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各 行 各 业 对 电 能 的 需 求 量 日 益 增 大,各 供 电 企 业 也 越 来 越 重 视 用 电 检 查 管 理,科 学、合 理 的 用 电 检 查 不 仅 可 以 有 效 预 防 各 类 偷 窃 电 现 象,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而 且 还 能 更 好 地 保 障 客 户 安 全 用 电,改 善 供 电 服 务 质 量。文 章 以 供 电 企 业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为 切 入 点,对 供 电 企 业 如 何 有 效 开 展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了 探 讨。
关键词:供 电 企 业;用 电 检 查 管 理;有 效 措 施
用 电 检 查 是 一 项 任 务 繁 重 的 工 作,直 接 面 对 向 广 大 用 户,情 况 也 较 为 复 杂,有 其 特 殊 性。但 只 要 加 以 重 视,有 序 开 展,是 能 抓 出 成 效 的。只 有 把 这 项 工 作 真 实 的 开 展 起 来,才 能 为 企 业 挖 潜 增 效,降 损 增 供,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一、加 强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1.1 加 强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是 安 全 的 保 障
在 供、用 电 这 个 环 节 中,如 果 检 查 工 作 做 不 好,供 电 过 程 或 者 用 电 客 户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乃 至 发 生 安 全 事 故,不 仅 对 供 电 企 业 的 正 常 运 营 产 生 不 良 影 响,甚 至 会 对 人 们 的 生 产 生 活 的 财 产,乃 至 生 命 酿 成 非 常 悲 痛 的 后 果。因 此,加 强 用 电 检 查 的 管 理,是 确 保 安 全 的 必 要 环 节。
1.2 加 强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是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的 前 提
在 供 电 营 销 网 络 中,用 电 检 查 可 以 看 作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售 后 服 务,而 服 务 用 电 客 户 是 供 电 企 业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好 的 优 质 服 务 的 前 提,有 助 于 供 电 企 业 了 解 客 户 需 要,了 解 实 际 用 电 情 况。
二、用 电 检 查 工 作 的 程 序
(1)供 电 企 业 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时,用 电 检 查 员 的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2)执 行 用 电 检 查 任 务 前,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填 写 《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单 》,经 审 核 批 准 后,方 能 赴 用 户 执 行 查 电 任 务。查 电 工 作 终 结 后,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将 《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单 》 交 回 存 档。
(3)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在 执 行 查 电 任 务 时,应 向 被 检 查 的 用 户 出 示 《 用 电 检 查 证 》,用 户 不 得 拒 绝 检 查,并 应 派 员 随 同 配 合 检 查。
(4)经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用 户 的 设 备 状 况,电 工 作 业 行 为、运 行 管 理 等 方 面 有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的,或 者 在 电 力 使 用 上 有 明 显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开 具 《 用 电 检 查 结 果 通 知 书 》 或 《 违 章 用 电、窃 电 通 知 书 》 一 式 两 份,一 份 送 达 用 户 并 由 用 户 代 表 签 收,一 份 存 档 备 查。
(5)现 场 检 查 确 认 有 危 害 供 用 电 安 全 或 扰 乱 供 用 电 秩 序 行 为 的,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按 下 列 规 定,在 现 场 予 以 制 止。拒 绝 接 受 供 电 企 业 按 规 定 处 理 的,可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程 序 停 止 供 电,并 请 求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或 向 司 法 机 关 起 诉,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6)现 场 检 查 确 认 有 窃 电 行 为 的,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中 止 供 电,制 止 其 侵 害,并 按 规 定 追 补 电 费 和 加 收 电 费。拒 绝 接 受 处 理 的,应 报 请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情 节 严 重,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规 定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予 以 治 安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三、供 电 企 业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3.1 主 观 问 题
(1)供 电 企 业 中 的 有 关 部 门 对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足。目 前 有 一 些 供 电 企 业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只 重 视 企 业 的 盈 利 情 况,将 管 理 工 作 的 核 心 放 在 电 力 生 产 营 销 中,认 为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属 于 边 缘 工 作,可 见,企 业 对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不 重 视 程 度。还 有 一 些 供 电 企 业 意 识 到 了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同 时 也 制 定 了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和 制 度,但 是 却 没 有 将 这 些 规 定 和 制 度 落 到 实 处。
(2)对 用 电 检 查 和 监 督 的 分 工 不 明 确。《 电 力 法 》 表 明 电 力 行 业 具 有 政 企 分 开 性,在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权 移 交 之 后,电 力 管 理 部 门 就 是 检 查 行 政 违 法 的 主 体,行 政 执 法 是 主 要 的 查 处 性 质,查 处 的 主 要 措 施 是 补 缴 电 费 及 电 力 罚 款 等,查 处 主 要 是 按 照 《 行 政 处 罚 法 》 和 《 供 用 电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进 行,这 样 的 查 处 带 有 一 定 的 “ 准 行 政 ” 色 彩,因 而 使 得 处 罚 有 一 种 从 轻 化 的 特 征,政 策 宽 松,加 上 处 罚 力 度 不 够,进 而 加 剧 了 窃 电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3.2 客 观 原 因
(1)取 证 工 作 难 度 比 较 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 着 高 新 技 术 的 发 展,窃 电 手 段 也 越 来 越 先 进,很 多 窃 电 行 为 的 隐 蔽 性 都 很 强,对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来 讲,要 有 效 地 惩 罚 这 些 违 章 行 为,就 一 定 要 有 必 要 的 证 据 支 撑,以 此 才 能 规 范 用 电 行 为,但 是 不 法 窃 电 人 员 会 极 力 掩 盖 证 据,再 加 上 某 些 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管 理 中 常 出 现 取 证 不 全 的 情 况 就 剪 线 停 电,进 而 就 增 加 了 取 证 的 难 度。
(2)教 育 培 训 的 力 度 和 内 容 与 当 前 的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需 求 不 相 符。目 前 很 多 学 校 和 培 训 机 构,在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中 都 缺 少 有 力 的 支 持,进 而 使 得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在 具 体 的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中 就 出 现 检 查 程 序 不 规 范、检 查 方 式 不 合 理 等 问 题,这 必 然 就 会 影 响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开 展。
四、供 电 企 业 开 展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措 施
4.1 提 高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用 电 检 查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首 先,用 电 检 查 工 作 应 当 是 一 个 长 期 工 作,只 有 把 用 电 检 查 当 成 长 期 工 作 来 抓,宣 传 用 电 检 查 的 重 要 性,才 能 提 高 企 业 和 客 户 对 它 的 重 视 程 度;其 次,提 高 整 个 社 会 对 用 电 检 查 重 要 性 的 认 识,当 整 个 社 会 都 认 识 到 其 重 要 性,用 电 检 查 工 作 才 能 顺 利 开 展。
4.2 用 电 检 查 程 序 规 范 化
在 进 行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时,必 须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1)必 须 按 要 检 查 的 内 容 填 写 《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单 》,并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赴 用 户 处 执 行 任 务;
(2)现 场 检 查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3)到 用 户 现 场 必 须 出 示 《 用 电 检 查 证 》,并 叫 用 户 派 人 随 同 检 查;
(4)检 查 完 毕,用 户 应 在 《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单 》 上 签 字;
(5)对 有 明 显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向 用 户 开 具 《 用 电 检 查 结 果 通 知 书 》 或 《 违 章 用 电、窃 电 通 知 书 》,要 求 用 户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接 受 处 理;
(6)除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有 窃 电 行 为 的,可 当 场 中 止 供 电 外,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停 限 电。
4.3 供 电 企 业 对 用 电 检 查 进 行 专 业 化 管 理
供 电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专 业 化 和 标 准 化 进 行 管 理,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用 电 检 查 人 员 应 对 客 户 进 行 分 管 责 任,即 指 定 每 个 用 电 检 查 人 员 负 责 一 定 数 量 的 用 电 客 户,对 他 们 的 用 电 情 况 进 行 帮 助、监 督 和 指 导,能 够 很 大 程 度 上 提 高 供 电 企 业 的 工 作 效 率。此 外,制 定 科 学 的 用 电 检 查 的 计 划,可 以 发 挥 其 更 加 全 面 作 用,能 对 用 电 客 户 的 需 求 进 行 充 分 的 考 虑,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资 源 浪 费。供 电 企 业 还 应 该 具 有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的 创 新 意 识,从 检 查、监 督、指 导、服 务 各 环 节 上 寻 找 便 捷 高 效 的 工 作 方 式,以 提 高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的 效 率。
4.4 差 异 化 服 务 是 用 电 检 查 的 一 个 发 展 趋 势
差 异 化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不 同 客 户 的 需 求,采 用 不 同 的 服 务 方 法,从 “ 差 异 ” 上 提 高 效 率。在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供 电 企 业 要 具 有 与 时 俱 进 的 意 识,用 发 展 的 眼 光 做 事 业。目 前 用 电 市 场 的 现 状 是,用 电 客 户 的 数 量 多、情 况 复 杂,用 同 样 的 服 务 方 式 对 待 所 有 的 用 电 客 户,早 已 不 能 满 足 客 户 的 需 求。差 异 化 服 务 能 提 高 供 电 企 业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服 务 水 平,也 能 对 用 电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更 科 学 的 管 理,是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一 个 必 然 趋 势。
小 结
提 高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性,为 供 电 企 业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经 营 环 境,有 利 于 提 高 供 电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对 规 范 用 电 客 户 的 合 理 合 法 用 电 和 保 护 他 们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也 具 有 重 要 意 义。供 电 企 业 应 充 分 认 识 当 前 在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加 强 管 理,对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提 高 找 出 更 多 的 方 法。
参 考 文 献:
[ 1 ] 徐 安 彬.浅 谈 供 电 企 业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的 有 效 办 法 [ J ].中 国 新 技 术 新 产 品,2 0 1 2,1 2,1 0(2 3).
[ 2 ] 林 坚,陈 彬 生.浅 谈 当 前 供 电 企 业 强 化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 J ].中 国 新 技 术 产 品,2 0 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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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周 虹 宏.如 何 加 强 当 前 供 电 企 业 用 电 检 查 的 管 理 工 作 [ J ].科 技 创 业 家.2 0 1 2(1)
[ 5 ] 杨 文 斌.供 电 企 业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措 施 [ J ].科 技 创 新 与 应 用,2 0 1 4(1 8):1 5 0.
论文作者:郭永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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