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企业的治理结构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治理结构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04)02-0095-05
一个时代造就一种经营模式。正是在市场需求、技术范式、管理理念发生重大变革的背景与动因下,20世纪90年代初,虚拟企业(Virtual Enterprise)这一新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理论应运而生,并迅速得到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西方学者对虚拟企业的阐述
当前,从合作成员企业运行的组织形式角度对虚拟企业进行界定、研究的学者最多。1991年,虚拟企业理论的创始人美国机械工程学会名誉理事肯尼思·普瑞斯(Kenneth Preiss)等首次提出了以虚拟企业为基础的敏捷制造(Agile Manufacturing)模式,这标志着虚拟企业理论的诞生。1993年,约翰·伯恩(John A.Byrne)对虚拟公司(Virtual Corporation)进行了较详细的描述,认为虚拟公司是一种依靠信息技术基于特定目标的多个企业临时组成的公司联盟,各合作伙伴都贡献出自己最擅长的能力,并共同分享成本和技能,以把握快速变化的市场机遇。[1](P98-102)1994年,普瑞斯等出版《灵捷竞争者与虚拟组织》一书,对虚拟企业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扩展了虚拟组织(Virtual Organization)涵盖的范畴,并指出虚拟组织并非全新事物,而是使用了一个或多个现有的组织机制。[2]普瑞斯等人的著作标志着虚拟企业理论的形成。随后,众多学者不断丰富这一理论。如霍奇(Hodge B.J.)等开始把虚拟企业与核心能力联系起来;威廉(William B.)等区分了“空”(Hollow)组织与“虚”(Virtual)组织,并详细探讨了虚拟组织结构驱动战略成功的条件;[3](P13-18)大卫·沃特斯(David Walters)识别和比较了传统组织和新兴的虚拟组织的特点;[4](P420-426)欧马·哈里(Omar Khalil)等认为虚拟组织正在发展成为追求竞争优势和响应电子商务需要的新的组织范式,并提出了元管理(Meta-management)的概念,认为元管理基本的活动包括分析和追踪需求、定位需求的满足和调节最佳的准则三个方面。[5](P127-134)
二、虚拟企业的内涵与特征
广义的虚拟企业包括形式虚拟(或称物理虚拟)和内容虚拟(或称功能虚拟),其中网络企业(指网络服务供应商即ISP和网络内容供应商即ICP)是形式虚拟。本文采用普瑞斯的观点,讨论的是狭义的虚拟企业即内容虚拟。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虚拟企业是一种超越资本运作的管理办法,它突破企业有形的界限,弱化具体的组织结构形式,达到借用外力满足顾客需求的目的。虚拟企业是指发起企业以核心能力或优势资源为依托,为了获得组织自身现有资源所不具备的功能以实现满足顾客的动态需求的目的,通过使用虚拟技术(VT)和IT与相关企业有选择地进行诸如业务外包、企业联盟等形式,成果使用自身或包含自身品牌的非产权合作的一种运作模式。虚拟企业从静态(个体)角度看,是非完整的企业,其部分资源、功能虚拟化了;从动态(系统)角度看,则具有完整的功能,是一个组织功能具有可重构(Re-configurable)、可重用(Reusable)、可扩充(Scalable)且功能虚拟化、外部化、内部化不断调整的动态进化过程。与传统企业、网络企业相比,虚拟企业具有非产权合作、功能虚拟化、运作方向性、使用VT和IT四个典型特征。同时,其法律特征从客体角度看,虚拟企业因契约而非股权或行政联系而成立,契约的标的是功能而非一般的劳务或购销标的;从主体角度看,虚拟企业合作主体较为广泛,包括纵向厂商和横向厂商,且合作主体具有多重属性。
三、虚拟企业的治理结构
虚拟企业理论自诞生至今才10余年,还是一种很不成熟很不完整的理论,尤其虚拟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文献近乎空白。但要把这一理论用于指导实践运作,就不能回避其治理结构。传统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用以支配企业中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是一个由主体和客体、边界和范围、机制和功能、结构和形式等诸多因素构成的体系。虚拟企业的指向对象具有二元性,根据合作成果使用品牌的不同,有时是指有形的发起企业,有时是指无形的合作关系。因此,虚拟企业作为一种通过非产权合作获得新功能的经营模式,可以从实行虚拟运作的发起企业和虚拟合作关系两个角度探讨其治理结构。
(一)发起企业的治理结构
虚拟运作对发起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战略管理层面看,需要顺应网络经济和非产权合作的特点,营造适合自身特点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文化。企业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而应该是保证企业科学决策,从而实现良好效益,维护各方的利益。网络经济正改变着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相对于工业经济的物质性、占有性和报酬递减的特征,网络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企业制度的变迁过程而呈报酬递增。实行虚拟运作的发起企业必须直面两种趋势:一是企业的所有权的更替可能更频繁,企业的生存周期面临更严峻的考验,这是对企业治理初始目标的检验;二是企业的发展不得不更着重于长期而不是短期的发展,这种局面将迫使企业的所有者更加注重分工合作,注重制度权利和权力的分散而不是集中,这是对企业治理初始目标的延伸。企业欲通过虚拟运作实现以合作求竞争,治理理念就必须超越传统的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向围绕利害相关者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方向发展;治理机制需要构造开放式的决策体系,塑造让知识员工更有效地承担日常管理决策的治理结构和可实施配置外部资源的治理机制,保证公司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科学决策和持续发展。实行虚拟运作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实行实体运作的企业治理结构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治理边界的延伸与模糊化。治理边界模糊一方面为企业创造和运用合作战略的选择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得信任成为共同治理的新问题。企业治理的目标亦需要实现从追求单个企业的决策科学,到多个企业的协作创新,从单个企业的治理到共同治理的转变。[6](P127-134)目前,虽然企业治理边界的论述并不多见,但它是实行虚拟运作的发起企业治理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无疑,实行虚拟运作的主体企业治理边界已经超出了企业法人边界的范畴,并延伸到公司实际能够实施控制的范围。在这种组织边界较为模糊的、扩大了的企业治理边界的背景下,企业赖以实施治理、进行协调的基础已经不再是实际的控制权(虚拟合作状态下一般没有股权联系),而是决定公司地位的更为关键的要素——公司专有的战略资源。
(二)合作关系的治理结构
虚拟企业打破了传统的企业边界,使单个企业在关注内部协调效率的同时必须关注外部协调效率,对于参与虚拟运作的各成员企业而言,外部协调和外部治理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内部协调和内部治理。实践中,更多的是合作各方处于平等地位,合作成果使用的是集体品牌。这时,虚拟企业是指运作整体,故下文围绕如何保证虚拟合作成员企业之间有效协调这个问题,重点探讨虚拟合作关系的治理结构。
1、共同治理模式 虚拟合作关系的治理结构不同于市场机制和单个企业的治理结构,它具有典型的共同治理特征。对于参与虚拟合作的成员企业而言,每一方相对于合作各方都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这个通过各种契约组成的命运共同体中,资源、信息共享是关键,参与各方的工作效率都会影响整体效率,这就要求成员企业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共同决策和共同治理。虚拟合作关系的控制权来自合作各方,或者说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决定,同时,由于虚拟合作更多地在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因此,在共同治理模式下,对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一般大于传统企业中对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同时,企业的权力正在由内部向外部转移,趋向于在其利益相关者之间重新分配,特别是向合作方、顾客、投资者、供应商和社区手中转移,而这种权力转移的结果将成为决定企业最终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因而,在广义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与监督机制成为共同治理模式的必然要求。共同治理的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合作效率。共同治理的核心是通过参与虚拟合作的企业的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治理边界内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平等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治理边界内合作主体的行为;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则用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合作主体行为统一于虚拟合作生态系统适应能力的提高这一共同目标之上。共同治理模式包括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合作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合作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确保各个合作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在具体的机制设计中,除了应保护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外,还要为其他相关利益者参与合作关系治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别是外部董事制度是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2、动态的治理结构安排 虚拟企业的各组成实体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结合在一起的,这些契约安排包括外包(如虚拟生产)、合作协议(如虚拟销售、特许经营)、联盟(如技术联盟、联合市场行动)等。交易相异的主要参数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对于一个企业法人而言,它与外包伙伴、合作协议伙伴、联盟伙伴的交易在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上存在一定差别,分属不同的交易类型。[7]对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治理结构安排(即不同的合作方式),能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按照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虚拟合作关系对不同的交易应采用多元化的治理结构。虚拟合作关系的治理结构安排如下图所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参数构成成员企业的联系程度维度,另一决定不同的契约安排的维度是经营活动的技术水平和附加价值的高低。对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低的经营活动,企业可以将其外包出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在这个阶段,企业与外包伙伴维持着松散的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随着合作部分的经营活动的技术水平和附加价值的提高而递增。对于那些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较高的经营活动,需要根据资产专用性的高低、不确定性的程度以及交易频率的多少来安排相应的治理结构。从合作协议到非产权联盟,成员企业的联系程度逐渐增强。经营活动技术水平和附加价值越高,与合作伙伴的联系程度越高,直至部分内部化(股权式合作)和完全内部化。由此可见,虚拟合作关系的治理结构安排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根据合作联系程度的高低,合作伙伴会以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企业治理。
合作关系的动态治理结构
3、沟通、信任、声誉在治理中的作用 如何协调成员企业的利益关系,是虚拟合作关系治理的主要内容。与法人企业不同,虚拟合作关系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成员企业之间完全是一种非产权的伙伴关系,而且并行运作使各实体分别处理着相对独立的工作。因此在虚拟合作关系中,各种冲突的协调不可能通过上级命令来实现,而只能由有关实体各方的高层管理人员,依靠不断沟通和相互协商来解决。通过信息沟通,各合作伙伴可以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促进相互知识的增长,形成学习优势。当然,冲突还可以通过事先制定详尽的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日本东芝公司的经验,明确制定合作的任务及性质、界定各方的责权利的协议,能够大大减少潜在冲突的发生。但是大多数虚拟合作关系不是靠股权等法律机制来组织的,而且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一份完全的、能够使各组成实体严格遵守的协议是不大可能存在的。这样,要减少伙伴之间的冲突,就必须建立一个和谐融洽的平等关系,各方应加强沟通,并增强相互信任。信任对于虚拟合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信任能够加强合作的稳定性,可以提高对伙伴行为的宽容程度而避免冲突,同时还提高了伙伴之间的互动水平,便于发现及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协调。一般地,合作讨价还价的成本与企业的数目成正比,成员企业越多,达成一致协议的成本越高。[8](P457-479)法人企业治理中,约定俗成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在虚拟合作关系治理中,不可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法,虚拟合作关系的基础是互惠和信任,任何一个合作成员的利益受损,都可能导致成员退出而使得合作关系瓦解。此外,在虚拟合作实践中,不能排除个体的投机主义倾向。因此,虚拟合作中各组成实体协调合作的实现仅靠信任是不够的,还应依靠声誉市场的监督作用。声誉市场,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有了采取投机主义行为的“声誉”,其他企业就不想再与它合作,从而使其陷入极为不利的境遇。所以在存在声誉市场的情况下,即使是企业在当前投机行为可能带来极大回报的诱惑下,也会考虑声誉对后续合作的影响而采取谨慎态度。因此,沟通、信任和声誉市场在虚拟合作关系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虚拟企业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运作模式,受VT和IT应用与发展所限,严格地说,目前实业界所进行的尚是雏形的应用,理论界所探讨的也是准虚拟企业(Quasi-Virtual Enterprise)。虚拟企业从理论进展到实践应用都是一个积“荧火之光”成“皓月之明”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对虚拟企业治理结构的探讨,旨在更准确地理解虚拟企业的运作特性,更好地借鉴虚拟企业的借力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