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应列入政府采购_国债论文

国债项目应列入政府采购_国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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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自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我国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5100多亿元,今年又新增1500亿元,如此巨额的国债会不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于安:进入7月以来,受到欧美金融市场动荡和国内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巴西、乌拉圭等拉美国家的经济再次笼罩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据有关人士分析,20世纪中叶以来,拉美诸国为了发展民族工业、摆脱对欧美产品和外国资本的依赖,大举借债,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此次金融危机的内因。于是,有人就对我国的国债开始担心了,其实大可不必如此。乌拉圭等拉美国家与我国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我国国债的使用方向和结构,中央是明确规定了的。现在用于执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国债叫做长期建设国债,主要投向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作用是发挥拉动内需、带动国家经济。这与其它国家不大一样,如,日本经济长达十几年的不景气,日本政府也采取了积极财政政策,大兴土木,甚至将铁路修到了没人去的地方。此种为了基础建设而进行基础建设,为了拉动经济而拉动经济的行为,其效果肯定不如我们。我国将国债用于基本建设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过去我国对基础建设的投入很不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前,这方面的投资由各个部门自己搞,而这次是国债统一出钱来搞,其力度是可想而知的。二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西部大开发”的制定就是要让区域经济发展达到趋于平衡的目的。今年,我国的长期建设国债主要投向西部大开发项目、在建的国债项目、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南水北调、京津水资源保护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公检法司装备和高校扩招等。

主持人:于安教授的分析为我们解开了心中的疑问,那么下面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就是——如此巨额的资金怎样花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利益回报?据我们了解,在今年年初,河南省将国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情况到底如何,请岳处长介绍一下。

岳胜利:今年1月31日,河南省首次对国债项目实行政府采购。这次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是郑州、鹤壁、焦作、义马四个煤炭工业集团煤矿安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旨在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项目总投资近1.5亿元,其中国债补助资金3700万元,涉及安全监测、通风、瓦斯抽放、管路、钻机等五大系统。这次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实行政府采购,各方反映都不错,采购单位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公开竞争,买什么东西、买谁的东西,都在明处,技术上还有政府聘请的专家把关,省心、放心。从供应商的角度讲,参加政府采购,不用请客送礼,就能知道单位的采购信息,通过公开竞争,完全靠自己的实力取得定单,更主要的是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不怕供货后单位欠款,避免了三角债。

通过这次探索,各方达成了共识,将政府采购制度引入到国债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对国债资金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因此,河南省下一步将把适宜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债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主持人:于教授,您对河南省的做法怎么看?

于安:首先,我在这里先阐述一下国债与积极财政政策和政府采购的关系。我国从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以后就处于一个经济增长乏力状态,为了拉动经济增长,我国实行了积极财政政策,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执行方式就是发行国债,所以长期国债项目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它与国家的宏观财政政策是紧密联在一起的,国债使用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国家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所以说,国债项目本应该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然而以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其原因就是由于我国行政管理权限导致的问题。

国家计委的职能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综合平衡,而财政是执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部门,发行国债是执行财政政策的一种手段。国债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两者看来好似有矛盾,但实际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本质是一致的。招标投标法当初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政府采购的原则,是行政管理职能划分将它们分开的,但是任何人为的划分不可能破坏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所以,河南省的这种做法不应该理解为将政府采购制度引入国债项目,而是国债项目理应是政府采购的范围。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有两种补救方式:一是要修改《招标投标法》。二是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做好行政职责权利重新划分的工作。

主持人:国债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之前,各地是如何操作的,存在什么问题?

岳胜利:对国债资金的利用,以前有关部门也采取了大量有效的措施,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有些国债资金不能专款专用和合理有效使用,如截留、挪用。政府采购的集中支付原则同时也解决了过去有些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于安:今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在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了长期建设国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期建设国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项目还存在着违规招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问题,这次审计的16个省、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招投标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抽查的517个项目中,有74个项目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的问题,造成了建设资金流失1.24亿元,占合同金融或已结算工程价款的2.7%。

我个人认为,国债项目目前存在着行政管理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招投标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行政管理职权不明确,政府自己的事务管理不善。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企不分给招投标带来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有着千丝万楼的联系,两者不分。如建设部门主管建设项目,又同时管理着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企业。他们得为下面的企业找饭吃,自然就把它所管理的项目交给自己人做。二是腐败现象对招投标的破坏。一些有干预招标投标权力的行政领导,为了满足个人需求,不惜破坏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三是地方保护的问题。只要有歧视就有不公平,这样招投标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买施。

第二个就是法律的问题。即,有立法与执行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立法本身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很重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但这些手段还不够严厉、不够严密。如,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政府采购法》对其保护很不够,对于理应采用公开招标而未采用的处罚也仅限于警告、处分、罚款、通报,这个是不行的。如果不用严厉和严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政府采购,是会出现很大问题的,现在看来我们的这两部法在维护采购基本竞争机制方面的力度弱了一些。另一方面就是执行的问题。行政机关是《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机关,需要由它来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共秩序。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这方面的行政职能划分仍存在问题。《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应该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统起来,明确起来。

主持人:那么。将国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会带来什么好处?

岳胜利:积极财政政策的资金支持主要是国债,国债是政府借的钱,如果使用不好,效果不好,缺乏效益性、经济性,肯定会加大债务风险。怎么防范或者化解风险?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高效、先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宗旨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核心是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取得效益。资金分配使用合理了,监督管理有效了,投资使用效益也就提高了。因此,我个人认为,将国债资金的使用纳入政府采购,保证了国债资金效益最大化,从而有利于防范债务风险,这不仅对河南这样一个资金不充盈的地区意义重大,对所有地区的国债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使用效益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主持人:我们以前在工程建设方面,有些工作不到位,现在我们要利用《政府采购法》出台这个好机会,将这方面的工作完善起来。这里面需要将国债与财政管理的关系理清,因为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国债是执行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债要想很好地体现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就不能是计委请客,财政买单,将财政部门变成银行,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将行政管理权限按事务本身的规律重新划分,将国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使每一分国债都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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