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汇款结算的税务筹划_汇算清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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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全面开始。通过汇缴,既可检验企业上年度做税收筹划是否成功,又能发现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要用筹划的眼光审视企业的纳税问题,规避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申请汇总纳税包括: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都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同时,纳税人应注意,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有些费用虽然年度内没有实际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属于年度内负担,税法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这部分费用应该及时提取;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等。

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2006年出台了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试点地区福利企业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两倍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放宽了优惠条件限制等。

以上内容和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如果企业忽略了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的程序,将失去本来能享受的优惠,使可以扣除的损失、费用得不到扣除,从而加重自己的税负;如果企业通过自查,发现以后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自己的税负。比如,今年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达不到加计扣除的标准,明年则可以结合企业技术开发情况,适当加大投入,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申报时应注意报送的报表、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汇算清缴需要填写和报送的报表、资料很多,要认真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

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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