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何以成为可能——文学史哲学研究札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史论文,札记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当我们说时间使文学史家的历史感成为可能时,我们无疑夸大了时间的效果,因为时间本身并不是历史感。历史感依赖于史家作为主体理解历史时所能感受到的深度,是历史理解的性质特征,而不是纯客体的时间范畴。这就使我们很可怀疑在史家的视野中审美的质素是否与共时阅读一样鲜亮,我们有理由将批评家拿起一本当期刊物时的心理状态与史家在幽暗封尘的图书馆一角拣起一本发黄的小说时的心理状态区别开来。前者身临其境的感受鲜度无疑是后者难以具备的。如果历史感是从发黄的书页中袅袅飘出的一种东西,那么书页发黄的程度就代表了历史感的重量?这显然很滑稽。历史感必须是史家感受的性质,它必须依赖时间流逝导致的距离感、陌生感,又必须建立在史家忘记这种距离之后以纯粹审美主体切入审美对象与之发生审美的心理共振的基础之上。正如艾略特所说:“历史感包含了一种领悟,不仅意识到过去的过去性,而且意识到过去的现在性。”也因此,它既是对时间距离感特别重视的产物,又是抛弃了时间距离感的产物。过去常识理论针对历史感的相对应概念是“历史的态度”。所谓“历史的态度”,一般的看法是将对象放到历史的时空中去把握,看它在过去的那一刻所起的作用,产生的影响。这个“历史主义”况味的概念相当诱人,因为它暗示文学史家抛开时空距离在冥想中回归文学史作品产生时的具体情境是可能的,史家可以象昔日的批评家一样玩味那些蒙上了历史灰尘的作品。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史家的这种回归到底是否可能?假如有一条时空隧道,人可以经其转拓而去观望某个昔日,那或许可能。可现实是人只能存在于此时此刻,不能超前地活在未来,同样也不能重返过去。如果重返过去仅仅是意识通过冥想而得到的结果,那么意识冥想的功能必然是依赖于主体此刻的状态的。冥想的行为方式是此刻的,那么冥想的结果就必然带着“此刻”的烙印。在这里历史感同时也就是现实感,只有进入史家现实感的范畴之中历史感才最终成为可能。就如加达默尔所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及历史理解的实在。”历史感是历史理解的属性,它一方面是一种异己感,另一方面又是一种亲和感。
如依康德所言,时间、空间是主体整理感觉材料的直观形式,并且是“先验的观念性”,那么主体对时空的能动就是有限的,而我宁可相信莱布尼兹,将时空看作是一种共存(空间)或延续(时间)的关系或秩序,本身并无实体的存在,是从经验中抽象出来、在思维中的反映。现代阐释学肇始者施莱尔马赫认为对历史文本的理解后来的相对于原来的作品具有一种基本的优越性,因而可以说成是一种完善的理解,这种完善的理解是因为后来的意识把自身置于与原作者同样的位置上(笔者认为这种位置的置换依然有着现时处境的基础),这里时间距离便成了主体意识可以加以克服的东西。而加达默尔则认为后来的理解的有效性正是因为它描述了解释者和原作者之间的一种不可消除的差异,这种差异由他们之间的历史距离所造成。质而言之,在加达默尔看来历史距离不但不是必须克服的东西,相反正是它使理解作为一种积极的创造性成为可能。
由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回答文学史何以成为可能的问题。其一是,只有它在成为一种陌生物,对后来的意识(史家)来说充满异己感之时才成为可能,这时历史距离被看成是文学史得以成为历史的前提,居于文学作品中的历史性格只有当它脱离了那种由当时环境而产生的现实性时才显示出来,它与充实着当代的各种意见的距离成为历史理解的真正积极的条件。第二种情况则被认识得完全相反,认为只有后来的意识重构了历史文本存在的环境,换言之,现实的客观要求提出了与历史相同功相似的条件,使之在当代意义上成为新的问题被提出,历史才有可能进入当代视野,而此时历史是以当代史的一部分的面目出现的,这时历史距离被认为是有害的东西,时间成为历史之成为历史的可有可无的因素,因为这种历史的成形以共时性理解为规约。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而在我看来,它们是可以得到统一的。
2.一部古典文学作品、一本现代期刊它摆在我们面前,显然它不只是过去的,因为它明明存在着,那么在何种意义上称它是“历史的”呢?不是由于它乃是考古学或方志学的对象,也不是因为看上去那些纸页发黄了、憔悴了。在一件古典文学作品、一本现代期刊中究竟什么“过去了”?是那个使其诞生并产生影响的背景过去了。如果在那个背景中这一文学品具有直接的实现性,那么在新的背景中,面对文学史家它的又一次成为对象则可以名之为间接实现性。历史正源于这两种实现性之间,也因此“历史”是一种“时间性”,它标示了文学品两次实现之间的差距,而不是直接的物理的“时间”。后者标示的是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延绵特性,不以主体的感知为转移,而前者则相反,只有在文学品的间接实现性完成时它才成为可能。这样,我们就已经发现了“过去的”是什么以及它与“时间性”的关系。但意识到一个事物的存在并不特别重要,我们还必须将之感受为问题,那就是“‘过去的’是如何过去的”,“它又如何使‘历史’成为可能”。
我们已经大致接触了时间性与时间的差别,如果仅仅从后者来理解“过去”,我们的问题就被简单化了。物理时间的表象是过去、现在、将来的连续一维体。过去是已经实现的,将来是尚未实现的,而现在是正在实现的,也因此时间是实现性的不同层次,一种固定的展开。从这个意义上说,“过去的”是已经过去的,基本上是同义反复。语言上的同义反复表明这种意念在人类头脑中具有先验性,但是“过去的过去了”并不先验地天然地就是历史。历史不仅是直接实现性的产物,同时还是间接实现性的产物,只有当一个事物同时拥有了两种实现性时它才成为历史,这两种实现性相对应于两种自然物理时间之中的“过去”(已经实现的)、“现在”(正在实现的)。使这两种“实现”统一起来成为“历史”的实现性的则是“时间性”,时间只是使这两者割裂,而时间性则使之统一,历史便是站立在时间性之上的一种风景。
上述认识似乎给我们一种印象,那就是历史只关涉两次实现,它们分别存在于过去与现在,还无关乎未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现在并不是一个特别的时间段,它只是使过去与将来之间分隔开却又使它们相互贴紧的一条线,它使过去与将来相邻、紧邻而不能重合,它在另一种意义上既是过去又是将来,它未实现时是将来,而一旦实现便是过去,历史正是通过这种在现在中的“间接实现性”而通达过去又通达未来。
间接实现性所依赖的基础是直接实现性在此刻的意义,这种“意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则关涉到未来。历史学家在“现在”关涉它,是因为考虑到在“将来”它再次“现实”的可能性,也因此,“历史”实际上是在强调已经发生过(直接实现)的事物在现在(间接实现)与将来(可能实现的)的关联,这就是实现与可实现性、时间与时间性之间的区别所揭示给我们的“历史”的最本质特征。
“历史”是过去实现的事物在现在实现中被考虑到将来仍有实现的可能而产生的关注方式。它关涉常知意义上的过去,因为它是已实现了的东西的再次呈现;它关涉未来,因为它是还可能实现的东西的现在的说明;而后一点更为本质。
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历史”是“实现性”带来的,事物本身无所谓过去、现在与将来,只有它的实现性有。实现性的“过去”、“现在”、“将来”加给事物以时间性,使它具有历史性质。
这就决定了“历史”应该以“实现性”为对象,而不是事物。没有实现性,事物便不存在,更不能进入历史学。那么何为实现性?实现性存在于事物中,或者就是事物本身。因为事物正是借实现性展开自身,使自己成为事物。任何事物在实现自身之前都不存在,明确点说,并不是先存在一个事物,然后由其派生出实现性。实现性使事物与环境发生关系,使事物完成自己的使命,对他物发生作用,可以说正是实现性使事物成为事物。但是反过来,也不是事先存在一个实现性,然后由事物来填实它,仿佛实现性是一个本源,事物依之产生。并非如此。实现性与事物同时共在合二为一又是一而二的,但是实现性是一个比“事物”更为超离而具有人文性的概念,在“历史”学里,使用实现性概念意味着历史学将关注事物本身的目光转到了关注事物的实现——也即对主体、人的意义上来,从而把事物本身的自然时间抛开,关注事物存在的绵延性与人的需要的关系——时间性。
由上述认识可知“历史”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存在,而是一种“实现性”,它体现的是有时间性的“事物”与“人”的关系,它是由“可能的实现性”召唤来的,现实的实现性对过去的实现性的综合,体现的是现实性主体与过去的实现性之间的关系。
3.舍勒就历史问题有一个“变更的方向趋势”的说法,将历史变更看成是“尚可经历及作为未来付出的生命受到已经度过的生命及其影响的不断吞噬”,这样伴随着已经度过的每一段生命,“人实际上是在不断经历着尚可经历的生命空间日益狭小”,而已经经历的那部分却在浩浩荡荡地扩大着。由此,在我看来,历史理解是或者说首先是人关于自身生命缩短的理解,人必须理解这种“吞噬”。这里人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一般社会史,而其实,文学为人类保有的过去的生活要比任何历史典籍都多。马克思评论巴尔扎克的有关论述完全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巴尔扎克为我们描绘的资本主义成长史要比任何一个历史学家的记述都要丰富。在文学作品的描绘中我们可以恢复昔日的琼楼玉宇,再现历史黑暗中的芳草鲜花。看到历史之境中阳光在楼宇间跳荡,闻到芳草鲜花散发出悠悠的香味,这就是文学的力量。
也因此文学史与其说是离开人的意识冥冥中高悬于时间之流中的一根绳索,倒不如说它是主体心灵需要的产物,是主体心灵对自身的理解以及这种理解的可能性。换而言之,文学历史存在的另一个前提是主体的需要。只有被主体意识到的过去的文学事件且被确定为相对于此刻具有现实意义它才成为文学史的一部分。不存在不被主体意识到的文学史。
只有某种事件能被我们理解并被语言所描述,它才能进入历史意识,文学史只在被理解的地方存在,它在另一层意识上其实就是被经验到。
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这种历史意识看成是对某个被给定的过去的对象的主观行为,历史意识是属于被意识到的历史内容的存在。一种名副其实的文学史必须在理解——历史意识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理解的历史按其本性乃是一种当值的但却是过去的事件,它在主体性之外有其另外的存在的基础。换言之,一方面不是史家反映历史,而是史家构建了历史;另一方面历史也不先验地存在于主体之中,是立于客观世界的基石之上。总合上述两个方面,我以为,历史存在于主体对客观历史的不断构造的操作行为中。操作行为的客观性是相对于主体构建历史文本行为而言的,而不是说历史可以脱离主体存在于一个与主体无关的地方。质而言之,文学史家的关于历史构建的操作使文学史成为文学史,这里原生态历史的实在性由遗留态历史的实在为中介过渡到(加达默尔所说的效果历史)评价态历史的实在性。
既然历史依赖于史家的建构,那么研究这种建构的机制对于回答“文学史如何可能”这样的问题便显得非常必要!这里我们首先碰到的就是主体思维的统一性与历史事件本身的统一性问题,萨特曾说艺术研究的动机之一当然在于我们需要感到自己对于艺术对象是能动的和有力的。这段话同样适用于文学史的研究。揭示文学史,我们的史家必须依循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必须先在地存在于史家的意识中,然后我们在文学史对象之间寻找秩序,而这种秩序必然是先在于我们脑海中的“规则”所认同的,由此我们使文学史由一堆散乱如麻、琐碎不堪的事件、文本而变成一条充分体现了历史或逻辑秩序的链条,文学史变成了可理解的东西,正是在这过程中我们把先在于我们脑海中的“规则”的统一性加予了对象。于是,我们说,我们揭示了对象。
但是很清楚,这种揭示与其说是主体心灵的产物,不如说是存在于主体心灵中的先在的规则的产物,“规则”决定了我们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也决定了衡量尺度和标准,甚至还决定了我们用来阐释历史的语言的风格,因为“规则”提供一切,包括一整套概念术语,我们使用着这些概念术语,同时这些概念术语也在使用着我们。对于历史揭示来说,“规则”非常本质,而文学史对象则非常“现象”,换而言之,在现象之外我们早就拥有了本质,也因此,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在我们内心认识的法则之外去寻求另一个本质。
尽管如此,区别文学史研究中的客观对象——文学史材料与我们内心的法则,依然是有意义的和必须的,它有助于我们澄清常识理论有关“客观对象”的一些误解。所谓客观对象实质上是使我们的内心法则得以物化的材料,在内心的法则之内我们无法直观自身,因为内心的法则也即我们认识的标准和规则,无法自身确认自身。对于我们自己,我们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必须在对象中确立自身。文学史研究便是我们在对象中认识自身的一种方式。换而言之,不是因为对象需要认识,而是我们自身需要认识,在认识对象的时候,我们将自身对象化。而对象是我们的认识规则所允许的对象,可以直观自身的对象,是规则的幻影。
其实,我们并不是按照对象原来的样子去揭示对象的,因为众所周知,在我们揭示出对象之前,对象的所谓原来的样子我们并不知道,我们知道的除了揭示的愿望之外,主要的是我们自身对自身可以对历史进行理解的信念。因此,所谓按照对象原来的样子揭示是不可能的。
历史本身是沉默的,它并不告诉我们什么,一切都是我们自己得到的,我们从自己的体验与感知中认识历史。我们揭示历史之前历史没有意义,是我们赋予它以意义,使它存在。但是这不等于说我们可以完整地将它表达出来。如果我们面对的材料是历史的绝对等同体,我们就说历史已经穷尽了,此时再写一本新的历史书的意义又在哪里?这与我们所做的工作是矛盾的,也因此对“历史材料”的怀疑几乎是我们工作的第一步,或许我们得说历史话语永远是言不及意、言不由衷、言不可尽的,这也是文学史话语永远需要重新阐释、重新解说、重新理解的原因。这里所说的“历史材料”作为前人对历史的记述与分析,其内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以指陈基本事实为目标,例如,“鲁迅生于1881年,原名周树人”等等;第二方面则是以研究者的观点来“理解”对象,例如,“鲁迅是一位现实主义作家”,前者用概括性话语方式,虽然因史料误差而需要改写,但这种改写是有相对的限度的,而后者则使用分析性话语方式,它需要不断地在与当代视界的融合中得到实现,因而“重写性”几乎是它的本质特征。在我看来,文学史的产生并不单是因为人们对单纯历史有兴趣,还更因为人们需要在对这些历史事实的追忆中实现对自身的理解,因而比之于概括性话语方式,分析性话语方式更符合文学史本质,这一点只要我们考察一下近年新出的中国现代文学史著作就会得到证实,在这些文学史新著中,概括性话语方式的成份大大降低了,表现出以分析性话语方式为主导的倾向,这自然是由分析性话语的“重写性”特征所决定的。
4.赫尔德在《论近代德国文学》中,要求文学史保持总体观念的同时首先体现出一种启迪精神,从而为人们的“自由与精神振奋”指明道路,为促进民族自豪感作出贡献,成为“人民世界的引导者”,赫尔德据此进一步认为“有必要花力气去寻找一条主要的线索,通过广泛而深入的探索,指出过去的文学时代的主要发展道路,并阐明什么是我们人民的性格和本质,我们的历史是如何进步的,以及历史、文化和文学是如何互相促进,并依据客观的形势和公众的趣味产生失败的形式和成功的艺术形式,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形式的。”赫尔德的这种观点对于文学史来说其实是非常危险的。首先,它过分地重视所谓“整体”的历史,一方面夸大了思维的统一性的力量(“寻找一条主要的线索”),另一方面将文学史融含在它的背景——社会史之中,具有以社会规律取代文学史规律,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代替文学流变的特殊规律的倾向。其次,它实际上使文学史承担了它不应当也不可能承担的教化功能,将文学史与政治史嫁接起来便模糊了文学史的“美的历史”的规定性,将它等同于“真的历史”、“善的历史”。这种指导思想之下文学史被作为社会斗争史的一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如果社会斗争史仅仅被理解为阶级斗争史的话,那么历史文本将被普遍地打上剥削阶级或被剥削阶级的记号,被赋予所谓“促进社会发展或阻碍社会发展”的价值判断。这种文学史不但不能使读者获得审美质量的标准判断,相反一切都在政治的巨轮下受到掩蔽。
另一种有关文学历史研究的倾向是个人体验史。兰克关于历史是一种“现实的精神之物”的观点带来了历史研究中越来越严重的审美化倾向,这种观念将历史看成是史家的精神面貌的展开和自我呈现。这里有关“一般在其统摄性上拥有个别”的整体统一性观念被放弃了,史家借助于文学历史把握世界,干预世界的信仰越来越丧失,正如狄尔泰所言“历史进程在独特个性的呈现中解体,孤立的事件代替了变化,静止的状态代替了运动”。个体代替了整体,共时性观审代替了历史性观审,理解的重要性被强调,而运动的过程性、总体历史进程的关联性被取消了。赫伯特·蔡萨尔的话很能反映这种观念:过去仅仅是一些孤立的特殊现象,个性被直接看成是本体意义上的整体。这种观念同样具有瓦解文学史的危险倾向,它使历史成为一种毫无根底的抽象的悬浮物,很难想象这种悬浮物作为一种毫无本质、毫无内容的东西最终经过一个纯粹主体的编排会在另一个主体心灵中得到认可。在这个过程中史家作为文学史研究主体也是有困境的,这里认识的客观性只是认识行为发生的客观性,而不是认识结果的客观性,认识主体的活动成为一种以自身确证自身的活动,正如前文所述这是不可能的。也因此重建有关文学史客观性的观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课题。
这种客观性其实也就是历史规律性。文学史理论在很长的时间内一直未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刚刚发展,所以概念和名词的使用上长期来始终是套用着哲学范畴的概念和名词。我们以往对文学史“规律”的理解总是想当然地把它视作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的“规律”同一的东西,因此要肃清过往关于文学史“规律”的陈见就必须从对一般意义的“规律”的分析入手。对于“规律”的一般哲学解释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客观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这一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很容易使我们对文学史流变产生误解:一.“事物内部的”。仿佛文学史流变的规律与文学的外部环境无关,社会总体环境的兵荒马乱与歌舞升平对文学流变根本不产生决定性影响,文学史规律只描绘文学内部的变化;二.“发展的必然趋势”。仿佛文学史流变总是一个又一个向上的螺旋,而且这种螺旋是“必然”的,屈原不出现也会出现一个“李原”,楚辞注定在那时出现并达到高潮,屈原只是历史必然性的承担者,在文学内部存在着一个新事物战胜旧事物,代代更替的“发展”;三.“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仿佛文学史规律完全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这种规律性观念将文学史流变的一切方面都规定为客观性,显然极为片面。
关于文学史的“进化论”、“必然论”问题笔者已有专文评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江海学刊》1995年第2期、第5期),这里只就规律本身的有关范畴作一些梳理。规律作为必然性范畴只是限定了存在的可能性范围而未限定本质在此范围内的特定实现,而本质的特定实现是由一个偶然性所支配的过程,因为它需要各种特定的条件,文学史作为人类由必然王国逃逸向自由王国追索的标示尺,它不仅是对自然必然性的扬弃,同时也是对人的社会必然性的扬弃,它的合规律性仅仅表现在对文学本质范围的一般勾勒,更多的它是作为一种合目的性关系存在的;作为“美的历史”它甚至又是合目的性的高度扬弃。也因此,我们应当首先把文学史理解成历史必然性扬弃的方式,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在偶然与必然、客观与主观的二律背反中找到一条真正的出路。
就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规律”观点进行改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我们所讨论的规律不是就本体论而言的,而是就认识论而言的。作为认识论范畴的规律它不仅在自然与社会历史中有其客观基础,也在主体的认识性质中有其主观依赖性(关于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论述得很充分了);其次是同一规律中偶然与必然的关系,由于外部条件不同,事物本身的规律也不同,也因此不同的文学发展时期因外部环境不同,文学史流变的规律之间不存在偶然与必然问题。所谓“偶然反映必然”、“必然支配偶然”完全不适用,必然性除了规定了可能性之外,文学发展史的一切现实性都受偶然性支配。或许规律可以就此伸张为概然性规律和必然性规律两个层面,概然性规律依赖于偶然性,它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它是代表了文学史规律的真实范畴,而必然性规律则属于哲学、社会学范畴;再次,文学史规律具有层次性,从时间角度讲有长时段规律(如文学的表达方式总是趋向于丰富和复杂,文体总是趋向于增加,总体品格受到气候、种族、地理的影响等),中时段规律(文学受到政治的影响),短时段规律(作家总是经历初入文坛、上升、创作爆发、平稳过渡这样若干创作阶段,社会转型期的文学论争带动文学转变等);有一般规律(如文学与政治的关系等),有特殊规律(如文体演变,文风消长等)。
5.文学史何以可能?过去我们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相信文学史天赋地存在着,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去把那些存在着的东西描述出来,对这些先我们而在的东西我们无能为力,因为我们并不能参与其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做一面镜子,尽力客观再客观地将之描述出来,我们几乎是毫不怀疑地认为这种描述是有可能的,我们相信语言可以与实在达到同一,我们的意识也可以与实在达到同一,文学的历史也将在某一时刻被我们穷尽,因为我们每一次重写或改写文学史都意味着向客观史(原生态文学史)迈出了一步,我们正毫无疑义地接近着历史本身。但是,这些信仰其实是极不牢靠的,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反思。本文希望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然而很明显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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