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版权遇上云技术——美国多家电视台诉新媒体公司阿瑞欧侵权案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多家论文,美国论文,侵权案论文,版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 2014年4月22日,美国广播公司(A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福克斯电视台(FOX)和全国广播公司(NBC)等多家电视台对阿瑞欧(AEREO)公司的官司终于打进了美国的“天字号”法庭——美国最高法院是日开庭,复审“阿瑞欧案”(AEREO CASE)。 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多家实力雄厚的老牌广播电视公司状告一家名不见经传、创办刚刚两年、用户仅仅数万的新媒体小公司,称其是“版权的盗贼”,但却一输再输。此事备受各界关注。因为一方代表威势仍在的传统广播电视业,另一方则代表如日初升的互联网云储存企业,官司输赢涉及两个行业的利益根本——商业模式和投资走向——利益牵涉面相当宽广,华尔街股票亦为之波动。无论哪一方赢了这场官司,产业格局都将随之发生变化,其影响不可低估。 已在纽约地区法院和美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输过两阵的电视台们,能否在最高法院扳回败局? 一、阿瑞欧来了 阿瑞欧是互动集团(IAC|InterActive Corp,美国传媒及网络业领军企业之一,拥有150多个互联网品牌及产品)旗下一个新兴网络公司,公司总部设于纽约布鲁克林,后台老板就是互动集团的现任主席巴瑞·迪勒(Barry Diller,美国著名传媒企业家,曾于1994年入选美国电视名人堂)。阿瑞欧开发了一种基于云存储技术的“角子天线”(Dime-Sized Antenna,跟美元一角硬币差不多大小的金属线圈),从2012年开始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电视流媒体服务”:在阿瑞欧服务可达的城区,用户每月只需花费8美元,就可以租用一个“角子天线”,用于接收当地的开路电视信号。这个特殊的小天线不是像普通电视天线那样装在用户自己家的屋顶上,而是装在阿瑞欧的中央服务器上——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阿瑞欧机房里,有许多大型天线载板,每块板子可以装载大约80枚“角子天线”;这些天线载板被平行安装在一个金属空间里,就像书本排列在书架上。①一个中央服务器可以装载数千枚“角子天线”,每一枚天线对应一个订户,每一个服务器服务于一个特定区域——与此相应,这枚天线接收到的信号也不是直接呈现在用户自己家的普通电视机上,而是存储在阿瑞欧公司的“云”里,用户可以选择即时观看(同步收看模式,仅有数秒延迟)还是稍后观看(点播录像模式),并且,用户可在互联网电视、个人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任何可以联入网络的移动设备上登录阿瑞欧的中央服务器实现收看。 这可比你自己在屋顶上架个天线收看开路电视强得太多了:其一,信号稳定、音像清晰,因为无线电波信号已被转换成比特数据,只要你的网速给力,收看质量就不成问题,不必再像宋丹丹当年演的小品那样,为了得到稳定清晰的电视图像恨不能割一疙瘩肉挂在天线上以增强其接收效果;其二,你可以在移动终端上随时随地登录观看,完全摆脱了屋顶天线和客厅电视机对你的束缚。 与网络视频相比,阿瑞欧又有传统电视的优势,它可以提供“类直播”,用户可以享受仅有数秒延迟的同步收看。而与传统电视服务相比,它又有录像存储、点播回看、任意移动终端登录收看的便利。 当然,阿瑞欧所能提供的频道数量远没有康卡斯特、时代华纳等有线电视公司那么多。根据FCC的数据,普通美国家庭可以收看到13套左右的开路免费电视。②阿瑞欧则可以收到ABC、CBS、CW、FOX、NBC、PBS等主要全国性大台,此外还可以收到一些地方频道,数量随地域不同而不等。③兼享同步收看与网络存储而又资费低廉,是阿瑞欧的卖点:每月付费8美元,可以获得一枚天线的使用权并且每月可以录制节目20小时;每月付费12美元,则可以获得两枚天线的使用权并且每月可以录制节目60个小时。对于那些需要看看电视但又不想花那么多钱去看电视,既愿意保留传统的收视习惯(如看直播)也乐于享用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如录像存储、点播回看以及任意终端收看等)的消费者来说,阿瑞欧算得上一个相当不错的视听娱乐解决方案。 8美元或者12美元何以堪称低廉?不妨参看一下康卡斯特公司的收费标准(见下表),④可以发现,阿瑞欧的价钱还不到康卡斯特的五分之一。 阿瑞欧质优价廉的新型电视服务颇具吸引力,短短两年,其业务范围由布鲁克林扩张到波士顿、亚特兰大、底特律、辛辛那提、巴尔的摩、达拉斯、奥斯汀、休斯敦、迈阿密以及圣·安大略等十余个城市。他们也正在计划向下列城市进军:华盛顿DC、费城、匹兹堡、克利夫兰、芝加哥、印第安那波利斯、明尼阿波利斯以及堪萨斯城。 二、电视台急了 阿瑞欧的电视流媒体服务是基于技术创新所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之所以能够具有质优价廉的特征,首先当然有赖于其技术创新的水平以及商业模式的具体设计,另外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它是某种程度上的“无本买卖”——这些“角子天线”们自由地从空中电波中抓取当地的开路电视信号再把它们转发给自己的订户,却不向拥有版权的电视台支付一个“角子”。在电视台看来,阿瑞欧等于是在倒卖从电视台偷来的东西。作为原告之一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称:“阿瑞欧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偷窃他人创造性内容成果的基础之上。” 对于拥有大量内容版权的电视台来说,这可不仅仅是少收了一个“份子钱”那么简单。阿瑞欧号召人们“剪断电缆”(Cut The Cord),抛弃有线电视,向着云端自由地(同时也是近乎免费地)飞翔——阿瑞欧是挥舞着“剪刀手”革电视台的老命来了。 在广播电视产业的经营中,广告营收和内容授权是其两大支柱,而近年来内容授权更处于高速成长中。“当CBS的总裁莱斯·穆恩韦斯谈及他们的生意时……他讲得越来越多的不是广告,而是内容授权费,那是他的增长模式。”⑤阿瑞欧的出现,恰恰对其新增长点构成打击。“如果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公司效仿阿瑞欧,那将是电视台的噩梦。2013年度电视台的老板们可以从有线与卫星电视公司那里拿到30亿美元的节目转播许可费,预计未来五年这块收入还能再翻一番。据古根海姆合伙公司的迈克·莫瑞斯(Michael Morris)估算,2015年,这块收入能占到CBS现金流的24%,FOX现金流的11%,迪斯尼现金流的3%。”⑥21世纪福克斯的首席运营官切斯·卡瑞(Chase Carey)说:“我们决不会眼睁睁看别人偷走我们的内容。”⑦ 阿瑞欧的创始人谢·卡诺佳(Chet Kanojia)对于人们说他以每月8美元的低廉价格毁了电视台的转播收益的说法颇为不忿。“阿瑞欧没有破坏任何东西”,他说,“如果说有谁在搞破坏,那就是宽带的出现以及消费者行为习惯的改变”。他称阿瑞欧只是利用了消费者对于不断涨价的有线电视收看费的不满,并且顺应了“切断电缆”的大趋势。⑧ 三、法官们乱了 2012年3月1日,阿瑞欧公司的“角子天线”生意刚刚启动一个月,就被美国广播公司(A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等多家广电集团告上了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3月13日,这些电视台请求法院对阿瑞欧发出初步禁止令。 乍一看,阿瑞欧必输无疑。常理度之,天下哪有这样好做的无本生意?但是,法官们居然找不到一条法律的准绳来套住阿瑞欧这匹横空出世的黑马。美国最早于1909年颁布版权法,1976年为应对有线电视技术的出现进行了一次修订,增加了一个“转播条款”,将有线电视公司对无线电视公司信号的转发行为界定为需要事先取得版权许可的公开播映,而个人使用天线收看无线电视信号的行为,则被视为非公开播映,不在版权法管辖的范围之内。阿瑞欧公司据此辩称,他们只是向一个一个的用户出租了一个一个小天线,收视是由具体的个人用自己的天线来实现的,与他们无关。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称:“唯一显著的事实性争议在于阿瑞欧的天线如何运作。”⑨阿瑞欧称每一枚“角子天线”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电视台一方则认为数千枚安装在金属基座上的“角子天线”其实是一个整体——他们引用约翰·弗拉基斯博士(Dr.John Volakis)的研究报告称,每一枚微型天线无法独立接收足够强的信号,它们实际上是借助共同的金属基座连成一个整体来接收信号。弗拉基斯博士做了一系列测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譬如,只打开一个天线元件,把紧邻它的其他小天线关掉,结果发现电磁场并不仅仅存在于打开的这个小天线中,同时也存在于被关掉的小天线中。又如,他用无线电波吸收材料挡住差不多一半的小天线,再去观察未被挡住的那一半,发现其信号接收强度有明显的下降。 阿瑞欧的技术专家对此进行了质疑与反驳:其一,弗拉基斯博士所做的是计算机模拟测试而非真实环境实验,而且,他进行模拟测试时还把天线载板错置了——阿瑞欧的天线载板是水平放置的,弗拉基斯博士在其实验中却是竖放的,而天线的放置方式是会影响接收能力的;其二,他所使用的无线电波吸收材料的大小以及与小天线的靠近可能会破坏被测试的小天线周边的电磁场从而影响小天线们的工作表现;其三,弗拉基斯博士不曾对任何一枚单独的天线做过测试。⑩ 这么复杂的技术问题对于法官们真是巨大的挑战。正如理查德·波斯纳在其“司法反思录”中所写的那样:“美国法官面临日益专业和复杂的诉讼,比如环保、反托拉斯和一系列涉及科学技术的案件。专业化成为美国法官拒绝同科学技术直接过招的重要工具。当需要解释时,法官选择语义学和修辞来应对科学。当需要事实认定时,他们则委托他人来应对科学。久而久之,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水平会因为司法知识的过于局限而下降。”“法官没能很好应对现代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主要是但不只是科学和技术的复杂性。”(11) 最后,法官们说,作为原告一方的电视台们只是引用了弗拉基斯博士的研究报告却没有请他出庭作证,我们无法听到研究者面对面的详细解释,而阿瑞欧通过多位技术专家的解释与演示向我们表明了每个小天线确实是一个独立的存在,阿瑞欧只是向一个一个的具体用户出租一个一个的小天线,整个过程仍属私人收看,不涉及大规模公开使用电视台的版权作品。 这就意味着,电视台们挥向阿瑞欧的第一板斧既选错方向,又选错斧子,首战失利在所难免。2012年7月11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否决了电视台的请求,拒绝对阿瑞欧发出初步禁止令。电视台自然不甘就此罢休,旋即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四、小天线暂时溜掉了 阿瑞欧并不是第一个觊觎电视台的无线电波信号的公司。在阿瑞欧之前,有过几家短命公司尝试类似业务,都是刚一冒头就被法办了。阿瑞欧想要在这个领域找到立足点,必须找到回避版权问题的办法。他们想出了“角子天线”这个“绝妙”的主意。据熟知内情者透露,阿瑞欧开张大吉之时,就已经准备好了应诉书,巴瑞·迪勒(Barry Diller)既然敢斥巨资创办阿瑞欧(9700万美元),赌的就是版权法的绳索套不住狡猾的小天线。(12) 果然,他们从容应诉,一赢再赢。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首战告捷9个月之后,阿瑞欧再一次在上诉法院取得胜利——2013年4月1日,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宣布驳回电视台的上诉,维持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原判。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有点绕着走的意思,称技术层面上关于阿瑞欧的每一枚“角子天线”是否独立运行,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没有问题,且原告未再就此提出异议,因此不再讨论。需要继续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阿瑞欧到底算不算公开播映了原告的版权作品从而构成侵权。这就牵涉到对于版权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诠释。(13) 1976年版权法赋予版权拥有者若干专属权利,其中文学、音乐、戏剧、舞蹈、舞剧、活动影像(如动画、电影等)以及其他视听作品的公开演出、陈列、展示或播映就属于版权拥有者的专属权利,他人非经授权不得作为。对于“公开演出或展示”,版权法表述如下:(1)在公共场所或任何非家庭及其社会关系正常范围内的人群聚集之所演出或展示;或(2)以任何设备或方式向公众或者条文(1)所界定的场所转播对版权作品的演出或展示,不论其受众是在同一个地方收看还是在不同的地方收看,也不论他们是同时收看还是分时收看。(14) “转播条款”是1976年版权法对1909年版权法的重要修订成果之一,它的出台,与1968年的艺术家联盟电视台诉第十四夜公司(Fortnightly Corp.v.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Inc.)和1974年的CBS诉有线电视发展公司(Teleprompter Corp.v.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两起版权案有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其阿瑞欧案判决书里简要回顾了相关历史:20世纪70年代有线电视刚刚兴起,两起案子都是有线电视被诉侵权,但当时实施的1909年版权法里根本没有能适用于有线电视的条款——有线电视系统(最初只是覆盖范围很小、订户数量有限的社区电视)通过天线接收了无线电视的信号,再通过同轴电缆将信号传输给自己的订户,它并没有对版权作品做“公开演出或展示”,它只是转发了一下来自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而已——法官们情知对作为原告的无线电视不公平,但依据当时的法律条文,只能判有线电视没有侵权。同时他们也清醒地知道,时代发展、技术革新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提出了要求。“甚至在这两起案子出现之前,国会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起草新的版权法案,以应对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当时最值得注意的新技术,便是有线电视。” 1976年新修订的版权法以两种方式应对了有线电视的出现。首先,它增加了一个关于有关转播的条款,从此以后,有线电视所播发的节目内容,必须取得版权拥有方的许可。同时,它又采取了一个保护性的措施——即在版权费的额度上实施“保护价”,保护新兴的有线电视不至于被版权方漫天要价以至于投资成本过高从而影响人们在这一新兴领域的投资热情——也就是说,有线电视不必去和版权方一家一家谈判、议价、求许可,它只需要去国家版权办公室交一份按照规定公式计算的费用,国家版权办公室将这笔费用分发给版权方。(15)国家版权办公室扮演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有线电视尊重版权照章缴费,一方面不许当时绝对强势的无线电视坐地起价。由此可见,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并非全无政府干预,而有些干预不仅必要,更为有益。 时移世易,今时今日轮到康卡斯特(COMCAST)、福克斯(FOX)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等有线和无线电视大佬共同面对网络云技术的挑战。 40年后,阿瑞欧案的法官们其实踏进了“同一条河流”。他们面临的窘境与40年前一般无二,只是涉案技术从有线电视传输变成了互联网、云计算,涉案企业的名字变成了阿瑞欧。 原告援引1976年版权法的转播条款,称阿瑞欧向公众转播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侵犯了他们的版权专属权。阿瑞欧说,不,我们并未向“公众”转播你们的版权作品,我们的每一枚天线对应的都是一个单独的用户,工作原理和当初有线电视公司的远程节目录制服务(RS-DVR)是一样的。法官们交头接耳说,是啊,好像情况最类似的可循案例也就是“有线电视公司案”了,舍此则将无法可依,因为版权法里没有直接针对基于云技术的转播行为的条款。 “有线电视公司案”是2008年的版权案例,一些电视台诉有线电视公司的远程录像服务(名为INTER ALIA的RS-DVR项目)侵权:有线电视公司将其获取的电视频道数据流一分为二,第一股数据流作为常规有线电视节目正常发送,第二股则分三步走:首先送至一个负责数据接收和存储的缓冲器,这个缓冲器一旦发现有用户提交录制节目的请求,就会将相关数据移送到第二个缓冲器,进而在分配给该用户的硬盘区域生成一个节目复件并存储在那里等待用户远程调阅。此案当时在联邦地区法院被认定属于用于公开播映的非法复制,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结论,认为有线电视公司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用户提供节目的复本,仍属私人复制的范畴。作为原告的电视台试图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但最高法院不予受理,远程节目录制服务从此被合法化。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最后认定阿瑞欧和有线电视公司一样,只是“在指定给特定用户的硬盘区域里创制了一个特定的复本,供一个特定的用户观看”,并没有其他人可以看到这个特定的复本,因此不属于公开播映。 在今天的技术环境中,这一结论的荒谬性显而易见。它完全无视了互联网传播的基本技术特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传播业的革命,恰恰是以个性化定制为重要特征的,克里斯·安德森说:“广播电视有一个了不起的地方,它可以用无可匹敌的效率将一个节目同时传送到数百万人面前。但是,相反的事情它却做不到——将数百万节目传送到同一个人面前,而这一点正是互联网的强项。”(16)互联网时代,“大众传播”的概念已被消解,“公众”其实就是无数个单独的网络终端的集合。正是全球范围内的无数个“私人收看”行为,造就了网络上的海量传播,一条有趣的视频、一部热门剧集的点播量动辄数百数千万,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用前互联网时代的概念来区分公开播映与私人收看,岂非要冤死版权方?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是以三位法官2比1的结果打回了电视台的上诉。持异议的丹尼·金法官(Denny Chin)直斥阿瑞欧的技术平台是一个“骗人的把戏”,他认为阿瑞欧不合常理地非要用几千个“角子天线”来接收信号(而不是像通常那样用一个总天线统一接收信号再予分发)从一开始就属于居心叵测地故弄玄虚,从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钻法律的空子。“照阿瑞欧的逻辑,它可以让5万个用户同时收看‘超级碗’直播却仍然属于私人收看,因为每个用户都有一枚单独的小天线和一份只供用户个人使用的录像。这显然讲不通。它当然属于公开播映。”丹尼·金法官也指出,阿瑞欧案和有线电视公司案存在重大区别,有线电视公司是为其转播内容付过版权费的,至于它用这些授权内容额外提供远程录像服务是否需要另行加费,是另一码事。但阿瑞欧自始至终没为其使用的内容付过一毛钱。再者,有线电视公司的付费用户本来就可以观看直播节目,远程录像存储只是一种附加增值性服务。相反,阿瑞欧不曾获得过任何授权,却在做着与有线电视公司、卫星电视公司以及经过授权的互联网流媒体服务公司一模一样的事情。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虽然最终选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其长达35页的判决书对案情进行了远比一审判决更加深入的讨论,措辞表达也更为审慎,甚至留下了某些含义隽永的法理性思考。判决书的一些段落措词,透露出一些耐人寻味的信息,从中亦可窥见另外两位法官的微妙态度。“在1976年的技术环境中,区分公开传播与私人传播要比今天简单得多。新型设备如RS-DVR和Slingbox之类让事情变得复杂了。”当初国会针对有线电视的兴起修订版权法时,一面认为有线电视公司的业务应被界定为公开播映,一面又考虑到不能把所有转发无线电视信号的传播行为都界定为公开播映——当时有线电视刚刚兴起,很多美国人还在用屋顶天线收看无线电视,新版权法总不能把数百万美国公民都变成“版权的盗贼”,因此版权法增加转播条款时特意考虑了个人用天线收看无线电视不属侵权以尊重普通美国观众的既有权利。谁能料到,40年后,云技术能够如此大规模地支持个人收看呢?“1976年的国会或许未能料到后来的技术发展竟使得一个有线电视网的功能可以经由‘个人传输’的手段实现。但是预料不到的结果无法改变当初写下的法律条文。”(17)“尽管阿瑞欧在某些方面的确类同于一个有线电视公司,但我们不能无视1976年版权法的相关条文。”(18) “就这样,阿瑞欧赢得了字面意义上的合法性,尽管未必见得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19)2013年7月26日,《综艺》杂志的一篇文章评论道。阿瑞欧连赢两阵,士气大涨,胆气大壮。巴瑞·迪勒(Barry Diller)声称他始终相信阿瑞欧的模式是合法的,既然法庭没有对他们亮起红灯,那就勇往直前,准备正式吹响冲向全国的号角。 不过且慢,确切地说,阿瑞欧还只是暂时“赢得了字面意义上的合法性”,这场官司还没有打到尽头。 五、最高法院出手了 2013年10月11日,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下达半年之后,电视台的上诉状终于递进了最高法院。2014年1月10日,最高法院宣布同意重审此案。2014年4月22日,最高法院开庭复审阿瑞欧案。 这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版权官司。可以想见这一涉及最新科技的案子对法官们的挑战程度以及他们慎之又慎的态度。 4月22日,阿瑞欧案的开庭复审竟有点盛况空前万众瞩目的意思。 资深新闻人大卫·卡尔(David Carr)以轻松诙谐的笔调写了一篇法庭直击式报道《阿瑞欧案:要紧的是我们如何看电视》:“在开张两年以来的大多数时间里,阿瑞欧一直是一个寂寂无名的没有多少用户的新公司……但是阿瑞欧寂寂无名的日子结束了。到星期二的下午,阿瑞欧占据了谷歌‘热门搜索’的头把交椅。因为这天早上,最高法庭开庭重审广播电视公司诉阿瑞欧案。CNN在开庭前后均做了直播报道,各路记者蜂拥而至,争抢法庭报道席位。”“座位有好有坏,我坐在一个有遮挡的地方,只能看见九位法官中的五位,不过算是看见多数了。说实话,能挤进这个房间,我已经很高兴了。”(20) “技术发烧友们和媒体记者如此关注阿瑞欧案,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此案与方方面面都有干系:拼命想要保住现有商业模式的传统媒体;用不无狡诈的技术平台来抢地盘的新媒体;最最重要的是,这是第一次在最高法庭层面来讨论谁拥有存在云里的东西,谁拥有云内容的版权。” “并非只有媒体记者来现场观看这场法律焰火,媒体大亨也鱼贯而入。不少广电集团的高级执行官和总顾问都赫然在座。巴瑞·迪勒,阿瑞欧的后台老板,早早地就来了。詹姆斯·默多克,21世纪福克斯公司的联合运营官,也来了……” “法官们自己也在理解阿瑞欧这项服务上表现出不同的水平——索妮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法官问这与她的ROKU(21)有什么不同(大不同也),而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法官则疑惑阿瑞欧是否将来也可以截取HBO的信号(当然不能啦)。” CNN网站一篇文章也提到,索妮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法官老老实实地承认:“这对我来说太难了。”(22) 《华盛顿邮报》详细报道了4月22日的口头陈述与辩论。文章说,法官们怀疑阿瑞欧从一开始就蓄意来打法律的擦边球。“你们的技术模式就是奔着打法律擦边球来的。”在4月22日的口头陈述与辩论中,主审法官约翰·G.罗伯特对阿瑞欧的律师如是说。他质疑:有什么特殊理由你们公司非得采用数千个单独的小天线?难道不就是想凭这一招规避版权法所规定的“公开播映”?阿瑞欧摆了一些运营大型总天线的困难,同时亦称是为用户着想,想让用户“以很小的花费重享拥有个人天线的体验”。“你们似乎是在蓄意回避版权法的制约。”法官史蒂芬·布瑞耶(Stephen Breyer)说。(23) 几位法官同时也质疑了电视台一方对版权法的过度解释。史蒂芬·布瑞耶(Stephen Breyer)说他必须考虑一个裁决会对其他高科技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法官们并不希望一个判例将把所有云企业(如DropBox、GoogleDrive)都变成“版权的盗贼”。 2014年6月25日,最高法院正式宣布翻案,判定阿瑞欧侵权。最高法院认定阿瑞欧并不仅仅只是设备提供商,而是一个服务提供商,它的运营方式,类似于有线电视公司。最高法院也确认阿瑞欧是在“公开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阿瑞欧向彼此没有关系素不相识的大量人群同时传播视听材料,……可以在不同时间与地点收看同样节目的人之间全无相关性。”“尽管版权法没有对‘公众’一词进行定义,但指出了当表演或播映是在聚集了常规家庭及社交圈以外的人群的场合进行时,那就是公开传播。据此可以认为,家庭与朋友圈以外的人大量聚集,就构成了‘公众’。” 判决书还指出,阿瑞欧以及支持阿瑞欧的“法庭之友”们争辩说,如果将1976年版权法的“转播条款”适用于阿瑞欧案,将会导致版权的“枷锁”套住其他各类技术的脖子,妨碍新技术的发展,而这应当不是版权法的立法初衷。“我们同意,当国会将转播条款大范围地适用于有线电视公司及其同类公司时,其意并不在于抑制或控制各种技术的出现,但我们相信今天的决定不至于产生这种消极影响。” 九位法官中,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提出了异议,另外两位法官表示附议。斯卡利亚对“类似于有线电视”(Looks-like-cable-TV)这个说法大不以为然,称法庭采取这一似是而非的说法,等于给未来“下了一粒混淆的种子”,将给未来许多年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乱。斯卡利亚在其异议陈述的最后写道:“法庭明显感觉不应允许阿瑞欧对电视台版权作品的做法,我能理解这一点。但也许我们不必通过曲解版权法来达到禁止它的目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形应被作为法律漏洞来考虑。分辨和弥补法律漏洞不是本庭的职责——出色的律师可以去发现法律的漏洞并对其加以利用;消灭这种漏洞则是国会的任务。我尤其要补充的一点是:我想国会应该能够用定位更加精准的、信息更加全面的、更少歧义与含混的方式完成这一任务,决不至于像今天本庭发明‘类似于有线电视’这种概念这么不讲究。”(24) 六、阿瑞欧关门了 高院裁决下达之后的第三天,美国东部时间6月28日上午11点半,阿瑞欧停止运转,官方网站上的原有内容全部清空,只剩一封总裁亲自签署的“致用户函”,感觉颇为悲壮。与此同时,阿瑞欧专门启动了一个名为“保卫我的天线”的网站。网站首页告示曰:“美国人民一直拥有使用天线收看无线电视的权利。现在,运用现代技术行使这项权利却受到了威胁。请大声抗议并呼吁你们的议员保护你们使用‘云天线’的权利。”(25)网站上列出了阿瑞欧在三个法庭上的陈述书、三次审理的裁决书以及一系列对阿瑞欧表示支持的请愿书。(26) 阿瑞欧有它的支持者,但它的失败没有获得太多的同情。有篇题为《阿瑞欧的无本买卖终将崩溃》的文章写道:“一个要做内容配送生意的公司却对最重要的内容资源缺乏起码的尊重,这个公司怎么可能做得长久呢?”(27)字里行间,颇有对阿瑞欧蓄意钻法律空子的不齿。 美国传媒产业化程度高,产业链长,相关产业众多,投资群体庞大,是以阿瑞欧案关注度极高。阿瑞欧案的进展,甚至导致华尔街股票市场的波动。此外,阿瑞欧案在美国备受关注,也与其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有关,与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版权意识有关,更与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惊喜与惊恐有关——阿瑞欧借助新技术以貌似合法的手段近乎明火执仗地打劫版权,人们的常识遭到挑战,现有相关法律体系遭到挑战,人们带着些面临变局的兴奋与无所适从的恐慌,拭目以待新的规范如何建立。 试想,如果阿瑞欧模式被合法化,版权将被置于何地?那些兢兢业业创造优质内容的人们将被置于何地?内容创作的投入和内容市场的繁荣,是以版权保护为基本前提的,如果版权保护出了问题,内容产业必将遭受沉重打击,而整个传媒业则将伤及根本。从无线电波到有线光缆到卫星转发到互联网传送,电视传输技术经历了一次又一次革命,无论怎样发展,将内容传递给受众是其始终不变的作用与使命。无论什么样的渠道,最终的价值,都取决于它所传输的内容。康卡斯特公司提供各种不同价位的服务包,价位因何而异?因为内容的数量与品质。 在最高法院的翻案过程中,斯卡利亚法官表示了异议,但他的异议是以这样几句话作为总结的:“法庭明显感觉不应允许阿瑞欧对电视台版权作品的做法,我能理解这一点。但也许我们不必通过曲解版权法来达到禁止它的目的。”也就是说,斯卡利亚同样倾向于认为阿瑞欧侵权,同样认为版权必须受到保护,他异议的重点,在于质疑保护版权的手段本身是否正当。 “我们为什么关心阿瑞欧案?”BOSTON.COM的劳拉·瑞斯顿(Laura Reston)写道,“它对于互联网规制的建立意义重大。”(28)资深新闻人大卫·卡尔(David Carr)说:“最最重要的是,这是第一次在最高法庭层面来讨论谁拥有存在云里的东西,谁拥有云内容的版权。”(29)云时代,版权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阿瑞欧案给人们创造了一个思考与改变的契机。不管旧的法律如何修订,新的规制如何建立,毋庸置疑的是,无论云时代还是雨时代,尊重版权应当始终都是王者之道。 ①参见《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阿瑞欧案裁决书》第8页。AEREO decision.Pdf. ②[美]Howard J.Bluementhal & Oliver R.Goodenough,THIS BUSINESS OF TELEVISION,P4,An imprint of Watson-Guptill Publications,2006. ③http://www.pcmag.com/article2/0,2817,2401512,00.asp. ④http://www.comcast.com/Corporate/Learn/DigitalCable/digitalcable.html。康卡斯特官网。2014/8/16访问。 ⑤http://www.thestreet.com/story/12677648/2/what-the-aereo-case-is-really-about.html. ⑥http://www.deadline.com/2013/10/are-directv-time-warnercable-and-charter-planning-to-mimic-aereo/. ⑦⑧http://variety.com/2014/biz/news/1201157584-1201157584/ ⑨⑩参见《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阿瑞欧案判决书》第7、9~10页。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Decision(Judge Alison J.Nathan)(July 11,2012). (11)[美]理查德·波斯纳:《波斯纳法官回忆录》第399页,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http://gigaom.com/2014/04/15/here-are-3-ways-aereo-willtell-the-supreme-court-that-its-legal/. (13)(14)(15)(17)(18)参见《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阿瑞欧案判决书》第12、13、14、15、30、32页。AEREO decision.Pdf. (16)[美]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序言部分第5页,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19)(27)http://variety.com/2013/biz/news/why-aereos-free-ridewill-ultimately-crash-1200568247/ (20)(29)http://www.nytimes.com/2014/04/23/business/media/atstake-in-the-aereo-case-is-how-we-watch-tv.html?_r=0。随后引文未加注者均出于此。 (21)一种流媒体视频机顶盒,可通过Netflix、Hulu Plus、HBO、Pandora等网站直接用电视机播放流媒体视频,售价在49~99美元之间,有些版本提供增值服务如1080P视频和游戏等。 (22)http://money.cnn.com/2014/04/22/technology/supreme-court-arguments-aereo/index.html. (23)http://www.washingtonpost.com/business/technology/justicestest-aereo-on-copyright-issue-but-raise-concern-aboutharming-cloud-services/2014/04/22/1035912a-ca40-11e3-93eb-6c0037dde2ad_story.html. (24)《斯卡利亚关于阿瑞欧案的异议书》第12页。SCALIA,J.,dissenting,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NO.13-461. (25)http://protectmyantenna.org/. (26)依照“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向法庭提交的支持某方的意见书。 (28)http://www.boston.com/business/technology/2014/07/22/why-slould-care-about-aereo/TZHxRAWrY0Y7yScmJYxT8N/story.html.当版权与云技术相遇--美国几家电视台诉新媒体公司Ario侵权案述评_法官论文
当版权与云技术相遇--美国几家电视台诉新媒体公司Ario侵权案述评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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