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研究论文_丁文清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研究论文_丁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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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有16条和工程结算问题有关,超过了整个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一半,凸显了结算问题在工程纠纷中的重要性。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有关工程结算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对统一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解释出台至今已十多年,审判实践中有关工程结算的新问题不断凸显,各地判决不尽统一。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合法合理地化解纠纷,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结算;问题;研究

导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管理就显得极其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建筑承包商和投资主体的经济收益,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竞争市场是否规范。目前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严重影响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问题。文章将对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改革做准备,进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1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1.1造价人员水平差异

工程造价人员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核心人员,结算的质量与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能力有直接关系。在众多的人员当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整体素质较差、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另外,有部分初次上岗的造价工作人员,不能够熟悉掌握相关造价知识,同时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致使审核工作出现误差。工程造价工作是一项细心而又繁琐的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要求能够系统的掌握工程造价知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工程造价结算工作。

1.2现场签证根据的准确性不足

所谓的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设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名。现场签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时效性。但因其需要及时办理,很容易使事项遗漏或由于描述不严谨致使现场签证失真。现场签证会因不同因素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在工程造价结算工作当中,结算申请单位所提供签证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很多建设项目由于送审资料的不完善,致使结算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另外,如果对合同的解读不够深入,现场就不能及时准确地处理好签证,使造价数据失真。

1.3工程结算方法不当

工程造价结算的方法灵活多样,人员对其没有完全了解和掌握,对方法的选取比较盲目,不能灵活应用,这就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致使工作出现较多错误。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建设工程都具有周期长、多次计价的特点,因此,在项目工程的结算中选择有效的方法极为重要,这关系到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工作的质量高低,方法的恰当选取能对审核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政府审核审计与司法裁判的协调问题

施工合同结算原则上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在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中,政府审核审计对工程款的结算影响应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分析。从法律性质讲,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否则政府审核审计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实践中,对于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核审计为结

算依据的案件中,有两类新的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审核审计长期没有结果,致使工程无法结算,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二是当事人尤其是承包人认为审核审计结论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司法鉴定重新确定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既然合同已约定以审核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在该结论没有出具之前,司法裁判权是不能介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权,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当事人约定以政府部门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在审核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出具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条件已无法成就,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在查明审核审计结论无法出具的原因,区分情况予以处理,不能简单地以结算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首先,如果仅是由于材料欠缺的原因导致无法审核审计的,应限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提交材料,并待审核审计结论出具后依法予以处理;其次,如果查明政府部门确无法进行审核审计的,为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应接纳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此外,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但必须属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结束语

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合同效力、招投标、工程计价方式、工程质量、工期、合同变更等难点问题均在此类纠纷中有所体现。这些问题一旦形成争议,不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涉及工程实践交易习惯的运用,解决难度大,耗时也长。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高度重视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尤其是在项目前期和起草工程合同时,应对整个项目架构通盘考虑。一份与项目管理架构和业主需要不符合的合同将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的不便,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在解决项目架构之后,双方应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和具体施工项目结合起来研究,全面、细致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最大限度减少施工过程中争议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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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西艳,由涛,和雯.浅谈建设工程造价各阶段审核工作[J].陕西建筑.2016(06).

[3]周子超.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控制方法研究[J].江西建材.2017(01).

[4]张莹.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41).

论文作者:丁文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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