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大力发展论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论文,调研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03)12-0072-07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为了顺利实现省委提出的我省比全国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不但要搞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而且要搞好政治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我省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措施,以确保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逐步建立,我省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地位不仅在法律规定中得到明确的体现,而且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了很大的提高。人大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特别是这20年来我省进行了6次县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7次乡镇人大的直接选举,通过参与选举实践,人民群众进一步加深了对人大重要地位的认识。
2、人大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人大代表结构与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省人大进一步完善了办事机构,市县人大机构日趋健全,有效地保证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同时,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并认真实施,使常委会的机关工作进一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代表的结构也得到不断优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断得到强化,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在立法方面,省人大以及有立法权的厦门特区人大,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了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到2002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22部,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在监督方面,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不断有所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0多年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对17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同时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府机构的行政执法以及两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情况,开展了切实的监督。比如,针对“三农”问题,连续三年开展了“百村调查”活动,对农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就农民增收减负、农村税费改革等工作,听取政府及其部门的专项报告,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县人大这些年也积极探索各种监督方式,特别是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开展得比较深入广泛,并收到了明显成效。在履行决定权方面,省人大这几年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抓住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行使决定权。在任免权问题上,注意正确处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不断改进人事任免工作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二)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1、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为各级政协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与此同时,各级政协的领导班子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也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加强,使政协工作的组织保障得到了更好的落实。
2、各级政协组织切实履行其应有职能,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职能不断加强。这首先表现在各级政协组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政协会议和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各项议案,数量逐年递增,质量日益提高。各级政协组织还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织社会各界进行调研、视察和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最近几年共收到提案4068件,被采纳和部分被采纳的有3169件。
3、各级政协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功能,为促进我省的统战工作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我省华侨多,海外关系多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特别是认真做好闽港澳台的经济文化交流,以促进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基层民主建设取得很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扩大基层民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社区建设有序推进,职工民主管理逐步完善,尤其是村民自治蓬勃发展,极大地推进了我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从1984年至今,我省已开展了8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一届比一届规范完善,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受到国家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
1、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及时有力,地方法规比较配套。《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不久,我省就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福建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以后这两个法规又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许多在实践中创造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自治办法,如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实行两个过半、秘密划票等,不断被充实到我省的这两个法规里,而且被全国人大1998年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所吸收。《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我省在认真总结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法规进行了修改,又有不少创新。
2、循序渐进地推进村民自治,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民主能力不断提高。从近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看,换届率高达99%,且村民参与的热情十分高涨,参选率在87%以上。不少村民还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民主权益,通过信访、上访、诉讼等渠道与各种侵权行为作斗争。民主实践锻炼了村民,培育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农村民主实践的发展。
3、村民自治由形式到内容,不断向深入发展,对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前10年,人们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选举上,而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尚不够重视。近几年这种状况有了明显转变,在继续提高村委会选举质量的同时,注重抓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从调查看,各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制定了议事规则,对村里重大事情实行民主决策,其中有70%的村执行得较好;有95%的村委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50%以上的村委会开展过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的工作。
(四)法制建设取得可喜成绩
1、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目前我省的立法数量已跃居全国前列,立法质量更有很大提高,有30项立法项目在全国属于率先立法,有相当一些法规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1987年制定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不仅走在全国前列,而且不少内容和实践经验被国家立法所采纳。
2、政府法制建设日益加强。1998年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明确了全省一段时期内政府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全省政府系统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此外,在规范行政立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也颇有成效。
3、司法行政工作显著进步。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普法依法治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职能作用,这不仅确保了全省的社会政治稳定,而且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也有了显著的进步。
二、当前我省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迄今仍有相当一些人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甚清楚。这种情况不仅在普通老百姓中,就是在党政干部中,甚至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如有的人误将我国的人大与西方国家的议会相提并论,看不到二者本质的区别;有的人则困惑于人大权力法理应然和现实实然之间的差距,并由此误认为人大不过是个摆设;有的人弄不清楚党与人大的关系,或者认为人大是隶属于党委的,或者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使党凌驾于人大之上;有的人对人大的职权有误解,一讲人大决定权,便以为人大对政府大小事都可决定,一讲任免权就认为人大应该包揽干部工作,一讲监督又认为事无巨细人大都可以监督。
2、人大的应有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首先,从立法权看,地方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有的地方性法规质量不高,立法中避免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还不够有力。其次,从决定权看,主要是对“重大问题”界定不清,各地情况不一,理解也不一,虽然我省制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很难操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党委、政府一些领导人这方面的意识比较欠缺,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习惯于自己说了算或先说了算,不善于将党委政府的决策转化为人大的决定,造成人大的被动决策;另一方面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同志本身有畏难情绪,担心吃不准,也怕担责任。此外,从目前人大组成人员的结构素质看,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能力也确实较弱。再次,从监督权看,一是依然存在不敢监督的问题,怕惹麻烦,怕得罪人,怕影响关系。二是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方法欠当。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人大往往分不清人大监督与党纪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的关系,因而造成该监督的不监督,不该监督的却去监督。最后,从任免权看,一是一些地方人大还不能很好地认清和处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行使任免权的关系;二是对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不了解,又没有能力了解,这就使人大对党委推荐的干部拟任人选,不敢或难以行使否决权。
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规、制度尚不够完善。这突出表现在关于人大职权的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有关人大职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程序、手段,迄今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至今监督法还未出台。再如我省这几年各级人大都开展了评议活动,但相关的评议工作法规却尚未制定。
4、人大常委会的构成、人大代表的结构与素质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提高。一是常委会成员的构成不够理想,年龄多数偏大,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太合理,代表性不够广泛,党员和政府领导的比例偏大;三是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素质偏低。这主要是因为人大代表多为指选,没有通过正常的竞争,他们中的不少人代表意识、参政议政能力都比较弱,更有一些代表知识老化,法律知识欠缺,很难切实履行职权。
(二)在多党合作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少数领导干部对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然认识不足。一些同志仅仅把人民政协当作统一战线组织来看待,只讲发挥人民政协的统一战线功能,却忽视了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
2、一些地方党委对如何有效地开展政协工作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地方党委虽然对政协工作做了专门的制度性安排,但具体的操作规范还比较缺乏。对哪些事项应该协商,什么时间进行协商,怎样协商,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协商的随意性较大,使当地的人民政协很难切实履行自己的应有职能。
3、政协委员的产生程序和人员构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三)在基层民主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我省村民自治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发展不平衡。从整体水平看,先进村和落后村差距很大;从群众参与热情看,经济发达村和经济落后村很不一样;从村民自治“四个民主”落实的情况看也不平衡,民主选举显然优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较复杂,但主要是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和工作方法问题。从目前的实际看,我省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对农村民主建设还存在着某些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有些乡村干部认为,中国大多数农村群众封建意识浓、文化水平低,愚昧落后,既不懂得搞民主,也不乐于搞民主,因而现在就搞村民自治太早太快,不合时宜。有的人更把民主看成是泊来品,甚至认为民主是资本主义的东西,错误地指责村民自治有悖我国国情。据我省乡镇领导问卷调查显示,34.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村民自治搞快了,应该缓行。
2、乡镇与村的关系、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三分之一的乡镇干部仍然习惯于过去乡镇对村的领导方式,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村两委关系僵硬。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体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认识上的问题。从体制制度上看,目前乡镇的压力型体制和工作任务客观上造成乡村关系难以理顺,领导和指导的关系容易错位;而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职责权限的规定也不具体,在实践上容易形成谁强谁说了算的局面,村支部干预代行村委会职权以及村委会超越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认识上看,一些乡镇干部担心村民自治会削弱党的领导,使农村无法控制,工作不好做。而不少村委会干部认为自己是群众选出来的,只对村民负责,拒绝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少村支部则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具体领导,核心在于谁说了算,因此不愿意向村委会交权。
3、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一是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抽象,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有些法规不符合实际或有漏洞,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如选民资格的确定,候选人资格的认定,等等。三是法律责任不明确,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缺乏力度。如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手段扰乱破坏村委会选举工作,妨碍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的当事者,现行法律法规的惩罚规定不明确,使许多违法行为难以得到甚至无法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和纠正。在2000年的换届选举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接到农村群众申诉、举报村委会选举违法违规的来电、来信、来访共计10645人次,但许多都由于无法可依,只好不了了之。
4、村民自治的质量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10多年的建设,我省100%的村建立了村委会,但是应该承认目前我们的村民自治,与人们所期望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差更远。从调查的情况看,一是村委会的功能作用发挥不理想。在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村级经济,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方面,大多数村委会做得不好;在如何加强对村民的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办法措施也不够有力;此外,从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看,有些村委会也不很得力。二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许多村不够落实。相当一些村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健全,或有形式而无内容,重要事情仍然是村干部说了算,而且民主管理也不到位;在民主监督方面,这些年虽然各村都设了村务公开栏,但多数村没有成立理财小组,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的制度、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也不够健全。
5、一些村干部的思想、知识、能力还不能很好适应要求。尽管这些年村干部的总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新形势下搞好农村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新选上的村干部,他们身上固然有不少优点,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等方面的认识,以及法律知识往往比较欠缺,领导能力、管理水平更亟待提高。有些村干部的思想意识、道德境界也不高。此外,许多村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差,加之其他一些原因,村财十分薄弱,使得村干部信心不足,工作难以开展。
(四)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从总体上看,法律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还不能很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首先,一些立法者的法律素质尚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对法律的应知应会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还不具备参与立法的应有要求,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其次,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尚存在较大差距。他们中的部分人特别是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还相当淡薄,即使在中高级领导者中,也有不少法律意识缺乏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破坏法制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还很严重;再次,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仍然比较低下。他们中许多人还不知法、不懂法,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特别是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观念淡薄、自觉性较差。
2、政法体制不顺,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党的监督过于原则,人大监督缺乏力度,致使个别政法机关、少数政法人员产生特权观念,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党的纪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其次,法院改革中涉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审判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再次,缺乏保护公民平等权利的必要措施;第四,现行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在财务方面受制于同级财政部门,在人事编制方面受制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从而成为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受利益驱动,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徇私卖法、贪赃枉法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3、政法队伍和政法机关自身建设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几年政法队伍人数增长过快,其中有些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本素质的培训,业务水平偏低,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一些法官、检察官不能完全适应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由于思想教育薄弱,放松政治思想学习和专业素质训练,部分政法干警公仆意识较差,执法观念不强,纪律作风松弛,少数干警作风霸道,态度粗暴,执法犯法。
三、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一)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引导带动人民民主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居领导核心地位,党内民主化程度对国家政治生活民主程度具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从调查看,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还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党内民主的引导示范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党内民主不发展,民主制度不健全,人民民主就很难发展。因此,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有机统一”的制度、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引导促进人民民主发展。当前要重点完善以下几个制度。一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实现由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到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实质性选举的转变;二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代会及代表对党委及其部门成员的监督;三是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四是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此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力的具体制度,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提高各级党委运用民主、依法执政的水平。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通过宣传使我省广大干部、群众清楚地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以利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应该而且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有分析地大胆借鉴吸取,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西方的多党制、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既有悖于社会主义性质,也不符合我国的实情,绝不能照搬照套,否则将国无宁日、民无宁日。这是我们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前提。
2、不断深化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科学认识,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相互关系。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离开了党的领导和支持,人大就做不好工作,更谈不上发展。因此,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而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所以,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进一步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从目前我省的实际来看,各级党委和人大的关系能否合理协调,基本上依赖于党委书记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以及其本人的民主法制素质。这显然不够也不可靠。因此,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应着重于制度建设,更加明确地严格规范党委和人大的法理关系。这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3、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应抓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和修订我省人大制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策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正在草拟中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评议工作的规定(草案)》,并进而制定出与这两个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以解决其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第二,进一步完善人大的会议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等,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克服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第三,进一步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实专门委员会力量,明确其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发挥它的功能;第四,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它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现实的需要和可能看,省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应当把立法和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努力有所突破、有所作为;县(市)级人大以及乡镇人大则应把重点放在监督上。在监督法出台前,我省应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监督权的原则规定,尽快制定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人大监督法规,使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
4、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优化和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构成和人大代表的结构与素质。第一,要适当扩大常委会规模,增强其代表基础,并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人员比例,使专职委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同时注意老中青的合理分布构成,尤其要重视吸收年轻同志进入人大常委会工作;第二,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思想理论的学习和专业素质的训练,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思想敏锐、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人大干部队伍;第三,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人大代表都深刻地认识到,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待遇,更重要的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责;第四,要改进人大代表产生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加大人大代表竞选力度,真正做到把群众信得过又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为人大代表。同时注意增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吸收更多的与基层民众、各界人员有直接联系并具备代表素质的基层领导和各界群众代表进入人大。这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是极其重要的。
5、进一步落实保障人大代表有效行使职权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应有作用。第一,要深入贯彻落实《代表法》,保障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三,要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职权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第四,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提案,做好跟踪落实、反馈和复查工作;第五,要拓宽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的渠道,改进代表视察方式,增强视察实效;第六,要督促代表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第七,要建立人大代表考核制度,逐步从制度、机制上使人大代表工作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
(三)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协职能作用
1、加强有关宣传的广度和力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人民政协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使我省广大干部、群众清楚地认识到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和组织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2、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真诚地欢迎民主党派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首先就必须有欢迎民主党派监督的态度,虚心接受民主党派的批评、帮助,这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
3、改进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和人员的构成,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克服提名安排过分强调平衡、照顾和安抚的现象,增加所代表界别人士参与推荐的程序,接通委员与界别联系的纽带,强化委员与社会的联系。此外,要及时把新兴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吸纳入各级政协,以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广泛联系群众、当好群众代言人和社会沟通桥梁的作用。
(四)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民主建设
1、切实把基层民主建设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促进我省村民自治再上新的水平。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在农村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历史经验表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农村才能稳定,农村经济才能健康发展。要围绕“四个民主”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做村民自治的促进派,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力度,把搞好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扎扎实实地抓好。这是解决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关键所在;二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在选举中要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农民群众的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今年我省在部分农村开展的“海选”试点,效果不错,受到群众欢迎。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加以推广;三是要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作用,提高村治水平。要抓好制度落实,同时要在机制上使村干部工作既有压力,也有动力,激励村干部做好工作,多做贡献;四是要继续完善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评议村干部制度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同时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监督作用。
2、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搞好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从制度上理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首先,要正确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村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针对目前一些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党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又比较原则的情况,除在认识上弄清楚二者的关系外,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一些细化,明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使其有所遵循。同时提倡把村党支部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成员。其次,要正确理解把握党的领导的实质,克服目前我省一些乡镇干部和村支部委员担心村民自治会削弱党的领导的错误认识。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搞好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但对坚持党的领导也要有正确的理解,我们党一再强调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对农村党组织来说,与村委会一道齐心协力认真贯彻实行《村委会组织法》,推进村民自治,保证和支持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其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更何况《村委会组织法》也正是党的主张的国家意志化。
3、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法规,促进农村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一要继续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颁布的两个相关法规,同时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认真总结这几年各地创造的成功经验,对村民自治的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二要认真总结我省依法治村的好典型,大力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三要加强研究有利于调动村干部积极性,鼓励他们搞好工作的制度、办法,并逐步以法规、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促进村干部努力做好工作,争优创先。
4、进一步深化农村的各项体制改革,为村民自治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从目前看,一是要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的步伐,尽快转变乡镇的领导方式。二是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民主建设与经济建设密不可分,农村经济搞好了,村民自治才有可靠的基础。当前要特别做好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切实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减轻村委会的工作负担,从而保证村委会有更多的精力去抓好生产,抓好村的工作。三是要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5、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各方面素质的途径。要把教育农村干部,提高农民素质作为一项战略性的工作来抓。
(五)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法制建设
1、改革和完善政法体制。首先,要严格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克服目前存在的互相配合不太密切、互相制约比较薄弱,党的监督过于原则、人大监督缺乏力度的现象;其次,要抓紧解决法院改革中涉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审判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规律,健全完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检务保障机制,切实加强监督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大对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再次,要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缺乏保护公民平等权利必要措施的状况,切实保证在诉讼活动中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最后,要逐步改革现行司法机制中存在的司法机关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受制于同级财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弊端,切实解决司法机关包袱过重,行政事务缠身的问题。
2、加强政法队伍和政法机关的自身建设。首先要严格教育,提高素质。其次要从严治长,强化责任。队伍建设,关键是领导班子的建设。要强化领导干部抓队伍建设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队伍建设和公正执法工作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那些对队伍建设缺乏责任心、工作打不开局面、甘当老好人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再次,健全制度,严格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管理力度,建立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和渎职犯罪,切实改变一些政法机关目前存在的管理松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最后,严格监督,加强防范。要实行执法公开制度,积极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进一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
收稿日期:20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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