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本质的科学定位与规范取向:从教育学到德育_科学论文

道德教育本质的科学定位与规范取向:从教育学到德育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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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03 —0159—03

德育学自从著作问世,标明德育已自成一学。德育学著作已出了几部,其框架大致相同,属于从目的到手段的演绎体系,命题的陈述大都是评价性的、规范性的,意味着它属于规范性质的理论。然而,德育学科性质问题并未在著作的绪论或本论中言明。个中缘由,也许是著作者学科性质意识朦胧,也许是由于学术界科学主义泛化,以建构科学德育学为理想,羞羞答答不愿认同自身的规范性质。不论是何原因,不明学科性质而谈学科建设等于是“瞎子摸象”。因此说,对德育学的性质作出抉择,明确其是科学德育学取向,还是规范德育学取向,既有助于德育学按规则立论和证明,又是确立学科框架的前提。笔者持规范德育学取向,并就此问题陈述一孔之见。

德育是教育的分支学科,讨论德育理论的性质首先涉及到教育学理论性质的认定问题。教育学自立门户以来,学科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即从教育学向教育科学发展阶段,从单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向复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发展阶段。在教育学阶段,教育学为规范性质的学科,称为实践教育学、应用教育学,或规范教育学。正如英国学者赫斯特所认为的[1](p441—443) 教育理论是有关阐述和论证一系列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他用“纯粹理论知识”一词指称科学理论。他指出,实践性理论和纯粹理论知识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前者是决定实践活动;后者是获得理性的认识,前者是作出理性的行动。他认为,教育理论关心的是“改进”和“指导”实践活动,为实践制定理性的原则。英国学者穆尔称教育理论为应用理论。他认为,科学理论的作用主要是叙述的、解释的和断言的。与此相比,教育理论属另一范畴,即属于所谓“应用”理论的范畴。应用理论的作用主要不是准备去叙述世界或预测未来,而是告诉我们在世界上应该做些什么。它们为实践提出建议。[2](p9) 总结这两位学者的阐述,归纳起来,规范理论的特点以及它与科学理论的区别,表现为:第一,规范理论的目的、功能,是“告诉应该做些什么”,“为实践提出建议”,“决定实践活动”,“作出理性行动”,不像科学理论重在“解释”、“叙述”。第二,规范理论建设的任务,是“阐述和论证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为实践制定理性原则”,而不像科学理论重在“获得理性认识”。

在教育学阶段,人们认为只有一种性质的教育学,即规范教育学,科学在教育学的视野之外。这一阶段,人们为教育实践“赶制”教育理论,发明理论是为了应用,为实践提供规范。教育实践的需要促使了规范教育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规范教育理论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与科学理论的界限逐渐分明。如果用一个分类框架列出,就更加明了它们若干区别之处:(1)在研究对象上, 规范理论研究“应当做什么—怎样做”。科学理论研究“是什么”。(2)在研究方法上, 规范理论采用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逐步演绎的方式,科学理论采用归纳法,从事实中概括出规律。(3)在概念揭示和命题陈述上, 规范理论是对事物现象作出如何变革的规定,采用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科学理论旨在对事物现象作出事实的概括,采用描述性定义和命题。(4)规范理论的成果形式为理性规范, 科学理论为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5)检验规范理论的标准为指导实践有效与否,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是真伪。(6)立论与检验方法,规范理论是辩护与批判, 科学理论是证明与证伪。

这个划分学科理论性质的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参照。以现行的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为例。其一,德育学的陈述是采用规范理论的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的演绎方式,而非科学理论从教育事实中概括出规律的归纳方式。其二,概念界说是采用纲领性、规定性定义,采用规范性命题陈述方式,如“德育”概念,定义为: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3](p20) 定义表述的是“应当”的纲领性要求,以及“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按定义的意思,如果换一种表述,即是:好的德育、有价值的德育,或者说理想的德育,就是实现社会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这里同时也规定了德育“应当怎样做”。其三,德育学陈述的是理性规范,而非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其四,对德育理论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效用,而非反映客观实际的真伪。

德育学著作是一定时期德育理论研究的表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科理论的性质。当然,要确定德育学科的性质,仅考察现行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考察视角。

如果说,在教育学阶段教育理论表现为规范性质的理论;进入教育科学阶段,人们不仅需要规范的教育理论,而且企求科学教育理论的出现。经过人们的不懈探索,教育理论趋向多元化,有形而上学性质的、价值判断性质的和经验性质的。与之同时,教育理论性质的划分也成为学术话题。通常对教育理论的性质作三种划分,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教育理论“二分法”,它是基于认识已经存在的事物与变革已有事物的区别划分教育理论。它与前面阐述的划分教育理论与科学理论持同一标准。二分法把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有的学者把这两者同“规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规律确定“是什么”,规则确定“应当是什么”。科学教育学局限在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见解方面,它不作规定,不作指示,而是作出说明。实践教育学具有行为规范或准则体系的特性,它是“规范的”、“要求的”、“规则的”,它的风格是“命令式”。[4](p32) 这种划分体现了人们建构科学教育学的理想,实际上,科学教育学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即便是开展实证—实验教育科学研究也不等于建构起了科学的教育学陈述体系。现行的教育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质的实践教育学。

三分法,是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这种划分以对教育问题的三种思考方式为基础,即科学的思考方式、哲学的思考方式和实践的思考方式。德国学者布雷岑卡指出:“假如普遍地把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区分为三种主要的和基本的教育理论,那么教育理论家之间的解释就会容易得多。其中包括:不至于因为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是同教育科学不同的理论,而低估它们的贡献”。[4](p67) 这里的教育哲学指规范教育哲学(有别于认识论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在三分法中,德育理论与规范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有渊源关系,规范教育哲学“区分说明应当是什么的规范与说明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规范。前者称为理想,后者称为行为规范”。规范教育哲学为德育理论在哲学上立论。实践教育学涉及到社会、文化、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教育行为。它“对教育行为提出实践观点、规范、建议或指示”。德育规范理论的构建要运用它们的解释。

由于二分法、三分法都未能把教育理论中的规范成分与价值成分,科学成分与技术成分区别开来,我国学者提出教育理论成分四分法的构想。[5](p25) 四分法把教育规范理论作为教育理论四种成分之一,这意味着规范理论在教育理论体系中有一块地盘,同时也为确立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具体说来:第一,明确了确立教育理论性质的基础,或“第一步和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区分各种教育学的命题体系”。四种性质的教育理论是由其相应的命题决定的,如教育科学理论为描述性命题,教育技术理论为程序性命题,教育价值理论为评价性命题,教育规范理论为规范性命题。第二,论证了规范理论作为与科学、技术、价值理论相区别的独立形态存在的合理性。规范理论根据教育价值观念对教育技术作出评价与选择,把技术知识转换成特殊情境中的知识,据以确立教育行为规范。科学、技术、价值理论通过规范理论才能发生效用,反过来,规范理论又指导着诸理论成分的抉择。第三,德育理论作为规范理论的身分,是一种独立的理论形态,它陈述的是规范性命题,理论成果为理性规范。

前已述及,区分四种教育理论成分的基础,在于假定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区别,科学理论与技术理论的区别,它们分别以一定的命题为主,回答不同的教育问题,陈述不同性质的理论成果。说它们是相互区别的,是从它们的纯粹状态而言的,在实际运用中,它们之间有多种结合方式。

第一,不同理论成分间互为前提,互相支援。比如规范理论与价值理论,前者为应用理论,后者为基础理论,它们属于同一性质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关系。德育理论根据价值取向和实践条件,建议“应当怎样做”,从而为德育实践确立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依赖于价值论证,“首先涉及到评价问题……只有作出价值判断后,其重要性(或价值)次序肯定之后,才能拟定规范”。[4](p56) 再比如,规范理论与科学理论之间,科学理论主要是描述事实、解释事实,提供规律性知识,不直接指导实践。但是科学理论通过价值理论为规范理论提供最终根据,只有以科学—技术理论为基础的德育规范理论才称得上是“德育规范科学”;而且科学理论为德育情境提供事实判断,从而连结起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

第二,不同理论成分在德育活动中是不同逻辑水平上的结合,凡“培养人”的活动,皆涉及目的、手段、对象、方法诸多要素,这些要素又根据相应的理论,在参与德育活动时,以不同形式的假定出现。“有关于适当目的或目标的,有关于教育的对象即学生的,还有关于知识的性质和方法的有效性的。这些假定和建议共同组成有关的理论”。[6](p10) 比如,德育理论关于人的培养目的(目标)的假定,其中包括价值的部分。“要想直接回答‘怎样做’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科学中,自然涉及人及其社会的终极目标与价值的问题”。[7](p23) 而对价值判断作出详细的审核是道德哲学家的工作,他要指出价值假定的最终基础是什么。然后才是德育理论家根据受教育者所适应的社会性质和个人需要提出培养目的(目标)。比如,关于德育对象的假定,这主要是科学的事情,属于青少年研究,青少年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它们提供关于青少年如何生长和发展的理论。再比如,知识性质问题,它属于哲学家讨论的范围,而按照培养人的目的来讨论组织知识问题,属于课程设计者的任务。还比如,关于德育方法有效性的假定,它需要心理学家提出的学习理论的帮助,还需要有实际教育经验的人帮助。总之,德育理论运用的是其它学科的解释,但德育理论与其它学科理论之间不是直接的演绎关系,德育理论的命题可以追溯到哲学命题、心理学命题、社会学命题等,但它不是这些命题本身;德育理论的解释方式是“运用解释的解释”,它是在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有关人的解释的运用来解释“培养有德性的人”这一活动的。

但是,不能把德育理论理解为,是“在同一命题体系中将实践理论的规范性任务与科学理论的描述性任务结合起来。这就变成了一个大杂烩,既达不到对一门科学提出的方法论要求,又对教育工作者不适应”[4](p78) 如果因为德育理论要运用相关学科的解释,就认为它是规范性—经验性或实践性—科学性的结合,那么,论证德育理论的性质问题就毫无意义了。

我们提出,德育理论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它的本质特征而言的,不意味着它只一种模式,或者说只一种理论范式。正如穆尔所述:“就旨在培养‘有教养的人’的方法而言,各种广义的教育理论之间将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都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它们在性质上主要是实践性的或处方性的,它们都提出应该做什么的所有建议”。[8](p487) 所谓“共同的特点”即规范理论的本质特征。在前面的叙述中,表示规范理论本质特征的术语有:“建议”,“行为规范”,“行为准则”,“理性的原则”等等。这些术语作为德育学规范属性的用语,指称的是理性规范。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它超越具体的教育情境,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不等于直接规范人们今天干什么,明天怎样干。作为一种理论,它有抽象性;它不同于直接的处方,而是处方的主要依据”。[9](p96)

在德育活动中,指导德育实践的起码有两种规范,一是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一是指导德育实际操作的实践规范。理性规范包括一般德育实践观念—知识与本国德育实践观念—知识两个层面,它提供德育基础知识;它着重回答:德育“应当做什么—怎样做”,同时也暗含“不应当做什么—不应当那样做”。实践规范阐述本国的、具体的德育价值观念—德育规范,它不提供一般指导意义的理论陈述,而是通过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改进实践;它着重回答:德育“必须做什么—必须这样做”,并提出某些情形下“不许做什么—不许那样做”。这两种规范处于不同的逻辑水平,理性规范确定“应当做”的事,并非都是“可能做”的事,也不是实践上“必须做”的事。在德育实践中,适宜于从“应当做”的事中测定“可能做”的事,再进一步参照教育情境(客观条件与实践者主观条件),择定“必须做”的事,限制“不应当做”的事,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样才能使德育实践建立在可行的基础上。理性规范在于开拓教育者的理论视野与思想境界;实践规范则是对教育行为作出起码的规定,如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都由一系列显性或隐性的规范构成。二者在德育实践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反思我们的德育理论与实践,一方面,以理性规范代替实践规范,把“当为”之举当作“必为”之举,加以硬性规定,使人就范,以至于理性规范丧失理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对德育学的性质不甚明了,找不准学科建设的准确的前进方向。其实,“人们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存在建构数种教育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各种教育理论并非必然是相互排斥的,而且可以是相互补充的”。[4](p89) 科学理论固然受人尊敬,但是要让它指导实践,必然要有规范理论充当桥梁。德育理论不必因为自己不是“科学”而自惭形秽,只要知晓自己“姓氏名谁”,构建有自身特色的学科理论体系,自然能赢得学术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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