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斗争与数字转型:纸质媒体版权保护的路径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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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2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说明》,再次将报纸版权问题拉入了人们的视野。近年来,网络媒体眼花缭乱的技术变革和形态翻新,以及始料未及的普及速度,使得网络媒体普遍患上了“高质量内容饥渴症”。为获取丰富的高质量内容,众多网络媒体在外在约束尚不规范的状况下,对报纸内容进行了或明或暗的大量非法使用。如何解决网络时代的报纸版权保护问题?这是个老话题,既有研究众说纷纭,本文的观点是,根据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障碍,就中国报社或报人而言,集体抗争和数字化转型,是值得重视的两条路径。

       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面临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存在滞后

       现有版权法律体系基于传统媒体的传播特性而设计,众所周知,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在传播特性上有着诸多本质上的不同,为此,现有版权法律制度“不适应网络时代是必然,适应只是暂时”。从实践来看,虽然现有版权法律制度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始终跟不上网络媒体裂变式发展的步伐。具体到报纸版权领域,就中国来看,网络环境中现有著作权法在以下两个报纸版权核心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待完善处。

       1.时事新闻不受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现有规定所存不足有两方面:

       一是“时事新闻”概念界定不明,助长网络媒体侵权行为的产生。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从此陈述中,依然不能清楚什么是“时事”,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从篇幅字数上来判断,还是从新闻的构成要素上来划分。“时事新闻”的作品范围没能给出法律上的常规硬性罗列,就会在实践中出现“时事新闻”涵盖范围的窄化或扩大化。网络环境中,更多的是,许多网络媒体任意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肆意非法使用,或免费转载,或没有注明转载文的出处,或被随意删减本应受保护的报纸作品。

       二是“时事新闻”原创者的利益严重受损,创作的积极性大大受挫。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传统媒体环境中对报社等传统媒体的利益损害并不是太大。源于转载媒体基本是传统媒体,因此,一是首发报道和转载文刊发之间相对较长的时间差,留给了原创媒体足够时间吸引受众;二是受制于地域限制,其他媒体的转载不会或很少分流原创媒体目标区域的受众。

       进入网络环境中,网络媒体的无限制转载,将给时事新闻原创者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网络媒体可以瞬间获取原创媒体的“时事新闻”,并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滞后首发报道的时间,迅速将转载文推送至涵盖原创媒体目标区域受众在内的所有网民。对于包括报社在内的传统媒体来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抢首发“时事新闻”,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为网络媒体服务。“谁也不愿意免费为他人做嫁衣”,包括报纸在内的传统媒体积极性当然会大大降低。

       “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尽可能促进“时事新闻”的无障碍传播,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然而,进入网络环境,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与该初衷背道而驰的结果,因为,它会大大抑制“时事新闻”产制者的积极性。丰富的高质量内容是传播的前提或基础,内容贫乏或没有内容,这样的传播即便无限制,意义也会大大缩水或毫无意义,最终,广大公众最大限度自由获取“时事新闻”的利益诉求不仅没得到保障,反而会受损。

       2.“合理使用”在Web2.0环境中的适用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这条著名“合理使用”条款,在传统环境中,异议较少,但进入网络环境,尤其是在“Web2.0环境”中,则其合理性便值得商榷。

       首先,该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这一目的性的界定变得更为复杂。如某微博或微信用户声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于是将大量报纸新闻作品上传至网上,由于所选作品较有吸引力,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拥有了大量粉丝,成了“中V”或“大V”,此时,他不仅获取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甚至还得到了一些广告投放商的利益分成,那么此时,他使用作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还能成立吗?

       其次,该条将对报纸版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较大。传统环境中,用户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使用报纸新闻作品,往往属于自我传播、人际传播或小范围的组织传播。这些类型的传播对报纸版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几乎可忽略不计。但在微博、微信场域中,海量微博、微信用户,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将大量报纸新闻作品上传,并且再经过“转发”,“一传十,十传百”的裂变式传播,便可造成对权利人利益的实质性损害,如报纸发行量的大大下滑和广告额的大幅度减少。著作权法设计的核心精神是,尽可能保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这种严重使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制度显然与该精神不相符合。

       (二)行政保护不能延及

       行政保护是我国所特有的版权保护手段,实践证明,主动出击、快速反应、集中打击等优点使其有着较好成效。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版权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才属于版权行政规制的对象。而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关键看它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网络空间报纸版权侵权行为,从单个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社会影响也较小。的确,报纸的一篇或几篇新闻报道、一张或多张照片被网络媒体侵权,很少会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危害。为此,网络空间的报纸版权侵权行为很少会成为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对象。

       以自2005年起由国家版权局每年牵头组织的大型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剑网行动”为例,电影、音像、游戏、图书、软件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被重点打击,在该活动每年公布的十大案件中,连续9年没有一起涉及报纸版权的网络侵权盗版。从新制度经济学来看,版权能否得以合理保护,法律、国家政策等制度诚然重要,但民众的版权保护习惯、意识等同样不容忽视。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国家若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所制定的法律常会变为“一纸空文”。

       (三)社会救助跟不上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及行业协会如中国版权协会,担当了对报纸版权侵权行为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他们对报纸版权保护的社会救助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我国版权保护的社会救助水平较为落后:理论和国际实践都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版权保护功效,但在我国,该制度却迟迟未能将其应有的潜能发挥出来;行政色彩、边缘地位和不接地气等使得行业协会很难较好担负起保护报纸版权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现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主打业务更多是图书版权而不是报纸版权,而就广大报社来说,考虑到新闻作品的生产周期快捷、篇幅有限等因素,也很少主动到该协会进行作品的版权登记和权利管理;此外,就现有行业协会来看,报纸版权同样非其主要服务领域,也缺乏较高版权素养的人才来处理相关领域的事务。

       (四)私力救济力不从心

       版权权利人的私力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最主要手段。对于报社来说,通常会采用诉讼、私下调解、技术措施三条途径进行版权保护的私力救济。然而,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报纸版权侵权行为,报社的私力救济会显得力不从心。

       1.诉讼方面

       首先,取证困难。版权诉讼常属于民事案件,依照“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报社承担着举证网络媒体侵权的义务。然而,对于大多数报社来说,与传统环境相比,在网络环境中寻找侵权证据,将碰到更多困难,典型表现:一,证据极易消失。二,侵权主体寻找困难,如一些网站唆使网民或派员工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将报纸文章略去出处发到网上的BBS论坛或微博微信平台上,然后再将这些文章正式转登在自己的网站上,对于这种类似“洗钱”的“洗稿”行为,报社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主体。

       其次,诉讼费时费力。取证困难、审判难度大等客观因素,以及版权审判制度的弊端,使得报纸版权的侵权诉讼时常成为一场费时费力的“拉锯战”。最典型的案例为“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2007年新京报法务部花了一年半时间完成了“浙江在线”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非法共使用新京报原创作品7706篇的取证工作。法院在受理该报起诉的20个月后裁定,新京报社分7706个案件逐一进行起诉。面对如此裁定,早已筋疲力尽的新京报不得不于2010年撤诉。

       再有,胜诉回报率低。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该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很难鉴定:一篇新闻作品如何直接判定它给报社带来多少具体效益?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样不易判定:一家网站非法使用了一篇新闻作品后究竟会得到多大具体的收益?三是最高赔偿额50万:对一家报社来说实在是太低,如此周折,最理想的赔偿额不过50万。

       2.私下调解方面

       对于报社来说,顺利地私下调解,也是最佳的维权方案。但实践中,私下调解往往成为报社的一厢情愿。与网络媒体相比,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社显得越来越弱势。网络媒体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方面,都有足够和报社周旋的本钱,回避、拖延或压低赔偿金额,常成为他们应对报社维权时的惯用伎俩。同样以“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为例,2007年新京报在发现“浙江在线”侵权行为后,并没有直接起诉,而是采用民事纠纷中常用的代替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即私下调解来解决,发书面函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得到的回应是不理睬,后经多次函告、协商后,对方虽承认了侵权,但拒绝支付稿费。新京报也是在无奈之下走上了诉讼之路。

       3.技术措施方面

       历史经验早已证明,由技术而引发的版权问题,借助技术手段来解决,很有效。同样,网络空间中的报纸版权问题之所以突出,正是由各种不断翻新网络技术而引发。因此,对于报社来说,要想使自己的版权得以较好保护,就需要积极运用各种新兴的版权保护技术。而与网络媒体相比,技术正是报社的短板。目前,一方面,市场上缺乏性价比较高的有关文字、图片版权保护的技术;另一方面,大部分报社也缺乏自主研发高新版权保护技术的能力。

       (五)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现今我国网络环境中的报纸版权问题之所以会如此突出,这与广大报人在网络媒体兴起之初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有很大关联。在当时的报人看来,网站转载文章,是在免费为自己做广告、扩大影响力,在一些报社的内部考核中,甚至时常将是否被网站转载或多大程度的转载,作为评价文章优劣的重要标准。报人的这种误判所带来的结果是,一批以“新闻超市”或“新闻聚合”为核心经营业务的综合门户网站迅速被催肥,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喝着报纸这个免费奶妈的奶长大”的网站却逐步以报纸掘墓人的角色,不断分流着报纸的大量读者。

       现今来看,越来越多的报人已意识到保护版权是抗衡网络媒体冲击的有力武器。但遗憾的是,“以自由分享”为核心精神的互联网,正以技术上的持续革新不断冲破包括版权保护在内的种种影响信息自由传播的障碍。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兴的媒体技术正在不断消解着广大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如在微博、微信等空间里,民众在上传和发布信息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淡漠作品的版权,而对报纸所刊登的新闻作品类的版权更是常常忽视。

       集体抗争:实现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的集聚优势

       从上述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障碍来看,排除这些障碍需要综合多方面力量,而对于利益的直接关联方报人来说,要想尽可能合理保护整个报纸行业版权,仅靠一家或几家报社的力量很难推动这些障碍得以实质性破除。更为要紧的是,在来势汹汹的新兴网络媒体冲击下,尤其是进入web2.0和即将来临的web3.0时代,报人若不抓紧保护好版权这一能延缓报纸衰退的核心竞争资源,那将有可能大大加速整个报纸行业的衰退。综合来看,当务之急,我国报人要想较快地保护版权,就需要联合起来,发挥1+1>2的集聚优势,集体抗争网络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

       (一)成立报纸版权保护联盟

       报纸版权保护联盟能使报纸集体抗争网络媒体侵权盗版有“抓手”、有成效。在英国,8家最大的报业集团共同组建了报纸授权管理局(the NewspaperLi-censing Authority,NLA),该局在报纸版权维权中成绩卓越,最典型案例是,让非法使用报纸内容的新闻聚合商Meltwater公司败诉案。在我国,2005年11月,20余家都市报总编在“全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集体发布了“不再容忍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产品”的《南京宣言》,2006年年初,《解放日报》倡议全国39家党报集团组建“全国报业内容联盟”,制定网络媒体转载新闻报道的定价规范,杜绝随意转载,捍卫自身知识产权。但现今我国还没有真正相关联盟的出现。

       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的职责可以是:(1)整理和完善联盟成员的版权作品信息;(2)专职查找所有非法使用联盟成员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3)集中负责联盟成员与网络媒体所发生的版权纠纷,整合成员的版权诉讼,将诉讼的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4)进行捆绑式售卖,增强联盟成员版权售卖于网络媒体的集体谈判能力;(5)积极向相关决策部门反映报纸的正当版权诉求,等等。

       (二)推动版权法律的完善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法治环境健全,报社为从根本上保护自身版权,时常游说议会立法赋予报纸合理的权利。对此做法,我国报人可以借鉴,并协同联合起来,通过诸如报纸版权保护联盟,合力将自身受损的权利诉求于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大,推动相关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要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涵盖范围。建议:(1)从新闻构成的最基本要素5W来界定单纯事实消息,即仅指具备5要素,不带有作者评论的相对客观陈述一件新闻事件的消息。(2)保护报纸首发时事新闻的正当收益,规定网络媒体必须间隔一定合理时间后才能转载报纸的时事新闻,如借鉴西方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新闻聚合商必须在报纸刊发了半天或一天之后,才能转载报纸所登载的时事新闻。

       二是完善既有的“合理使用”制度:(1)强调报纸版权作品的个体使用者,若使用行为带有商业目的,便不适用于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2)规定个体用户面向大众传播的开放式使用报纸作品的行为,同样不适用于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

       (三)合力进入行政保护范围

       某家网络媒体侵犯了某家报社的版权,很难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效应。但若该家网络媒体侵犯了数家甚至数十家报社的版权,而且这些报社合力向其维权,那么它的侵权行为便会大大增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易引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和严厉打击。此外,基于当下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数少、执法精力有限等现状,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等类似组织可以协助完成侵权的举报、证据查找和专项整治推进等繁重的工作。

       (四)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首先,报人合力发挥“社会示范效应”,加强自身的版权素养,根据笔者2011年所做的“中国媒体人版权保护素养”调研报告来看,大部分报人有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但在版权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版权维权行为的采取方面很不理想。其次,充分利用“意见领袖”的优势地位,在所掌握的报纸、报纸网络版以及报纸单位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将加大版权宣传作为一种自觉行为,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数字化转型:改变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被动局面的根本出路

       从人类媒体历史演变规律来看,一类媒体是否会被另一类新兴媒体所代替,关键看两大参照因素:一是该类媒体的优势,另一类新兴媒体是否具备;二是该类媒体的劣势,另一类新兴媒体是否可以弥补。依此衡量,与新兴网络媒体相比,中长期看,报纸的未来命运非常堪忧。通过集体抗争等方式,报人虽然能使报纸版权得以较大程度的保护,但无法扭转报纸作为一种落后的内容载体衰败甚至被淘汰的命运,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在网络环境中保护报纸版权时的被动局面。

       人类历史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广大报人应顺应媒体数字化、移动化等大趋势,充分借助现时所拥有的国家政策扶持、知名品牌资源和优质高质量内容版权等优势,真正切实进行报纸的数字化转型。唯有此,才能迎来报纸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光明之路,也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开发所掌握的大量优质版权资源,从而彻底改变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方面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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