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不必要的迂回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不必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萨缪尔森是现代西方著名正统经济学家中少数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浓厚兴趣并进行过深入研究的学者之一。1957年,他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工资和利息:对马克思经济模型的现代剖析》一文[1]884,借助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批评。1970年和1971年,他又连续发表《从马克思的“价值”到竞争性“价格”的“转形”:否定和替代的方法》[2]和《理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对马克思的价值和竞争性价格的所谓转形问题的总结》[3]390两篇文章,进一步阐发和拓展了他在1957年所发文章中的思想。这些文章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对理解竞争的资本主义的运行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种“不必要的迂回”。
由于萨缪尔森在现代西方正统经济学中的崇高地位,他的这一看法无论是在西方经济学界,还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都引起了广泛和持续的关注,自此,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过。然而,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很少发现萨缪尔森理论的内在缺陷和“技术”失误。特别可惜的是,来自马克思主义阵营的对萨缪尔森理论的批评之声相对而言要显得更加微弱和不足。实际上,这些批评大部分都是从哲学、历史和社会的角度而非经济学本身。少数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分析也主要是针对萨缪尔森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那些结论,而不是他据以作出这些结论的理论分析本身,更不用说对这些理论模型的技术和细节进行详细的讨论。如张忠任甚至还认为,萨缪尔森的理论本身仍然是正确的,错的只是他对劳动价值论的偏见[4]。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至今仍然缺乏一个对萨缪尔森理论的全面和充分的批评。
一、萨缪尔森:为什么劳动价值论
是不必要的迂回
方程组(1)是萨缪尔森给出的反映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具有规模报酬不变性质的实物关系的体系。
根据上述的实物体系或方程组(1),萨缪尔森进一步研究了与之相应的价格体系和价值体系。不过,在他看来,研究价格与价值的关系的顺序不应当像马克思那样,从价值到价格,而应当倒过来,从价格到价值。“我们必须把马克思关注的重点改变过来,即从市场交换价值而非劳动价值开始讨论,因为它们才是决定人们收入和商品价格的市场的开始(以及结束)之处。”[1]888
3.对劳动价值论的批评。由实物关系(1)、价格体系(2)或(3),以及所谓的价值体系(4),萨缪尔森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总的结论是:对于价格的决定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不必要的迂回。“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提出的劳动价值论显然是一种迂回,是一种对理解竞争的资本主义运行不必要的迂回。”[1]911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点意见。
第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价格的决定并非必要。萨缪尔森的论证逻辑是: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作为研究出发点的应当是价格而非价值。“从逻辑上讲,这一转形是从交换价值到马克思定义的价值——而不是相反!”这是因为,交换价值是牢固地建立在价格体系(2)或(3)的基础之上的,“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则没有发现也存在同样牢固的基础。”[1]890其次,作为研究出发点的价格体系完全可以建立在实物关系而非价值的基础之上。再次,在实物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价格体系可以决定所有的市场价格及相关变量。“方程组(6)—(7)(在本文中是方程组2及其解——引者注)用决定了所有的市场量。”[1]890最后,从价格体系甚至可以“倒推”出相应的价值体系。“利用(8)(在本文中是方程组4——引者注)中隐含的定义,我们于是可以把马克思的所有术语表示为这些同样变量的函数。”[1]890总之,因为所有的价格及相关变量都能用实物关系来表述,故根本用不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第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假定前提并不存在。这是因为,与马克思宣称的完全不同,不同部门的剩余价值率通常不会相等。“可以看到的是,《资本论》第1卷中所设想的不同行业具有相同的剩余价值率,,一般来说并不正确。”[1]888-889例如,根据所谓的价值体系(4)以及萨缪尔森给予其中各项的含义,部门1和部门2的剩余价值率可以分别表示为:
当r≠0时,它不等于相应的劳动比率。
萨缪尔森得出结论:只有当剩余价值或利润等于零,从而,平均利润率为零时,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才会与它们内含的劳动比率相等,而当利润不等于零时,就没有这样的结果,特别是,当利润大于零时,不同商品的相对价格会随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尽管这些商品中内含的劳动数量并不会因此而变化,因为后者只取决于相关的技术系数。萨缪尔森甚至断言:“即使马克思活到写出《资本论》第四卷或第四十卷,他也无法使这个数学障碍变得与他的劳动价值论相关。”[1]888
二、为什么劳动价值论不是不必要的迂回
研究发现,萨缪尔森给出的模型(特别是他的价值体系)存在很多的混乱和错误,因而,他依据该模型提出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责也很难站得住脚。
1.价值对价格的决定是否必要?如前所述,在萨缪尔森看来,用不着借助劳动价值论,只需要根据他提出的所谓实物关系,就可以建立起价格体系,而通过求解价格体系,就可以将所有商品的价格均用技术系数(以及工资和平均利润率)表示出来,并且,由这样的价格体系还可以进一步“倒推”或“逆转形”出相应的价值。
显而易见,萨缪尔森的这些看法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萨缪尔森指责马克思以价值而非价格作为研究的起点是不公正的。实际上,马克思明确说过:“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5]只不过在马克思那里,从对价格的分析深入到价值,仅仅只是研究过程的一个方面,一旦这个方面完成,就需要反过来,从价值推导出价格。马克思曾以对人口的分析为例,生动地描述过研究过程的这两个方面:“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贴近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6]
其次,萨缪尔森的全部推论所赖以成立的基础或出发点,即他的实物关系是不现实的,因为它假定了充分就业;而在马克思那里,失业却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常态”。忽略了这一点,就没有办法正确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萨缪尔森本人也意识到他的这个缺陷。他在一个脚注中说道:“马克思假定,由于存在着‘失业后备军’,实际使用的L总小于可以得到的L。”[1]886
再次,萨缪尔森在其实物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价格体系是不确定的。和萨缪尔森关于实物关系的方程组(1)不同,他关于价格关系的方程组(2)或(3)是“不确定”的,因为其中只有两个方程,但却有四个未知数,即资本品和消费品的价格p1和p2、工资w以及平均利润率r。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变量(包括资本品和消费品的价格)都不能仅仅只用技术系数(以及劳动量)表示出来,因而也就不能最后真正地确定这些变量。例如,由价格体系的解即公式(6)可以看到,无论是资本品的价格还是消费品的价格,都不仅要取决于技术系数,还要取决于劳动的价格即工资w以及平均利润率r。因此,为了确定商品的价格,首先必须确定工资(以及平均利润率)。如果我们将解中的工资消去,则可以得到:
再次,如果假定在萨缪尔森的方程(4)中,价格等于价值、平均利润等于剩余价值,且不同部门的利润率相等,则确实可以推导出他关于不同部门的剩余价值率的公式(5),但该公式却并没有推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恰恰相反,倒不如说它为后者提供了一个“证明”。这是因为,根据公式(5),如果不同部门的利润率相同且都大于0,则只有当时,才有。这意味着,只有当不同部门的资本和劳动的比率相同时,它们的剩余价值率才相等。这个结果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一致的。例如,马克思曾明确说过:在“资本的百分比构成相等,剩余价值率也相等”的情况下,“两个资本的利润率或同一个资本在两个连续的、不同的状态下的利润率……是相等的”[7]81。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两个资本的百分比构成相同且利润率相同,则剩余价值率也相同。
应当承认,马克思确实谈到过不同部门的剩余价值率有趋于相等的倾向。例如他说:“即使工资和工作日,从而剩余价值率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甚至在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投资之间的平均化,会因各种地区性障碍而受到阻挠,可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进步,随着一切经济关系服从于这种生产方式,这种平均化会日益形成。”[7]160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率的平均化只是一种趋势,而非现实;第二,剩余价值率的平均化要“以工人不断地由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而达到平衡为前提”[7]195。换句话说,如果工人在部门之间的转移不完全,则剩余价值率的平均化也就不会完全。考虑到这两点,我们至少可以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实并不依赖于剩余价值率相同这一点。换句话说,不同部门的剩余价值率相同也好,不同也罢,都不能用来判明劳动价值论是否正确。因此,萨缪尔森把不同部门具有相同剩余价值率看作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条件并据此加以指责,理由是不充分的。
3.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与劳动比率是否相等?在价格比率是否等于劳动比率的问题上,明显地表现了萨缪尔森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他没有弄清楚,在利润平均化之前和利润平均化之后,单位商品的价格与生产单位商品时所投入的或消耗的全部劳动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在利润还没有平均化的时候,单位商品的价格才会与生产时投入的全部劳动成比例,从而,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才会等于投入的全部劳动的比率,而在利润已经平均化以后,由于每个部门得到的平均利润(亦即平均剩余价值)通常不再等于他们所创造的个别剩余价值,从而,每一部门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价格通常也不再与生产时投入的全部劳动成比例,或者说,不同部门的商品的价格比率亦将不再等于投入的全部劳动的比率。由于萨缪尔森的方程组(2)或(3)明显地属于利润平均化条件下的价格体系(如其中的代表的就是平均利润率),故由该体系得到的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一般而言并不等于投入的全部劳动比率的结果,实际上并不违反马克思的利润平均化理论,也不能用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应当承认,在讨论利润平均化问题时,马克思犯了一个错误,即他用生产中投入的全部劳动来决定价值,而用得到的或实现的劳动来决定所谓的“生产价格”,结果导致生产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这种不一致,给反对者留下了批评的口实,也给支持者留下了很多的困惑。实际上,根据劳动价值论的“一贯逻辑”,决定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必要劳动通常不等于生产中投入的劳动,而是等于得到的或实现的劳动。如果马克思用得到的或实现的劳动来决定价值,则所有围绕这个问题的批评或困惑都将不复存在。
也许是意识到用利润平均化条件下的价格比率不等于相应的劳动比率来批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确实有不妥之处,萨缪尔森在1971年的文章中进一步讨论了不存在利润平均化时价格比率与劳动比率的关系[3]399。在这篇文章中,萨缪尔森坚持认为,(即使不考虑利润的平均化,也)只有在极其原始和偶然的情况下,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才会等于它们所内含的总的劳动的比率,并为此进行了煞费苦心和非常繁琐(同时也是充满混乱)的论证。下面就以萨缪尔森本人所举的例子来看一下他是如何辩解以及又是如何陷入错误的。
考虑鹿和外套两种产品的生产。其中,生产1单位鹿需耗费1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外套需耗费1单位劳动和1单位海狸,而生产1单位海狸又需耗费2单位劳动。于是,生产1单位外套需耗费的总劳动为1+2=3单位的劳动,其中,1单位是生产外套过程中耗费的直接劳动,2单位是生产外套过程中耗费的间接劳动(即物化劳动,也即生产1单位海狸过程中耗费的直接劳动)。因此,若以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计算的话,鹿和外套的价格分别为:
故萨缪尔森认为,在征收营业税之后,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不再等于它们的劳动比率。他总结说:“由于不同行业的相对的直接劳动比率(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营业税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累积或复合影响,导致不同商品的交换比率不同于由它们内含的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水平。相对来说,那些包含更多‘过去’劳动的商品的价格的上涨会更大。”[3]403
这里,萨缪尔森似乎遭受了“税收幻觉”的困扰:他只看到征收营业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却没有看到它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也会有同样的影响。例如,在征收10%的营业税之后,生产1单位的鹿所需要的直接劳动仍然是1单位,从而,需要的全部劳动也是1单位。但是,生产1单位外套所需要的全部劳动却不再是原来的3个单位,而是要增加到3.2个单位,其中,1个单位是在生产外套时消耗的直接劳动,2.2个单位是在生产外套时消耗的间接劳动——由于对海狸征收10%的营业税,外套的生产者在购买海狸时需支付的劳动不再是原来的2个单位,而是要增加到2.2个单位,或者说,海狸的生产者在出售海狸时的要价不再是原来的2单位劳动,而是要增加到2.2单位的劳动,其中,增加的0.2单位的劳动作为税收被政府拿去。这样,由于对海狸的交易征收10%的营业税,现在生产1单位外套所需要的全部劳动就从原来的(2+1)单位增加到2×(1.1)+1单位。于是,生产1单位外套和鹿的全部劳动的比率为:
总之,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利润平均化之前,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通常总是等于它们内含的劳动比率。这一点不会因为政府税收等因素而改变;而在利润平均化之后,尽管价格比率一般不再等于实际投入的劳动的比率,但却总是等于它们内含的(综合第一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比率,或者说,总是等于得到的或实现的劳动的比率。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果利润为零(如萨缪尔森所强调的),或者,不同部门的资本构成相同(如萨缪尔森所忽略的),价格比率还会等于实际投入的劳动的比率。无论如何,萨缪尔森所说的“只有在剩余价值为零时价格比率与劳动比率才会相等”,并以此来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