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情报系统管理的政策与法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报论文,政策论文,法律论文,国家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社科情报系统管理与政策法律的关系
国家社科情报系统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策法律的管理。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所谓法律,则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1] 国家社科情报系统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各种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但最基本的调控手段是政策法律,尤其是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因为完备的信息政策、法律是社科情报系统管理的基本准则。
2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从本质上讲,信息政策代表的是政治组织的利益和意志, 不具备强制力的属性,而信息法律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属性。
(2)从性质上讲,信息政策是一种行政手段, 信息法律是一种法律手段[2]。
(3)从作用范围上讲, 信息法律的问题对象通常比信息政策更基本、更普遍、时效更长、更稳定。而信息政策一般随国家的发展目标,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和条件的改变,并且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而具有波动性和针对性,政策的对象范围和有效时间范围比信息法律要小,更带有阶段性和灵活性。
(4)从可操作性上讲,信息政策仅仅是一个总的指南或准则, 其非强制性决定了在具体操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而信息法律比信息政策的可操作性强,信息法律不仅能调整社会关系,而且能合理、准确地规定信息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信息法律部门有相应的机构、人员、设施来实施信息法律条款的各项规定。
然而,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1)信息政策对信息立法有指导作用。 信息政策要对一切社会信息活动进行指导,信息立法作为社会信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离不开信息政策指导。
(2)信息法律是信息政策的升华。 一项信息政策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证明了其正确性和有效性,可以加以规范化和定型化,即形成信息法律。因此,政策是法律的基础。
(3)科学合理的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律的制约与调节。 首先,信息法律条文应规定信息政策的制定机构和过程,使信息政策制定程序法律化;其次,信息政策可能造成的负效应应当得到信息法律的控制,并具体体现在信息法律的有关条文中;再次,只有借助信息法律,信息政策才能真正得到贯彻与实施[3]。
3 我国社科信息政策的若干问题研究
3.1 社科信息政策的范畴与层次
我国社科情报系统从属于国家情报系统。如果从逻辑上推论,“信息政策”和“社科信息政策”是全体与部分的关系。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社科信息政策应该是国家信息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社科信息政策的许多条款是国家信息政策的具体化和专门化,它与国家信息政策应是高度一致的。
社科情报事业服务于社会科学研究,因此社科信息政策又可作为社会科学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对社科信息政策有着制约力。
由此可见,社科信息政策可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大范畴,从概念上区分为:①作为信息政策组成部分的社科信息政策;②作为社科政策组成部分的社科信息政策。其关系如图1所示[4]。
图1 社科信息政策的二种范畴
社科情报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社科信息政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社科院系统的信息政策。这种社科信息政策对各社科院所属图书馆、情报所或文献情报中心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②社科情报大行业的信息政策。这种政策对所有从事社科情报服务的机构均起作用。③与其他行业有关的社科信息政策。这种政策不但管理社科情报事业,也管理其他有关事业,如国家信息政策、国家社科政策等。
目前制定我国社科信息政策的当务之急,显然应该是第二种。第一种社科信息政策不能对全国各类行政部门的社科情报工作进行宏观协调,不能保证开发信息资源的有效进行。第三种信息政策作用虽大,但社科情报事业的决策者没有权力制定这类政策。只有第二种政策,也即对整个社科情报行业起宏观控制与协调作用的政策,才是社科情报系统的决策者通过努力可以制定出来,并能有效改观社科情报系统运行状态的政策。[5]因此,以下我们主要从第二种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
3.2 制定社科信息政策的基本原则
(1)树立用户第一的观念。国外制定信息政策时, 坚持用户是国家信息政策最终的评价者的基本原则。我国社科情报系统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状态,较少从用户需求出发,生产出来的社科信息产品难以满足广大用户不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虽已日益关注用户问题,但还没有提到据此来建立社科信息政策运行机制的高度。因此,制定社科信息政策时,要突出需求导向,把社科情报用户研究及培训作为重要研究内容。
(2)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国家信息政策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社会信息意识与社会能力之间的动态平衡,促进社会信息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不同国家的信息政策所关心的问题是不同的。相对发达国家更关心信息自由、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发展中国家更关心信息主权、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分布流通。就我国社科情报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国家社科情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社科信息资源的合理布局与充分利用等问题。
(3)重视社会背景因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 发展战略及总体指导思想,是政策环境中的目标背景,也是制定国家社科信息政策的基本依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社科政策、社会政策和其他信息政策(如科技信息政策)以及信息法律,是政策环境中的政策背景,在确立社科信息政策中应该保证与之协调一致和兼容。此外,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文化传统、科技发展、社科信息资源和信息基础设施状况和社会的社科信息能力,也是制定社科信息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的背景因素。在制定我国社科信息政策时,还要考虑信息环境的国际性趋势,注意与国外社科信息政策的“接轨”。
(4)注意社科情报事业发展的规律性和连续性。 我国社科情报事业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制定社科信息政策时要对我国现阶段丰富的社科情报实践经验进行科学的概括和总结,从中找出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以指导实践。尽管社科情报事业发展的各个阶段重点有所不同,呈现出阶段性,但社科情报事业的每一步进展都离不开原有基础,其发展具有明显的连续性特征。社科信息政策作为一定历史时期内确定用于指导社科情报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本身也必然要求具备连续性,否则,不利于社科情报事业的发展。此外,对各国制定社科信息政策中的有益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总结,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3.3 社科信息政策的内容体系
社科信息政策中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两部分内容,总政策主要包括政策目标、系统结构和管理体制,具体政策则由若干具体政策条款组成。下面分别表述。
(1)政策目标。 国家社科信息政策的首要内容就是阐明其政策目标,为社科情报事业的发展指明方向、规定战略重点和方针任务。根据制定社科信息政策的基本原则,可以将我国社科情报事业到2010年的政策目标确定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科情报系统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与国家科技情报系统协调发展的,功能社会化,服务专门化,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部分社科情报工作产业化,投入产出高效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对社科情报全面需求的多元一体化的社科情报系统。
(2)系统结构。 国家社科情报系统应包括如下诸方面的情报机构和力量:各级社科情报职能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各级社科情报事业机构;各类社科情报网络;从事社科情报活动的文献情报中心、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数据中心、咨询机构、政策研究室、情报出版物编辑部、学会、设有社科情报事业的教育机构与培训机构以及国营、集体、私营的社科情报产业组织等;从事社科情报活动的社会力量,如兼职社科情报员、离退休社科研究人员、兼职翻译人员和个体图书信息户等;社科情报用户[6]。
(3)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社科情报体制是在过多的纵向组织行政干预情况下形成的,效益低下,无法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社科情报事业的新要求,应该通过社科情报政策的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为实现社科信息政策目标,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国家社科情报职能管理机构和完善政策法规,来加强国家对社科情报事业的统一规划和集中领导,另一方面要减少对社科情报机构的直接管理,打破部门所有制和条块分割局面,拓宽社科情报机构服务领域,使之成为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7]。 对具体的社科情报机构而言,信息政策可从三个方面促进这一改革:第一,促进部门所有制情报机构向社会化情报机构过渡。第二,促进“小而全,大而全”式的情报机构向专业化分工过渡。第三,促进公益型机构向企业化或半企业化机构过渡[8]。
(4)具体政策条款,内容可以包括12个方面。第一, 国家社科情报系统的建立与完善。第二,社科情报用户研究和教育。第三,社科文献资源配置与利用。第四,社科情报产品。第五,社科情报服务。第六,社科情报产业。第七,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第八,社科情报投资。第九,国际交流与协作。第十,社科情报理论研究。第十一,社科情报队伍和教育。第十二,社科情报管理工作。
4 我国社科信息法制建设的初步思考
4.1 信息立法与社科信息法制建设
社科信息政策只有和社科信息法律相配合,才能相辅相成,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近年来,在国家各类信息政策颁布的同时,一系列信息行政法规也随之出台。如1986年国家科委科技信息司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情报法规汇编》,收录了各类情报(信息)行政法规80多种;又如1987年9月5日六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们企盼已久的《图书馆法》现已进入前期调研阶段,这些为将来的信息宏观立法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我国信息法制建设存在着很不平衡的状况,急待解决。首先是科技信息法规较受重视,而社科信息法规十分薄弱,这与缺少必要的、整体的信息法律有一定关系。其次,分散的、政出多头的行政法规较多,集中全面的、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相当少,甚至缺乏。如在社科情报领域,虽然1986年中国社科情报学会成立时通过了一部对社科情报各系统均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社会科学情报系统工作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但由于这只是民间团体的试行条例,亦不是硬性规定,更不具有法规的约束力,所以至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执行。我们认为,配合国家社科信息政策的制定,积极研究制定《社会科学信息法》势在必行。
《条例》只是社科信息学会民间团体制定的试行章程,与权力机构制定的行动准则的政策相去甚远。何况作为制定政策标准还存在明显的缺陷:(1)缺乏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2)没有规定社科情报机构的性质和类型;(3)没有规定社科情报事业的发展方针、 目标和管理体制;(4)没有规定国家对社科情报事业的政策、责任和任务;(5)没有规定社科情报用户的权力和义务;(6 )没有规定社科情报机构的权力,对社科情报机构的义务表达不清楚;(7 )缺乏社科文献资源配置与开发的规定;(8)缺乏社科情报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设施配备等规定;(9)缺乏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有关规定。因此, 《条例》不具备作为《社会科学信息法》的基础,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4.2 我国《社会科学信息法》的基本内容
(1)关于总则:基本概念的界定,如社科情报机构、 社科情报事业、社会科学情报、社科情报用户等;社科情报机构的性质、职能和类型;社科情报事业的发展方针、目标和管理体制。
(2 )关于社科情报用户的权利与义务:用户利用公共社科情报及其服务的权利,用户依法利用政府社科情报及其服务的权利;用户参与社科情报机构活动的权利;用户的各种义务,如用户应遵守社科情报机构利用规则及违规应承担责任的规定[9]。
(3)关于社科情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社科情报机构的地位; 社科情报机构的权利,如自主经营管理权等;社科情报机构的义务,如向用户提供社科情报产品以及服务的义务,向国家主管、统计部门报告工作等规定。
(4)关于国家对社科情报事业的责任:国家的社科情报政策;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对社科情报事业的责任;国家发展社科情报事业的任务的规定。
(5)关于社科文献资源的配置与开发:社科文献信息采集、 加工、服务的制度;关于社科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用户需求开发社科情报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建立资源共享体制等规定。
(6 )关于机构协作:社科情报机构之间以及与其他信息机构之间的协作、协调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国际合作与现代化网络建设的规定。
(7)关于社科情报机构的经济管理:如有关经费来源及使用、 经费核算及产业管理的规定。
(8)关于社科情报队伍建设、专业教育、用户培训、建筑设计、 设备配制等规定。
(9)关于社科情报交流中的信息保护、 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等规定。
(10)社科信息产品的界定及价值、价格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