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对欧洲研究的贡献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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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7)04-0008-06

一、欧洲学讨论的发展历史

数十年来,欧洲一体化始终是学术研究的对象。开始时是那些本身受到欧洲理念鼓舞的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支持敌对民族之间的和解、研究一体化成功的根本性条件。随着经济共同体的推进和欧洲法的拓展,伴随的相关学术研究占据突出地位:政治学主要对制度的运作感兴趣,而经济学则分析市场创建和市场纠正型干预的适宜性。法学则占据“学科之王”的地位,欧洲一体化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因此法学拥有建构性的研究对象,即欧洲法。随着欧洲一体化日益具有政治特征,并发展成为与民族国家的政治体系日益类似的政治体系,欧盟也上升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这一点正好可以解释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学中欧洲研究的迅速扩展。

欧洲研究的扩展同样为学科内的发展和政治发展所推动。但是,欧洲研究在各个欧洲国家的不同发展状况也是由公共研究资金的不同配置造成的。在德国、挪威和英国,欧洲学学者成功地形成了全国性的研究项目,并由此在多学科研究中给予欧盟一个重要位置。①

学科内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研究视野的拓展。随着对“政策分析”兴趣的不断提升,欧洲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末经历了一次方案性变革。对政策措施的形成、制定和实施的差异化分析把欧盟多层级决策过程的复杂性推到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分析层面的分割——这就是说要么关注研究欧盟机构的结构和行动,要么关注民族国家行为体的欧洲政策——被跨民族国家互动过程的分析所排挤,人们追踪的是从地方层面经民族国家层面一直到欧洲层面的政治过程。同样仔细研究的是欧洲立法行动对民族同家层面与地区层面的反作用,而且对民族国家结构和政治过程的“欧洲化”的研究发展成为了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其后是政治理论地位的提升,它使欧洲研究转到对欧洲一体化根本问题的研究。同有关全球化的讨论相类似,如今在欧洲一体化的背景里,人们关注的是国家特征、政治共同体、认同感和民主治理的变化。

同样可以确认的是,欧洲研究的重新定向明显是由现实历史的变化所推动。欧洲共同体的“深化”,也就是说共同市场扩建为经济与货币联盟连同结构、环境与社会规制政策的扩建,早在欧洲东西分裂结束前就显示出其共同行动的政治特征。内部市场计划令共同体的立法行动大幅增加,以至于贾恩多梅尼戈·马琼(G.Majone)给共同体冠以“规制国家”的属性②,这并非偶然。如果说此前只有农业政策具有显著的预算方面的影响,那么如今结构政策与地区政策已经逐步超越了农业政策,并显露出再分配政策的端倪。虽然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财政支出一直还是很微少的,规制性干预以及恰恰还有结构政策项目表现出了深刻影响,它们叠加在民族国家已有的实际做法之上,甚至排挤掉了后者,此外在地区层面和超国家层面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合作关系。

内政领域合作的深化追随的是经济一体化的功能逻辑,而外交政策领域合作的增强明显是对变化了的国际关系的反应。随着《马约》的通过,欧洲共同体最终放弃把自己局限在经济事务上,并把合作领域拓展到了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内政与司法领域。要代表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要求,通过贴上“欧洲联盟”(欧盟)的标签得到了形象的表达。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变化了的国际框架条件和地区一体化联合体的吸引力体现在迅速而又大规模的扩大轮次上。对于海外的同行而言,这是再次展开新一轮一体化理论争论③的动因所在,而在欧洲,人们关注的是欧盟的政治发展以及由权限的扩大和接纳新成员国而对欧盟的行动能力及其民主责任所产生的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政治学的欧洲研究明显分化④。对于政治体制方方面面的分析一直还占据广泛地位,并且产生了深入的单项研究成果。社会力量对欧洲政治的影响仍然是政治学偏爱的一个主题,但是关注的焦点不再仅仅是经济界行为体的影响行为,而是越来越多地关注公民社会的利益代表。对各个政策领域里欧盟行动的调查几乎数不胜数,在此,提出的总的问题主要是政策协调成功或失败的条件以及不同的欧洲化效应的原因。在若干政策领域可以观察到,对各项政策的分析被置于更大的相互关系中,例如,社会政策的话题被与欧洲福利国家未来的问题结合起来,而且多层级体系中政治和法律的交织被拓展到超越欧盟以外的国际体系中。

和其他学科一样,政治学为其研究的进一步的专业化和分化而付出代价,它的许多研究成果被“善意忽视”,专门的单项研究报告或理论一方法学上的反思很少进入大范围的讨论中,甚至于在专业媒体圈,整个研究领域(例如欧盟内部生活的详细分析)被忽视了。

二、欧洲一体化的核心话题

在过去数年里,政治学的欧洲研究开始重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在于,正如联邦德国建国最初年份里赋予政治学的角色一样,提供政治的“定向知识”。具体而言,一方面是有关在“后民族国家格局”⑤里的治理和国家的未来,另一方面是有关欧洲治理的民主合法性⑥。

(一)欧盟中国家的未来

提出国家特征变革这一关键问题的出发点首先是全球化,但后来越发是欧盟的扩大。按照阿德里亚娜·赫里提(Adrienne Héritier)的说法:“在欧洲,国家特征处于一个迅速变革的阶段”⑦。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国家特征”,又在哪些方面可以判断国家特征的变化呢?对此提出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各自反映了作者的研究传统。正如杰夫利·J.安德森(JeffreyJ.Andersen)恰当表述的,学者要么关注“内涵”(con-tent)、要么关注“外延”(container)⑧。如果出发点是政策分析,那么研究的就是调控手段、解决问题的主导理念和公私合作关系的变化以及管辖权在政治层面之间的转移⑨。相反,比较政府学则把注意力集中在国家结构的变化(例如联邦制或中央集权制)和基本的表决原则的变化(例如是多数表决制还是协商一致制)⑩,而政治社会学研究的是认同构成和政治公共领域中的变革(11)。不来梅特殊研究项目“变革中的国家特征”则分析了所有这些视角,但认为“任务履行的监督垄断权”是国家的真正本质特征。由此,注意力是集中在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被一个共同体视为自己作为整体的中心内容”——提供的“最后责任”的变化上(12)。

不来梅特殊研究项目目前已取得的成果与至今的欧洲化研究的结果出奇的一致:尽管许多政策领域显著地国际化,以及尽管欧盟权限大幅扩大,但是民族国家并未交出其政治责任。人们确证的不是国家行为外移到国际组织包括欧盟,而是“累加”,这就是说民族国家走的是私有化的道路,而且步入跨国家和超国家的合作联合体,它们扩大了民族国家的行动权限,但继续受到民族国家共同决定的监督。这个矛盾的结果是:民族国家的问题解决能力得到了增强,但是对行动选择可能性的自主决定权却被限制了。国家与其他行为体分担它的给付责任,而且它积极推行法律与行为规范的普遍化,国家自己然后也无法再逃避这些规范(13)。这些研究成果无疑有助于把美国学者提出的关于欧盟过渡到一个“协商式多头统治体系”(14)的揣测性思考重又置于事实基础之上。

但是,人们仍然不禁要问,是否能在已经开辟的道路上为欧盟内民族国家的未来这一问题找到一个适当的回答。对项目研究进行叠加处理的方法可能是一种疏漏,另一种疏漏是对权力和一体化等要件的忽视。但是,依据认识的旨趣不同,确定的重点也各不相同。在欧盟的背景里,在我看来,国家特征的变化这一问题是与欧洲一体化的未来不可分割的。从这个视角出发,哪个特征使国家成为国家这个问题的提法就不同。由此看来,履行公共任务肯定不是国家特征的唯一标准。在我看来,国家特征更多的是这样的一个特征,它使得一个长期存在、凌驾于个人之上以及依托制度的“统治共同体”的运作成为可能(15)。据此,当一个“国家”不再被理解为是那个在其内部显得能长期实现各种社会矛盾“适当”均衡的机构时,这就出现了国家特征丧失的状况。由此,一个重要的标准不是权限的外移——有时正是这种权限的外移才使得相互竞争的要求的满足成为可能——,而是公民政治忠诚的外移。

人们的预期是,如果欧盟开启的退出可能性以及民族国家以外的影响机遇的分布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单个国家体系里的结构化机制受到了损害且在当事人看来相互竞争的要求的适当均衡不再可能,那么“去除国家特征”发生了(16)。拥有强势资源的行为体不仅对欧洲政治的内容构建施加影响,而且也能促使权限从单个国家层面让渡到超国家层面。通过这条途径,它们能够实现国家法律的修订、单个集团的权利的扩大或限制、在承认行为体作为社会利益合法代表上的变化以及行为体组织在国家-社会利益中介体系里的地位的推移。并非这种权限推移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而是其不同的利用可能性。国家愈是不被看作是(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相互矛盾的利益均衡的地方,则国家的融合能力愈是会遭到破坏。

施坦法诺·巴托里尼(Stefano Bartolini)(17)和约翰·P.奥尔森(Johan P.Olsen)(18)令人印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社会利益均衡和融合的多种机制。虽然理所当然有关的是所希望的集体服务的提供,但是对于作为政治联合体的国家而言,根本的是处理政治冲突的能力,这些冲突产生于国家的资源和再分配要求以及资源投入。因此,为了持久的利益均衡,适当地组织政治事务是不够的。延续政治共同生活的意愿也同样随着社会-经济冲突格局的发展以及可承受的文化价值、规范和自我描述的生成和再生成而在发生变化。约翰·P.奥尔森提出的“制度变迁”,也同样包含“政治组织”的变化和“含义结果与人们思想”的变化;具体是指“(……)政治观念——即共同前景和目的、含义规范、因果信念和世界观— 的形成和再定义赋予了能力和容量以方向和含义。”(19)

施坦法诺·巴托里尼援引斯泰因·罗康(SteinRokkan)和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经典著作深入分析了国家作为“统治共同体”是何其多地依赖于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均衡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再生产。两位学者拓宽了我们对政治秩序变化的视角。如果就结构化的力量和合法化的基础提出问题,那么就会更清楚,这里需要文化科学设计下的研究。

(二)欧洲治理的民主合法性

有关欧洲治理的民主合法性的讨论经历了相反的发展过程。一开始时是理论讨论和一般政治讨论,其后才是经验分析性研究。共同的出发点是这样一种信念,即民主合法性是欧洲一体化的存在和延续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由于对合法性的理论理解是不同的,因此经验性研究也朝着不同的方向深入,以至于存在着不同的论断和战略建议(20)。从功能性的、经验性的合法性理解出发,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就失去了其尖锐性。如果说合法性具有“(……)确保自愿遵从不受欢迎的威权行为的功能”(21),那么在欧盟的多层级体系中,这一方面是有关成员国对应于欧盟的遵从意愿,另一方面是有关公民对应于其国家的遵从意愿。在这个两级体系中,薄弱环节在于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关系中。弗里茨·W.夏普夫(Fritz W.Scharpf)的论点是:“(……)无限制地追求经济和法律一体化会削弱成员国的政治合法性,破坏各国政府对那些会影响成员国利益的欧盟规则的自愿遵从。”(22)按照这个论断,只能通过维护(各成员国)自主权的一体化政策来维护欧盟的合法性(23)。

从规范性的民主理论来看,重要的不是实际的、经验性调查确证的遵从意愿,而是平等、有效参与欧洲政治的权利。在这个方面,长长的政治责任的代表链令许多学者担忧。但是,比较研究得出了成员国议会(24)以及欧洲议会(25)大幅行使着政治监督这一令人高兴的结果。然而,议会监督并未在政治公共领域中获得反响,这是因为一方面欧洲议会缺乏一个运作良好的欧洲政党和媒体体系所需的沟通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是因为成员国议会宁愿在本国内部提出其指责,而不愿通过公共辩论来削弱本国政府的谈判地位(26)。但是,没有运作良好的公共领域,欧盟的民主质量就令人怀疑,这是因为没有信息沟通,就不会有独立的意见形成过程,也不会形成对政治代表人物的监督。

与此相对应,政治学的欧洲研究积极致力于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即“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到底能否在民族国家的融入阶段以外取得约束力”(27)。对于一种民主需要多少人民(Demos)的不同观点导致了相左的回答。彼得-格拉夫·基尔曼塞格(Peter Graf Kielmansegg)把“欧洲人作为欧洲人的政治上可承受的认同感”(28)视为民主的必要的社会条件。但欧洲“不是一个沟通共同体,几乎也不是一个回忆共同体,只在有限程度上是一个体验共同体”(29)。因此,他的核心论据是,“对于欧盟来说联邦原则的优先性是必不可少的”(30)。对于于尔根·哈贝马斯而言,社会先决条件的门槛更高,因为(在他看来)要求的不是认同感,而是“国民的团结性”。与此相应,要提出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公民能够出于相互包容的目的把其国民的团结性扩展到他们各自的国家界限以外”(31)。按照哈贝马斯的模型,相互认同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是一个政治自我理解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交织入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在通过讨论欧洲话题使得各国政治公共领域的舞台开放的程度里,可以相应程度地形成欧洲人的政治自我理解(32)。由于未取得积极的研究结果,经验性研究迅速放弃了对超越国境的欧洲公共领域的探求(33),并把注意力集中在“公共领域的跨国化”(34)上。对于媒体公共领域的研究以及经非政府组织和抗议运动进行的信息传播表现出的是一种“分割过的欧洲化”(35):欧盟政治和欧盟机构在媒体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还未达到国际性报道的水平。特别值得思考的是,跨国的讨论只是作为例外情况发生,而且对邻国的公共领域的相互观察在过去20年里也没有增加(36)。这个经验性的事实判断证明了民族国家公共领域的稳定性,且让人很少有理由去期待跨国自我理解过程——这个过程是政治共同体意识以及批评性的、民主的公共领域的基础——的出现。

在政界和在学术讨论中,公民社会的参与被视为欧洲层面代议制民主赤字的非常有前景的纠正器。为此,应使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的声音被直接听取(37)。无论在规范视角还是效率视角下,参与均受到高度评价(38):参与增强了公民的自决,把政策当事人的利益和专业知识真实地带入政治过程,并使协商式决策模式成为可能,由此确保对于不受欢迎的措施的顺从意愿。对此的论据是,恰恰在欧盟的多层级体系中,政治不再能通过政府间的合作来完成,而是必须由包容了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治理(governance)所取代。这些论点得到了广泛传播,但并非没有争议。理论评论家指出,强调效率上的收获以及用公民社会组织取代公民,这导致了参与思想的非正常化(39)。经验性研究表明,欧盟中的参与有着明显的失重,即出于结构性原因,专家和资源强的行为体的超重地位通过程序改革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修正,而且它们对政治公共领域构建的贡献是有限的。(40)

经验性研究结果与通俗科学讨论的对比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参与和政治公共领域并未内含民主的平等方案,并且把人口中的多数排斥在了“公民社会”之外。如果人们把社会科学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与有关公民社会行动意愿的经验性数据以及尤其是与公民的规范设想相比较(41),这一结论就容易理解。无论人们援用哪个定义,公民社会内含政治上积极的那些公民和社会团体。公民自身对于“好的公民”的含义有着显然不同的设想(42)。他们首先提到的是独立的思维、权利的尊重、参与普选以及为社会中的弱者奉献的精神。只还有四分之一的人、最近只还有10%的被询问者认为,参与志愿团体的工作或政治活动突出了一个“好的公民”(43)。

三、对政治学欧洲研究提出的挑战

政治学欧洲研究的现状指出了一个困境:政治学的专业化使政治学能够更深、更准确地探究欧盟的复杂现实,但是,它也隐含着把注意力均集中在单个问题上。把研究视角扩大到政治一体化以及治理状况等原则性问题上,使得政治学能为跨学科的讨论开放。但是,这种讨论在目前的学术体系中较少,而且跨学科合作的努力很少得到褒扬。

*本文为下文的节选,作者作了略微修改。全文参见Beate Kohler-Koch:Die Europisierung der politikwissenschaftlichen Europaforschung,in:Hans Joas,Friedrich Jaeger(Hrsg.):Europa im Blick der Kulturwissenschaften,Baden-Baden:Nomos Verlag,2008,i.E.

注释:

①例如在德国有在贝阿特·科勒-科赫主持下、由德国研究会资助的重点研究项目“欧盟内的治理” ;在挪威有在约翰·P.奥尔森(Johan P.Olsen)主持下的ARENA项目;在英国则有在海伦·华莱士(Helen Wallace)主持下的项目“一个或多个欧洲?当前欧洲变革的动力”。

②Giandomenico Majone:Regulating Europe.London,1996.

③Wayne Sandholtz,John Zysman:Recasting the European Bar gain,in:World Politics 42/1(1989),S.95-128; Andrew Moravcsik:Negotiating the Single European Act:National Interests and Conventional Statecraft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5;1(1991),S.651-688.

④对此详细参见Beate Kohler Koch 2008 i.E.,同前。

⑤例如施坦方·莱普弗里德(Stefan Leibfried)和米歇尔·齐恩(Michael Zrn)在探讨国家变革时就选用了这个标题。见Stephan Leibfried/Michael Zrn:Von der nationalen zur post-nationalen Konstellation,in:dies.(Hg.):Transformation des Staates?,Frankfurt a.M.2006,S.19-65.

⑥在德国有关这个主题的讨论的汇总,参见Beate KohlerKoch/ Berthold Rittberger(Hg.):Debating the Democratic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Lanham,2007.

⑦Adrienne Héritier et al.:Die Vernderung von Staatlichkeit inEuropa.Ein regulativer Wettbewerb :Deutschland,GroBbritannien,Frankreich.Opladen,1994,hier S.1.

⑧Jeffrey J.Anderson:Europeanization and the Trans formation of the Democratic Polity 1945 -2000,in: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40/5(2002),S.793-822.

⑨Adrienne Héritier et al.,同前。

⑩安德森对当时15个成员国的长期分析就是针对这些方面。

(11)Bernhard Peters:Die Transnationalisierung vonffentlichkeit am Beispiel der Europischen Union.in:Stephan Leibfried/Michael Zrn(Hg.):Transformation des Staates?,Frankfurt a.M.2006,S.230-261.

(12)Sonderforschungsbereich 597,Staatlichkeit im Wandel,Bremen 2006,http://www.sfb597.uni-bremen.de/download/de/forschung/01_2007_Forschungsprogramm.

(13)Achim Hurrelmann et al.:Transforming the Golden-Age Nation State:Findings and Perspectives,in:Achim Hurrelmann etal.(Hrsg.):Transforming the Golden-Age Nation State,Basingstoke:Palgrave,2007 i.E.

(14)Joshua Cohen,Charles F.Sabel:Directly-Deliberative Polyarchy,in:European Law Journal 3/5(1997),S.313-340.

(15)哈根·舒尔策(Hagen Schulze)也作出了类似的定义:“我们所熟知的国家是长期存在、凌驾于个人之上且依托于制度的”。见Hagen Schulze:Staat und Nation in der europischen Geschichte.Mnchen,1994,hier S.23.

(16)Beate Kohler-Koch:European Governance and System Integration,in:Erik O.Eriksen et al.(Hg.):Law and Democracy in the Post National Union,Arena Report,Oslo:Arena Centre for European Studies,2006,S.91-106.

(17)Stefana Bartolini:Re-Structuring Europe:Centre Formation,System Building and Political Structuring Between the Na tion State and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2005.

(18)Johan P Olsen:Europe in Search of Political Order.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on Unity/Diversity,Citizens/ their Helpers,Democratic Design/ Historical Drift,and Co Existence of Orders.Oxford,2007.

(19)同上,S.73.

(20)Beate Kohler Koch,Berthold Rittberger:Charting Crowded Territory:Debating the Democratic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 an Union,in:dies.(Hg.):Debating the Democratic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Lanham,2007,S.1-29.

(21)Fritz W.Scharpf:Reflections on Multilevel Legitimacy,MPIfG Working Paper 7,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Cologne,July 2007,hier S.3.

(22)Fritz W.Scharpf:Reflections on Multilevel Legitimacy,MPIfG Working Paper 7,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Cologne,July 2007,hier S.16.

(23)同上。

(24)Arthur Benz,Katrin Auel:Politics of Adjustment-The Europeanization of National Parliamentary Democracy?,in: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11(3/4 Special Issue)(2005).S.372-393 ; Arthur Benz,Yannis Papadopoulos:Governance and Democracy-Comparing National,European and Transnational Experiences.London,2006.

(25)Andreas Maurer:Parlamentarische Demokratie in der Europischen Union:Der Beitrag des Europischen Parlaments und der Parlamente der Mitgliedsstaaten.Baden-Baden,2002; Andreas Maurer,Wolfgang Wessels.Das Europische Parlament nach Amsterdam und Nizza:Akteur,Arena oder Alibi?.Baden-Baden,2002.

(26)因此,阿图尔·本茨(Arthur Benz)称之为“谈判—责任”困境。见Arthur Benz:Compounded Representation in EU-Multi-Level Governance,in:Beate Kohler-Koch(Hg.):Linking EU and National Governance.Oxford,2003,S.82-110,hier S.88 -90.

(27)Jrgen Habermas:Der europische Nationalstaat-Zu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 von Souvernitt und Staatsbrgerschaft,in:der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tudien zur politischen 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99,S.128—153,hier S.153.

(28)Peter Graf Kielmansegg:Integration und Demokratie,in:Markus Jachtenfuchs,Beate Kohler-Koch(Hg.):Europische Integration.Opladen,2003,S.49-83,hier S.57.

(29)同上,S.58.虽然施坦方·塞登多夫(Stefan Seidendorf)在其对过去50年德法关系的分析中能够揭示沟通和体验共同体的形成,以及由此揭示“各国认同感的欧洲化”,但是对于如今拥有27个成员国的欧盟而言仍然可以怀疑基尔曼塞格提出的标准在不久的将来能得到实现。见Stefan Seidendorf:Europisierung nationaler Identittsdiskurse? Ein Vergleich franzsischer und deutscher Printmedien.Baden-Baden,2007.

(30)见Peter Graf Kielmansegg,同前,S 78.

(31)Jrgen Habermas:Der gespaltene Westen.Frankfurt am Main,2004,hier S.76.

(32)同上,S.81.

(33)Claes H.de Vreese,Hermann Schmitt:,,A European Public Sphere.“ How much of it Do we Have and how much Do we Need?,CONNEX Report Series 2,Mannheim,2007,http://www.mzes.uni-mannheim.de/projekte/typo3/site/index.Php? Id=613

(34)Bernhard Peters,同前。

(35)Bernhard Peters,同前,S.230; Claes H.de Vreese/Hermann Schmitt,同前,S.7.

(36)Bernhard Peters,同前,S.237-248.

(37)不只是欧盟委员会承诺要“将公民社会组织包容进来”,而且“参与民主”的原则也被纳入了《欧洲宪法条约》。

(38)Jrgen R.Grote,Bernard Gbikpi(Hg.):Participatory Governance.Politic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s.Opladen,2002; Hubert Heinelt et al.(Hg.):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in Multi-Level Context.Concepts and Experience.Opladen,2002.

(39)Michael Thomas Greven:Some Considerations on Participation in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in:Beate Kohler-Koch/Berthold Rittberger(Hg.):Debating the Democratic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Lanham,2007,S.233-248.

(40)例如,参见针对欧盟政治的众多案例研究的结果,这些结果在一个更广泛设计的针对参与型纳入的比较项目得到了证实。关于项目设计参见Beate Kohler-Koch/Barbara Finke:The InstitutionalShaping of EU-Society Relations:A Contribution to Democracy via Participation?,in:Journal of Civil Society(2007),i.E.

(41)Jan W.Van Deth:Norms of Citizenship,in: Russel J.Dalton,Hans-Dieter Klingemann(Hg.):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Behaviour 2007,S.402-417.

(42)这些结果是稳定的,无论人们是与Fokus团体工作还是进行代表性的民意测验。而且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异也未纠正偏好等级。

(43)数据源自于欧洲社会观察(European Social Survey,ESS)以及公民身份、包容、民主(Citizenship,Involvement,Democracy,CID)项目。参见Jan w.Van Deth,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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