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建议_农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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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税费改革地区现行农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农业税税率偏高。

现行农业税正税税率为7%,附加率为20%,综合税率为8.4%。这一税率与改革前农业税15.5%的平均税率比较是降低了不少,但是,如果把按土地的常年产量计征的农业税换算为按增加值或商品的流转额来征收,我国现行农业税税率并不低。首先,我国目前耕地生产的增值率平均最高不会超过30%,即使按增值为30%计算,我国农业税按增值额征收的名义税率竟高达28%(8.4%/30%)。这显然要高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这一比较没有考虑我国现行增值税是收入型增值税,尽管如此,两者名义税率相差11%,足以说明问题。其次,我国目前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以此换算后的农产品商品流转税税率也高达21%(8.4%/40%)。这显然要远远高于我国现行营业税税率。即使不考虑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和增值率,现行农业税8.4%的综合税率也高于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或4%的征收率。也就是说,现行农业税8.4%的综合税率表面上看并不很高,但对于商品率只有40%、增值率平均最高不会超过30%、微利甚至亏损的农业生产来讲实际上是偏高的。

(二)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

关于农业税税负,教科书上的“轻税”和“增产不增税”几乎已成教条。认为农业税“轻税”和“增产不增税”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农业税以过去若干年前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和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实际产量的实际负担率都较低。其实不然,首先,我国当前的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农业生产中物质投入急剧增加,农业物耗的大量增加导致了增产农民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因此,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更何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常年产量刚刚根据改革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量进行了调整,最起码近几年“增产”与“减产”应该是并存的。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九五”时期,我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只有2.6%。仅就这一数据本身来看,不仅低于以前的几乎各个时期,而且的确也比我国目前任何税种的名义税率都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实际产量的比例,而不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实际销售额或农业纯收入的比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农产品商品率和纯收入率都不高,当年农业实际产量与实际销售额或纯收入差距都较大,因而,以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农业产量的比率来说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这一数据的说服力并不强。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廖廖无几甚至为负数。这就意味着现行农业税的征收不但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

(三)现行农业税不设起征点和免征额,也不扣除农业成本征税,使城乡居民之间税负不均,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首先,现行农业税不设起征点,而现行增值税对城镇工商业者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有起征点,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有月销售额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一起征点。其次,农业税与适用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工薪收入的免征额800元(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提高到1200元),相当于年收入9600元,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只就超额部分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例如,月工资收入为1300元(800元+500元),相当于年收入15600元的个人,每月只需纳税25元(年纳税3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负担率仅为1.9%。远低于现行农业税8.4%的税负。再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第一级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5%。即使以含劳动力成本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远低于农村居民。

(四)现行农业税内含农业特产税种设置不合理。

首先,现行农业税(广义)分农业税(狭义)和农业特产税两块,“两税”不重复征收,其中,农业特产税以品目繁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一直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部分(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随着农业市场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现行农业“两税”并存,也会因“两税”的频繁调整而增加征管难度和成本。

二、进一步改革我国农业税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改革农业税制应坚持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设计的两大基本原则,合理的税收制度应该体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总的来讲,农业税制的设计也必须以公平和效率两原则为基本标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和农民的纳税能力,笔者以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1.公平原则。农业税制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减除农民不合理负担,均衡城乡居民税负,因此,农业税制改革首先要遵循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农业税制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而且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2.轻税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战略意义重大而劳动生产率低下、收益率也较低,与其他产业相比属于弱质产业;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在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这导致农民竞争力弱,收入水平低,属弱势群体。在这种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之前的一定时期内,农业税制改革必须坚持轻税原则,即在相同收益下,农业的税收负担应轻于工商业,农民的税收负担应轻于城市居民。

3.简便原则。农业税的纳税人量多、面广且分散,课税对象受自条件限制较大,同时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大、难度大。农业税制改革应力求简便易行以降低农业税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这方面,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对农业征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使得农民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各种间接税基本不交,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各种直接税经过七扣八折,所交寥寥的经验值得借鉴。

(二)进一步改革农业税制建议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考虑到远期要统一城乡税制,我们不妨参考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或4%的征收率,分两年(一年降低一个百分点),逐步将农业税正税税率降至5%,附加税保持正税的20%不变,综合税率为6%。6%的综合税率只是一个上限,经济发达、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更低的税率乃至于免征农业税。

2.对农业税设起征点或免征额。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应以每亩计税土地为单位,其数额大小充分考虑常年产量的多少、每亩土地农业生产成本和农民的生计扣除额等要素综合确定。笔者建议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每年亩土地300元左右为宜。

3.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对养殖业等征收农业税。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征管难度,降低税收成本,而且有利于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市场适应性,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实现计税土地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合理确定计税价格,在倡导折实征收的同时允许缴纳实物,折实还是征实可由农民自由选择。

5.建立科学的耕地认定与分级制度,妥善处理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促进农业税地区之间负担公平合理;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按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造成一部分地多农民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减下来。

6.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特困地区可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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