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三个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误区之一:结果运用扩大化。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审计机关有这样的一种倾向,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审"与"用"相脱节,审计结果运用尚未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审计结果如果得到充分运用,就是对审计工作的肯定,就可以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审计影响,树立审计权威,拓展审计领域,更好地强化国家审计的职能。作者认为,目前情况下过于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会人为地扩大审计责任和审计风险,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问题,需要运用辩证思维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其内涵进行全面的把握和准确的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计结果如何,二是如何运用结果,而且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依据,后者是前者的目标和归宿。目前,在审计法规严重滞后、审计操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情况下,作为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审计机关,更应当关注自身的审计结果情况,而不能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过高的期望和过急的要求,否则,就是人为地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两个暂行规定"和新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是目前层次较高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文件。前者提出,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后者提出,组织部门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向审计部门进行委托。这两个文件给经济责任审计及其结果运用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上,更应当持积极慎重的态度。要考虑审计结果本身是否有运用的价值,能否进入党委、政府的决策;审计结果如果被运用,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会不会给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和今后的审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等。
误区之二:独立审计绝对化。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有效实施审计监督的原则和前提。但是,由于较长时间以来受依法独立审计和审计保密等思想的支配,审计工作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审计人员往往习惯于埋头搞业务,未能注重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和协调,造成了独立审计工作的绝对化。这种绝对化的独立审计思维和工作方法,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往往会造成这样的一种局面:纪检、组织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以后,审计部门一家孤军作战,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种种矛盾和阻力得不到解决,审计调查和审计取证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也显得平淡无力,最终使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大大减弱,影响了审计权威和审计职能的发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行使的是政府内部审计职能,其审计独立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相比,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与政府内外的相关部门搞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具体要做到,审计实施前,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对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配合不够或者遇有矛盾和阻力的,应当及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和纪律措施,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落实和采纳情况,便于自身不断总结审计工作经验,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律,进一步发挥部门协调的联动优势,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误区之三:案件查处职能化。按照"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督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容易把经济责任审计搞成专门查处领导干部的经济案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新闻媒体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渲染,误导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如经常有媒体报导,某某经济责任审计向司法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移送了经济案件线索若干条,有若干人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等;二是专职经济案件查处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专职经济案件查处部门出于自身的工作压力和对审计机关的信赖过度,往往要求审计机关定期提供有价值的经济案件线索,或者在经济案件尚未正式立案之前要求审计机关先行介入;三是审计机关本身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少数审计机关主观上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来查处具有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以提高自身的权威,扩大自身的影响。事实上,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手段所能达到的只能是从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中发现问题,对于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问题尤其是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账面上是很难留下记录的,查处也是超出审计手段的。如果把经济责任审计搞成专门查处领导干部的经济案件,则经济责任审计就会变了样,就会形成本末倒置。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的一种正常化、制度化的监督,其目的重在事前防范,是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保护干部,而不是在事后如何查处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犯罪。因此,审计机关要跳出案件查处这一误区,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职能进行准确的定位,既不能缺位、越位,也不能错位,排除有关方面的干扰,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