现象、价值思考究竟能否成为一门科学的关键性问题。当代哲学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构成了关于价值陈述一般性质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解释,即所谓认知主义(Cognitivism)解释与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解释。

认知主义的解释曾有着古老的思想史传统,而非认知主义的解释则是20世纪的独特倾向。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前者承认价值陈述作为关于客观价值现象的陈述具有认知性质,即承认讨论或识别价值陈述的真假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后者则否认价值陈述是关于客观价值现象的陈述,认为价值陈述作为情感、情绪、态度、愿望、指令、要求等等的表达不具有认知性质,因而讨论价值陈述的真假是不可能的和毫无意义的。其中,认知主义的解释又可分为自然主义(naturalism)理论与直觉主义(intuitionism)理论等内部派别,而非认知主义的解释则主要包括情绪主义(cmotivism)理论以及稍后的指令主义(preseriptivism)理论。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之间的对立,是由它们对“价值是否实际存在”问题的不同回答所决定的。与非认知主义解释一般都否定价值的客观存在刚好相反,对于那些站在认知主义立场上的哲学家来说,承认价值作为认知对象具有客观性,乃是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因此,正像人们经常所看到的那样,甚至于连那些在存在论或本体论意义上对价值范畴及其本性作主观主义理解,主张价值的存在以快乐或痛苦、幸福或不幸等价值主体的主观经验为基础的哲学家,也不得不在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意义上赋予价值存在以客观性,即他们不得不强调价值作为某种认知对象是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经验为转移的,就像感觉、知觉等等作为主体心理现象本身是主观的,而作为心理科学的认知对象却具有客观性一样。正是借助于这样一种关于价值主体与认识主体的双重规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从本体论视角向认识论视角的变换,这些哲学家才得以把自己对价值范畴的主观主义理解,与他们关于价值陈述的认知主义解释协调起来。我们看到,哲学家们无论是主张认知主义解释,还是主张非认知主义解释,最终都是依据对“价值是否实际存在”的不同回答,来决定价值陈述是否具有认知性质或认识论意义的。关于这种方法论程序所包含的一般认知标准及其特征,我们稍后再加以分析讨论。自然主义与直觉主义都对“价值是否实际存在”持肯定态度,作为认知主义价值学说内部的两种不同理论,它们之间的分歧主要根源于对“价值的本性是什么”的不同回答,而它们关于“价值陈述表达什么”的不同回答,只不过是由对前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所派生出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相反,情绪主义与指令主义则对“价值是否实际存在”持否定态度,由于否定价值本身的实际存在,“价值的本性是什么”对它们来说也就失去了意义(它们一般不讨论价值的本性问题),因此,作为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内部的两个不同派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由对“价值陈述表达什么”的不同回答所决定的,其中,情绪主义者主张价值陈述是发话人内心情绪或情感态度等的一种表达,而指令主义者则强调价值陈述主要表达发话人对受话人的行为指令。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在通常情况下,情绪主义者并不否认价值陈述的指令性质,而指令主义者也不排除价值陈述的情绪倾向,换句话说,虽然这两种理论的侧重点有较大差别,但它们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因为“价值陈述表达内心情绪”与“价值陈述表达行为指令”。这两种彼此不同的主张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兼容的:第二,自然主义与直觉主义之间却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虽然它们都承认价值的实际存在,但前者强调“价值是某种自然属性”,后者则坚持“价值是某种非自然属性”——因而可归类于所谓“非自然主义”(即以关于价值本性的非自然主义理解作为基本出发点),这两种迥然不同的对立主张是不可能相互兼容的。此外,与本文的论题相联系,也可把自然主义称为“经验认知主义”、把直觉主义称为“直觉认知主义”,因为在承认价值陈述具有认知性质这一共同前提之下,它们之间的分歧主要表现在,自然主义主张价值知识的经验起源及其证明程序,坚持由关于经验事实的陈述导出和证明价值陈述的可能性,而直觉主义则强调价值知识的直觉起源及其证明程序,认为基本价值陈述(如表达普遍价值原理的陈述)是依靠直觉获得和确立的,对它们的证明不能立足于经验证据而只能诉诸于人们的理智直觉。

价值陈述的性质或意义问题,在当代哲学价值思考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每一个价值哲学家都会或多或少地有所论及,但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考察和阐述的,主要是上面所提到的四种理论,即站在认知主义立场上的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以及站在非认知主义立场上的情绪主义和指令主义。

“认知标准”的认同与语言意义领域的拓展

当然,这些理论并不只是导源于抽象的哲学玄思,而是各有其相应的现实根据的,它们不但与人们的某些日常信念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还分别得到了一些常识性见解的支持,因此,要判定它们之间孰优孰劣相当困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看上去确乎迥然不同的观点,却有着彼此相同或相似的方法论特征,即它们在考察和阐述价值陈述的意义问题时,所依据的都是一种作为近代传统的认识论思维框架。与此相联系,如果说对传统“认知标准”的认同和因袭,构成了认知主义解释与非认知主义解释的共同出发点的话,那么,关于语言的意义理论及其所经历的变迁,则可以说是从自然主义、直觉主义学说过渡到情绪主义、指令主义学说的思想催化剂。

这里所论及的“认知标准”,是指决定一个陈述是否具有认知意义或认识论意义的标准,而不是指人们经常提到的所谓“可检验性标准”,因为后者所涉及的主要只是陈述的真假判定及检验程序问题。如何判定或检验一个陈述的真假,与一个陈述是否有真假之分即是否具有认知意义,原是两个彼此有别的问题。如果一个陈述本身没有真假之分即认知意义,自然也就谈不上由经验证据或理智直觉等等来检验其真假了;换句话说,无论哲学家们主张诉诸于“经验”抑或主张诉诸于“直觉”,一个陈述之所以在认识论意义上是“可检验的”,就因为它本身具有真假之分即认知性质。由此可见,认知标准虽然是可检验性标准赖以成立的前提或基础,但却不能归结为可检验性标准。顺便说一句,当逻辑实证主义者依据“可证实性原则”来判定陈述有无认识论意义或真假之分时,他们已不知不觉地犯了一个把认知标准混同于可检验性标准的错误。

在近代哲学中,认知标准原是由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或观念与实在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规定的。虽然在何者为“原本”的问题上,曾有唯物论与唯心论、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但绝大多数的哲学家们都确信,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在主观与客观、观念与实在之间,存在着某种摹本与原本的彼此对应的关系;而这种对应关系的设定,以及由此所派生的摹本与原来之间符合或一致与否的问题,便 决定了人类的思想观念及其语言陈述具有真假之分。这就是近代哲学所倡导的认知标准,作为构成认识论思维模式的基本原则,它在当代价值 学研究中仍然起着方法论前提的作用。

依据这个标准,除了某些表达“分析命题”或所谓“重言式命题”的陈述之外,一个陈述要有认识论意义就必须涉及相应的客观事实,即它所描述或模写的思想对象必须是作为“原本”而实际存在着的,或者说,一个陈述是否具有认知性质或真假之分,取决于它是否描述了某种实际存在的客观属性或关系。对这一传 统认知标准的认同和袭用,是价值学领域中认知主义思路与非认知主义思路的共同出发点。差别主要在于:在认知主义者看来,价值是某种实际存在的属性或性质,价值陈述以这种客观属性或性质作为描述的对象,因而能够满足“认知标准”的要求,即它像事实陈述一样具有描述性质或认知意义,其真假是可以确切地加以判定的;至于被称为“价值”的属性或性质,究竟是“自然的、经验的”,还是“非自然的、非经验的”,以及在判定价值陈述的真假时,究竟是依靠“经验”证据,还是凭借理智“直觉”,这种自然主义与直觉主义之间的分歧,可以说只是认知主义思路内部的分歧。与认知主义的立场不同,在非认知主义者看来,价值决不是实际存在的属性或性质,价值陈述并不是对某种客观属性和性质的描述,因而它不能满足“认知标准”的要求,即不像事实陈述那样具有认知意义或真假之分,讨论价值陈述的真假问题是毫无意义的;至于价值陈述究竟表达什么,是主要表达发话人的内心“情绪”,还是主要表达对受话人的行为“指令”,这种情绪主义与指令主义之间的分歧,则属于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的“内部事务”。总之,当代思想家对“价值陈述是讲具有认知意义”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都是以近代哲学所倡导的“认知标准”作为前提的,所不同的只是,在这个总的方法论前提之下,一些思想象由于承认价值的实际存在而得出了价值陈述具有认知意义的结论,而另一些思想家则因拒绝承认价值的实际存在而导向了否定价值陈述的认识论意义。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语言意义理论及其变迁对当代价值思考的影响。语言(包括口语和书面语)是思想的表现形式或“物质外壳”,与近代哲学所设定的主观与客观或观念与实在之间的“摹本一原本关系”相联系的,是一种关于语言指示或描述实在世界的意义理论,即语言的意义在于它指示或描述了某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属性或关系。或者如L·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前期的“描画理论”(picture theory)所主张的那样,语言是描画现实世界的形象,就像几何图形的投影是对该几何图形的描画一样。〔4〕实际上,直到本世纪30年代左右,“意义标准”与“认知标准”几乎还是同一的,所谓语言的“意义”,往往只是被理解为它的“认知意义”或它在认识论上的意义。在那些思考价值问题的哲学家那里,这种情况也同样明显。虽然在他们就价值陈述的意义、性质、效准等问题展开辩论时,“意义标准”、“认知标准”、“可检验性标准”这三者往往彼此纠缠在一起,从而使情形变得比较复杂,但稍加分析仍不难发现,他们据以判定一个陈述是否具有认知性质或真假之分的标准,通常也就是他们据以衡量一个陈述有无意义的标准。例如像R·卡尔纳普(Carnap)、A·J·艾耶尔(Ayer)等人,就是依据“认知标准”判定价值陈述没有认知性质或真假之分,进而得出价值陈述“完全没有意义”的结论的。

不过,与此同时,关于语言意义的理论正经历着某种值得注意的重要变化。语言学家C·K·奥格登(ogeden)和I·A·理查兹(Richards)的《意义的意义》一书,曾为促进这种变化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该书倡导从语言的实际用法和功能来把握其意义,特别是它关于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的区分,已包含着一种在语言意义问题上摆脱传统“意义标准”的狭隘界限的积极尝试。虽然某些站在逻辑实证主义立场上的哲学家,为了维护与近代“认知标准”相适应的传统“意义标准”的有效性,仍然拒绝承认非描述性意义是语言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意义领域,但是,随着对语言意义领域的拓展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坚持把语言的意义等同于它的描述意义的思想家已日益减少,甚至于连像维特根斯坦这样的当代哲学名家,也不得不放弃原来所主张的关于语言意义的“描画理论”(或称“图像论”),转而由语言的实际用法而不再像以往那样由语言对实在的描画关系来规定语言的意义。例如他在后期代表作《哲学研究》中写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不是所有情况——我们使用的‘语义’一词,可以这样来定义: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5〕从某种意义上说,维特根斯坦前后期思想的这种变比,正是本世纪上半叶语言意义理论所经历的变化的一个缩影。

对语言的事实描述功能与情感表达功能、认知意义与情绪意义的区分,曾是关于价值陈述的情绪主义解释的思想源泉之一。但是,由于依据传统意义标准将语言的情绪意义排除在“意义”概念之外,认为价值陈述“根本不表示任何命题,它也许具有情感上的意味,但它是完全没有意义的”,〔6〕早期情绪主义者彻底否定了价值思考的客观性,即主张把价值判断作为完全主观的、非理性的东西逐出科学思考的领域。而后期情绪主义者C·L·期蒂文森(Stevenson)则不同,他反对像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人那样“把语言的非描述性方面化为乌有”,〔7〕强调价值语言的非描述用法及其意义是语言意义的一个重要领域,并主张依据描述意义与情绪意义、认知与评价、知识与态度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的内在联系,来探讨价值陈述或价值判断的理由、根据及其恰当性等问题,以达到价值思考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诚然,斯蒂文森所主张的这种“温和的”情绪主义,与稍后发展起来的以R·M·海尔(Hare)为代表的指令主义学说仍有较大差别,因为后者更为强调的是价值语言的指令意义,即价值陈述表达行为指令的规范性用法及其功能。但是,在反对“极端的情绪主义”、拒绝“价值语言无意义说”这一点上,它们之间比较接近或相似,而这种情况决不是偶然的。如果说,任何一门学科都不可能靠一些“无意义”的语言(术语、陈述或命题)来叙述的话,那么,超越以近代认知标准为基础的“意义”概念,即拓宽语言意义的领域。承认语言特别是价值语言所具有的各种非描述的或非认知的意义,乃是站在非认知主义立场上思考价值问题、建立价值理论的必要前提。

价值陈述的认知意义与非认知意义

从思想史上看,许多相互对立的学说并不是不可兼容的,它们之间往往具有某种互补性。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之间的对立便属于此种情形。关于这两类价值学说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分歧,前面已经做了较详细的分析,接下去,我们将联系它们的长短得失,特别是通过比较和借鉴它们的合理之处,来阐述我们对价值陈述的性质或意义问题的理解。概括起来说,如果视认知主义学说为“正题”、视非认知主义学说为“反题”的话,那么。我们的理解也许就相当于某种“合题”了。因为在我们看来,价值陈述既具有认知的意义,同时又具有非认知的意义,它的描述性质与它的非描述性质原是彼此统一的。

我们知道,“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8〕而人类的意识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中所固有的,它是人脑对于客观现实存在的反映及其产物。价值陈述所表达的是人类关于价值的意识或思想、观念等等,因而必然有其认知的、反映的性质,这是由人类价值意识或价值观念的一般认识论起源所决定的。确信并坚持价值陈述的这种认知意义,是包括自然主义、直觉主义在内的各种认知主义价值学说的共同立场,同时也可以说是它们的合理之处所在。当然,一种传统的认知标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取,还是值得进一步反思的。实际上,近代哲学所倡导的“认知标准”带有明显的客体论的、经验论的特征,我们很难依据它来为价值陈述的认知意义进行有效的辩护。这是因为,价值并不是外部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某种自然属性,也不像冷热、颜色、声音、气味等等那样可以被主体直接感知到,就像人们虽可以感知到食物的冷热、软硬以及酸甜苦辣等等,却不能感知到食物的有用性或价值一样。但是,这种情况只是表明,在说明价值意识或价值观念的起源及其正确与否时,不能仅仅诉诸于以感官经验为基础的经验证据,而并不意味着人类关于价值的意识或思想观念没有相应的认识论起源和真假之分。所以,我们不赞成像某些非认知主义者那样,忽视乃至于否定价值陈述的认知意义。

有趣的是,几乎所有的非认知主义者都是站在经验论的立场上来思考价值问题的,这一点与以往的经验认知主义者并没有什么区别。摩尔坚持把价值排除在各种“自然的、经验的属性”之外,曾使传统的以自然主义为代表的经验认知主义学说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但同时也刺激了以经验论为哲学基础的价值思考朝着非认知主义的方向发展。的确,与直觉主义者不同,非认知主义者是以否定价值的实际存在作为出发点,但他们之所以拒绝像摩尔那样继续承认价值存在和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承认某种非自然的、非经验的价值存在,或者承认某以理智直觉为根据的、不能为经验所证明的价值知识,是与他们所推崇的“经验证实原则”不相容的。在这里,我们不打算详细讨论这种经验论立场的狭隘性和片面性,需要指出的只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反映活动具有能动性,虽然科学知识必须以经验观察为基础,但经验观察决不是科学知识的极限。不用说,关于价值知识的任何证据都只能是间接的,因为人类不可能直接地经验到“价值”的存在,就像科学家不可能用感官或仪器观察到诸如力、场、熵等无形事物的存在一样,但这并不构成否定价值存在和价值知识的理由。

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价值是不是“经验的”,也不在于价值陈述能不能为经验所证实,而在于是否承认价值的客观存在,是否承认价值陈述所表达的思想观念有其认识论起源。从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人类关于价值的思想观念是客观价值存在的反映,这种反映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或错误的,因而价值陈述必然具有描述性质和真假之分,其认知意义当是不言而喻的。把认知标准与可检验性标准混同起来,进而把它们置于所谓“经验证实原则”的统摄之下,曾是当代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基本哲学主张,同时也是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的重要方法论依据。也许,像非认知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我们很难为价值思考提供直接的经验证据,以便使其满足“经验证实原则”的要求,但这种经验证据既不是论证价值知识之可能性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判定价值陈述之真假的唯一根据。至少,认知的可能性决不能归结为经验的可能性。

以下两点应是明显不过的:其一,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地经验到诸如好坏善恶、利害得失等价值,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它们的认识,由于人类可以“用思维来把握”它们,〔9〕关于好坏善恶、利害得失等价值的知识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人类社会实践生活中最基本的价值知识;其二,虽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经验来检验价值陈述的真假,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陈述没有真假之分,以对于利害关系的价值判断及其陈述为例,人们可能把实际有益的东西看作是“有益的”,也可能把实际上有害的东西看作是“有益的”,如此等等,这就是价值判断或价值陈述的真假。不管非认知主义者如何为他们的学说辩护,以上两点所叙述的基本事实是谁也无法否定的,而对于论证价值知识的可能性和价值陈述的认知意义来说,我们只要指出这两点就已经足够了。

当然,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的广泛传播决不是偶然的,它不但有其合理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合理性正好弥补了以往的认知主义价值学说的不足。自然主义者历来把价值视为某种自然的、经验的属性,而直觉主义者则主张被称为“价值”的属性是非自然的、非经验的,然而,他们都以肯定价值的实际存在作为出发点,而且都坚持关于价值陈述的认知主义解释,即认为价值陈述所表达的是人类关于价值存在的知识,因而像其他事实陈述一样,按其实质来说是或至少主要是描述性的。当然,问题不在于他们强调价值陈述具有认知意义或描述性质,而在于他们忽视了价值陈述的非认知意义或非描述的性质。尽管这些认知主义者也知道,价值陈述总是与人们的情感态度及行为选择等等紧密相关的,但他们仍然主张,在作出价值陈述或价值判断时,必须保持“情感中立”的立场,即必须排除主体的情绪、态度、欲望、意志、要求等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价值思考的“科学性”;不但如此,他们甚至把那些以“应该”为连系词或包含“应该”的规范性陈述,也看作仅仅是描述性或知识性的,即认为它们主要是对于行为规范的一种描述或认知,而不是在作出或表达某种行为规范。因为按照认知主义的理解,对诸如“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这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描述或认知,才是规范性价值陈述的语义规定或基本意义所在,而指令或劝告他人“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则属于规范性价值陈述的语用问题,其语用功能主要是由特定的社会语用环境所决定的。总之,由于坚持价值陈述像事实陈述一样主要是描述性的,并在强调价值陈述的一般认识论特征即描述性质的同时,忽视了它所特有的非认知意义,甚至于主张排除其非描述性的情绪意义或指令意义,这种认知主义的立场和思路无疑是相当片面的。

实际上,仅仅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考察价值陈述是远远不够的。由价值范畴的社会历史本性所决定,关于价值的判断或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判断或意识,它不但与人类的主体需要及情感态度等等相联系,而且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追求或行为选择。因此,不能只强调价值陈述的认知意义即所谓“字面意义”,而忽视了它的实践的、语用的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价值陈述——无论是评价性的还是规范性的——都具有某种认知的意义,即都是对于特定价值存在的一种描述;但从社会语用实践的角度来看,价值陈述并不只是表达一种关于客观价值的知识,它同时还表达某种主体评价或行为规范,而主体评价或行为规范决不仅仅是描述性的。虽然我们并不赞同把价值陈述归结为主体内心情绪的一种表达,或者等同于发话人给予受话人的一项行为指令,但在强调并突出价值陈述的实践的社会语用意义及其功能这一点上,非认知主义者对于价值陈述的理解确乎比以往的认知主义者前进了一步,尽管就整体而言,这两类价值学说各有其长短得失,我们很难判定它们当中究竟哪一种更具有科学性。因此,正确的态度是,调整思路,从认知意义与非认知意义描述性质与非描述性质的统一中,来全面理解与把握人类价值陈述的性质与意义。

注释:

〔1〕R·B·培里等著:《价值与评价——现代英美价值论集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2〕M·沃诺克:《1900年以来的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页。

〔3〕G·E·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16页。

〔4〕L·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8~39页。

〔5〕L·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1页。

〔6〕A·J·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1959年英文版,第10页。

〔7〕C·L·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转引自L·J·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

〔9〕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指出,对于那些不能由感官或者仪器所观察到的客观对象,“必须用思维”而且“只能用思维来把握”它们。这一思想无疑是十分深刻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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