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与启示_农业保险论文

国外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与启示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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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实践

(一)美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美国农业金融机构在20世纪初才开始建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业金融体系,它主要由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场主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商业金融机构及私人信贷组成。这些金融机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美国农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及其他服务。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由政府所有,专门为农业发展服务,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等。农民家计局的贷款对象主要是那些难以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资力薄弱或新创业的农民,贷款以中长期为主,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利率,因此,大部分贷款均有贴息。农民家计局的资金主要用于贷款、担保和向农村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它不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商品信贷公司的任务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经济补贴,其资金主要是提供贷款和支持补贴,主要包括向执行休耕计划的农场提供农产品抵押贷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另外,它还对遭受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或较大减少给予灾害补贴,对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差价给予差价补贴,为购买仓储、干燥和其他处理设备提供贷款等。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组建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小企业管理局是1953年为了针对小企业提供贷款而设,其主要职能是向那些不能从私人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

美国的合作金融是在20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由政府倡导建立的,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联邦土地银行的贷款业务经过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直接面向借款人。借款人要想向土地银行借款,必须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认购至少相当于本人贷款额5%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成为合作社社员,取得一人一票权。偿还全部借款后,社员自愿决定是否退回股金。而合作社必须认购同等数额的股票,而成为该区联邦土地银行的股东。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提供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其贷款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农场主、农业生产者、与农业有关的借款人。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的建立在于沟通都市工商业金融与农村的农业金融,以吸取都市资金用于农村。因此它主要是提供中短期的动产农业抵押贷款,但它不是直接贷款给农户,而是贷给农民的合作社及其他各种农民的营业组织,以贷给生产信用社为主,以促进农牧业的生产与经营。合作社银行的资金主要用于贷款,目的是为了帮助合作社扩大农产品销售、储存、包装、加工农产品,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其他与农业有关的活动。合作社银行主要提供三种贷款:一是设备贷款,二是经营贷款,三是商品贷款,除这三种贷款外,合作社银行还开展国际银行业务,为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美国的保险业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美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共收到保费为41.9亿美元, 承保面积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达到2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增加值的1%以上。①联邦农作物保险运作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第二层为有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第三层为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从1996年后,逐步退出了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将其交给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投资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一般愿承担农作物保险业务,因为它们开展农作物保险,一般会得到政府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保险代理人分为独立代理人和私营公司自设的代理人,他们负责销售农作物保险。前者可为多家公司代理业务,而后者只为一家公司服务。查勘核损人负责农业保险的查勘核损工作,跟代理人一样,也是既有独立的查勘核损人,也有私营保险公司的职员,他们都需要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

(二) 日本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在日本,既有政府办的政策性金融,又有强大的合作金融来支持农业的发展,还有一部分其他金融机构,这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虽然日本人多地少,自然环境又比较差,但是它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却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简称农林公库)。它建立的目的是在农林渔业者向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金融机构筹资发生困难时,给它们提供利率较低、偿还期较长的资金。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把资金用于土地改良、造林、建设渔港等基础设施的融资,同时用于农业现代化投资、农业改良资金的融资、对国内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交易市场提供市场设施贷款等。农林公库的贷款一般不直接办理,而是委托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农林公库的贷款利率虽会因贷款种类和工程性质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说,要比民间金融机构优惠,而且贷款的偿还期限从10~45年不等。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系统。农协系统是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的。它主要由三级组成:最基层的是农业协同组合,为市町村一级,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这也是基层农协的主要任务。除此之外,农协还兼营保险、供销等其他业务;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为都道府县一级,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信农联作为农协系统的中层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它的会员即基层农协为服务对象,吸收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并在基层农协需要时提供融资服务。信农联的资金首先应该用于支持辖区内部的基层农协的资金需求,其次才能用于支持其他的贷款、农业企业的发展所需资金等。信农联不能兼营保险、营销等业务。最高层的是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系统的最高层机构,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它还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并为它提供咨询。农林中央金库可对会员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并且可代理农林渔业金库的委托放款和粮食收购款,后又增加了外汇业务。它的资金主要用于信农联,同时也贷款给关联的大型企业。农林中央金库除了向基层和中间机构提供服务、发行农林债券外,还从事资金划拨周转、部分证券投资业务等。

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始于1948年,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形成政府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都道府县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政府领导的农业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小麦最高补贴80%。②日本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险,凡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必须参加保险。另外,日本于1966年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信用保险协会,各都道府县一级的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是其会员,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是都道府县一级的债务保证的专门机构。

(三)印度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印度独立初期,高利贷占印度农村信贷总额的一半以上,其他信贷规模比较低。印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绿色革命,以各种措施来支持农业的发展。它的措施以推行现代农业技术为中心,辅之以农业信贷、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随着这些措施的实行,印度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体系逐渐发展和完善,从而高利贷活动所占份额也大大减少。现在,印度既有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又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等来支持农业的发展。

印度的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另一类是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土地开发银行。

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它有三个层次:一是初级农业信用社。它是农村信贷合作社的基层机构,主要向社员提供短中期贷款,期限一般是一年,利率比较低。除提供贷款外,它还向社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安排剩余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二是中心合作银行。它是中层信贷合作机构,其经营活动限于某一特定区域,主要是向由农民组成的初级农业信用社发放贷款,以解决其成员即初级农业信用社资金不足的困难。它在初级农业信用社和邦合作银行之间起中介作用;三是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是合作信贷机构的最高形式,其成员为邦内所有的中心合作银行。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印度储备银行取得的短、中期贷款,还吸收一部分个人存款及中心合作银行的储备,然后再向其成员提供资金,以满足它们的信贷需求。

土地开发银行是为了适应长期信贷的需要而设的,主要是为农民购买价值较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国债和为赎回抵押土地提供信贷。它也分两级,即每个邦的中心土地开发银行和基层的初级土地开发银行。初级土地开发银行直接与农民有货币资金的往来,中心土地开发银行则主要是向初级土地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是连接初级土地开发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纽带。

印度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地区农业银行及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

地区农业银行设立的目的是满足农村地区被忽视的农民、手工业者等的专门需要,发展农村经济,从而促进印度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地区农业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向生产急需的贫穷农民提供贷款,并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除了与农业直接有关的贷款外,还提供贫穷农民经常需要的消费贷款。目前,地区农业银行已日益成为不发达地区贫穷农民直接得到信贷资金的主要渠道。

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它有权监督和检查农村信贷合作机构、地区农业银行的工作,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它可以全面满足农村地区各种信贷需要,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在为合作社和小企业融通资金、促进印度广大农村落后边远地区的发展方面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印度商业银行除了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及其他高价值的农机具、购买牲畜、发展果园等直接贷款外,还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如向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等提供贷款。

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印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几经波折直到1972年农业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它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由印度中央政府制定的农业保险计划从1999年3月起实施,它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面向所有农户,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必须参与该计划,而没有获得贷款的农户可自愿参与。另外,印度最近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并且,更多种类的农作物被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2005年已宣布经济作物将被纳入保险范围。印度农业保险公司今年也制订出多个专项保险计划,主要针对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

(四)法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等都为支持农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其特点是“上官下民,官办为主”,既承担普通的农业贷款业务,又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

它由三个层次构成:最高层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它是会计独立的官方金融机构,也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中间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负责协调省辖基层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业务,分配管理资金,并可办理转账、投资等业务;基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主要负责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储蓄资金,由个人及集体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在农村由分支机构网络吸收的存款和发行债券,另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借款以及其他方式募集的资金。其资金运用主要有:一是贷款,该行主要提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贷款或优惠贷款;二是投资,该行主要向农业经营、乡村公路建设、农业组织等与农业有关的项目投资,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业技术水平。

(五)墨西哥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墨西哥的支持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等等。在改革的过程中,墨西哥逐步实现了农业资金供给的多元化。它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户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在墨西哥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保险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墨西哥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目前,墨西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有五家保险公司,除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外,其他四家为商业保险公司(兼做农业保险业务)。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它的最初资本金由墨西哥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免税,它的保费收入占全国农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墨西哥还有其他四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这几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政策)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墨西哥农业保险的推广主要是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按照规定,农民只有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才能获得其需要的贷款,这就使得一部分种养业保险实际上是采取了强制的措施。因此,可以说墨西哥的农业保险也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

二、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小结

(一)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支持农业发展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各国情况不同,但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政府的金融机构又有民间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及私人借贷等,它们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支持农业的发展。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中求生存,在分工中实现互补,共同促进美国农业的发展。美国互助合作性质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建立后,逐渐取代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农业信贷中的地位,尤其是联邦土地银行在长期信贷中有明显的优势,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短期农业信贷中人占重要地位。政策性金融即联邦政府的农业信贷机构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等则主要是为了推行政府的农业政策,满足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印度既有合作机构如合作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又有政府的机构如地区农业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且印度的商业银行也已涉足农业领域。可见,这些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协同运作,可以满足农业发展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推进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都提供比较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

通常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或无力提供低利贷款,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一般由它向农业提供低利贷款,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缺口,满足农业资金需求。而且它还提供特别政策性贷款、补贴或补偿,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为支持农产品价格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和补贴补偿等。日本的此类机构提供农业现代化贷款、土地整治贷款等。而合作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政府在财力上和优惠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因此利率比较低,贷款条件比较宽松,如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向农民等提供的贷款,韩国的农协提供的贷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等。

(三)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都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

各国政策性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资金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除政府资金外,还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由于有政府做担保,因此筹资能力比较强。另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和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如印度、韩国的农业信贷机构均可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以扩充资金实力,也可以向国外借款,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外国政府、外国金融机构等。而合作性质的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则主要通过社员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以由政府资助。各类机构筹措到资金后,通过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发放补贴等形式把资金运用出去。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发放的用于农民家计、农村社区发展的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发放土地改良贷款等,极大地支持了农业的发展。

(四)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大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因此,农业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各国政府对农业金融的支持,一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提供信贷资金;二是向除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提供补贴、税收优惠、担保等等,如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免交存款准备金、不交税等等,如印度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绿色革命以推行现代农业技术为中心,辅之以农业信贷、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这不仅保证了农业资金用于农业,还为非农资金转向农业打下了基础。

(五)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同时,美国还把农业金融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从而使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有法可依;印度于1963年颁布了《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有效地促进了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作用发挥。

(六)各国大都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

各国大都把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如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开始试办农作物保险。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高额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对保护农业生产者免遭自然灾害侵袭起了很大作用。从1974~1975年开始,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推出了农作物保险计划。墨西哥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办农业保险,并成立了专门的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即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等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并且通过判定法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要更好地支持农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

美国等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发展很快,这与它们拥有健全的农业金融体系是分不开的。这些国家的农业金融体系一般都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还有商业金融机构及一部分私人借贷组织等。这些机构之间分工合作,如政策性金融主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为农产品购销储备、农业机械化、土地改良等特定经济目标服务;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户;商业金融为工商业服务;显然,它们的分工协作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农业资金需求。与它们相比,我国农业金融体系还不健全,造成了我国农户和农业企业融资的困难,从而不能更有效地支持农业的发展。

(二)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必须从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

从外国的经验来看,支持农业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多样化:一是通过政府拨款,美国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金最初都由政府提供,后来才全部退还;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优惠利率存款。二是发行债券和票据,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发行债券。三是吸收存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会员存款,借款则包括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外国金融机构等借款。而目前我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应当积极拓展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三)政府的支持是农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力支撑

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政府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政府不但制定了优惠的政策,如提供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还直接出资支持农业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保证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正常运行,如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墨西哥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免税。而我国不但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村资金还大量通过金融渠道流失,从而使用于农业的资金更少,资金的缺乏导致一些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无法实施。

(四)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专门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可以说没有。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以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它们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国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大都有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并且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过大,成本较高,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动。而且,各国大多都制定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如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订、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墨西哥曾分别于1961年、1981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总法》和《农业保险和农民生命保险法》。就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接受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予以扶持。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村、农业及农民的利益。

注释:

①吉昱华、吴振宇:《发展农业保险的主导思想及政策选择》,http://www.ciic.cn/ReadNews.asp?NewsID=632,2006-9-9

②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http://wwww.amic.agri.gov.cn/DesktopModules/Infoa11/Infos/ThisInfo.aspx?c=1&ItemID=12659&mid=0,20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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