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39例分析建议论文_刘海韵

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39例分析建议论文_刘海韵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丹东 118000)

【摘要】目的:探讨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特点。方法:将2012年1月—2016年12月我院共受理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39例否认犯罪事件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案例的犯罪类型、否认犯罪事件时间、医学诊断、责任能力评定、否认犯罪事件的原因。结果:有61.54%的案例是在归案时承认,但在司法鉴定时否认;医学诊断有79.49%的否认作案者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否认作案的原因58.97%是为了逃避或推诿责任,有38.46%是受到精神类疾病影响。结论:否认作案者有着较为特殊的犯罪学特征。

【关键词】犯罪;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33-0324-02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经常会遭遇翻供情况的出现。实际上,在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即便被鉴定者否认犯罪行为也无法逃避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因此,这一种翻供行为很大概率上是因被鉴定者对犯罪事件本身可能出现了情节遗忘现象,然而绝大多数的情况还是被鉴定者为了逃避或推诿责任而翻供,以及被鉴定者在接受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可能正处于精神类疾病的发病时期,其精神状态可能会受到病情的影响。本文探讨了39例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相关案例资料,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2012年1月—2016年12月我院所受理的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否认犯罪事件39例的案例资料,其中男31例,女8例;年龄21~42岁,平均(31.2±8.6)岁;文化程度:文盲4例,小学14例,中学18例,高中及以上3例;已婚23例,未婚14例,离丧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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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方法

依据所搜集到的案卷资料与鉴定结果,统计入选对象的犯罪类型否认犯罪事件时间、医学诊断、责任能力评定、否认犯罪事件的原因。

2.结果

2.1 犯罪类型

凶杀17例(%43.59),诈骗、盗窃、抢劫7例(17.95%),强奸或强迫妇女卖淫6例(15.38%),故意伤害5例(12.82%),妨碍正常公务4例(10.26%)。

2.2 否认犯罪事件时间

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时承认2例(5.13%);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也否认13例(33.33%);归案时承认,司法鉴定时否认24例(61.54%)。

2.3 医学诊断

经医学诊断显示,本组研究所选取的39例否认作案者其中存在有精神分裂症18例(46.15%),精神发育迟缓4例(10.26%),因颅脑外伤导致人格出现障碍或改变3例(7.69%),无精神病12例(30.77%)。此外,还有2例(5.13%)为诈精神病。

2.4 责任能力评定

经评定结果显示,有18例(46.15%)具备完全责任能力,13例(33.33%)具备部分责任能力,8例(20.51%)为无责任能力者。

2.5 否认犯罪事件的原因

分析39例否认作案者的否认犯罪事件原因,23例(58.97%)对犯罪行为持否认态度,逃避主要责任,甚至推诿责任,多以无精神分裂症或人格障碍者为主。11例(28.21%)因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否认犯罪行为,多以精神分裂症者为主。4例(10.26%)由于处在患病阶段,受到妄想等精神状态影响而否认犯罪行为,多以精神分裂症者为主。1例(2.56%)因发生拘禁性精神障碍而否认犯罪行为。

3.讨论

对犯罪事件的遗忘,与对犯罪行为的否认是两种不同的态度,其主要的区别体现在遗忘为被动否认,而否认则是主动否认。因而要能够正确区分出作案者到底是真正遗忘,还是将遗忘作为了一种逃避或推诿责任的策略。

3.1 否认犯罪的事件时间

依据本组的研究结果显示,有61.54%的案例是在归案时承认,但在司法鉴定时否认。从本质上来看,无论被鉴定者的精神状态怎样,一般其在归案时所交代出的犯罪事实往往是较为可靠的,若所掌握的犯罪证据足够充足,则相应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难度便相对较小;而如果作案者自归案起直至到司法精神鉴定阶段都持否定态度,且所掌握的犯罪证据不足,则势必会导致鉴定难度增大,针对此类状况既能够采取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时与鉴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做出客观性的评价,而不可草率做出责任评定结论[2]。

3.2 否认犯罪的医学诊断

在一般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多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因此否认作案者也主要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本次研究中有占到了38.46%。但本次研究中还有30.77%的无精神病及5.13%的诈精神病也应引起关注。据此表明,在否认作案者当中有很大一部分的人员为没有精神类疾病的抗拒性症状表现,针对此类情况应当仔细予以鉴定,以避免犯罪人员浑水摸鱼,逃避应有的司法惩罚。

3.3 否认犯罪事件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否认作案者否认犯罪行为的原因时,若不是其本人最终交代问题,则很难做到对原因的具体明确,然而还是能够利用对案情特点的分析,以及被鉴定者的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等多方面的参考信息做出综合性的评估、推断[3]。在本组研究中58.97%是为了逃避或推诿责任,这些人员往往都对犯罪事件记忆清晰,且没有精神类疾病情况。其次有38.46%是受到精神类疾病影响,多是由于被鉴定者因精神错乱而不配合检查、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郑育喜,黄志敏,伍时娣,等.138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3(29):19-21.

[2]李禹,梁权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制度设计及相关问题探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3,(143):76-78.

[3]孙洪军,雷桂芳,高展辉,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130例分析[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15,78(2):110-111.

论文作者:刘海韵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7年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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