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根本利益论文,阶层论文,社会阶层论文,与其他论文,新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2)06-0533-04
继2001年“七一”讲话之后,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指出,包括私营企业 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 被吸收进党的组织中来。明确地把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作为 党的群众基础,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进党的组织,是党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重 大创新和发展。[1]这一理论创新的客观依据就是:在我国现阶段,新社会阶层与其他 社会阶级和阶层在根本利益上是相互一致的,而不是互相对立与排斥的。
一、新社会阶层是实现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
中国共产党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就是把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与现实条件结合起来,根 据具体历史时期社会的需要来确立自己的奋斗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每一具体历 史阶段的基本纲领,把基本纲领与最高纲领统一起来,寓最高纲领于基本纲领之中,通 过一系列基本纲领来达到实现最高纲领的目的。为此,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确 立了民主革命的基本纲领,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民族民主革命,并最终取得了胜利,为向 共产主义制度的前进奠定了基本的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己几十年建设的经验与教 训,克服了原来急于进入共产主义的错误观念,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确立 了在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即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一基本纲领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社 会发展理论为指导来进行的,它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解决中国人民急需解决的经 济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问题,但又是以共产主义为前进方向的,是为将来共产 主义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条件。
新社会阶层是实现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实现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 必要条件。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公有 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 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要实现基本纲领的这些内容,就必然要 产生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 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没有新社会阶层的产 生和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不可能最终建立和形成,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就不可 能实现,新社会阶层的产生和存在服务于和服从于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初级阶段的 基本纲领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已经被证明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是向 共产主义前进不可超越的一个必经阶段和步骤。因此,新社会阶层是创造共产主义的实 现条件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在根本上与无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是相互一致而 不是相互排斥和对立的。
二、新社会阶层与其它社会阶层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利益是一致的
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不仅表现在现阶段共同目标 与党的最高纲领的辩证统一关系之中,而且表现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之中。新社会阶层中 的相当一部分是私营企业主、有的是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这些企业是通过雇佣工人来 实现其利益的。用传统的观点抽象地看,这些企业剥削工人,在利益上与工人阶级是对 立的。这种观点所强调和反映的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没有看到除了对立的方面外,更主 要的是工人与私营、外资企业在利益上的一致和统一。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 十分低下,国家财力十分有限,很多事业国家无力去投资兴办,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十 分有限。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私营企业的兴办,在增强社会投资能力,提供就业机会 等方面起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今天,在私营、外资企业就业的人员已经多达数千万。没 有外资、私营企业的兴办,没有新社会阶层的出现,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不可能提供这么 多的就业机会。在今天,假如使外资、私营企业都停办,没有其它途径能够提供这些就 业机会,在这些企业工作的数以千万计的工人,他们的利益不会有其它途径得到实现。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千万计的新增劳动力需要就业上岗,仅靠国家 投资来增加就业机会根本就不可能解决问题。
再具体一些看,在南方和沿海私营、外资企业打工的许多工人来自内地的农村,他们 在家乡都有田可耕,有地可种,但他们要不远千里跑到外资、私营企业去当工人,是因 为这样做可以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有助于他们经济状况的改善。这说明,即使在外资 、私营企业的具体经济关系中,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也有着利益上的一致性。如 果没有外资、私营企业的存在,其他社会阶层中的许多人就会减少很多增加经济收入、 改善经济状况的途径与机会。一些恪守传统观念的人,动辄以工人阶级与私营企业主的 利益是根本对立的,私营企业主剥削工人,工人的贫困都是因为受了“剥削”,从而时 刻都应把他们当作敌人看待。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忽略了新社会阶层与其它社 会阶层一致性的一面。在没有这些新社会阶层出现的改革开放之前,在私营、外资企业 打工的这数以千万计的工人,他们的利益体现在那里,他们又富裕到了什么程度?现在 内地的许多农村和偏远山区,没有或很少有外资、私营企业,但那里还是处于贫困状态 ,其原因又归之于谁呢?江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要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 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在工人与私营企业主的关系问题上,必须从一味 地只看到其矛盾和对立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不应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谈论劳资对 立的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假如没有外资、私营等类型企业的存在,与这些企业有联系 的数以百万计、千万计的工人的经济状况不是会更好些,而是会更差些。中国改革开放 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指出:“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 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 。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 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 打开市场。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 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2](P373)这些论述虽然直接讲的是外 资企业与社会主义、工人的关系问题,但它在实质上也说明了今天的新社会阶层与其它 社会阶级和阶层不存在根本上的利益对立和冲突。
三、新社会阶层在本质上是社会机会均等性和历史进步的表现
具有开放性是新社会阶层的显著特点之一。开放性就是新社会阶层并不是一个封闭的 系统,不是像奴隶社会或者封建社会时期的世袭等级、特权阶级那样,通过法律等方式 硬性规定只能由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其身份和地位,其具体构成成员是可以而且是经 常变化的。今天属于新社会阶层中的很多人昨天或前天都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员工 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技人员,明天或者后天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可能转换到其它 社会阶层的行列。比如,今天在外企私企从事管理或其它工作的人员,明天后天有可能 到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今天的自由职业者,明天后天也有可能受聘于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从事某种工作。反过来,今天在国有企业单位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明天或后 天也完全有可能成为私营业主、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或受聘于外资企业。因此,从 本质上来看,新社会阶层是社会机会的一种表现,它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提供了相等的机 会,开放性孕含着社会机会的均等性。
机会均等性,就是新社会阶层的身份和地位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没有家庭出身、户籍 地点不同带来的歧视和限制,也不由某种权力机关来决定谁能够或者不能够成为其中的 一分子,而是由社会成员的自身能力、素质和对机遇的把握来决定,每个社会成员都具 有转换成新社会阶层分子的可能性。新社会阶层中今天的构成分子,曾经与其他社会阶 层的成员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他们中许多人的前身是工人、农民、教师、科研人员,是 他们凭籍自身能力和条件,转换成了今天的身份。在今天,仍然不断地有其它社会阶层 的成员通过自身的努力转换到新社会阶层中来。因此,机会均等性又包含着竞争性。竞 争性对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激发人们释放出潜在的能量去努力改变自 己的经济、文化状况和命运,从而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诚然,在现实中,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进行这种转换,且由于新社会阶层在收入和 财富占有上与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其部分构成分子存在违背经济规 则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他们与其它社会阶级和阶层有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影响 和改变他们所反映的社会机会的开放性和均等性。他们与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犹如体育 运动中优胜者与一般运动员的关系。体育运动的实际结果只有一部分人获得冠亚军和取 得比较前列的名次,成为优胜者;也可能有人会为了获取名次而服用兴奋剂或违禁药, 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体育运动本身的开放性和其机会的均等性。实际结果不同,是因为运 动员自身技能等条件的差别,部分人的违规行为是规范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情况都 不能改变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也不能改变其对整个体育事业的推动作用。同样的道理 ,新社会阶层作为社会机会均等性的表现,对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是其本质和主流 。
新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的建设力量,将他们纳入党的群众基础,并且要把其中的优秀 分子吸收进党的组织,不仅因为这些阶层所从事的各项具体经济、社会活动对社会主义 建设起着巨大的直接作用,而且还因为他们的存在本身显示着社会机会的开放和均等。 新社会阶层所表现的社会机会开放和均等,是他们可以作为党的群众基础重要的客观依 据。一些人受某些过时观念的影响,总是把新社会阶层看成社会异己力量,只看到他们 与其他社会阶层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对其责难、非议多于肯定。这是没有对其进行实 事求是分析的结果。在我国现有的发展水平下,新社会阶层的存在,既是社会机会开放 性、均等性的表现,也是社会活力和生气的表现。比起没有新社会阶层存在的时代,一 切社会生存资源、生存机会、发展机会都由权力机关控制,谁能获取这些资源和机会必 须由权力机关来分配和认可,是千百倍的历史进步。看过电影《人生》的人肯定还记得 其中的主角高加林,他如果不是生活在社会生存资源和发展机会被高度控制和垄断的年 代,他就不会是的悲剧的结局。今天,一定有千千万万个当年的高加林凭籍自己的智慧 和能力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历史终于有了它最基本的公正——社会机会对整个社会成员 的开放和均等。既然新社会阶层在本质上是社会机会的表现,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均等的 机会成为其中的组成分子,因此,它也就不存在与其他社会阶层在根本上的对立。
四、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的矛盾是可以调节的
无须否认,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现实差异和矛盾。 如国有、集体企业与外资、私营企业在市场方面的矛盾;部分个体业主、私营企业用超 经济手段剥削工人,即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员工工资,不进行劳保安全投入,致使员工 在有毒有害或危险条件下作业等。但是这些矛盾是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调节手段 来解决的。因为:第一,从总体上看,新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属于人民的范 畴,他们与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矛盾,如前所述并不是在根本利益上对立的矛盾。类 似的矛盾,在其他社会阶级、阶层之间也有。如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有与 集体企业之间也有在市场方面的矛盾;国有和集体企业与其工人之间也有在利益方面的 矛盾。这些矛盾通过政治法律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解决。同样地,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 阶层之间的矛盾,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来解决。第二,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级和 阶层的矛盾只是其次要方面,利益上的一致性是其主导方面。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他 们必须接受法律等手段来调节双方的关系。因为,不管任何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节,都 意味着减少实现其利益的机会。例如,私营企业主如果不接受调节,他的企业又要存在 ,那就意味着违法生产和经营。这样一来,他的企业就不可能真正存在下去,他因此也 就失去了通过兴办企业来获取利益的机会。从外企、私企劳动者阶层来说,如果他不接 受调节,可以不到这类企业去工作,但那也就失去了通过这一途径来增加收入,改变经 济状况的机会。事实上,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之 间的矛盾,主要的不是因为他们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正常经济行为,而 是因为其违背市场规则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超经济行为。超经济行为只是正常经济行为的 衍生物,不是其经济行为的主要部分。因此,它不占主导地位,即使这方面的矛盾,也 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思想引导等方式来解决。第三,我党在历史上有过类似的经验。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曾创造性地提出了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条件下,用调节 方式来解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问题。[3](P983)这一思想在今天对我们处 理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有重大参考和借鉴作用。由于这几方面的理由 ,可以非常肯定地说,通过不同的调节方式能够不断地解决和消除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 会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矛盾,使它们在根本利益上保持一致和统一。
收稿日期:20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