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转任司法官制度如何落地生根?
赵青航 徐晓阳
从律师中遴选司法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传统,英国早在13世纪亨利三世时期便开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我国则从民国时期才开始出现律师转任司法官的事例,如上海律师王思默任察哈尔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江苏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务。
从上世纪末开始,各地虽然也有从律师中公开选拔司法官的实践,但都未能形成固定机制。比如,公开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法院,这是法院系统有记录的第一次公开选拔。
2002年,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雪樵于通过公开选聘从律师转任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年,从事18年律师工作的汪利民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转职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职至今。
医学和生物系的大学生,大都接触过海拉细胞,因为它早就成了实验室里的必备工具。你几乎可以在全球所有的实验室里找到这种细胞。
此阶段更注重“掐尖式”选拔,择优选拔律师担任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直到近些年,国家开始注重从律师中公开选拔专门从事办案工作的司法官。2014年,贾清林通过公开选拔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015年,商建刚通过公开选任成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确立了从律师中公开选拔司法官的制度(以下简称为“公开选拔制度”)。2019年,该制度被写进了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里。
OSAHS是患者在睡眠时因上气道的狭窄或阻塞而引起的通气不足和呼吸暂停症状,患者常伴有打鼾、睡眠结构紊乱、日间嗜睡等症状[1]。组织多普勒(TDI)是用于评价心肌运动的新检查技术,研究表明TDI联合Tei指数可反映OSAHS的严重程度且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本研究分析多普勒超声对OSAHS患者心室结构功能的评价应用,[2]现报道如下:
落实现状:上下交困 举步维艰
《办法》出台后,部分省份陆续开展了选拔工作。例如,广东、上海、江苏及浙江等省(直辖市)已发布公告并进行选拔。北京市于2019年率先出台了《北京市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选拔机制固定化。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最高法院也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了选拔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的工作。
如表1所示,常温下第二、三缸第一道活塞环闭口间隙值为0.37mm,但随着活塞环与缸套温差升高其闭口间隙值逐渐变小直至为零。通过(1)式可以计算出活塞环与缸套在什么温差内,其闭口间隙值等于零,设这温差为△t。
式中,C为水费承受力;V为亩均产值;R为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合理范围为5%~8%,本次取6%;B为亩均纯收益;r为水费占亩均收益的比例,合理范围为10%~13%,本次取11%。
司法官职业管理更为严格。司法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其不仅要遵守各自的法律职业伦理,还要受到公务员管理制度和机关组织纪律的约束。相较于其他公务员岗位,司法官更会面临结案率的压力,其办理的案件通常不是依据个人喜好和擅长的业务领域来确定。律师是相对自由的职业,受到的约束较少,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代理某一案件,没有结案率的压力。正因市场与社会给予律师广阔自由的发展空间,使得许多律师不愿进入管理体制更为严格的法检系统。
制度瓶颈:大旱望云 隔靴搔痒
对于公开选拔制度,中央及有关省份表现出积极热情的态度,但现实却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困境。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分析该《办法》和总结上述实施情况,笔者认为,律师通过公开选拔机制成为司法官,通常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年龄要求。《办法》虽未规定年龄上限,但以上省(直辖市)却对参与选拔的律师设定了年龄上限要求。二是执业年限要求。《办法》规定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已经落实该制度的省份几乎都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执业年限要求。三是律协的调查评估。部分省份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选拔制度中增加律协调查评估环节,上海市律协还专门制定了调查评估的试行办法。四是通过考试。除最高法院在组织公开选拔中未设立笔试环节外,其余省份在公开选拔过程中都采取传统的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选拔模式,北京市规定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可以创新考试方式。
二是年龄上限设定不合理,会成为资深律师进入司法官队伍的阻碍。如按照广东和江苏招录公告中的要求所示,参与选拔的律师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浙江则要求42周岁以下。但从律师职业发展周期的规律看,许多律师正是到了该年龄阶段才在自己的执业领域有所成就,处于律师事业发展的黄金期,此时很少有律师愿意放弃相对高薪的律师职业转而投身收入稳定但不高的司法官岗位。基于上述两点原因,可能会导致法检机关难以招录到优秀的中青年律师,而办案经验丰富、有一定经济基础且希望进入法检机关实现其职业理想的资深律师却因年龄而被拒之门外。
一是规定统一的执业年限要求,基层的司法官岗位可能会因资格条件过高而无人问津。对于级别较高的司法官岗位,可能会由于资格条件设置过低而使公开选任的司法官难以胜任工作。
首先是选拔方式设计不合理。资格条件设定不够灵活。率先开展选拔工作的省份,例如广东、江苏等省对选拔不同等级的司法官都规定了统一的执业年限和年龄要求。这可能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高度统一的平台架构:至强服务器提供全CPU统一架构处理,除了单芯片20核心40线程的处理器硬件外,还支持优化的Math Kernel Library数学核心计算库和深度学习框架,开发者可以在这一平台上,实现不同深度学习算法的移植、优化和重新部署。
其次是司法官的工作条件缺乏吸引力,薪资待遇有待提高。当前法检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严峻挑战,我国司法官的薪资待遇与工作强度不成正比,已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众所周知的现状。《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北京市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已达357.1件。据某位做过律师的法官透露,他在做律师时每年只接受委托办理二三十件案件,但做法官后每年要办理一百多件案子,而且在同事中还算不上多。就收入水平而言,同一地区司法官的工资收入通常低于资深律师。例如,当初作为律师的商建刚通过公开选任成为上海二中院的法官时,就曾被报道他做律师时年赚千万。虽然事后澄清是他所在的律师团队一年营业额创收超千万,但这足以表明优秀律师的收入要远远高于司法官。
职权行使独立性较差。国际上,司法官的成就感不是来源于收入,而是来自其独立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国的司法独立更加强调的是司法机关整体独立,不包括内部的独立即司法官个人独立。司法官办理案件需服从法检机关整体的领导,这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行政化办案模式,实践中存在审批办案制度、案件请示制、审(检)委会集体决定制度等办案模式。此外,司法官办案还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领导干涉具体个案、社会舆论等,使司法官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司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办案压力。上述因素导致律师进入司法官队伍的积极性不高。正如有律师所言:“法律人最终的职业理想就是做法官。可如果这个法官不是我理想中的法官,那我就会觉得,它不是我的理想,想去做法官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办法》出台已三年有余,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为数不多的省份开展了选拔工作。一些地区的律师群体对公开选拔没有太多积极回应,江苏省甚至出现因个别岗位报名人数无法满足开考条件而取消招考这些岗位的情形(被取消的岗位中甚至包括江苏高院刑庭、民庭的四级高级法官)。截至目前,真正通过选拔进入司法官队伍的律师凤毛麟角,这与近年来司法官“下海”转行成为律师的积极性形成鲜明的反差。
最后是身份转化过程中面临的压力。由于公开选拔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律师选拔成为司法官,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一些压力。一是要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来的司法官毕竟是极少数,他们常被置于聚光灯之下。如陶然(化名)律师被选拔成为中院法官后不仅遭律师同行冷嘲热讽,还因有报道称她一年结案数只有18件而受到外界广泛的质疑。二是要面对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法院内部流传着“外来的和尚好念经”的说法。有位法官做了对比,他和陶然同一年参加工作,一个选择了法院,一个选择了律所,且都是同一业务领域。结果陶然通过公开选拔成为三级高级法官,而他还只是二级法官,两人的级别整整差了三级,有些法官甚至工作一辈子也评不上三级高级法官。况且,当前司法机关员额数量极为有限,这意味着倘若律师通过选拔成为司法官占用了稀缺的名额,将会影响法检内部原有人员的名额资源,触碰乃至威胁到了他们的利益。
完善路径:改弦更张 救过补阙
在完善资格条件及选拔方式上要有针对性。
针对资格条件。不同等级的司法官应当设定有差别的年龄上限和执业年限要求。上海选拔模式值得借鉴,对选拔不同等级的司法官,考虑到对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存在差异,应对年龄上限和执业年限作出不同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吸引经验丰富、经济实力较强的资深律师为实现其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理想而加入司法官队伍。因为,资深的优秀律师不仅社会阅历丰富,他们的财产物质积累会对腐败产生更强的抵抗力,从而遏制贪腐之风的滋长。
法检机关还应依据业务岗位的需求设计不同的选拔资格条件。例如选拔专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的司法官,就应要求律师具有该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知识背景。要注重从律师中选拔专业化的办案人才,尤其在当前员额紧张的情况下,要确保人尽其用——好钢用在刀刃上。律师成为司法官后从事自己擅长的领域,不仅能减少培训成本,还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地发挥专业所长,以更好地应对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选拔形式缺乏合理性。汪利民曾言:“很多律师和学者希望当法官,如果仅通过考试,考不上很丢脸,因为他已经是知名教授或律师。”但现状却是,开展选拔工作的各省份都设立了笔试环节。该环节虽然形式上能够保证公平,但实质上会成为优秀律师进入司法官队伍的障碍。除前述“面子”问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考试能力不一定成正比,实践中可能存在办案能力强但考试能力不强的律师,他们因无法通过笔试而吃闭门羹。况且,在当前尤为注重律师执业专业化的背景下,律师熟悉和掌握的法律知识领域各有不同,用统一的考试题来衡量不同岗位的候选人,难以选拔出专业化的司法人才。
针对选拔方式。合理的选拔方式对于落实公开选拔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检机关需要专业化的办案人才,选拔时切忌过分拘泥于考试能力,应更注重对办案能力和知识储备的考察。最高法院采用“专业评审+面谈+差额体检和考察”的模式值得借鉴。笔者建议,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律师协会分别推荐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组成选拔委员会,着重审查候选人自己提交的材料,结合律协提供的评估报告,按照候选人与岗位匹配程度进行第一轮筛选。通过初步筛选,再由选拔委员会组成考察小组到候选人执业的律所和相关单位(比如经常代理案件的法院)进行考察,通过听证会、访谈等形式对候选人的办案能力、人格人品和职业理想进行全方位的深入了解,最终择优录取。
在完善司法官的职业保障上要有确定性。逐步提高薪酬待遇。司法官职业的稳定性和较高收入(与其他普通公务员的收入相比),是律师选择进入法检机关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官没有案源的烦恼,如果只需高质量地完成稳定的办案量就能获得可观的物质收入,那么,司法官职业就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这也是职业尊荣感的重要体现。若无法保证司法官的薪资收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将难以吸引优秀的律师加入司法官队伍。为确保司法官能够更好地履职,西方国家已普遍确立了司法官的高薪制。我国要抓紧落实司法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相关政策,并持续性地提高其薪资水平。此外,要优化司法官的住房、医疗保障、津贴补贴以及退休金等福利措施,解决律师转任司法官在物质上的后顾之忧。
切实保障司法官依法独立履职。司法官保持独立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也是提升职业尊荣感的重要方式。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尽快明确司法官的权力清单,确保司法官能够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于领导干预个案的问题,2018年新修订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报告制度,未来还应进一步细化相应的惩戒措施,从而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对应的司法豁免制度,尤其是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可予以责任豁免。从制度层面保障司法官敢于独立行使职权,打消律师成为司法官后缺乏办案独立性的顾虑。
1.2 研究方法 手术麻醉生效后,使用染料示踪剂亚甲蓝(江苏济川有限公司)定位前哨淋巴结。取亚甲蓝0.5~1 ml在乳晕周围皮内/皮下或活检后的腺体残腔壁周围皮内/皮下注射,沿蓝染淋巴管探寻蓝染淋巴结,若术中触及其它肿大或质硬可疑受侵淋巴结,一并切除送检,此研究中送检淋巴结任意一枚阳性皆视为SLN有转移。
在加快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交流机制上要有制度性。统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前培训。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所以能够进行职业互动,其基础或前提条件是他们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日本、韩国等国家建立了司法官及律师的职前统一培训制度,有利于保障律师和司法官的高度同质性。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行业实行各自独立的职前培训机制,司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之间缺乏其他有效的互动交流途径,客观上造成不同法律职业人员理念上的隔阂和思维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造成律师对公开选拔产生消极态度。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培训体系。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但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应统筹协作,尽快推动职前培训的统一化。
文人与艺人往还,每每以宴饮赠诗为多,民国嘉兴地方文人即留下不少赠评弹艺人的诗赋。如署名“系系”者应友人华君之约,为即将剪书返沪的女艺人朱雪琴饯行,席间作词道:
为律师提供更多与司法官交流的机会。我国司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存在一定的职业偏差或落差,彼此间存在职业心理隔阂,某种程度上致使律师对司法官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所以,司法机关应当为律师提供更多深入了解司法官职业的机会。例如,2018年起北京市推行实习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这项制度运行成熟后不仅是简单地以增加办案力量来化解矛盾纠纷,关键是能增强法官和律师的办案合作,在当地逐渐形成两种法律职业间相互理解、彼此尊重的良好氛围。江苏省实施实习律师去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制度,通过六个月的实习,会极大地加深法官和律师间的理解和认同。
笔者认为,律师在初入职场时就有机会深入司法机关办案一线,能够加深他们对司法官职业性质、工作方式、办案环境的认知,促使他们将司法官作为最终的职业理想。同时在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无疑会加速缩小,筑建法治中国大厦的地基必会愈加牢固。借用某位法官说过的一句话:“我愿意成为你,是律师对法官最大的尊重。”
(作者单位分别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责任编辑:侯兆晓
标签:法官制度论文; 律师论文; 落地论文; 英美法系国家论文; 法治传统论文; 13世纪论文; 民国时期论文; 高等法院论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