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的本体论证明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体论论文,现实意义论文,党内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0)01-0036-05
党内民主的本体论证明是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基石。所谓党内民主的本体论证明,意指实现党内民主的必然性依据不是从某些外在的原因中获得的,而是内在于党的本质属性、党组织的内在逻辑结构之中的,党在党内实行民主是党的本质属性、组织属性的必然的逻辑要求和外化形式。
一、党内民主本体论证明的基本涵义
党为什么要求实行民主?为什么要实行民主的政治原则?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目的论的解释,认为党的民主是因为党本身没有自我利益(这一判断是否科学、准确暂且存疑),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党要实行民主;二是功能论的解释,说是因为民主有很多正面价值,实行民主有很多很多好处,所以要实行民主。这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从逻辑的内在属性上说明党的体制必然地、必须是民主的,而不是专制的、独裁的、密谋的、帮派的。因为,其一,前一种解释无法抵挡“精英独裁论”。自“第三国际”以来,精英独裁论开始盛行(第二国际时期就开始出现),这种观点认为党(共产党)的精英(领袖)能够比工人阶级和个人更好地洞察工人自身的利益,所以为了更好地为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利益着想,民主、党内民主是有害的;其二,“功能论解释”无法抵挡“效率论”。“效率论”认为,民主的“主意”太多,不利于统一行动、快速行动,所以有些时候还是不民主的好,尽管“效率论”并没有说完全不要民主,但至少在“效率论”眼里,民主仅仅是一种可选择亦可不选择的“问答题”,而不是必须回答且只能回答“是”的“问答题”。
党内必须实现民主(其实国家亦必须民主),从目的论或功能论的视角来解说是不够的。唯一有逻辑效率的解释只能是从党的本质属性、党的权力结构的内在逻辑属性出发的本体论证明,亦即党内民主的本体说明。党内民主的本体论证明尽管并不排斥“目的论”、“功能论”的解说,但“目的论”、“功能论”的解说,只有在本体论解说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党内民主本体论证明,是从党员主体地位出发说明党内必须民主的一种解说:党本身并没有权力,党的权力是因为党员们结合在一起,组建党的组织才产生出来,所以党的权力来源于党员权利的让渡和授予。
党员是党的权力的来源和主权承担者,既是一种逻辑设定(诚如“契约论”关于公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主权的承担者那样)亦是党的现实历史的起点。党在建立之初,党的权力的产生直接地表现为一种契约权力,党员们相互间的一种协商和约定。只是后来加入的党员,因为宣誓服从党的纪律遮蔽了新加入党员的权利让渡,才让人产生党的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抽象的绝对权力的假象,以为自己仅仅是党的成员、组织的一分子,自己归属于党而不知自己亦是党的主人(诚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亦归属于自己。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一个讲明“党员主体地位论”、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的是列宁,①他在动员和呼唤党员的民主意识时曾指出:“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这是关于国家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的积极表述。——引者加注)。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具有党员的称号。”②列宁的论述,非常清晰地表达了关于党员和党的相互关系的四层含义:其一,党是一种契约性组织,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其二,党员是契约的订立者,是党的主人,具有主体地位,是党的一切权力的来源,是产生党的权力的让渡者和委托人;其三,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和党的干部是受托者,本当向党员负责,向党员负责是党的干部的天然责任;其四,一个合格的党员,配享“主人”、“主体”名号的党员,是一个善于向党和党的干部提出要求并加以监督的党员。
正因为党员在党内具有主体地位,所以,党必须在党内实行民主,这是必然的一种逻辑结论。正是从“党员主体地位”论出发,从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出发,自共产党的第一个正式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产生直至“第二国际”,一直实现完整的党内民主原则:在党内,党员一律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可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地参与、处理党内所有事务其中包括确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举产生或随时撤销、罢免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监督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等等。
二、党内民主的逻辑展示
当党内民主建立在党员主体地位基础上时,党内民主将按照“契约论”的内在逻辑构筑和展开党内民主的现实体系。
其一,通过委托和授权产生党的权力。一方面,党员是党的组成者,党员是党的权力来源,党的权力属于党员。从理论的抽象层面上讲,发展党内民主,只需将党内权力直接由党员掌握或直接置于党员的约束之下即可。但是另一方面,这仅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将党的各项权力直接置于党员意志的控制之下,对于小党或党的基层组织来说或许行得通,但对于拥有数百万、数千万党员的大党来说则是不可能的,即便可能其行政成本亦将无限高昂。因此,为使党的各项活动更富效率并节约行政成本,党内民主只能采取“代议”方式:其中包括“一级委托”、“二级委托”。所谓“一级委托”是指党员们选举代表,举行代表大会,代表们代表党员行使、实践党的主权;所谓“二级委托”是指党员们直接推选或通过代表们在召开代表大会时推选党的各级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
其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全体党员直接的、共同的委托者,是党的主权的现实的承受者,在全体党员授权的范围内成为全党的权力的实际拥有者,是最高权力机关。在这里,在现实生活中对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地位,并无异议。产生异议的是: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否唯一的?这在理论上涉及到“一级委托”与“二级委托”的地位差异,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党的各级党委的政治地位。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党委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所以,党委亦是最高权力机关。本文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合乎霍布斯的“契约论”理论,而与“卢梭—马克思”的契约论思想相去甚远。霍布斯认为,当人民将自己的权力让渡出去转化国家权力之后,就脱离了人民的控制,国家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王,由国王行使。而卢梭却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渡,国家机器只是人民实现权力的工具,官员是人民出钱雇佣的仆人(公仆之谓,源于卢梭);马克思沿着卢俊的逻辑,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制度,人民可以“随时撤换或罢免”自己的“官员”。按照“卢梭—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在国家层面是这样的,在党内更是如此,党的权力、党的主体属于亦仅仅属于党员和代表大会。而党的各级党委及其分支机构,只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并不享有主权(诚如现代企业制度中,职业经理层并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一样),不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其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亦即坚持党员的权利本位原则。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它意指每一个党员的权利都是等值的,都是“天然的自然权利”,都是应该予以尊重的。进而,坚持党员权利本位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和蔑视。只有在少数人的权利亦即持有与多数人的意见相左看法的人(包括极端派)的权利受到保护和尊重时,党内民主才是可能的、现实的,只有当少数人并不因为他们持有不同意见而影响他们的权益和政治前途时,他们才可能发表不同意见,才可能说出他们的真实想法,而民主亦只有在持有不同意见者能够直接地有效地表述他们的真实想法的时候,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故而,民主的基础是权利,党内民主的基础是党员权利,是党员的主体地位。在这里,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权利是一切问题的逻辑原点(它不是被党章赋予的,而是“天然”的,党章不能赋予党员权利,党章只是承认和保障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逻辑基础。
其四,依据党员主体地位和相互间政治地位平等的原则,党员享有“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自由进行讨论和批评亦即党员的言论权。党内有不同认识、意见分歧是由党员的主体性的差异所决定的,实现党内民主,在党内展开自由讨论和批评缘于党员之间的个体差异并由差异性认识走向统一认识的需要。承认差异是达成统一的前提,而由差异走向统一的路径,按照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属性的要求只能是自由讨论、自由批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明确指出:“在这里,争论、甚至小小的争吵是必要的”,“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在“党内的分歧并不怎么使我不安;经常不断发生这类事情而且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③因此,党内必须允许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党员乃至派别的存在。他在与格·特利尔通信讨论党内分歧时指出:“每一个党(泛指当时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和小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引者加注)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温和派和极端派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假思索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④也就是说,在恩格斯看来,党内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是党内民主的题中之意。
三、党内民主从逻辑到现实的转化
前述党内民主的本体论证明和逻辑展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在逻辑上的应然状态(尽管在马恩时期以及列宁时期的部分阶段都曾是实然状态,但自“共产国际”之后,这一传统被中断了),党内民主的现实状况与理论逻辑上的应然状态仍有相当距离,为使这一理论逻辑上的应然状态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然状态,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1.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确立党的代表大会是唯一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地位。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是党的主权的具体承担者,进而它是唯一的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因而,为了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当修改现行党章关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这一条款。因为这一条款用“最高领导机关”的表述,模糊了“党的最高权力”,模糊了党的主权,模糊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各自的权力性质。按照卢梭主权不可让渡和马克思“议行合一”的民主政治理论,“中央委员会”(各级党委)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工作机关,它本身并不能代表和代替党的代表大会,它不能代行代表大会的权力而只是执行和落实代表大会的意志。亦就是说,“二级委托”产生的权力不能等同更不能取代“一级委托”所产生的权力。同时,党内监督权作为主权的延伸形式不仅不能置于(党内)行政权之下,而且必须独立于、或高于或平行于(党内)行政权。按照这样的逻辑要求,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当重构党内权力结构,在确立党的代表大会是唯一最高权力机关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党内实体权力(政治权力、组织权力、思想意识形态权力等)与党内监督权力的平衡机制。依据当年列宁的设想和实践探索,本文认为党内权力结构的调整与理论模式可作如下设想:(见下图)
其次,实行代表大会自主的年会制度。虽说自共产国际以来,各国共产党都采用了“代议”的方式,有着代表大会的制度安排,但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却是各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发展都严重不足。其原因何在?高放教授曾有十分精辟的分析,他在《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常任制的由来和意义》一文分析苏共民主不足时,认为党的代表大会数年召开一次是党内民主或缺的严重原因,他指出:“不召开党代会,实际上是把党的权力中心从党代会转交到党中央;中央长期不开会,权力中心又转到政治局;政治局长期不开会,便于总书记实行个人集权制。”⑤本文完全同意高放教授的分析,但是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党的代表大会为何不召开?高放先生认为是由于代表大会没有年会制、常任制的制度安排,只要健全了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常任制的制度安排,就能保证党的代表大会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在这里,我们认为高放教授说对了问题的一半,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因为,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常任制并不是什么新事物,马恩时期、列宁时期,党的代表大会基本上都实行年会制。只是到了斯大林时期之后才中断了年会制的制度安排、并固定为“五年制”(基本上为每五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原来的年会制何以到了斯大林时期之后便逐渐成了“五年制”?难道仅仅是斯大林的个人品德问题?显然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自共产主义同盟成立以来的各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本身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制度缺陷,这就是党的代表大会并不由代表大会自己负责主持召开,而是由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机关书记处、政治局负责(从会议的主题、时间、参会人员的遴选及选出)主持召开的,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存在于党的日常工作机构权力方面架空党的代表大会的风险(斯大林就是因此而掌握大权的),而且还存在将党的代表大会置于党的工作机关掌控之下、并潜越为实际上的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风险。不幸的是第三国际以来,这种风险在各国共产党普遍成为现实。亦正是这个现实,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十七大党章干脆直接写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两个即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然而,不得不指出,党章的这一条款在理论逻辑上是违背党的权力来源于党员主体的。因而党的代表大会应将召开和主持会议的权力收回自己手中,党的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负责召开会议的常设机构以防大权旁落。
同时,按照党员主体地位的逻辑要求,代表大会的开会方式亦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当前,代表大会规模过大,数千人的会议实际上无法真正议事,无法展开有争论性的“自由的交换意见”,代表大会往往被开成学习的会议、表态的会议。为此,当压减会议规模,并逐步推行副报告制度、质询制度、辩论制度、代表的大会发言制度(这四项制度,列宁时期都存在),进而将党的代表大会开成党内民主得以充分展示的会议。
图1 党内权力构成体制设想图
2.从“党员主体地位”范畴出发,构筑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体系
“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行动”。当前党内民主发展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理论建设的严重滞后。故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强理论创新,以“党员主体地位”为逻辑起点,按照“契约论”的逻辑思路构筑起党内民主理论体系,进而在实践上构筑党内民主自我运动的制度体系。(尽管“党员主体地位”的契约论解说并不排斥“目的论”、“功能论”的理论解说,但“目的论”、“功能论”在理论上无法提供一个逻辑上自洽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上根本不具备抵御“精英主义”“效率主义”拒斥民主的理论力量。)从“党员主体地位”出发构筑党内民主理论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理论工程,需确立一系列党内民主的理论原则(同时亦是实践原则):每一个党员政治地位平等的原则;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党员是党的权力主体和来源的原则;党员与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及其领导之间是一种权力授受关系的原则;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唯一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党委仅仅是它的工作机构的原则;党的权力系统各子系统相互制约、制衡的原则;一切党务原则上公开的原则;党的领导机构与领导干部民主选举的原则;党员参与决策(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党内监督权独立于、高于或平行于行政权的原则;党员在党内(包括党刊)自由发表和交换意见的原则;等等。同时,加大创新性理论的宣传力度,用发展了的党内民主理论武装全党,大力营造民主发展的思想理论氛围,让(党内)民主的思想理论成为一种(党内)社会的、深入每一个(党员)人骨髓之中的集体潜意识。进而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全党全社会的思想意识支持。
3.建立“党内自由交换意见”的畅通机制
党员就党的事务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发表自己的言论,是党员内在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当前对党员言论约束的纪律规定,实际上是对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侵害:其一,党的意志的真正统一是通过民主(自由交换意见)走向集中而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党员的无条件服从而实现的;其二,在党内没有自由交换意见前提下的思想统一,本质上是对党的领袖或领导者意志的简单服从或说盲从,是让领袖个人或领导集体少数人代替全党思维,这种对领袖或领导人的崇拜和盲从,表面上是对领袖或领导人的信任、敬爱和荣誉,但在这种表象的背面却是对领导者的侮辱(马克思当年曾在给查苏利奇的信中做过这样的分析),这种约束党员服从领袖或领导人的“精英崇拜”(包括“国家崇拜”)意识在哲学认识论上的荒谬性,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曾给予体无完肤的责斥,亦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和党的民主学说背道而驰,更与党的十七大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本精神相背离——在言论约束的纪律下,全党的思想解放的重任实际上已被集中到党的领袖或领导们的身上,一般党员的思想解放仅仅是跟着领袖或领导人观念的转变而转变,他们即使有自己的独特思考,那也只能是“腹议”而已,不得宣之于口,表之于文。所以,在这里,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绝对地应该是恢复当年马恩和列宁时期就曾实行过的“自由交换意见”制度,不仅应该让不同意见者可以自由地发表看法,而且还应该学习列宁专门为反对派发表意见创办专门刊物的包容精神,进而通过自由讨论、自由争论和批评,以实现全党的思想统一和政治团结。
进而,在“党内自由交换意见”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全面推进党内民主。党的事务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务,而不仅仅是党的领导者们的事务,他们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那是因为受托于党员们的授权。因此,要推进党内民主,当广泛动员党员参加党的事务和活动。诸如扩大选举民主的范围,深化选举民主的内容,改进选举民主的形式,并因此而形成党内竞争性的政治生态;广泛动员和支持广大党员直接参与党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上至路线、方针、政策,中就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下就社会民生诸等方面的问题都应公告于全党并有全体党员(放弃参与亦是党员的基本权利)参与讨论;增加公开性,动员和支持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监督。
收稿日期:2009-09-02
注释:
①对党的权力作契约论解说的第一个人是列宁,为什么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个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这是由于“契约论”的学理机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在说明现代民族国家权力来源时,早已讲得十分清晰,自然不必专门加以论述。马恩的民主思想民主理论是建立在这些思想家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付之于实践的。但是,对于缺乏西方政治文明背景的东方各国的共产党来说,这种理论解说却是非常必要甚至必须的。因为在东方国度,盛行国家崇拜、权力崇拜、官本位和暴力崇拜(无业游民的意识崇拜,《水浒传》有杰出的艺术描述),个人权利本位的观念远没有成为一种文化的集体意识,所以为了说明党实行民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党员主体地位论出发加以证明和解说。参见列宁:《无休的遁词》,《列宁全集》第8卷,第197页。
②列宁:《无休的遁词》,《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7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35页、第39卷第348页。
④同上,第323-324页。
⑤参见高放:《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常任制的由来和意义》,《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