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应消除对富人仇恨的干涉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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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前笔者看到一篇报道,主标题叫做《富人超生要担刑事责任》,①当时心里一惊:法律把公民分为穷人和富人,而且特别歧视富人啊?最近笔者又有意查了查近几年在这方面的情况,发现近几年出现了不少因仇富而形成的重大刑事案件。②发展到这两年更是出现了一些以不特定的个人为犯罪对象的仇富案件。2005年9月11日,一位在北京打工的农民因为不堪各种社会歧视和工作的不顺而仇恨富人,报复社会,在王府井劫杀的士司机后驾车连撞9人,造成了3死6伤的惨案。③2005年底,另一位在北京打工的农民同样怀着极端的仇富心态,针对一栋居民楼内的居民作案三次,杀死一人,勒索钱财7万余元。④

社会这么大,人群中什么心态都有,仇富心理的存在不足怪,但仇富毕竟是一种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的心态,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及其实施过程不应该受到它的侵蚀。但是,令人不安的是,如果说《富人超生要担刑事责任》一文反映了有些人要求在立法上采取对富人特别不利的措施还只是发表看法,那么在行政执法上背离平等原则、对富人采取特别不利措施方面就早已有不少实际行动了。

首先是富人纳税的问题。这个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特别关注”。早在《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之初,北京海淀区税务部门就对该区的高收入人员实行了重点监控,要求其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⑤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一共列举了9类高收入的职业。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主和个体职业者,而公务员、政府官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外籍投资者等却不在其列。⑥到2002年6、7月间,国家税务总局又借助刘晓庆偷税案的影响,联合公安部组织了一场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其治理的重点就包括高收入阶层偷税、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⑦有媒体把这次行动称为“税政风暴”,而其对象也同样是民营企业家和一些有社会知名度的个体职业者。一度弄得这些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名流人人自危,担心国家政策有变。⑧以至于当年8月23日《人民日报》针对富人纳税问题刊发了一篇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的专访,对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会不会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澄清。⑨税政风暴平息不久,2005年在个税改革和个税法的修订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种“劫富济贫”论,要求个税法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⑩从最终的修订结果看,个税法实际上也是按照“劫富济贫”的思路来走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对高收入者实行“双申报制”,即自行申报和单位申报相结合。再加上我国税收制度中已有的对民营企业主的“双重征收制”(11)和个人所得税法多年以来“贫富差距调节器”(12)的功能定位,个人所得税法成为一部对富人“特别关照”最多的法律。

另一个被社会“特别关注”的是本文开头提到的富人超生的问题。前不久一位教授提出对一些高收入者的严重超生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13)虽然事后这位教授澄清说他的建议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收入者,(14)但是富人超生“招人嫉恨”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提出要设立累进制的“超生所得税”,以遏制富人超生。(15)这两年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富人超生的问题也比较关注。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就表示“为防止和遏制所谓名人富人的超生,必须加强宣传、公安、税务、卫生、银行、工商联、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采取曝光、不良记录等手段,加大处理力度。”(16)最近,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杨魁孚作为政协委员还向全国政协特别提交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城市名人富人超生》的提案。(17)

而在一些地方上,也出现了一些针对富人的不平等制度。比如重庆早两年实行的“富家子弟多缴,贫困家庭减免”的中小学分层收费规定,即“富家子弟不该享受低标准收费,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一些收费标准,而标准提高后贫困学生通常应予减免。”(18)再比如各地政府针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歧视性政策,(19)等等,都凸现了地方政府在执法层面上对民营企业和富人抱有的偏见和仇富心理。

在司法领域,2006年富人显然受到特别对待的最突出的例子可以从袁宝璟案中看到:新华社沈阳2006年3月18日电,因雇凶杀死1人,辽宁籍亿万富翁、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其兄袁宝琦、堂兄袁宝森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堂兄弟袁宝福则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主要当事人袁宝璟是商界名人,身价亿万,因此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受到媒体舆论的特别关注。很多人担心中国的法律和司法机关会对富人网开一面。特别是到了2005年10月间本该被执行死刑的袁宝璟却偏偏传出了被暂缓执行的消息,同时又有消息说袁宝璟捐出巨资给国家。(21)一时间网络上和新闻媒体上纷纷猜测,袁氏兄弟将要“花钱买命”。种种的法外情节和事件给司法机关很大的压力。正是这种压力使得神经敏感的司法机关最终“特别张扬地做出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偏袒富人’的姿态。”给出并执行了一个“对富人格外苛惨”的判决,(22)即杀死1人,被告方4个富人被判死刑,其中3人立即执行,1人缓期2年执行。

当今的中国社会,仇富现象和仇富心理的存在有其不难理解的原因。“仇富”本是一种个人心理状态或情感,源于人与人之间的贫与富的差别,源于人类希望均平的天性,也与经济方面市场不发达、竞争不充分有关。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一个社会当中仇富的人多了,仇富的情绪高了,个人的心理和情绪便会演化成一种社会现象。在西方,社会学家舍勒用“怨恨”来解释这种因为个人之间财富、资源的不平等而引发的妒嫉和仇恨,并认为其是法国大革命和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之一。(23)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从儒家思想中“不患寡而患不均”(24),“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25)的传统厌富观,到文学作品中“行侠仗义,劫富济贫”的朴素正义观,再到我们几千年历史上为均贫富而发起的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无不包含有仇恨富人的思想观念。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早在2000年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且还在不断扩大。(26)与此同时,又有些富人富得不正当,一些人靠不正当手段在短期内积累了数以亿元计的资产。而另一方面,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不少人的基本生活还得不到保障。贫富差距加上某些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使得一些极端的仇富现象开始冒头。

其实,仇富很多时候并不是真的仇恨富人,而是一种本能地简单地追求均平的表现。按照这种心理,富人既然钱比别人多,其它的东西(如法律权利)就应该比别人少一些;而穷人钱既然少一些,其它的东西(也是法律权利)就应该多一些。这些都是落后观念,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

那么,在这个特定的方面,现代法治的精神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它应该是不分富有程度如何、不分钱多钱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像不分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应平等一样。这样看问题既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又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当然,这样说也许太抽象,下面不妨按这种精神评析一下前文涉及的几个方面的事例,探讨一下我们该如何排除非理性的仇富心态的干扰,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来看看富人纳税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一方面,赋税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人民对征收赋税的有效控制是民主宪政的基石;另一方面,赋税制度是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为前提和基础的。在世界范围内,民主的历史差不多就是一部关于税收的争吵的历史,国王总是要多征税,人民却总是希望少征税。到现在,发达法治国家大都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宪法原则。(27)其关键之处在于税要收多少,怎么收,得由人民,由国民代表机关的法律说了算。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最低限度道德”。但是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味的强调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忽视其更为重要的宪政意义。特别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使得一边是没有民主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过高税率,一边是各显神通,偷税漏税的“潜规则”。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政府对个人赋税的依赖和需求都在不断加大,于是便出现了对富人纳税的特别监管以及税政风暴、双重征收、双重申报,等等。(28)这些带有歧视富人和人治色彩的强硬措施相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来说完全是舍本逐末。只有在宪法上真正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保护好公民的财产权才是理性解决我国赋税问题的基础。其次,个人税收法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很多配套措施不是靠一两部税法就能解决的,比如金融体系、支付手段、政府信息化、个人信用、综合税制、科学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时间和耐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更不是依靠加强对富人纳税的征管就能缓解的。最后,即使我们在某一时期真的需要拿一部分人开刀,以“敲山震虎、杀鸡儆猴”,也应该尽量避免使用“高收入者”这样的用词,而是应该直截了当的使用诸如“偷税漏税监管重点人群”、“有过偷税漏税记录者”等等。即便是没有办法,真的要使用“高收入者”,也应该把各种高收入的职业群体公平的列入其中;如果不列,也应该充分说明不列的理由。而不应该把“富人”的范围歧视性的缩小到那些非公有制主体身上。

再看富人超生问题。在一个现代法治和民主社会中,生育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不言而喻的基本权利。从法理上说,生育还是不生育,生一个还是生多个,完全是当事人的私事,应该由他/她们自己决定。有了这个“底线”,还需要根据国情来科学地、实用地看待对生育权的限制问题。对于我们国家生育率过高这一情况,根据现代人口学和经济学的解释,恰恰是因为穷人太多,富人太少。大家都穷,消费就低,生育成本也就低,于是大家都多生。只有人均收入提高,社会消费水平上升,家庭生活水准普遍提高才能使家庭与社会生育成本增加,并最终导致生育率的自发下降。(29)所以,人为的强制限制个人的生育权的做法并不一定最有效,而对富人生育权的限制做一些特殊的规定更是不公平的。真正有效而又公正的做法应该是尽快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减少穷人,增加富人,逐渐地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并最终取消对个人生育权不必要的人为限制,让市场成为调节生育率的主要手段。当然这需要一些时间,因此就特别需要我们保持耐心。但无论如何,现阶段超生都不好,但如果讲社会危害性,经济条件差的人超生比已经富起来的人超生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该被迫究责任,没任何理由撇开经济状况差的公民只追究经济状况好的公民的刑事责任。

接下来看袁宝璟案。该案是一个典型的雇凶杀人案:有多个主犯(包括雇佣人和实行人),被害人是一人,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殊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单个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看所有主犯都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这种共同犯罪的案件我国刑法上没有成文的统一量刑标准,通常的做法是对第一主犯或者第一、第二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第二或第三、第四主犯判处死缓。(30)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似的案件在量刑幅度上,特别是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主犯人数上差别非常大。既有像蒙文腾案那样判处四人死刑立即执行,(31)张玉忠案判处三兄弟死刑立即执行(32)的极端重刑的情况,也有像李绍武案主犯无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33)还有陕西高陵原人大代表雇凶杀人案中的主犯种永奇因为在法院审理期间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万元而受到从轻处罚的极端轻刑。(34)在袁宝璟案中,首先要清楚的是人的生命权是至高的,不到迫不得已不应该被剥夺。因此在死刑适用的问题上,死刑的谦抑性是公认的第一原则;而在袁宝璟案中,只有“一命抵一命”,这种平时朴素而又等量等值的报应刑罚观才是合乎情理并且审慎、公平的。(35)这也应该作为袁宝璟案量刑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在此基础上,通过考察以往的司法实践,应该可以看清楚,司法机关不应该受到外界压力和当事人身份的影响,“为了平息1条人命的风波而不惜以3.5条人命作代价”(36);一个理性的司法机关在面对袁宝璟案时,应该排除部分公民仇富情绪的影响和其他干扰,根据法律理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先例”中找到一个“中庸”和公正的量刑标准,比如只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血债血偿,一命抵一命,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最朴素的刑罚正义观。钱多和富有不是罪恶,公民犯罪后所受刑罚不能因过去挣钱多而事实上加重。法院判决不应该被部分公民非理性的盲目仇富情绪所左右。

至于“中小学收费分层制”更是没有什么道理,因为受教育权和义务制教育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本来在中小学阶段就应该实现免学费的义务教育,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应该平等的享受到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和制度;而地方政府执法中的不公平罚款和歧视政策作为一种明显的违法就不需要再多做分析了。

法律,不论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应该是理性的,不仅必须杜绝部分公民盲目仇富情绪的侵蚀,而且应该成为消除仇富现象泛滥的主要手段。在我们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每个人,不论先富还是后富,其权利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在这些方面,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过程都需要努力贯彻科学发展观,排除部分公民落后的仇富情绪的干扰,决不可把这种落后心态误认为是主流民意。

注释:

①田霜月:《富人超生要担刑事责任?广东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南方都市报》2006年8月25日。

②洪鸿:《企业家悲情档案的背后》,《经理日报》2005年10月18日;周琪、李羚:《悲剧,本不该发生》,《经理日报》2004年8月10日。

③丁一鹤:《新闻纵深:仇富心理掩饰下的王府井血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7/06

④王文波:《极端仇富 河北青年在京敲诈抢劫“大款”受审》,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⑤胡朝辉:《个人所得税为何要跟富人“过不去”》,《中国经营报》2002年7月11日。

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⑦李柯勇、常晓华:《富人逃税国法同样不容》,《新华每日电讯》2002年8月26日。

⑧张淑君:《税政风暴》,《人民政协报》2002年10月10日。

⑨李建兴:《怎样看待“富人纳税少”的问题——访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上)》,《人民日报》2002年8月23日。

⑩此类观点的舆论和评论非常多,例如许纪峰:《个税调节:在“劫富济贫”中构建社会公平》,《中国社会报》2005年9月19日;勾晓峰:《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经济参考报》2005月9日;吕宜芹 周文水:《个税改革的体制期盼》,《时代潮》2005年第19期等。

(11)指民营企业作为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而民营企业主在企业中的个人收入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有经济学家就指出对民营企业的“双重征税”是一种歧视性政策。张学庆:《民营企业为何难以享受公平待遇——专访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经理日报》2002年12月14日。

(12)顾海兵、沈继楼:《关于个税下一步改革的思考》,《中国税务报》2006年4月12日。

(13)田霜月:《富人超生要担刑事责任?广东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南方都市报》2006年8月25日。

(14)吴晨光、徐卓君、徐彬、穆光宗:《超生大户要“动刑”?》,《南方周末》2006年8月31日。

(15)王景义、周志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人口学刊》1999年第6期。

(16)袁牧:《张维庆纵论中国人口发展》,《山西商报》2006年6月28日。

(17)乔虹:《超生不是财富新贵们的特权——全国政协委员杨魁孚谈“超生新贵”现象》,《中国妇女报》2006年3月6日。

(18)李国、周建:《重庆提出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工人日报》2003年4月24日。

(19)傅光明:《对民营企业的处罚理由和仇富心理》,《中国改革报》2005年6月2日。

(20) 范春生:《亿万富翁雇凶杀人案终审——袁宝璟等三被告伏法,另一被告被判死缓》,《解放日报》2006年3月19日。

(21)《亿万富豪袁宝璟被传捐495亿元令死刑暂缓》,正以网:http://www.jcrb.com/zyw/n55/ca469509.htm。在这场风波中,司法公开做的非常不好。最后还是袁宝璟的代理律师站出来澄清,暂缓执行的原因是袁宝璟要举报一起重大经济犯罪,可能存在重大立功,与捐赠没有任何关系。陈杰人:《袁宝璟生死迷局》,《公益时报》2005年11月2日。

(22)范忠信:《袁宝璟案与政府的安忍之怀》,http://hongfan.fyfz.cn/blog/hongfan/index.aspx?blogid=72188。

(23)[德]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罗梯伦等译,北京三联1997年版,第13、54、142页。

(24)《论语·季氏》。

(25)《孟子·滕文公上》。

(26)杨茜:《发改委专家详解贫富差距》,《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0月11日。

(27)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8)王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9)侯东民:《试论中国人口转变特殊的社会经济机理》,《市场与人口分析》2003年第4期。

(30)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31)《海南杀害检察官的罪犯伏法》,《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6月27日。

(32)《鹤壁:科长雇凶杀局长 3人死刑3人有期》,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3/27/

(33)辛华:《35万雇凶杀掉眼中钉 广西隆安县原副县长被判无期》,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08-06/

(34)浩文、王龙、杨东梅:《陕西高陵原人大代表雇凶杀人被判无期》,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35)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论文,2005年3月31日印制,第24页。

(36)范忠信:《袁宝璟案与政府的安忍之怀》,http://hongfan.fyfz.cn/blog/hongfan/index.aspx?blogid=7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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