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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作为反映社会存在的一种社会意识,似乎不能被称为具有社会存在性质的生产力,但如果我们深入探讨生产力的构成,就不难发现,道德不仅是一种生产力,而且在当代生产力系统中还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力,它伴随着科学技术生产力地位的提高,已经成为显在生产力。因此,探讨道德生产力对于我们树立新的生产力观念,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
从构成社会生产力的实体性要素来看,生产力内在蕴涵着主体道德力。生产力作为“人们的实践能力”,其实体性因素就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从分析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物质生产活动的劳动过程开始,研究了现实的物质生产力。提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P201-202)“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P202)说明了物质生产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有目的劳动,借助于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生产出使用价值的过程。在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形成现实物质生产力的三个实体性要素,而在这三个实体性要素之中,劳动者是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要素,他在生产力系统中居于主导性、支配性地位,在生产力的发展中他又是其动力之源。虽然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也是生产力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如果它们不与劳动者结合,不为“活劳动”所运用,就是一堆死物。正如马克思所说,“活劳动必须抓住这些东西,使它们由死复生,使它们从仅仅是可能的使用价值变为现实的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1](P207-208)。这样,才能使它们变为现实的物质生产力。
在现代生产力体系中,虽然科学技术的作用日益增大,地位日益提高,并被邓小平同志概括为第一生产力,但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地位的提高并没有削弱劳动者的根本地位,相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但逐步延长了人的肢体,扩大了人的感觉、认识器官、延长了人的体力,而且大大提高了人的智力水平,从而使人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动性空前增强。在现代生产力中,虽然“劳动表现为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分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2](P218)但是,由于劳动者掌握和运用着科学技术,运用着智慧,他们仍然是劳动的主宰。因此,马克思曾把个人的充分发展视为“最大的生产力”[2](P225)。
马克思之所以把人的能力充分发展视为“最大的生产力”,一是因为:人的能力是生产力(包括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源泉和原动力。能力作为生产力主体力内部的一种潜在力,它一经与生产力其它要素结合,一经运用于劳动(包括物质生产劳动,也包括精神生产劳动)过程,就可以转化为“显在”的生产力或现实的物质生产力。因此,任何一种生产力的产生、发展都与主体能力密不可分。二是因为:生产力本身就是一种能力。无论是物质生产力,还是精神生产力,都是主体活动能力的体现。物质生产力是主体改造自然,获取生存资料,创造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的活动能力。当然,物质生产力也是主体保护自然,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善人的生存环境的活动能力。精神生产力是人们运用思维器官对精神生产资料进行创造性的加工、创新的能力,也可以称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能力。
马克思讲的“个人的充分发展”,实际上是指人的能力的充分发展,而主体能力又是一个系统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既包含着基本的或一般的能力,又包含着具体的或特殊的能力。传统的观点认为,主体的体力和智力是主体活动的两种必备的和最基本的能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P190)。又指出,“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1](P194)。就是说任何一项劳动都是体力和智力的外化,是体力和智力的统一,世界上没有纯粹的脑力劳动,也没有纯粹的体力劳动。二者必须协调配合才能使某种活动得以顺利实现。
然而,考察现实的主体活动,均属社会性活动(或叫群体性活动)。因为,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物,而且又是社会存在物;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又具有社会属性。人的本质正是存在于其社会属性当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所以,主体的任何一项活动,包括单个人的活动,无不打上社会的、历史的烙印。
主体的社会活动(或群体性活动)的完成,不仅仅需要单个人的体力和智力,而且必须具备由社会成员以一定方式组织起来、凝聚而成的社会群体的能力。这种群体能力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的相互协作,马克思把它称为“结合劳动”。马克思指出,“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P362)。“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1](P366)而群体成员中的这种协作能力之中又包含着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能力,我们把这种能力称之为道德力。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道”一般是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后被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成规范;“德”即得,也就是指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按照传统文化的这种界定,道德,就是外在要求的“道”和内在修养的“得”的统一。所谓“内得”是指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规律、社会行为准则、规矩或规范等外在要求的“道”的认识、理解和领悟,即对“道”的修养,这是形成主体道德人格和道德品质的基础。所谓“外施”是指主体对“道”的修养的外化。它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主体自觉遵循“道”,即遵循社会行为准则、规范进行实践活动,正确处理自身与他人、自身与社会、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二是指主体以身作则,以自身的道德人格、道德品质对他人施加影响。三是指主体自觉地对社会其它成员进行道德教育。根据道德的含义,我们是否可以把道德力界定为:主体的“内得”能力(即主体道德修养力)和“外施”能力(即主体的道德实践力和道德影响力)以及“内得”和“外施”的结合能力(即道德选择力和道德创新力)。
道德修养力,即主体“自我改造”的能力或改造主观世界的能力。道德修养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过程和改造主观世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自身首先要认识“道”,对既定的行为规范、善恶标准进行了解和领悟,同时以既定的行为规范、善恶标准为准绳进行自我反省与磨炼,以达到既定行为规范、善恶标准要求的道德境界,形成一定的道德思想、观念、情感、意志、信念、理想等等。现实生活中,人的道德修养能力存在着差异。因为,道德修养一方面与主体自身认识有关,另一方面与主体的政治立场也有直接关系。恩格斯曾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P102)。不同的阶级立场、政治立场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及观念。再一方面,道德修养也受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道德氛围以及主体接受教育的内容、程度的影响。因此,对人的道德修养能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培养提高其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挖掘其潜力。
道德实践力,即主体把自身“修得”的“道”付诸实际行动、运用于改造客观世界活动过程的能力。道德实践,说到底是一个“行”的过程,是主体道德修养的外化及外在表现。人们在道德修养过程中形成道德理念(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标准、道德信念、道德理想)之后,必然地要把它付诸实践。因为,实践是认识的目的。道德理念形成的最终目的,同样是与实践结合,指导实践,在指导实践活动中实现其价值。因此,可以把道德理念外化为道德实践,用自身所悟到的道德原则,形成的善恶、好坏观念约束自己,评价、制约他人,“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除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道德影响力,是主体以自身高尚的道德品质、崇高的人格、美和善的道德行为吸引、感召、影响社会其他成员的一种能力。如果说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高尚道德品质及崇高的道德人格引起人们对他的信任、赞誉、钦佩,最后从行动上进行学习和效仿,使其高尚的品德发扬光大,那么就可以说此人具有极大的道德影响力。人的道德影响力与人的地位、级别工种并没有直接关系。一个平凡的人,也可能具有巨大的道德影响力,比如雷锋,他虽然是一名平凡的战士,但他的精神却影响了几代人,甚至在西方一些国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他的这种影响力实际上就是一种高尚道德、崇高人格的影响力,就是一种道德力。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不一定能使自己伟大,但一定可以使自己崇高,这种崇高就是道德的崇高、人格的崇高。在平凡的生活中,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提高自身的道德影响力,是每个人都能做到,而且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
道德选择力,是主体对“道”中包含的道德原则、行为规范的识别、判断、选择能力和对道德实践方式的识别、判断、选择能力。主体道德活动中的“内得”、“外施”,首先是一个认知过程。“道”中所蕴涵的观念是多样的、复杂的,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同时存在多种形态的道德理念,这些道德理念中既存在有积极的、优秀的、先进的东西,当然也混杂有消极的、腐朽的、颓废的因素。道德主体在修养过程中,究竟要修什么样的“道”?怎么把修得的“道”内化为动力、转化为行动?这就存在一个识别、判断、选择的问题,而对道德原则、道德观念、道德实践方式的正确选择,必须具备一定能力,这种能力,即主体的道德选择力。
道德创新力,即主体对道德原则、行为规范等理念的一种改造更新和创建能力。道德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道德的内容和对象必然发生新的变化。主体必然会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形成新的道德观念,更新道德原则,建设新的道德体系。因此,道德建设问题是存在于每一时代的共同问题。主体根据时代要求进行道德观念创新及革新能力,同样是主体的道德力的体现。
总之,道德力是主体活动的一种能力,它是主体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当然蕴涵在生产力之中,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主体道德力视为道德生产力。
二
如果我们从主体的道德选择力和道德创新力来界定道德生产力的话,那么,道德生产力应该属于精神生产力。马克思在规定生产力时曾明确指出,“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5](P173)。精神生产力,即指主体进行精神生产活动的能力。精神生产,就是主体所进行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3](P29)。从精神生产活动来看,精神生产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精神生产,是指主体借助于一定的精神生产资料而进行的客体化、理论化、系统化的精神产品的生产,这是高层次的、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生产,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工之后由脑力劳动者所进行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广义的精神生产,是指包括不借助精神生产资料而形成社会心理、习俗、情感、意志、经验等低层次社会意识在内的一切精神产品的生产。从精神生产的产品来看,精神生产又可分为非上层建筑领域的精神生产和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生产。自然科学、语言科学的生产,属于非上层建筑领域的精神生产的产品;道德、宗教、哲学、艺术、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则属于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生产产品。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道德理论体系的生产、变革、更新和创新过程,是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生产过程,其生产能力(即道德生产力)无疑是一种直接的精神生产力。道德生产力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生产力,也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先进的道德生产力,是以提出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势、适合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观念、新规则为目的的,应该属于先进生产力范畴。
道德生产力不仅是一种直接的精神生产力,又是一种潜在的精神生产力。因为,精神生产是精神生产者的劳运过程,精神生产者的劳动产品质量好坏,对社会进步及人的发展是产生正价值还是产生负价值以及所产生价值的大小等等,不仅与其文化素质、智力水平及创作能力有关,而且也与其自身道德修养能力、道德选择力、道德实践能力和道德影响力有着密切关系。如果精神生产者自身缺乏一定的道德力,道德修养低下,道德品质败坏,在精神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受利益驱动,见利忘义,生产出污秽产品。这样不仅不利于先进精神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严重阻碍先进精神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意义上来讲,道德力是一种潜在精神生产力。
如果我们从主体道德修养力、道德实践力和道德影响力来定位道德生产力的话,那么,道德生产力应该属于一种潜在的社会物质生产力。如前所述,主体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劳动生产活动,是一种群体性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主体不仅要支出自身的体力和智力,而且还必须运用自身的道德力来处理两种关系:一种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处理不好,直接影响主体的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增长和发展。因为,主体在群体性社会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生产力,是一种由社会成员(社会活动中的劳动者)凝聚在一起的“凝聚力”而产生的结果。而这种凝聚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是得益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当然也不排除其它因素),这种和谐关系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又是靠社会成员自身道德力的支出。因此,从一定意义是来讲,主体的道德力是处理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
第二种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处理不好,同样会给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直接危害。因为,人与自然之间:一方面是一种统一的关系。首先,人本身就是一种自然存在。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6](P167)。其次,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所提供的条件,人不可能游离于自然界之外,也不可能超乎自然之上。马克思指出,“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6](P95)。“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6](P168)。这就要求人的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人与自然界必须保持一种和谐关系,与自然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人又区别于纯自然物、区别于动物。人作为“万物之灵长”,他不像动物那样去被动地适应自然,完全受制于自然,人会借助自己的智慧去不断认识自然,发现规律,并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改造自然、使自然按照人的需要发生预定变化。人和自然之间的这种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也可以视为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在这对矛盾的对立双方中,人是主动的、能动的,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活动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和表现。然而,人的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生产力,虽然能使人们从自然中取得越来越多的物质生活资料,使越来越多的自然物和自然力驯服为人类手中的工具,使自然环境的存在状态变得越来越适合人类的需要。但是,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生产力还有可能造成对自然的粗暴干预。比如对各类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打乱各类环境要素之间的物质能量转换及循环,破坏生态平衡,导致自然环境对人类和人的生产力的报复和惩罚。目前,人类正面临着全球性环境危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气候变异、物种减少、生态失衡、各种污染严重。这就是自然界对人及其生产力所产生的巨大的反作用。可见,生产力不仅是一种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而且也应该是一种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的能力,同时还应该是调整人的行为,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力,即道德力。在生产力中,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以及保护自然(净化空气,污水处理再利用等)的物质生产活动能力,属于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人们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的精神力(即道德生产力),是一种间接的、潜在的物质生产力。
三
道德生产力作为一种精神生产力和潜在的物质生产力,在当今时代的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道德生产力已经成为显在生产力。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历史,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提供了比以往社会形态更高水平的生产力。任何一个时代的生产力都是对其“既得力量”的进一步发展。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又直接依赖着人的能力发展。如前所述,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生产力的主体,每一时期的社会生产力都与主体能力直接相关。当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中,其主体不同方面的能力,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总趋势上来看,主体的道德力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总过程中的地位是在不断上升的。主体道德力地位的提升,意味着作为精神生产力的道德生产力地位的提高。
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类面临着许多新的、关系全人类的全球性问题,如生态失衡问题、人与自然关系恶化问题,人自身生产中面临的新挑战(科隆技术、试管人、转基因带来的挑战),社会生活中人的物欲膨胀、善的本质的失落等等。这些问题必然反过来阻碍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然,这些带有全球性的问题本身并不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错误,而是主体自身错误行为造成的。解决这些问题还必须从主体自身入手,即培育、开发主体的道德力,创建一种新的价值观及伦理观,寻回失落的优秀传统道德规范,加强主体优秀道德的修养力、实践力和影响力。以此来调整、规约主体行为,纠正主体活动的错误,解决科学技术生产力发展中带来的新伦理问题,增进人与人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在当代社会生产力发展中,不仅作为非上层建筑领域的精神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生产力占主导地位,而且,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精神生产力的道德生产力也占居重要地位。道德生产力伴随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显在生产力。
当然,在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中,道德生产力是以其社会整合功能和纠错功能而发生作用的。道德生产力的社会整合功能,也就是通过规约具体的生产力主体或个体生产力主体的行为,整合个体生产力主体的活动,化解个体生产力主体之间的矛盾,缓解个体生产力主体之间的冲突,形成社会生产合力的功能。社会生产劳动,都是个体劳动者的结合劳动,社会生产力是个体生产力的有机结合。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具体的或个体的生产力主体,往往都有自己具体的、特殊的目的和动机,都有自己特有的目标和追求。因此,在个体主体生产力的结合中,必然存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矛盾冲突。要想把这些抱有各种目的的个体主体结合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把个体生产力凝聚在一起,变为社会生产力的“合力”,就必须解决矛盾,缓解冲突,“就必须使个别的偏好服从于共同的意志,即建立起普遍的交往活动规则,使各个不同的主体活动在一定秩序框架范围内进行”[7](P102)。这一普遍的交往活动规则,只有法律和道德来充当。与法律相比,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来规约个体主体行为道德,更具有普遍性。因此,进行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创新和生产的道德生产力,在整合个体生产力主体行为,形成社会生产力的合力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道德生产力的纠错功能,也就是纠正生产力主体失当行为的功能。一方面,道德生产力可以通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规约,使人们理性地选择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产能力,预防和纠正人们对有害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负向生产能力的选择。另一方面,道德生产力还可以通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规约,使人们确立共同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协调发展的价值取向,预防和纠正生产力主体对自身生产能力的滥用行为。再一方面,道德生产力可以通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规约,使人们树立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人和民族国家利益相统一的观念,预防和纠正生产力主体的短期行为和破坏全局及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