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分析_银行论文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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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引向深入,金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已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金融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有效抑制通货膨胀的同时,保持了国民经济适度、健康发展;但近年来积聚起来的金融风险正逐步暴露出来,不仅制约着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可能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

一、当前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从近年来已暴露出来的金融风险隐患来看,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信用风险。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信贷质量持续下降,成为当前最为突出的金融风险。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余额超过20%。分地区看,不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明显高于发达地区,有的高达40%多。据调查,今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信贷质量仍在下降。特别是有许多地区银行上报的不良贷款统计数据是经过处理的,已将大量逾期贷款展期为正常贷款,实际统计数字还要大。信贷资产质量不断下降的另一表现是,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大量增加,目前累计达数千亿元。

2.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对客户提取现金的支付能力不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虽未显现,但潜在的支付困难因素日益增多,当前主要集中在中小金融机构上,一些城乡信用社和部分市、县信托投资机构因管理不善,不良贷款率高,随时都会出现支付困难。1996年底,江苏省有42家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比例超过85%,不良贷款率高于65%,备付金率低于3%,要不是县联社统一调度资金,这些信用社早已出现挤兑风波和支付危机。

3.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和经营利润虚盈实亏两方面。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6%,已经低于8%的国际最低标准。由于银行的资产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其资本的增长速度,资本充足率还将继续下降。另一方面,自1993年以来,财务制度将巨额的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作为收入来反映,造成部分银行虚盈实亏。如建设银行反映,虽然从1993年以来帐面上年年有利润,但若扣除应收未收利息划作收入的部分,实际年年都亏损。资本金比例过低和经营上的虚盈实亏,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每况愈下。

4.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不规范和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引发的种种风险。股市风险尤为突出,估计目前股市资金约有40000多亿元,有2000多万股民参与炒股。有相当一部分新股民渴望在短期内致富,投资风险意识不足,盲目投机行为严重。一些企业和机构存在乘机捞一把的侥幸心理,将大量银行信贷资金投入股市,加大股市泡沫成分,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不少外资通过资金拆借纷纷进入股市,加剧了股市波动。部分上市公司乘机配股送险,使个股价格不真实地拔高上扬,给股市波动埋下了隐患。企业债券清偿风险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计划内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已经或行将到期。由于企业效益不理想,不少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券.其中许多债券是由金融机构担保或代理发行,到期不能兑付时,往往要金融机构垫付,企业经营风险将转化为金融风险。此外,各种形式的乱集资、变相集资和企业内部集资仍较普遍,大多数到期兑付困难,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据对江苏省调查,1994年以来先后查处九起违法集资大案。涉及资金累计达50多亿元;1996年全省有6000多个企业搞高利集资,金额达120多亿元,80%的企业集资到期没有能力兑付;还有一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和部分供销社,以招股方式变相高息吸收公众存款,部分基金会因备付金太少已经引发挤兑风潮。

5.犯罪风险。金融业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经济犯罪,也是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目标。目前,经济越是发达地区金融犯罪案件越多。1996年全国金融业发案率,最高是广东省,其次是江苏省。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存单、信用证、保险单等进行资金诈骗。银行反映,他们在贷款业务中普遍遇到“十假”,即假信用等级、假营业执照、假贷款用途、假担保、假贴现、假图章、假财务报表、假承兑、假票据、假合同等,企图诈骗银行资金。有的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以假乱真,使银行防不胜防。

6.利率和汇率风险。目前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不仅比国外银行高,有时甚至比国内同期贷款利率高,出现存贷利率倒挂现象。银行因存贷款利率变动带来的减少利润风险是经常存在的。当前比较突出的是一种不正常利率风险,即银行同业,以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相互“挖墙脚”、竟相高息揽储。这种违规竞争,使利率风险大增。此外,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动频繁,特别是日元、马克与美元汇率近年波动剧烈,直接影响外汇资产及负债的市场价值,使拥有大量外汇资产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面临高汇率风险。八十年代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下调幅度达80%多,企业实现利润赶不上汇率下调幅度,偿还外汇贷款能力急剧下降,导致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加大。

概括起来说,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集中性。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是银行,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使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由于目前银行以国有制为主,所以银行风险及损失最终主要由国家承担。历史上每一次较大规模核销呆帐贷款就是明显的表现。

二是隐蔽性。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若经营不善,就会面临破产或被兼并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兼并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各种金融风险以隐蔽的形式潜藏着。特别是具有庞大体系的四家国有银行,其基层银行的经营不善并不会危及生存,各种风险和损失都向上级行层层转嫁,最后都会聚集到总行,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暂时掩盖了金融风险的爆发,但最终后果或者引发某家银行破产倒闭,或者由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进而引发高通货膨胀。

三是社会性。我国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人们的金融意识在增强,但风险意识还很淡薄。社会各方面都想搞金融,都要高回报,但很少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和后果。一旦金融风险暴露,特别是到期无力兑付,就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闹事,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当前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会引发深刻的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灾难性的,这时再采取补救措施就来不及了,它会以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求得暂时的平衡。可以说,无论改革开放取得多大成果,一旦爆发金融危机,整个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就会毁于一旦。因此,任何时候都要防患于未然,要坚决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用若干年时间逐步铲除各种金融风险的隐患,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规范化、法制化法制环境。依法实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市场退出管理。设立金融机构必须有法定投资者数量和足额自有资本金,要有足够的合格的业务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必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接管、合并、兼并、收购、破产等法律和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第二,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力量,对金融机构实施规范化、系统化监管。要把中央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与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能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中央银行大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监管和本外币业务的统一监管。尽快健全非现场监控和预警系统,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与中央银行监测系统的联网,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

第三,推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信贷规模控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调整银行资产结构,适当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大力发展商业票据业务,通过贴现再贴现等来增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促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趋于对称。坚决抑制不良贷款的上升,一方面是堵,防止银行债权的不正常流失,另一方面更要积极地疏导,研究使不良资产流动和化解的办法。彻底清理和回收各商业银行对绕规模发放的贷款和私设帐外帐造成的不良贷款,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增强商业银行自求资金平衡的能力,如适当调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同时要保持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居民储蓄的稳定增长不滑坡。在逐步增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同时,保持必要的信贷规模控制,使信贷资金在金融宏观调控下活而有序地运转。

第四,加大股票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与股市监管力度,严密监测股市走向,改善股票二级市场的管理办法,积极防范股市风险,有关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券商、新闻媒介要加大股市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证券监管部门要严密监测股市动态,及时引导股市合理走向。严把股票上市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对股票发行计划管理建立更严格的监管和制约机制。要研究和制定防止外资进入股市的有效办法。今后年度股票发行计划由国家计委与国务院证券委联合编制下达后,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证监会共同核定具体发行企业和额度,证监会具体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运作。要严密监视股市动态,加大对市场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对操纵市场行为、透支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第五,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要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少数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与有关证券公司的脱钩。严禁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对于银行用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买卖股票及其他直接投资,通过占用银行联行资金买卖股票和用银行资金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一经查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肃清理、纠正和查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银行业务等违规行为,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六,继续查处各类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和私设帐外帐,加强现金和储账户的管理。对各类金触机构的违规经营和私设帐外帐、谋取个人和团体利益严重的,要严肃查处负责人和经手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银行业务。为了减少现金投放,减少可能引发的违规犯法活动,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提现备案、审批制。严格储蓄帐户管理,尽快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要按照《贷款通则》要求,检查商业银行对异地存贷款备案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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