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的监管研究

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的监管研究

朱俊勇[1]2000年在《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的监管研究》文中提出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的主流生产方式,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电子商务建设热潮。我国银行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并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出台一套科学的、有效的监管措施,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就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文中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定义、分类、特点及发展现状。从网络经济的理论分析入手,指出电子商务发展的深远意义及银行业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作用。进而分析银行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对央行监管提出的挑战,归纳出央行监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央行监管所必须依据的原则和监管的目标。并对央行监管的具体内容、安全管理、市场准入、风险管理、隐私保护和电子货币监管逐一进行了阐述,提出了监管的具体措施。

谷立日[2]2002年在《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金融管制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业纷纷寻求能够提升效益、增强竞争力和化解风险的新途径。公用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国际互联网)成为了金融业关注的焦点。1995年10月18日,全球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 (SFNB) 成立,从此一种新的银行模式诞生了,并对已经运作了三百多年的传统银行模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能够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银行赢利能力、无时空限制等特性使得各国都将其视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网络银行作为一种实体银行的虚拟工作环境,其风险范畴要比实体银行大得多。世界各国对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研究尚处于摸索阶段,即使是网络银行发展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也尚未形成系统的监管理论。中国的网络银行业刚刚起步,尚无纯网络银行,维护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法规环境尚不健全,对网络银行风险的认识也不全面。今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网络银行必将成为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新热点。因此,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理论研究与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网络银行的基本理论。鉴于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网络银行的定义,本文在介绍各种权威定义的同时尝试着提出自己对网络银行内涵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网络银行的业务类型及不同类型服务的风险程度。网络银行流通的主要是电子货币,为了全面系统地阐明网络银行的风险和监管,本文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随后从理论上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并具体阐述了网络银行的特点和优势;第二部分侧重于阐明网络银行所面临的不同于传统银行的新的风险方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述了金融当局和网络银行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并介绍了相关国际组织对网络银行风险的分类。以此为基础对网络银行增加监管难度的原因进行了理论分析。鉴于目前有关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这一事实,本文主要对各国普遍采用的监管层次和现实存在的监管模式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侧重于对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情况的研究。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规定以及中国网络银行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赵蕊[3]2006年在《电子支付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电子支付”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电子支付对提供该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和不容忽视的挑战,其安全性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然而,目前中国电子支付立法严重滞后,与技术发展水平不适应,法律层次低、涉及面窄,电子支付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防范。本文探讨如何平衡安全与效益两个价值追求之间的冲突,如何建立适当的监管秩序和适度的监管法律规范,并考虑国际金融监管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完善我国保障电子支付安全的立法体系,建立保障我国电子支付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描述电子支付风险的具体表现方式。首先着眼于电子支付的定义、特征、分类的阐述,对国外电子支付风险的规避手段进行全面的分析,得出法律监管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保障具有十分积极意义的结论。第二章从电子支付风险法律监管的目标、原则、主体、对象角度分析电子支付风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电子支付风险法律监管以安全和效率的统一为目标,由央行、银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在全面性、专业性和审慎性等监管原则下对国内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控制电子支付风险。第三章论述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内容和监管方式。讨论电子支付的主体在市场准入、市场运作与市场退出时的风险控制;对第三方主体的特殊监管以及对洗钱行为监管必然性与必要性。通过运用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个人信用制度等监管方式,对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进行基本的构架。第四章探讨电子支付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立法完善问题。论文研究了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监管的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做出合理性选择。安全有效的电子支付法律监管体系应包括电子货

王海英[4]2016年在《增量改革及产业政治: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分析(1984-2015)》文中提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异军突起,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与那些强调技术创新特质的观点有所区别,本研究试图以互联网金融为引子,将其发展放置到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长时段变迁进程中,探寻(包含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逻辑。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自1980年代中期初步确立起体制框架以来,其形态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的重要变迁:一是1984-2007年间从国有银行专业化分割垄断向多元商业化银行体系的转变;二是2008-2012年间民间金融的再度兴起与制度化发展;三是2013-2015年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作为一种宏大的产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形态三十多年间的变迁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转型。关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变迁,既有研究大致从三个主要脉络展开分析研究:一是从金融抑制或金融深化的角度辨析我国金融体制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二是从产权结构与市场结构的争论出发,讨论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变革的应然路径;三是从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二元对立出发,讨论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及变迁性质。从这些脉络出发的相关研究为我们理解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变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与观察视角,但是,既有研究不能为我们揭示出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背后深层的历史制度逻辑,不能为我们理解诸如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复杂或新兴的金融现象给予有洞见力的解释框架。为此,本研究试图运用经济社会学历史制度主义的相关理论视角及推论工具,对1984-2015年间我国银行业金融形态三阶段的重要变迁提供一种制度性的分析与解释。在分析框架上,本研究主要从决策者认知、增量式战略构建、产业政治三个逻辑上紧密联系的维度出发,对不同阶段我国银行业金融形态的变迁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实证分析,并试图勾勒或揭示出从体制内银行的变革、民间金融的再度兴起到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间内含的一致性的历史制度逻辑。研究发现,1984-2015年间我国银行业金融形态的变迁本质上是由国家所主(引)导的产业制度变迁过程。从早期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到民间金融的再度兴起与制度化发展,再到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每一个阶段都持续性或贯穿性地呈现出国家所主导的银行业金融体系增量式变革的一致性历史制度逻辑。即第一阶段是以股份制银行等为代表的变革发展实现了相对于国有银行体系的增量式变革;第二阶段民间金融的兴起与制度化发展,实现了相对于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的增量式变革;第三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增量式变革。正是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增量式变革,国家试图持续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适应性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更好地满足多层次的金融资源与服务需求。

余素梅[5]2005年在《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兴起与迅猛发展,各种安全问题日益暴露和凸显出来,俨然成为当前制约网上银行业务进一步推进的重大瓶颈。对于这些现实中存在的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隐患,国际社会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显然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和处理。因而,分析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问题的深层内涵与实质,研究其特殊表现与不同诱因,探讨如何针对其特殊性构建和完善更为有力的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机制极具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金融法学与国际金融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及其法律保障问题展开了系统性研究。 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网上银行业务及其安全问题概说。该章首先界定和归纳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点,而后以网上银行业务活动中实际存在的安全问题为根据,从理论上概括了“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的三层应有涵义,即计算机系统与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以及网上银行机构及整个行业体系安全等,并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问题的根源、实质及解决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又对当前国际社会关于网上银行业务安全保障的立法实践予以概括介绍,提出了关于构建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总体设想,指出该机制应由系统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网上银行交易安全保障机制,以及网上银行机构及其行业安全保障机制等三大部分构成。本章不仅提出了问题,而且初步提示了解决问题的总体方案,从而为后文的深入分析确定了总纲和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至第四章正是以第一章的初步分析为依据,分别从系统与信息安全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和银行机构及行业安全保障等三个方面对国际社会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展开深入实证研究和考察的,这三章内容构成全文分析和论证问题的主体部分。 其中,第二章为网上银行业务系统与信息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该章从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的第一层涵义出发,分析了威胁网上银行业务系统与信息安全的主要风险因素,论证了实施法律介入的必要性,进而较为详尽地考察和探讨了目前国际社会已确立的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系统与信息安全保障的主要政策法律机制。这些机制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与网络整体安全的国际与国内政策法律保障机制;二是保证诸如加密、电子签名等重要安全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其保安功能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三是促使网上银行业务系统与信息达到其行业所要求的特定安全水平的行业自律机制;四是要

王远均[6]2007年在《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那么网络银行就是网络经济的核心。网络银行是金融产业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兴网络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商务的关键与核心,其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亚特兰大开业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当时其存款金额达1400万美元,遍布全美的客户已达4000多家。有关资料表明,1995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纷纷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形成从ATM、POS到无人银行、电话银行,从家庭银行到网络银行的全方位金融电子化服务。在中国,1996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一卡通”网上支付金融服务业务,1998年中国银行进行了第一笔电子交易业务。这标志着我国网络银行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产生的。到2004年底,我国网络银行个人客户已达到1758万户,企业用户已达60万户,网络银行交易量达到了49万亿元。由此看来,网络银行诞生后,以其巨大的优势,得以迅速地在世界范围内扩展,并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极大地影响、冲击着传统的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甚至有人预言传统的银行业将如同恐龙一样会消失。网络银行在影响、冲击着传统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同时,也在影响、冲击着非网络环境下形成、发展的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和监督制度。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能否继续适用于网络银行?是否需要构建新的不同于传统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如果不需要构建新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那么如何保证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与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协调?如何体现和适应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挑战?如果需要构建新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那么又该如何构建新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目前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由七章构成,提出或回答了网络银行“本体论”、“功能论”、“风险论”和“监管论”这四论。“本体论”:即有关网络银行的基本理论部分,集中体现在第一章第一节至第三节。对网络银行的界定是本文立论的基础。本文在对不同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网络银行是重要的金融主体,是指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讯终端(包括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银行内部计算机网络或专用通讯网络、因特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具有一般企业、银行、网络的共同属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中,网络银行的企业性是网络银行区别于非企业类主体的主要标志,网络银行的银行性是其区别于非银行类主体的主要标志,而网络银行的网络性则是其区别于非网络主体的主要标志。然后,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网络银行的种类、标准、条件、演变及其原因,认为网络银行可以分为本国的网络银行与外国的网络银行、负担银行与直接银行、全能型网络银行与特色型网络银行、法人型网络银行与非法人型网络银行、金融主体类网络银行、非金融主体类网络银行与混合类网络银行,认为提供网络存取款业务是网络银行最基本的判断标准,认为网络银行除应具有商业银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作为网络主体的特殊条件,认为影响网络银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包括信息网络技术、金融资本高度集中、金融创新、法规的国际化、网络银行的竞争优势等。“功能论”:即有关网络银行作用的部分,集中体现在第一章第四节。本文认为网络银行的功能一般是指网络银行所具有的积极的正面的有利的作用或活动,认为应从网络银行系统整体出发进行考察其功能,认为网络银行的功能与网络银行的结构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认为网络银行在具有基本功能、显性功能、正效应的同时还有辅助功能、隐性功能和负效应。网络银行的基本功能指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包括便利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支付、提供存款业务功能、提供网络支付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网络贷款业务功能,其辅助功能指保证实现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包括信息查询服务功能、网络理财服务功能等。网络银行的显性功能指网络银行的参与者所希求并知道的功能,网络银行的隐性功能指未被希求也未被认识到的功能,隐性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显性功能。网络银行的正效应主要指存款、贷款、支付、结算、提供理财业务、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代理服务等功能,其负效应主要指其风险性后果(如承担的损失、成本、费用)。“风险论”:即有关网络银行风险的部分,集中体现在第一章第一节。本文认为,如果说任何经营活动都有其风险,那么作为银行的网络银行则具有不同于其他经营活动的更高的风险,而且这种高风险还具有系统性、传染性乃至于全球性,这种高风险是由商业银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即其以货币资金作为经营对象)、高负债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如果说在非网络环境下,银行等主体仍然存在风险,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严重的后果,带来惨重的损失,其典型表现是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那么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银行可能具有比非网络环境下的银行更大的风险,遭受更大的损失,其主要原因是网络银行依赖于现代网络技术及其运用,具有信息服务性、数字性、技术性等特点,同时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监管论”:即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第五节,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网络银行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与职责的划分、调节机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其核心问题就是“责、权、利”关系的问题,而网络银行监督制度则是指有关规范和调整涉及网络银行检查、监测和督促活动方面的制度,因此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其他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相比,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主要包括被管理监督对象上的网络性与功能性、管理监督主体上的多元性、管理监督的内容、范围与方式上的“四全性”。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五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解决“为什么”的问题,主要论述了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历史根源、国际比较与现实基础。第二章进行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的探讨,主要从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管理学等理论上回答是否需要构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需要构建何种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构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现实意义等问题。在是否需要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问题上,应注意将网络银行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考虑,应全面地长远地考虑网络银行的影响因素。在需要构建何种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问题上,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功能,将政府部门监管与中介组织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协同作用,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认为应优先选择功能型监管模式,同时应适当兼顾、汲取机构型监管模式、目标型监管模式的优势,主张将企业组织结构应用于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中去。同时,还分析了构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章进行纵向研究,在对国外及国际性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各国(或地区)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基础之上的,是传统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继承了传统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中适合于网络银行发展的合理因素,但为适应网络银行产生与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出现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新特点。同时,由于历史、经济、政治、法制等因素综合影响,各国(或地区)建立了自己的独特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形成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第四章为横向比较研究,在对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进行划分的基础上,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监管依据等角度比较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异同,剖析了其内在的多种影响因素,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没有统一的僵化的模式与标准,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或外国模式,而必须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找到适合网络银行发展的模式与标准,同时也不能采取“盲目拒绝、全面否定、一概排斥”的态度,而应适当地借鉴、吸收与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第五章在剖析我国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认为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应纳入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中,是从上而下的整体性改革,具有战略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认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治自律、社会监督和银行内部控制为辅的银行监管主体体系,逐渐出现了市场化、国际化和网络化的银行监管理念,开始出现一些专门性部委规章与企业内部规则。然而,由于认识因素、网络银行发展水平因素、行政管理体制因素、立法水平因素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还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监管主体欠缺应有的系统性和独立性;监管范围与内容上存在遗漏性、模糊性、失重性;监管标准滞后、不统一、非量化;监管方式定位不准、不系统、时效性差、不明确;监管依据档次低、不系统、不协调、不明确。这些问题带来了不良后果。比如:不利于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利于提高网络银行监管的效率;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安全的高效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环境;不利于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包括第六、七章,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重在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并为此进行进一步的理论与案例实证分析论证。第六章在进行5个基本假定的基础上,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应包括安全(或秩序)、效率(或效益)与公平(或平等)。其中,效率目标应是核心目标,公平目标应是基础性、前提性目标,安全目标应是保障性目标,如果三者之间出现矛盾时的处理原则应是:效率(或效益)优先,维护平等(或公平),确保安全(或秩序)。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其中,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是首要原则、出发点和归宿,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原则和合理划分监管职责原则是核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则是保障性原则。从总体框架上看,我国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应包括国内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和国际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两个部分,涉及国内网络银行监管主体(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组织、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也涉及到本国监管组织体系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在合作、协调、沟通与争议解决方面的制度安排。其中,可以从横向、纵向两个视角来考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问题。在横向的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上,我国应构建统一的综合的“一行三局”模式(或“幽浮”模式),在纵向的网络银行政府监管体系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上,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非行政区划化、扁平化、网络化的纵向监管体系,按照制衡原理扩大、规范与约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以功能为标准划分网络银行监管范围,通过国际惯例途径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标准,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构建网络银行的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网络银行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指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需要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主要有:观念条件、体制条件、法治条件、网络银行及中介组织条件、人员条件、物质技术条件等。第七章在进行预期效果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进一步剖析了网络银行支付安全保障、审查责任标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政府部门的管理职权与措施等问题,从而将设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二、论文的主要贡献(一)选题新颖从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有关网络银行及其监管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就作者掌握的信息看,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系统的针对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就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这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探索了“网络银行法”,至少探索了“网络银行法”的某些核心内容,从而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和价值。(二)研究的角度和思路新颖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新问题,涉及国内外政府监管、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等层面。人们目前对此问题的研究偏重于从行为角度进行探讨,往往只是探讨网络银行及其监管中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问题。而本文则在兼顾系统性研究基础上,偏重于我国网络银行政府监管视角,侧重于网络银行监管组织结构及其权利配置角度,注重于体制和制度层面,较早从历史角度系统地考察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首次系统地对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次系统地剖析我国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其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首次系统地提出相关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方面的构想和建议并进行案例实证分析。(三)观点新颖本文在围绕选题进行研究时,注意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创新,尽可能在所研究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因而文中提出并论证了较多的新颖的观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其主要表现在于:其一,认为网络银行具有企业性、网络性和银行性,以区别于非企业类主体、非网络类主体和非银行类主体。其二,主张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应包括效率优先、维护公平、确保安全。其中,效率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目标,公平是基础性的、前提性的甚至是终极性的价值目标,安全是保障性价值目标。同时,三者又是互动的、紧密联系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的,因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三,主张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其四,提出应按照“一行三局”模式(或“幽浮”模式)设立横向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非行政区划化、扁平化、网络化的纵向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其五,认为应按照制衡原理扩大、规范与约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应通过国际惯例途径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标准,应构建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的网络银行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应完善网络银行监管责任体系。其六,探索了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根本道路,认为中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既要依靠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网络银行的应用,又要依靠网络银行制度的创新,把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银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就是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根本道路。(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新颖本文紧扣主题,把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管理学很好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尽可能准确地采用法学理论与方法,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地深入地研究了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问题。此外,文中占用较丰富的文献资料,注重进行翔实的考证,力求做到旁征博引,参考文献340多项,注释条目1000多条,注释字数近5万字。

范晓亮[7]2012年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是以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缔结的,以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银行的基础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信贷,其基础合同形式包括跨国存款和贷款合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在存贷款合同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金融工具和信用担保合同等衍生合同形式。论文第一章作为本文立论之根源,主要探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中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解决之思路。随着产业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跨国银行业在20世纪后快速发展,银行活跃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成为重要的经营主体。与跨国银行有关的合同交易常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银行法是否能够在域外适用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于银行法这种公法与私法性质交融的“社会法”抑或“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已从绝对的反对到有限制的接受。然而不同国家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制的域外适用,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律冲突。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跨国银行属人法的冲突、银行所在地法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以及金融服务自由原则与国内冲突规则之间的抵触等。对于上述法律冲突之解决方式,本文主要从国内冲突规则、国际统一冲突规则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则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并提出礼让原则在解决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在论文的第二章中,对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商业银行、银行分支机构、商务及专业客户、消费者等几个银行服务合同主体着手,分析其在跨国语境下的差异。银行作为重要的合同主体,其属人法的确定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意思自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客观标准两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已经成为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两种方式的修正与融合。欧盟设立自由原则对于法人在成员国间的自由设立有着深刻的影响,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法人属人法的补充适用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消费者保护现在业已成为重要主题,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中也不例外。有关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范围、例外、适用条件和强制性规则对于银行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的第三章对跨国银行服务的基础合同形式--存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银行业的基石是信用,存款是其原初和基础业务。本章首先着眼于银行与客户间存款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包括在传统交易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先合同义务与合同订立的法律适用。在跨国银行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开户行相对于客户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而根据特征性履行方法,开户行所在地法应当作为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履行、解除与诉讼时效。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包括客户缔约能力的确定,以及消费者保护在跨国银行存款合同中的适用等。此外,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如何,是否作为一种无体物等问题都对存款合同法律适用产生影响。本章的核心在于探讨开户行所在地法作为跨国银行存款合同特征性履行方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僵硬性及修正的建议。在本文的第四章中,对另一种银行基础业务--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根据主体与贷款方式的区别,分为定期贷款合同与跨国银团贷款合同两种。在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会出现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法作为准据法,而在合同履行之时借款人所在国法发生变动的情况。时际法律冲突在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是否因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变动而致合同无效,以及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法律的变化对以外汇支付的跨国银行贷款合同的影响。相关法律的变动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何保证借款人义务的履行和实现贷款银行的权利,实践中有“准据法的冻结”和“准据法的隔离”两种做法,各有优劣和争议,有必要确定合适的方法以解决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时际法律冲突。在本文的第五章中,对跨国银行衍生合同的一种,即金融工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强调消费者保护在其中的特殊性。金融工具也就是银行在其传统业务基础上衍生出的中间业务,实质上是将一系列权利义务集合于某一合同之中,这也是为什么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服务的原因所在。构成金融工具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而且常常牵涉到数个位于不同国家的发行银行与投资人,如果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将有可能使同一个金融工具适用数个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将造成法律适用的过于复杂,并使发行银行承担过重的义务,因而在金融工具交易中多排除消费者保护规则。需要提出的是,个人投资者多是委托经纪人与发行银行之间进行交易,个人投资者与经纪人之间仍然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则。基于跨国银行金融工具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结合相关文献与实践,提出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在本文的第六章中,对另一种跨国银行衍生合同形式——信用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信用是银行业务的基础,银行依其信用出具的担保基于其较高的质量和可靠性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信用证、银行保函等银行所出具的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有其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学界对于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著述,本文主要从《罗马条例Ⅰ》生效之后对于信用证关系的最新影响进行分析。基于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中国对于涉外银行保函持保守的态度,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从长远来看有改进的必要。在本文的第七章中,主要论述网络科技以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于传统的银行核心业务的法律适用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以及在银行属人法的变革、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并将贯穿全文始终的金融服务自由原则进行总结和归纳,着重分析其对于冲突规则的影响,以及与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之间的互动。欧盟管制在线金融服务的基础法律体系和适用于跨国金融服务的冲突规则的改进,体现了服务自由潮流对欧盟与成员国间冲突规则关系的影响。而冲突规则反过来也对于服务自由产生了影响,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服务自由的实现,而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规则也并不妨碍服务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保护规则与服务自由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需要进行合理协调。跨国银行与不具备高专业知识和资金基础的个人消费者之间谈判能力的差距判若云泥,为协调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谈判能力,求得实质公平,各国对银行消费者多予以特殊立法进行保护,银行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总的来说,银行服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法律适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的最后一章对于中国在金融服务自由化潮流下的选择,以及中国有关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等问题提出建议。中国目前尚没有针对跨国银行交易的专门法律适用规则,而需要适用立法中的普遍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国国际私法最新和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将在本章中就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条文着重加以评述。本章的意义非仅在于收束全文,更是在于新的研究的开启。

王晔[8]2003年在《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从它诞生之日起,银行经营失败,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危机就周而复始地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发展史就是一部银行的风险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银行在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这些急剧的变化带来了银行业的动荡和不断发生的银行危机。1980-96年期间,IMF的180个成员国中,有130个国家的银行业发生过严重问题或金融危机。而金融全球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加强了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性,极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国传递和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播途径、机会和速率,使得一国的银行危机往往发展为某一区域的金融危机,影响范围和危机成本不断扩大。 在世界经济和金融不稳定性日渐突出的情况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无疑,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一方面,经济学家试图从多个角度对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和有效性进行探讨,如Diamond和Dybvig的银行挤提模型;Kaufman的系统风险理论;Stiglitz的金融约束理论等等;另一方面,实践部门也不断地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修正和弥补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提高监管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完善监管制度。 近年来,在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努力下,银行监管的理念和体系正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并主要体现在:第一,银行监管从传统的合规性管制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转变,强调银行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监管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第二,实施有效的全方位持续监管。它是现场稽核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以及对管理层监管与对整个机构运行监管的综合体现,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全方位、持续性的不间断监管,避免或降低金融风险,保证整个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第三,银行监管合作不断加强。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协议和建议要求越来越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到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再到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使得各国基本监管原则和标准趋向统一,加强了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第四,技术创新趋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势不断增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和推广,使得银行监管当局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提高信息来源和分析的可靠性,增加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根据以上的发展特征,结合目前中国银行监管所处的环境与实际发展水平,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不切实际地追求金融自由化、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和控制,可能会重演亚洲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和金融市场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与限制,又将严重制约银行的创新活动和产业的竞争力,毫无疑问无法满足银行业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要求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未来银行监管体制的设计不仅要适应当今世界金融发展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趋势,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为银行稳健、安全地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还要进一步加大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管理,以市场约束来减少过多的行政性干预,发挥被监管主体的能动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尽管各国银行监管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之处,但仍可以从总体上对银行监管的体系作以总结,找出其共性进行研究,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构架前提。另外,由于银行监管涉及众多的领域和范围,是一个内容复杂、层次多元和结论各异的选题,限于作者的水耳和文章的长度,无法在这一篇论文中全面提及银行监管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针对中国银行监管中存在的弊端,未来将要面临的挑战以及国际银行监管最新发展趋势,来安排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章节构成。本文共分八章,从不同的角度对现代银行监管理论、银行监管的体制构架以及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1、银行监管的历史演变与体系构架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银行监管的起点,有关的银行监管理论也是由此初步形成的。早期的银行业在亚当·斯密自由分工、自由竞争的理想下经过了漫长的自由银行时期,银行监管发展极为缓慢。其中“最后贷款人”(LLD)制度的确立,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自然演变为更加广泛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者莫定了基础,由此衍生出中央银行对所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各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必要性。 此后形成的每个监管发展阶段都与世界经济形势、当时主流的经济学思潮以及各国政府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银行监管先后经历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金融时代,20世纪30一70年代的制度化全面管制时期,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时期,以及目前的再监管时期。?

周小刚[9]2006年在《论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文中提出银行业自17世纪形成以来,始终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不断向前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银行业沿袭多年的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理念和竞争格局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银行如何在网络经济环境下进行生存,是摆在我国银行业面前的严峻课题。网络银行这一全新的金融运作方式将为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有专家预测,在2005年前还没有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将面临被迫出局的危险。网络银行作为21世纪世界金融业的主导模式,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的前景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银行代表了现代银行的发展方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自2006年12月11日起,外资银行将与中国银行业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依据中国的金融法规合法经营、合理竞争,将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正要借助网络无极限的优势,实现远程服务,以弥补其网点少、规模小之不足。在对传统业务领域展开竞争的同时,中外双方在网络金融服务领域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遭遇战。如何选择适合我国网络银行的模式、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内外环境问题是我国网络金融业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可以说,谁占据了网络制高点,谁就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占尽先机。中资银行必须在网络银行这一领域进行金融创新,以技术创新带动银行的各项工作改革,进行管理创新,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网络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只不过短短的十年时间,其理论和实践都在不断地发展之中,论文拟对此进行有益地探索,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银行协调有序发展。 论文安排结构如下: 第1章概述,对网络银行的概念、内涵、功能和系统构成进行分析,介绍各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概况,并首次采用SWOT分析法对中外网络银行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策。 第2章在第1章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银行的发展机理和优势进行了有益探讨,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基础、发展阶段、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银行发展中所表现出来传统银行无可比拟的优势进行了研究。 第3章对网络银行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的经济学本质进行了分析。纵观文

陈鹏[10]2017年在《美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结构的变化尤其是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使得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亟待调整,微软、Intuit公司进军个人理财界更使传统银行步履维艰。在同一时期美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迅速普及的背景下,网络银行这种完全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模式应运而生。网络银行的出现虽然对美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一些冲击,但并没有实现对传统金融业的颠覆。传统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其主动接受新技术带来的革新,美国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网络化,在竞争愈演愈烈的美国金融市场上再次占据优势。网络银行具有很多天然的优势如成本低、交易方便等,但其并未发展成为美国银行业的主流,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其盈利性不足,符合其要求的客户基数太小,缺乏雄厚的资金使其难以通过价格竞争迅速获得优势地位。此外,网络银行开展业务的灵活性太差,因此无法满足多样化的金融市场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尽管网络银行的上述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技术进步弥补,但近年来金融科技在美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各种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网络银行想在其中脱颖而出十分困难。而且由于网络银行并未参与到新技术如区块链的研发中,因此网络银行在缺乏产品和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很难再一次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催生出了完全基于互联网的网络银行,但其仍处于最初阶段,而且我国金融环境更加复杂。应当在借鉴美国网络银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的特有优势,加快网络银行的发展。应当在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和放宽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并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的监管研究[D]. 朱俊勇. 暨南大学. 2000

[2]. 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研究[D]. 谷立日. 东北财经大学. 2002

[3]. 电子支付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赵蕊. 华侨大学. 2006

[4]. 增量改革及产业政治: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分析(1984-2015)[D]. 王海英. 上海大学. 2016

[5]. 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余素梅. 武汉大学. 2005

[6]. 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D]. 王远均.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7]. 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范晓亮. 武汉大学. 2012

[8]. 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D]. 王晔.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9]. 论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D]. 周小刚. 南昌大学. 2006

[10]. 美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陈鹏. 吉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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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电子商务的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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