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宇光[1]2000年在《澳门商标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标权保护立法的比较与研究,以及结合《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分析澳门现行《工业产权法》对商标保护制度的成功与不足之处,理论联系实际,对商标保护现存的问题重点进行探讨,并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解决有关存在问题的设想。全文共分四章和前言、结论,以下作一简要概括。 前言主要是指出写本文的目的及意义。 第一章 国内外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笔者首先阐述商标保护随著世界贸易组织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各国都各自对本身的商标保护作出相应的修订,以符合国际间有关经济贸易的规则。通过TRIPS协议比较各国商标权的取得及保护范围,以及各国对打击侵权行为的立法和规定。 第二章 澳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本章阐述澳门商标权保护立法的演进,商标权的取得及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比较TRIPS协议及各国的立法规定,找出澳门现行对商标权保护的问题所在。 第三章 澳门商标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第二章所发现的问题逐一分析,举出五个澳门现行商标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包括监察部门的分散,不便于打击侵权活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品质上的监控;独占被许可使用人不能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商标有效期过短及没有续展宽限期,及驰名商标的认定的问题等。 第四章 澳门商标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澳门商标权保护的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及阐述国内外商标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对澳门商标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最后的结论,总结了全文的观点。
陶莎[2]2006年在《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加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平行进口问题日益突出。商品的自由流通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因此而愈演愈烈。重视和研究平行进口问题,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学者们对此意见纷呈,各国及各国际组织的立法也存在很大差异,有些甚至根本没有明文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此也避而不谈。中国因“一国两制”的实施,将存在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四种彼此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随着大陆与港澳台社会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和频繁,商标权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也将随之大量增加。为保障四地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商品的自由流通,研究和解决四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则显得更有其现实意义。文章以此为时代背景,对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隐藏其背后的经济利益是其存在的基础和各国态度分歧的重要原因。并在分别介绍我国四地和国际条约、区间条约的现状之后,针对我国目前的不协调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构想方案,希望能对我国今后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立法与协调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主要是从研究的国内外背景出发,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介绍国内外学者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所下的各种定义,得出自己的看法并由此归纳出该概念的四大特征;其次重点论述了目前法学界存在的三个有代表性理论,并分析“权利穷竭”理论与“地域性”理论的抉择;最后,探讨其理论背后隐藏的利益取舍。第二部分:介绍大陆与港澳台商标法对此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该部分着重介绍和论述了大陆与港澳台四地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和典型的司法案例。大陆虽然曾出现过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案例,但立法上一直没有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回归后的港澳,前者适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后者却遵从商标权区间穷竭原则;至于台湾司法更是走在立法的前面,实行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第三部分:国际上的现状和实际。这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国际和区间条约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及其判例。国际公约包括Trips协议在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让各国各行其是;而区间条约对此问题的态度却很明朗,尤其是欧盟的做法更是值得他国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协调我国四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设计方案。该部分是本文有所创新之处。本部分首先指出由于我国四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商标法制的冲突在所难免。接下来,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协调四地商标法制的可行性。同时,认为中国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决不能盲目跟随。四地的法律整合是四地真正融合的关键步骤,法律整合与政治整合又有是相互互动的。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四地商标法制的协调以统一实体商标法为最终目标,而具体的协调工作应根据未来四地关系的发展分阶段来进行。结语部分主要是概括全文,重申协调四地商标法制的现实意义。
倪静[3]2005年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引发的权益纠纷,交织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涉及面之广,不仅在国际条约中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是空白,在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上也是一大盲点。 目前,我国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纠纷比较少见,但自从亚洲金融危机后这类现象逐渐出现在我国贸易领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给我国带来的影响会越来越突出。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这一问题的性质,如何在实践中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成为摆在学界、立法与司法部门面前的难题。 全文大约四万五千字,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基础理论。笔者首先力图廓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定义,分析了其广狭两种定义,并强调在本中论述的仅是狭义上的概念。为了使读者对此概念有更进一步的理解,笔者归纳出该现象的法律特征并对其进行了科学分类。接着,笔者对产生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总结,谈到了产生该现象的经济诱因、制度前提和背景条件。然后,笔者深入探讨了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传统理论和新兴理论,前者包括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与地域性矛盾的理论和商标功能论,后者包括默示许可理论、进口权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最后,笔者谈到国际公约至今没有对这一有争议性的问题做出规定并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向读者展示他们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由此得出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绝对的禁止或者允许,或多或少都有例外。但一般看来,从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发达国家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倾向于禁止,而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允许一些。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欧盟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与实践。由于欧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欧盟单一大市场,在这个市场内实现货物、人员、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因此欧盟立法者在宪法性条约《罗马条约》的指引下,在欧盟商标《一号指令》中明确允许欧盟范围内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由此,商标权利人一旦同意将商标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就丧
蒋玉玲[4]2006年在《CEPA环境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表明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和2003年10月17日签署。这标志着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经济交流合作已由松散状态进入紧密状态,由自然融合转向制度化、组织化融合;同时,它也预示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已经向一体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商标法及由之产生的商标权的地域性,使得在三地取得的商标权相互独立,为三地经贸往来了造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而且三地商标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协调,使得在一法域能取得商标权的在其他法域却未必可以,更为商标的协调保护增加了阻力,不利于货物及服务贸易自由化,有违CEPA的宗旨和目标。因此,对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通过比较研究,在参考和借鉴国际上成功范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解决方案,希望能有益于我国区际商标法律冲突的协调。全文共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概括介绍CEPA的建立、发展及其对三地经济、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影响;第二章着重对内地、香港及澳门的商标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之处,进而分析这些不协调对三地经贸交流的消极影响;第三章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应坚持的方向、原则及CEPA下进行协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一章在借鉴其他区域经济组织的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CEPA环境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分步协调提出具体路径和方案。内地与港澳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是CEPA的必然要求,也必将促进三地经贸关系的发展。
包雪红[5]2005年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世界经济的日新月异与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驰名商标作为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资产,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所以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扩张性保护,已成各国的共识。 本文首先从论述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入手,回溯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起源,指出商标功能的彰显必然要求对商标提供扩大化保护,从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模式,着重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考察了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和救济模式。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其前提建立在将驰名商标使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侵权方式。本文的第三章立足于商标淡化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考察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实践在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运用。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旨在从整体上把握淡化行为。本文的第四章反观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救济概况,结合各国的实践模式,运用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试图构建一个既有时代进步性又符合我国具体实情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救济法律体系。
陆蕴[6]2011年在《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两岸保护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合作不断深入。大陆和台湾地区本属同宗同源,但碍于两岸尚未统一,即使日后统一了,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台湾地区仍将保留自己的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随着两岸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在两岸经贸交往中的比重持续上升。而两岸不同的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已经并将继续给两岸经贸交流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从两岸合作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必要性入手,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将从历史和现状两个角度对两岸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简单比较。第二部分将详细论述两岸需解决的专利和商标保护问题,重点包括主体问题、优先权问题、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申请中的效率问题及实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第三部分将介绍ECFA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两岸专利和商标保护合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及未尽事宜。笔者将在第四部分提出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的建议与展望,即借鉴欧盟的双轨制;待时机成熟后,废除大陆和台湾地区各自的专利和商标,而只保留跨区域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魏岩松[7]2008年在《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和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国一般都是从本国的经济利益考虑,选择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当然我国也不例外,本文以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研究为基础,对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进行评析。本文共分为4章:第1章是商标平行进口的概述。主要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有很大的分歧,分析平行进口的概念为以下章节的论述做铺垫。同时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成因的分析,更进一步理解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及外延。第2章主要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和法律实践。理论联系法律实践,通过传统理论和我国学者提出的新的理论的评析,分析主要国家的法律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从而为我国采用适合国情的理论与实践打下基础。第3章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利与弊,从而充分考虑我国应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对策,进行正确的立法选择。同时分析了国外的法律实践,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第4章主要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对策,即是否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标平行进口的对策,如果规定,如何规定。当然写作本文的目的之一在于针对国内商标权人,如何采取各种措施,趋利避害,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众多法律部门的复杂的问题,通过本文的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张运晓[8]2007年在《商号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商号作为市场经济过程中区分不同的商主体的商业标识,对于表彰商主体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号纠纷逐渐增多,并显得越来越严重。本文主要从商号、商号权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阐述了目前存在着的各种商号权纠纷,最后提出了如何来解决这些商号权纠纷的对策。本文从整体上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有关商号的基本理论。本章对国内外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商号概念进行了阐述。有关商号概念的理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当中都比较混乱。最后提出了本人的观点。第二部分:商号权及其法律性质的探讨。在本章介绍了商号权的概念以及特征;商号权的基本内容;商号权法律性质的界定。在这一章中,本人重点论述了商号权法律性质的界定。第三部分: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本章主要论述了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通过本章的论述反映出我国目前保护商号权所面临的迫切问题。第四部分:商号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在本部分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号权进行法律保护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为我国加强对商号权立法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第五部分:完善商号权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本章主要从加强对驰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商号权立法保护的建议。
邢佳宁[9]2017年在《商标先用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新《商标法》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主要目的是弥补商标注册原则的不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商标权利人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使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的状态,避免损害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益。二是商标先用权制度赋予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但是,我国商标先用权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商标立法没有对商标共存直接规定认定标准,同时也未厘清商标的同时使用与商标混淆、商标侵权之间的关系;共存协议态度不明确,在商标授权和确权阶段,司法实践在面对各种繁杂的商标权案件时,无法按照统一的裁判规则进行判断和分析。而市场竞争中商标在先使用的事实和需求逐渐增多,商标先用权立法现状不利于市场的有效发展。本文系统地论证了商标先用权法律制度、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以及对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这几方面的讨论,结合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的分析,考虑到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附着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标准,这一点过于片面和绝对。鉴于美国和日本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经典案例的归纳,对于我国商标法中混淆可能性标准方面进行细化具有指导意义。本文认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稳定的商业信誉和相对独立的消费群体从而产生商标同时使用的法律基础,消费者对于这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与产品特征不会发生混淆。商标先用权制度主要的功能在于限制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注册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进行保障。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标准,这种标准的弊端在于忽视了商标相同或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差别。而商标权并非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绝对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在认定商标权侵权的过程,通过对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区分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与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空间,也就是商标同时使用的空间。商标权具有私权性的特点。这一点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依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立法应承认共存协议的合法性,许可当事人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同时使用作出约定。
赵晓玉[10]2002年在《平行进口与商标权之相关法律问题初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严行进口与商标权之相关法律问题初论”这一题下,主要从经济学及法学这两个视角的观察中对平行进口问题作了初步评价。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平行进口牵涉到价格歧视,垄断,市场分割,公众福利,商业投入等方面。进一步从市场中两大主体的角色体会,平行进口对厂商的影响几乎完全是消极的,而普通消费者则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尽管这不是绝对的。此外,导致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也未必就是价格歧视,此外还有汇率波动,政府的价格控制行为,不同地区生产及营销成本的不同等。除了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外,平行进口商的行为最大的积极意义在于他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市场的扭曲,恢复了市场应有的秩序。 从法律的视角观察便很容易看到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本原因,那就是权利的独占和排他。正是凭借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商标权人才得以对各地市场做出独断的划分。当然,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凡事皆可成为双刃剑,知识产权权利的给予,一方面可以鼓励信用的维护和技术的创新,为市场注入活力;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滥用其支配性垄断地位创造了条件。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权利的正当行使与遏制权利的滥用之间寻求平衡。 由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各国立法司法的立场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文在对一些国家的经验简单介绍之后,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也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想法。 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作者深刻地认识到知识的掌握和技术的开发对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巨大影响。商标权虽只是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后者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 澳门商标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D]. 郑宇光. 华侨大学. 2000
[2]. 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陶莎.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3].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倪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4]. CEPA环境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D]. 蒋玉玲. 苏州大学. 2006
[5].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包雪红. 西北大学. 2005
[6]. 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问题研究[D]. 陆蕴. 苏州大学. 2011
[7].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魏岩松.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8]. 商号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张运晓. 兰州大学. 2007
[9]. 商标先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 邢佳宁. 辽宁大学. 2017
[10]. 平行进口与商标权之相关法律问题初论[D]. 赵晓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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