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恶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制
刘津平
天津职业大学,天津300130
摘 要: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消费者的“后悔权”,为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提供了最大限度保护,同时也减少了交易的纠纷,缩短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也为经营者增加了销售额。然而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却有部分交易主体滥用权利,缺乏诚信,恶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则。面对这种恶意退货的行为,可以从完善法律,构建消费者的诚信体系等方面进行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线上交易秩序,充分实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 七天无理由退货;恶意退货;立法完善;诚信
“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是一条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即后悔权。此项规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缩短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减少了交易的纠纷,不同程度上也为经营者带来了更多销售额。然而这一规则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还是突显出一些问题的,比较典型的就是有的消费者滥用权利,恶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尤其最近热议的一名女子购买18件服装后,试穿完成旅游拍照后,全部退货。而类似的现象是频有发生,商家经营者们苦不堪言。目前如果对恶意消费这一规则的行为不去规制,势必就会影响到网络的交易秩序,最终将无法实现这条规则的立法初衷。那么针对恶意退货的行为,需要在法律上加以完善,提高消费诚信,共同维护这一规则不被恶意的去消费,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一、恶意退货是“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恶意消费的具体表现
“七天无理由退货”旨在非现场购物的环境下,基于信息不对称进行的消费而无法补救,所采取的一项规则,不仅能打开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也有助于推动网络消费。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却有一些买家甚至于个别经营者,却在恶意消费着此规则来达到自己非消费需求,其行为表现也是花样繁多的。
(一)买家滥用权利进行恶意退货的行为
买家滥用权利恶意进行退货主要表现在:有的买家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这个期限当成试用期、使用后就退货;有的买家在占便宜心理支配下,在各种购物节到来时为了捡到更大的便宜,各种拼单,跨店铺的凑单购买,然后在收到商品之时,把不需要的商品进行退货。还有的买家购物成瘾,每天大量的时间用于浏览各种网上店铺,看到什么就买什么。当商品送到后,是想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看一看,试一试,然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发起退货。更有甚者的一些买家购买正品退回仿品的然后再把正品卖出去,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媒体也曾报道过类似事情,某人在耐克官网上多次购买运动鞋后,再以高仿品掉包退回被行政拘留。
(二)卖家恶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
有的卖家为了打击其他经营者故意购买大量的商品,然后期限到来前进行退货,让同行业经营者呈现出较高的退货率,来波及到其他的购买者,让同业经营者利益受损,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的为了防御差评强制买家退货,使自己店铺的信誉不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列举了一些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恶意退货的乱象。事实上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恶意消费这条规则,必然会带来一些危害,不但不容易解决消费中的矛盾问题,更多地演化成卖家会设置各种门槛去最大程度的规避买家的此项权利,最终使善意的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缩水,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消费信心一定程度上也会受挫。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恶意消费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
目前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交易的行为的具体规定相对还是较少,网络交易问题仍然还在沿用传统的实体交易的法律,而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还有就是2014年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是一致的。也仅是做了简单的说明,并没有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电商淘宝网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是涉及责任范围、赔付条件、赔付流程、违规处理、邮费说明,但其主要具有合同的效力,也没有涉及恶意退货的相关问题。对恶意退货行为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空白,致使有的人便去钻法律的空子。
(二)交易主体的诚信缺失
4.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到刑法的处罚
三、对恶意退货行为的规制
(一)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
平台是交易主体最直接接触的场所,而且平台都有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主体更多的是关注到平台的规则,可能更胜过对法律的解读。平台有责任有义务把法律充分的融入到规则,也是一种对法律精神的传递,对于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法律没有规定的,平台应当及时先行做出规定,平台是在潜移默化的引导着交易的秩序,不能只顾及平台自身利益,作为企业的运营,也应当承载着社会的责任。
也有的商家为了规避损失,对已经使用过的商品再进行二次销售,或许还会有恶意退货现象的出现,往复循环,新的消费者的利益又受到了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恶意消费这一规则的行为增加惩罚性的赔偿,几倍的赔偿,在恶意退货这样的行为中,应该有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失进行买单,另其不能恶意的去消费这一规则。
1.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充分体现,这个规则后面隐含的前提是作为消费者必须是诚实守信的,然而有的消费者却恶意消费规则实现个人私利,是损害了公平和诚信原则的。那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加入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在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那么在反不正当法中应该进行补充,将诚实信用的原则列入该法,做到法律的协调统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交予司法机关。
3.增加惩罚性的赔偿
现阶段,高校、企业、科研单位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健全的协同创新机制,各领域技术创新力量不够集中,创新效率不高。同时,高校在进行科研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密切结合社会经济与各个企业的实际需求,从而造成所得科研成果极难满足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运行稳定后,砂滤单元和生物活性炭单元都具备去除铁、锰、氨氮、色度的能力,故对出水水质有双重保障作用,出水稳定性很高;同时,由于该工艺的分级控制作用,当进水水质波动较大时,砂滤出水随原水波动,但其出水已大大降低了污染物浓度(如表1),减轻了生物活性炭的处理负荷,生物活性炭能有效控制砂滤出水中超标的污染物,从而消除出水的波动。另外,当砂滤单元运行异常导致浊度、色度泄露时,活性炭单元能够有效截留去除,进一步保障出水水质的稳定。通过对实测水质的分析,砂滤单元对锰、氨氮和CODMn的处理能力占工艺总去除能力的50%,45%,30%。
民法和合同法中都是补偿性的赔偿,基本没有惩罚性的赔偿。那么对于恶意退货的行为,有必要增加惩罚性的处罚。把七天无理由退货看成了试用期进行使用,然后退货,经过使用的物品,已经不具备二次销售的可能,必然给商家带来一定的损失。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只是规定了退货的范围,仅规定商品的情况,以及不能退货的情况,而实践看来,这种恶意退货现象频发,那么法律需要对恶意退货行为加以规定,包括恶意退货的界定,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发展迅速,法律应当及时的跟进,顺应新情况的出现进行修删与增补。
法律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在购买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使处在弱势的消费者利益受损,为了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从而给予弱势的消费者额外的特殊的倾斜的保护。然而个别交易主体确实道德水平低下,善于去钻法律的空子,在个人的私欲支配下,为达到自己私利的目的,滥用权利,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消失殆尽。
陈艳空闲下来的时候,在朋友圈发了让她感动的这一幕。“哈哈,这小伙子也太耿直了吧!他说九年前欠了我30元话费,今天还给我,还问我给多少利息。”随后,网友们纷纷留言:“龚正银一家命运坎坷,虽然家境困难,但他没有忘记做人的本分,依然耿直讲诚信。”
对于那些恶意退货,扰乱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列入刑事犯罪另其接受刑罚的处罚,类似买真货退假货再去倒卖的诈骗行为、以及各种手段的敲诈勒索行为。
除外如:东北部的浑源县岔口矿区赋存于正长长石英斑岩与震旦燧石条带状灰岩、寒武纪鲕状灰岩,竹叶状灰岩等接触带上或次火山岩捕虏体的燧石条带灰岩中;灵丘太那水铁矿、刘庄矿区为太古代中酸性花岗闪长斑岩侵入到长城系高玉庄组碳酸盐系地层;五台宝山怀矽卡岩铁矿为吕梁期辉绿岩与围岩(角岩)接触带中。
在众人见证下,新洋丰技术人员分别测量了示范田和对照田茄子株高和叶厚,数了分枝数和花朵数。结果显示新洋丰百倍邦套餐肥示范田平均株高65cm、叶片厚0.52mm、分枝量4-5个、花7-10朵,且主根壮,毛细根多;反观对照田平均株高55cm、叶厚0.42mm、分枝量1-2个、花4-5朵,且主根弱,毛细根少,基本为光条根。在现场帮忙刨根的农户忍不住说:“对照田刨了半天都没看到毛根,这百倍邦示范田,刚刨了几下就看到了毛根,而且还特别多。”
(二)提升消费者道德素质
1.建立交易主体的诚信体系
从表面上看来恶意退货的是消费者的道德问题,不容易用具体规则来规范。但是对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可以通过建立消费者信用体系来提升消费者的道德素质。具体可以依据交易平台的各种大数据汇总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并做相应的评估去发现恶意退货的买家或者卖家,从而纳入诚信体系,把交易双方的诚信度做为一个消费的风险指数提示给相对方,由相对方来决定是否与其交易进行交易,这是对交易主体公平性的提现,也降低了交易的风险,而对没有诚信的主体,如果不提高自己的诚信道德水平,未来就会逐渐被市场淘汰。
在棘球强大力量的撞击下,红光剧烈地颤动了一下,天葬刀的刀面发出一声嗡鸣,似是承受了极大的痛苦,随后,刀身竟稳定了下来。硕大的棘球,在天葬刀的前方疾速旋转,竟不能前进分毫。
2.买家黑名单制度
建立网络交易数据库,登录买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做到实时更新数据库,一旦发现恶意退货的买家要降低其信用分,情节严重的加入黑名单,规定期限内限制其进行相应的网络交易,并向社会公布失信买家或者卖家名单,曝光其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侯学宾.“后悔权”不能滥用[N].检察日报,2019-5-15(007).
[3]刘昭.“恶意退货”认定难 商家权益保护尚待深入[N].中国产经新闻,2019-5-23(003).
[4]徐佩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遭投机者钻空子恶意退货 网购退货 是真的无忧[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5-22(08).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79-02
作者简介: 刘津平(1971- ),女,汉族,天津人,法律硕士,天津职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