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索赔论文

工程建设项目索赔论文

工程建设项目索赔

王丽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 410015)

摘 要: 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十分常见,它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索赔;经济效益

0 引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价格不断走低,利润率几乎趋近于零,而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性又不可预估,施工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环境中如何运营?工程索赔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有变必有赔,有变才有赔。

数据采集具有共性,都是基于表格的数据录入,然后传输到后台数据库以进行下一步利用[4],所不同之处在于录入方式以及传输方式。基于M/S模式的可定制农产品产地环境数据采集系统的设计目标就是针对农业数据采集的共性,把握其不同之处,综合利用服务器端网络开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开发具有可定制功能的、使用手机作为移动终端设备,并通过无线接入网络的方式,实现数据实时采集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数据采集系统。本文所说的数据采集是数据录入阶段的工作,并非是广义上的依靠类似传感器等设备进行的自动化数据采集模式。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1 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因一方未按合同履行造成对方发生经济或者名誉损失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行为[1]。对工程建设项目来说,由于业主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使承包方在项目施工中产生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运用合法途径,通过双方谈判、仲裁或法律起诉,要求业主偿还或补偿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2]。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十分常见,随着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标价格低,项目施工没有利润,为了保证承包商的运营,它也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和员工自愿建立补充养老制度。现实是: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实施较为充分,但建立企业年金的私营企业数量较少,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有几个私营企业会自愿?但我们见到的是与之相对应的公务员的职业年金已经实行,有人戏称:公务员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应发尽发,应缴尽缴;而企业对员工的福利是,能不发就不发,能少缴就少缴。

2 索赔的种类和采取的措施

2.1 索赔的种类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索赔事件发生频繁,索赔的项目也种类繁多,最常见的是工期拖延索赔和工程变更索赔。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时,都会对工期和施工范围进行约定,但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如项目征地协调、设备材料不能按时到货、施工图纸不能及时交付、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等都会导致工期拖延;同样在合同签订时也会对承包范围、设计标准进行约定,但由于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会增加新的施工范围、新的设计标准、新的进度要求。从而引起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等。

2.2 索赔程序

2015年5月4日习近平在与北京大学学子座谈中指出:“我们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根本的还有一个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及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践行,并对其文化的生命力持有的坚定信心。大别山革命老区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坚守信念、胸怀全局、团结一心、勇当前锋”的大别山精神。随着国家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的不断重视,大别山红色文化的弘扬和传承有了新的机遇,而位于大别山区的信阳师范学院在实现红色文化育人上拥有得天独厚的独特优势。

2.3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

(3)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有些施工合同在签订时,对索赔期限有新的约定,或对索赔期限有新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要正确、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所有的索赔均围绕合同展开,承包商要熟悉合同,找准突破点,获得合理的赔偿。

(2)索赔费用的计算应有具体的计算方式,承包方在索赔事件中花费的所有开销及对应的经济补偿应有详细的说明。针对不同索赔事件的特点及相关资料,采取合适的计价办法。如窝工索赔,应计算人工费、机械停滞费、管理费等,明确人员数量、机械数量和窝工天数;工程变更索赔,应计算人工费,设备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各项损失。提供发票和相关证据,合理、合法、合规。

2013 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索赔提起的程序为:①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 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理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d 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 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③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d 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和和工期,并附有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4]

(1)实际损失额的确定。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注意保留发包方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设备到货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改变、往来及函件等经现场监理确认的及与发包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等停、窝工证据,对窝工天数、人工、机械停滞等各项损失及停窝工损失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否则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即便停窝工损失事实双方均认定存在,但如果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监理或发包方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明损失的基础证据的,法院也无法确认具体的数额,索赔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3)索赔报告的证据部分。证据部分是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涉及合同、技术、商务、财务等方面。合同和商务部分决定了能否索赔,财务和技术方面决定了索赔的金额。在提供与索赔事件相关的所有证据资料时尤其要注意各项工程开支的合理性,充分提高证据资料的可信度。如双方加盖公章的来往函件、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设备到货记录等。

3 索赔报告和应注意的事项

3.1 工程项目建设索赔报告[3]

(1)索赔报告的要求。索赔报告是正式文件,是项目竣工结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索赔成功,索赔报告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事实必须客观、清晰,不能估计或进行凭空猜测夸大。根据所参照的合同条款对索赔事件进行深入的论证,责任明确,并详细列出造成的实际损失。

(2)签证手续的完善。发生停窝工或设计变更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签证是否有效,取决于发包人代表意思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签字权限。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与发包人代表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对于停窝工损失进行确定,应注意审查发包人代表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如果发包方代表不具有相应权限,应要求发包人对变更事宜加盖公章确认,如果在于发包人代表协商变更合同同时没有及时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也应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发包人在涉及变更事宜的来往文件上加盖公章确认。

“七五”普法以来,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牵头指导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普法责任,通过执法的过程普及法律法规,通过普法的过程提升执法水平,增强厉行法治、践行法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推进全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4)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承包方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自流,而应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的安置、机械的撤离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承包方应在避免损失扩大的基础上与业主及监理方进行沟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积极索赔,争取尽量得到合理补偿。

3.2 工程项目建设索赔的注意事项[5]

(1)对索赔权进行充分论证。熟悉施工合同,针对合同里的窝工索赔条款,进行分析,对索赔权进行充分论证,没有索赔权的充分论证,即使遭受到巨大的损失,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把握合同里的索赔条款,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以此论证索赔权。如有的业主在承包合同里写明对窝工风险包干,不予补偿。遇此情况就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找到突破点,如工期是否超过合同、窝工的情况是否合同里全包括了、是否政策调整影响等,跳出合同框架,争取补偿。

(2)完全履行合同。首先承包商要按合同履行施工内容,工程建设期间无质量、安全事故,与监理、业主相处融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对索赔问题双方在友好合作的状态下谈好是最好的,双方合作共赢,避免很多麻烦。试想如果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出现质量、安全、管理等履约问题,屡遭业主罚款和投诉,承包方怎么能索赔成功,甚至还有可能遭业主反索赔。

(3)做好公关工作,双方友好解决。业主作为投资方,也希望工程项目顺顺利利的完成,双方合作愉快,做到双赢,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因项目的不确定性,索赔一旦发生,双方要本着互相理解的态度,充分进行沟通,且承包商在阐述自己的索赔要求时,应采取友好的态度,友好的解决工程的索赔争端,争取合理化的私下调解。切忌采用威胁、堵门等极端手段。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索赔现在已成为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索赔的成功与否可以反映出项目管理者水平的高低,也是项目建设能否收益的关键。因此,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并吃透合同条款,加强索赔意识,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各种资料收集工作,保留原始的证据资料,便于后期索赔工作。从而提高项目管理综合水平,保障项目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3]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4]2019 年2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张海燕,张永伟.浅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索赔[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7344(2019)36-0207-02

收稿日期: 2019-08-08

作者简介: 王 丽(1980-),女,汉族,湖南长沙人,经济师,主要从事施工企业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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