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调查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论析_本质与现象论文

“准备调查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论析_本质与现象论文

对“备以查考性是档案本质属性”置疑论点的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点论文,属性论文,本质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确地讲“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备以查考性”(本文简称“备以查考说”),虽然可能属于一个新的提法,但是,以“备以查考性”为内核的档案实践和档案概念,却源远流长、经久不衰。换言之,“备以查考说”不仅反映了古今中外众多相关论述对档案本质特征的共识,也符合传统的和现代的一切科学完备意义上的档案存在的实际情况。

然而,自1988年笔者正式提出“备以查考说”以后,尤其是在2000年拙作《再论档案的本质属性》(注:伍振华:《再论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学通讯》,2000年第6期。)就此观点作进一步论证以后的两三年中,一些学者纷纷发表文章批驳,有的批评意见还写进了档案专业教材。

这些驳论大致可以概括为六种,本文分别简称为:“非固有属性论”、“与‘备’无关论”、“种差不一定反映本质属性论”、“无区别论”、“不可区分论”和“见木不见林论”。

笔者认为,这些论点值得商榷,以下是初步分析。

一、“非固有属性论”简析

几乎所有的批评者都指出: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事物固有的一种属性,而“备以查考性”是人为的或派生的,不是档案的固有属性,不应该也不能视为档案的本质属性。

让我们的探讨从“备以查考性”和“固有属性”的内涵谈起。

档案是在其特定的形成过程、特定的形式和满足特定的需要三位一体意义上根本区别于非档案文献的,“备以查考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由此来认识。或者说“备以查考性”包括前提、动机和行为三个方面:作为证据或依据而具有保存价值,为了要实现这种价值和保存起来且形成了档案这类文献的外部特征。

关于“固有属性”的含义,其实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形式逻辑》一书指出,“某类事物的固有属性就是某类事物的派生的特有属性。”(注: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而张秀廷教授则指出:“所谓固有属性,是指某个事物具有而同类事物中其他事物也具有,或者某类事物具有而它的邻近大类事物中他类事物也具有的属性。……它不是带有表征性的属性,也不是以往的逻辑书上所说的由本质属性派生出来的非本质属性”。(注:张秀廷:《概念内涵综合构成论》,《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增刊。)

“固有属性”一词的主要使用价值,理应体现在表达事物的属性中存在着“固有属性”与“非固有属性”的区别。然而,任何一类或一个事物只要它没有变成其它的事物,决定它存在的一切必要属性就不会消失。在此意义上讲,它们都属于“固有属性”的范畴。由于“固有属性”一词有歧义且区分作用不大,所以现在众多哲学、逻辑学和术语学论著中都没有使用该词。2004年10月23日笔者在Google上“搜索所有的网站”限制条件下,分别用“固有属性”、“非固有属性”查找,所得词条数分别为2240与2,且这2条都仅出现在日文文献题名之中。搜索结果表明:“固有属性”一词,虽然仍有部分人在使用,而“非固有属性”一词在中文中却无使用记录。

“非固有属性”论,至少存在三个严重问题:第一,由于持论者都没有对“固有属性”的内涵作出必要的明确界定与说明,使其立论失去了基础和说服力;第二,“‘备以查考性’是由原始记录性派生而来的”的提法片面。原始记录性仅仅是构成“备以查考性”的基础条件之一,并非一切具有原始记录性的事物都具有备以查考的价值和都处于备以查考的状态。第三,将“备以查考性”简单地说成“人为强加的”(注:张贵华:《也谈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5期。),也是不准确和不全面的。“备以查考性”蕴含着主观能动性,这是档案实践的需要,给档案留下实实在在的烙印,反映了档案的社会属性。

“非固有属性”论的实质,在于否定“备以查考性”的客观存在性和相对独立性。然而,在“档案客体—主体的档案需求—档案实践”框架内,“备以查考性”必然始终与档案共存。

二、“与‘备’无关论”简析

大多数批评者都一致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与“备以查考性”无关。其典型论点,如:“档案并不是因为保存备查了才是档案,而是因为它本来就是档案,有原始记录作用。”(注: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备以查考性”是作为社会存在意义上的档案得以独立存在的要素。离开实践和实践的观点,根本不可能形成具有实践意义的档案和科学意义的档案概念。

档案具有备以查考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中外档案界长期一致的共识。在定义档案或论述档案特征的专业文献中,“备以查考”及其类似提法有着很高的使用频率。荷兰的缪勒、斐斯和福罗英(1898),英国的希拉里·詹金逊(1922)和迈克尔·库克(1977),意大利的欧根尼奥·卡萨诺瓦(1928),德国的阿道夫·布伦内克(1953),前苏联的克雅捷夫(1935),美国的谢伦伯格(1956),中国的何鲁成(1937)、陈兆祦 (1979)、吴宝康(1988)和王传宇(1998)等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及国际档案理事会(1984)给档案下的定义里,都包含有“备以查考”之类的内涵。中外档案界普遍认可的“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的经典提法,以及档案鉴定、收集、整理乃至档案实践的存在本身,都在从不同侧面表明“备以查考性”是科学完备意义上的档案形成和存在必不可少的要素。将这类性质明确纳入档案本质的范畴也井非仅是笔者的认识。例如,陈兆祦教授在1993年的一次发言中指出:“档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存’,这也是档案的本质,是区别于文书、文件和图书、报刊等各种资料的一个重要特征。”(注:陈兆祦:《对档案学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认识》,《档案学通讯》,1994年第2期。)另外,不少学者(如张照余、王荣声、张仕君、覃兆刿)都在其论著(注:张照余:《档案原生性评析》,《档案与建设》,1995年第7期。)(注:王荣声、王玉声:《档案是行为主体目的的行为》,《档案学通讯》,1995年第3期。)(注:张仕君:《档案本质属性研究之研究》,《四川档案》,2002年第2期。)(注:覃兆刿:《双元价值观与“档案”定义》,《北京档案》,2003年第9期。)中,强调了人的因素在档案现象存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张仕君先生还将“档案的本质属性不能有人的因素”作为档案本质属性研究的主要误区之一来加以分析。

笔者在先前发表的拙文中曾根据实践的观点,从科学完备意义上的档案概念内涵应有之意出发,在对“备以查考性”的基本含义、事物本质属性的内涵与作用、本质属性与种差的关系、广义原始记录性以及档案与非档案文献的关系等进行阐释的基础之上,强调指出:事实上许多相关论著已经间接地或比较直接地表明了“备以查考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如果将它排斥在档案的本质属性范围之外,便会难以划清档案与非档案文献的界线、难以解释档案鉴定与销毁现象、难以说明为何在一批相同的文献中只有部分转化为档案、难以突出档案的价值特征、难以阐明档案工作或档案事业的特点和为何会独立存在,从而得出结论——“备以查考性”是档案本质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对于以上论述,“备以查考说”批评者的误解普遍多于理解,因而所提出的批评,显得不着边际或论证乏力。

例如:笔者试图以“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的事后补记、回忆录、文献汇编,乃至书刊杂志等都可能成为档案”这一现象来说明这些文献无论作为档案保存与否,都具有原始记录性;只有用“备以查考性”,才能将作为样书出版物档案保存使用的回忆录与作为普通图书资料保存使用的其余回忆录区别开来。遗憾的是,未见有批评文章就此作出回应,有的学者却偏离主题,用较长的篇幅论证它们“既具有图书资料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具有档案的本质属性”。(注:王英玮:《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

又如,笔者曾论述道:“每一文献个体都存在是否具有查考保存价值和是否已经备以查考之分,这种区别正是划分档案与非档案的重要尺度。人类之所以要把档案与其他文献区分开来,国家之所以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事业,其不可缺少的考虑就是要让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献更好地发挥保存社会记忆的功能——查考作用。每一种文献都负有不可缺少的基本使命,对档案而言,最富有特色的属性表现为它的首要作用在于满足查考需要”。很明显,这段话是在讲述有无“备以查考性”在区别档案与非档案文献以及在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可是,某篇质疑文章却批评说:“档案和档案事业虽然关系十分密切,但却是两种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各自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注:邹吉辉:《档案本质属性的再认识》,《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3期。)这篇文章的作者将注意力不得要领地集中于档案与档案事业的区别,自然也就无法由此意识到:具有实践意义的档案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与人的价值取向和以“备以查考性”为基本特征的档案管理实践活动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再如,针对笔者关于档案查考价值特征的强调,有一位学者质疑道:这“不是混淆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的价值之间的概念界限了吗!”(注:王英玮:《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我们的回答同样是:离开档案特有的价值,便没有具有实际意义的档案概念和档案实体可言。

档案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文字表述,可是,只要是将本质属性界定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那么必然会包含着“备以查考性”,或必须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质疑者们力图摆脱“备以查考性”去探求档案的特有属性,实际上都陷入了困境。以认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本质属性”为例,它至少不能解释档案与文件的区别,难道不是明摆着的事实吗?

某教材(注: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辩解道:档案与文书虽然都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是对于前者是本质属性,而对于后者却是非本质属性。

《档案本质属性新论》指出:“那些坚持原始记录说的学者们,在文件与档案的区分上,用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根本性质与次要性质等来颇费周折地辩解,却仍然显得软弱无力。”不过,该文作者未因此放弃为“原始记录说”寻求有力论证的努力。在经过一番“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之类的离题论述之后,文章最后一句话写道:“由档案的绝对原始记录性和档案的相对原始记录性共同构成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注:刘东斌:《档案本质属性新论》,《档案管理》,2001年第3期。)显然,该文除了就“那些坚持原始记录说的学者们”辩解效果的总结还值得肯定之外,也未能为“原始记录说”的成立找到坚固的支撑点。至于其他持“与‘备’无关论”者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其他立论(如“原始的历史记录性”等),由于缺少“备以查考性”,同样无法完整地揭示档案与非档案文献之间的区别。对此,笔者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论及。

三、“种差不一定反映本质属性论”简析

有的文章指出:“档案的保存价值因素出现在档案的定义中,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并非所有的种差都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其中有的种差是属于现象范畴的东西。”(注:王英玮:《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

在“种概念=种差+属”的定义模式中,种差表示的是被定义的种概念的本质属性。这是一个常识,许多论著是这样论述的,在国家标准中也是这样规定的。

《形式逻辑》一书写道:“定义就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注: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某一国家标准指出:“定义=上位概念+用于区分所定义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的区别特征”,并强调“定义要简洁,除指明上位概念外,只需写明区别特征”。(注:GB/T 10112-1999:《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在另一国家标准中,“区别特征”被解释为“一个概念同其他相关概念相区别的本质特征”;而“本质特征”则指“对于理解概念不可缺少的特征”。(注:GB/T 15237.1-2000:《术语工作·词汇·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另外,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文献中也写道:“定义要言简意赅,只需描述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或者外延)(注:笔者注:此句中的“或一个概念的内涵(或者外延)”,笔者理解,只是对“种概念=种差+属”这种定义模式以外的其他定义方式而言的。),不需给出其他说明性、知识性的解说。”(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的原则及方法,2000年6月。)

显而易见,将反映本质属性以外的文字写进种差,既不符合常规,也不可取。简洁性是在下定义时应当遵守的一条原则,如果把本质特征与其他说明性文字混在一起,不利于本质特征的突出,容易让人不得要领甚至误解,定义冗长也不方便记忆和使用。

具有备以查考的价值,是档案之所以成其为档案的内核。而“备”的要义,则是主体对文献客体是否具有或在什么意义上具有这种价值进行鉴定,并为其中有必要作为档案管理和使用的部分实现其价值创造条件。“备”和“查考保存价值”,都是档案本质属性的有机组成部分。

主流档案定义中都包含着查考价值因素,这绝非像有的“备以查考说”批评者认为的那样,定义者们都将查考价值视为不反映档案本质的现象范畴。档案界普遍将档案的凭证价值视为档案的特有价值,可以证明这一点。至少档案界绝大多数同仁都不会认同“有一种档案是没有查考价值的文献”。

顺便提及,有的学者(注:王英玮:《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将“本质属性”简单地等同于“最重要的属性”,这也是欠妥的。例如,具有生命是人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却不是人有别于猿等其他有生命事物的本质属性。

四、“无区别论”简析

有些学者为了论证“原始记录说”的正确性,或批驳“备以查考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文件与档案无本质区别”论。

与其他事物相比,档案和文件具有一些相同的性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它们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可是,请“无区别论”者别走题——我们是在探讨档案(而不是档案和文件)的本质属性,我们的任务和目标是揭示出档案与非档案文献的区别。如果偏离这个前提,去强调不同事物之间的共有属性,岂止档案和文件的本质属性相同——与非物质相比,世界上所有的物质都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显然,采用这样的方式,无法科学地揭示档案的本质属性。

有不少学者仅仅因为档案与文件存在着联系,便主张将档案和文件视为“同一事物、同一概念”,并时常引用法国等的做法为证。殊不知,如果看不到事物间的区别,其认识自然是片面的、难以自圆其说的。一些“无区别论”主张者给出的论证,便存在前后自相矛盾问题。例如,某一学者承认档案与文件间存在着“部分质变”(注:王英玮:《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另一学者还著文(注:何嘉荪:《从世界范围研究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区别》,《北京档案》,2000年第7期。)肯定了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事实上,把档案与文件混为一谈,并没有在档案界和社会上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在1993年一份由法国档案局局长J·法维尔院士主持编著的介绍法国档案工作的文献(注:Jean Favier主持编著,胡克敏等译:《法国档案工作》,1993年。)中清楚地指出:即便是在把档案定义为“所有文件”的法国,也存在着法定档案定义“在实际工作中,在大部分情况下,不被人们所应用”的现象——“对于广大公众和公务人员来说,只有文件归档才能称之为档案”;对于一批小册子或录像带,从法律上讲都是档案,而“事实上只有一册或一份拷贝被留下作为档案”;可见,法国法定档案定义的表述“实际上是多么地不确切”。

五、“不可区分论”简析

“备以查考说”批评者都指出,“备以查考性”不能将档案与所有其他文献区分开来。其中张仕君先生的意见最具代表性,他认为,“许多资料甚至有些图书(家谱、族谱)本身就是人们有意识存留下来以备查考的一种信息。 因此,这一观点排他性不强。”(注:张仕君:《档案本质属性研究之研究》,《四川档案》,2002年第2期。)

笔者曾从不同的角度多次说明,“备以查考性”是科学完备意义上的档案的要素,包括:具有查考保存价值,为其价值实现有意识地进行了保存,并留下的外部特征(如特有的实体排列结构、卷内文件目录、卷皮、备考表、形成背景说明以及“档号”、“卷宗”“立卷单位”或“保管期限”等之类宇样以及处于特定的保存状态等)。我们无法想像档案以外的文献(如普通图书馆保存的图书)都同时具有这类特征,也无法理解为何同时具备这类要素的文献(如国家档案馆等各种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不能称之为档案。

从“不可区分论”者的具体批评意见来看,他们都未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备以查考性”的真正含义。混淆了“查考”与“查阅”等概念之间的区别,没有意识到不同种类的文献所起的首要作用有所不同,未注意到“备”与否之分,或忽视了档案管理实践赋予档案组成、结构和外表形式等方面的特点。

与其他批评者不同的是,张仕君先生还对“备以查考性”的区分性作了明确肯定,认为它“把档案同文件区别开来了”。假如说他的批评意见没有错,那么最为可能情况是:他所说的“许多资料甚至图书”本身兼有档案的性质,即处于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情形。

六、“见木不见林论”简析

有学者批评道:“如果单从某一局部的或个别的现象出发去探究档案的本质属性,往往只能见木不见林”。(注:王英玮:《关于档案本质属性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

批评“备以查考说”在认识方法上存在片面性,有各种各样不同的说法。下面仅就邹吉辉先生的意见作些剖析,然后再列举一些笔者认为自己的有关论述并非“见木不见林”例子,供大家批评。

邹先生指出:“档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前者泛指一切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文献,即《档案法》所称的档案。后者仅指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文献,即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现存档案。可见,伍先生的‘备以查考性’之说,不是就《档案法》所称档案而言的,因此,‘备以查考性’就没有从全面性上完整准确地揭示档案的本质属性”。(注:邹吉辉:《档案本质属性的再认识》,《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3期。)

邹先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对“备以查考性”的内涵都存在着严重的曲解。我国《档案法》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虽然没有“备”这类文字限定,但是含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要素。而“档案是备以查考的文献”在这两个限定因素上的有无,却正好与《档案法》相反。另外,在笔者先前发表的拙著中曾反复清楚地说明“备以查考性”中的“备”的含义比“归档”更为宽泛。由此可见,《档案法》划定的档案范围和具有“备以查考性”的档案,在外延上呈交叉关系。若进一步分析,后者涵盖的面应当说比前者更为广泛,即包容的档案数量更多。因为至少在宏观上多数具有档案保存价值的文献,一般都处在不同层次意义上的“备以查考”状态。

值得指出的是,在《档案法》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一些含有价值要素的档案定义中虽然没有“备”之类的文字,但是,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具体档案,起码应是处于部分“备”的状态。因为文献在什么意义上具有档案保存使用价值,必须通过鉴定或通过有关方面的认可才能确定。实际上,人们在档案定义中加上价值要素时,就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赋予档案“备”的内涵;档案价值的概念和实现,都是以“备”为标志的档案实践为基础的。

“备以查考说”不是一种发明,而只是对档案本质属性的一种发现,即一种客观的反映。笔者在探讨档案本质属性过程中所作的以下一些努力或认识,或许多少能表明“备以查考说”具有起码的“既见木又见林”的意识:

1、遵循定义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给出了简明扼要、适用性强的档案定义。由于可以结合实际对“备”的方式、“查考价值”的层次和“文献”的形态等作灵活阐释,这样便为该定义的应用提供了极为广阔的领域。

2、采用“记录有知识和信息”意义上的文献概念作档案属概念,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符合实践中档案的来源、种类和形式等多种多样(如出版物样本档案、缩微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实际情况。

3、档案与非档案文献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复杂的联系,档案与档案材料是不同的概念,不宜使用相对性较大而区别性较小的限定词语(如“历史的”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不能采用单一的属性来界定档案与非档案文献之间的区别。

4、从出版物样本档案的存在,认识到原始记录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从文献运动的连续性和相关文献中后续文献对其母本的继承性中,认识到原始记录性的可分解性、动态性和不同文献之间原始记录性的彼此不可完全替代性;将原始记录性划分为绝对的、传统的和广义的三个层次,并提出一切文献都有原始记录性的命题,进而丰富了对原始记录性的认识。

5、对档案与档案实践的关系、档案自然属性背后的社会属性、重要属性与本质属性的区别、原始记录性与“备以查考性”的关系、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本质属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在“客体—主体—实践”的范畴内,较好地揭示了档案概念的内核和把握住了档案概念的底线(即,备以查考的价值和“备”的意识与实践)。

6、积极投入创新实践并有新的认识收获,是研究方法“既见木又见林”内涵的最高层次。笔者在档案本质属性研究中继承已有的研究成果,给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新意和价值的论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否定“备以查考说”的种种论点难以成立,其基本原因之一就是这些论点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在科学的档案概念和具有实际意义的档案实体或档案信息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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