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非洲猪瘟的爆发,猪肉食品安全成为了群众关注的焦点。考虑到猪肉食品具有众多流通领域,环节众多,监管时有漏洞,因此强化法律监管至关重要。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权责,对不法生产经营者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失职监管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同时对于消费者加强引导,树立树强法治意识,方能有效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词:非洲猪瘟;问题猪肉;法律监管;法律责任
一、概况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但现实中常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涉及到药品、乳制品、肉类、蛋禽、蔬菜水果等众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近年,非洲猪瘟的爆发更是直接影响到了猪肉及猪肉制品的食品安全,导致2019年三全食品前三季营收仅增0.43%;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直接指出,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影响,猪肉及其替代品价格明显上涨,带动整体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1.2%,影响CPI上涨约2.2个百分点。确保受非洲猪瘟影响下的猪肉及猪肉制品食品安全,关键在于强化法律监管、明确法律责任体系,本文将据此展开论述。
二、问题
当前,由于猪肉及猪肉制品从“养殖到餐桌”存在众多环节,而任何环节的漏洞都会影响上下游产品的质量安全。虽监管部门众多,但监管意愿和能力系统性不佳,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往往缺乏制度性规范,导致猪肉问题常出现“反弹”现象。因此,从根源上整治猪肉,关键在于督促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以及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三管齐下、明确权责、建章立制,方可长效长治。下文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
三、实践案例
(一)消费者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给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川民再298号)中,涉案食品商行并没有对销售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慎查验,使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李某退款的主张,但是对于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一审和二审层面认为李某是“知假买假”,因此不属于“消费者”,不予支持。但该观点被再审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判决认为惩罚性赔偿并不受消费者购买时的目的影响,因此,即便李某是明知假货进行购买,仍然支持其10倍赔偿金的请求。
由此可知,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之大,但实践中,很多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法条内容掌握不足。对此,笔者认为应强化宣传引导,使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在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猪肉或猪肉制品时,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
(二)生产经营者层面
在出售有质量问题的猪肉及猪肉制品时,销售者须受到行政处罚,问题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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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某与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管理案”((2019)黔0327行初53号)中,陈某在2018年9月19日低价购得母猪一头,宰杀后检验人员发现猪肉胴体发黄,遂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也未加盖公章,但陈某仍公开销售该猪肉,因此被监管部门没收销毁猪肉,并处以13000元的罚金。陈某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仍判决支持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该案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销售不合格猪肉的商户进行处罚,合法合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邓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审案”((2017)湘03刑终105号)中,黄某多次以低价购买病死猪,后抬高价格卖给邓某,邓某再转手卖给经营饭店的毛某等人。最终,法院判决购买病死猪的黄某、转手售卖的邓某,以及经营饭店的毛某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病死猪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和加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事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说明,无论是销售者还是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加工或者售卖病死猪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须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政策宣讲,使其知法信法守法。
(三)监管者层面
在确保猪肉食品安全时,监管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可以防范于未然,使问题猪肉无法进入流通环节,也可以惩戒商户,以儆效尤,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严格遵纪守法,笔者所在安庆市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是通过开展执法行动,发放瘟疫告知书,逐户签订工作承诺书,有效地督促了各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防控工作主题责任,并未有严重的猪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但监管者并非身处法外之地,但当监管者出现问题时,也应毫不留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张某和铁某玩忽职守二审案”((2017)鲁13刑终466号)中,张某私自将检疫合格章交给屠宰场工作人员,铁某作为负责人监管缺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也因此被判玩忽职守罪。因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监管者队伍自身建设尤为重要,打铁还需自身硬,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流程,加大自身监管力度,切实防止“灯下黑”的情况出现。
四、总结
综上,如何确保猪肉及猪肉食品安全,关键在于法律监管,在于明确法律责任。消费者应知道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生产经营者应知晓法律条文,遵守法律规定;监管者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为官不为或以权谋私的现象。唯有如此,问题猪肉才能有效得到控制,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能切实维护。
参考文献
[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10-24/doc-iicezzrr4560923.shtml,新浪财经网,2019年10月24日访问.
[2]http://www.gov.cn/xinwen/2019-10/21/content_5442898.htm,中国政府网,2019年10月2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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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清杰、宋良宝:《我国猪肉安全监管体系的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载《东方企业文化》2013年4月版.
[5]李莹:《中国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毕业论文.
[6]刘亚平:《走向监管国家—以食品安全为例》,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出版.
论文作者:周义法 邱文静 沈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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