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残缺与农民利益受损及补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利益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10)01-0059-04
近年来,三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三农问题的本质和核心是收入问题。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既有现实的城乡不对称的权利义务的因素,也有历史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因素。国内学者对三农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如工农剪刀差研究、失地农民的利益流失与补偿研究、农民负担研究等,但这些研究多是就某一种受损进行的现象分析,没有深刻揭示各种利益受损背后共同的本质,未能提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本研究从产权理论出发,认为各种受损现象背后的根源在于产权残缺,并且运用产权残缺理论对农民利益受损的各种现象进行了理论分析。
一、产权与产权残缺
产权是人们围绕和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产权是一束权力,“任何一项产权,都包括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职能或作用。所谓利益,则是指财产对主体的具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1]产权残缺是由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剥夺等原因,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产权的权利束中的一些权能不能正常行使,从而使所有者不能得到由权能所带来的利益。
利益受损的本质在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而导致产权权利束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一项或多项权利是不完整的,权能的不完整导致收益权的不完整,所有者因不能得到全部的收益而利益受损。产权残缺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发生各种费用,如交易进行前的信息调查费用、交易进行中的薄记费用、交易进行后的监督费用等。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对于受损者来说补偿成本大于补偿收益,从而会放弃补偿的要求。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因此防范产权残缺是防止利益受损的根本途径。产权残缺导致了利益分配的扭曲,即分配中有的人受益、有的人受损。总之,各种利益受损的根源都在于产权残缺,产权残缺导致了收入分配的扭曲。
防范农民利益受损,最重要的是建立防止产权残缺的机制,即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保护机制,减少个人保护产权的成本,包括完善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章、加强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章的执行力度,以及减少利益受损者进行利益诉求时的补偿成本,促进补偿的顺利进行。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减少补偿成本,促进利益补偿顺利进行。
二、农民利益受损的表现
中国的工业化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理解中国工业化的历史背景才能正确理解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建国之初,中国工业化刚刚起步,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绝大多数。在建国初期,中国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即使按当时的标准看,现代工业只占10%,农业和手工业占90%,将近90%的人口在农村生活和就业。面对境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和武力威胁,如何尽快积累资本,发展工业生产,增强综合国力是新中国面临的最大难题。在没有外来援助,又不可能对外掠夺的情况下,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积累只能来自国内的农业部门。
中国的工业化的过程是一个农民为工业做贡献的过程,也是一个农民利益受损的过程。农民利益的受损表现为城乡之间“三大剪刀差”和“三大不对称”,以及农业对工业的正外部性和工业对农业的负外部性等方面。
1.城乡之间的“三大剪刀差”
所谓剪刀差,最初来源于20世纪20年代前苏联的“超额税”,指农产品低价、工业品高价从而促使农业积累转移到工业部门的过程。一个高一个低,形似剪刀,后来其他形式的一个价高、一个价低的不等价交换,也被称为剪刀差。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存的剪刀差主要有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地价剪刀差、农民工工资剪刀差。
一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建国初期,中国实行了农产品统购统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同时人为计划抬高工业品价格。“偏低的农产品价格一直是国家利用经济杠杆加快工业化进程的手段,也是导致农民长期内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2]这就把本应在农业部门的积累转移到了工业部门,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成了工业部门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计,1953~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25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在6000~8000亿元。[3]
二是地价剪刀差。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级政府通过无偿划拨、低价征购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然后稍加投入,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建筑地面的平整)的基础上高价卖出,从而实现了土地买卖之间的巨大剪刀差。据陈锡文估计,通过地价剪刀差形式,农民至少损失了2万亿元。[4]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竟然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的地方达到了50%,甚至更多。
三是工资价格剪刀差。城乡二元的户籍政策导致了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制度性歧视,农民工工资低于城市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有研究显示,农村迁移劳动力和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中,只有24%能够被个人的特征差异所解释,而剩余的76%是被歧视所解释的部分,歧视解释了农村迁移劳动力和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的绝大部分。[5]
2.城乡之间的“三大不对称”
城乡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不对称的城乡财政投入。各级政府都实行了不对称的财政投入体制,投资主要向城市向工业倾斜,城市基础设施完备,而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却年久失修。1996~200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四分之三以上用于城镇建设,而且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比重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83.3%,用于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却不到全社会固定资产的四分之一,且呈现下降趋势。[6]
二是不对称的城乡储蓄贷款流向。资金是投资的前提,无论是工业还是农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是农村信用、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一方面在农村大量开设网点,吸收大量存款,另一方面却把吸收的存款源源不断地转移到工业部门,弥补工业对资本的需要,而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却面临资金约束,得不到充分发展。据统计,1979~2001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渠道流出的资金达7196.3亿元。[7]
三是不对称的城乡义务。分税制后,中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体制,财权层层上收,而县乡负担了大部分的基础设施投入,2006年以前,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投资体制,县乡负担了农村教育的大部分责任,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导致了大部分县乡财政以吃饭财政为主,没有资金用于经济发展。
三、农民利益受损的成因
建国初期,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通过国家行政命令确定产品价格,运用行政法令限制劳动力的流动,从而造成了产权残缺。产权残缺是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源,因为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前提,控制权是否完整是能否获得全部利益的关键,支配权的缺乏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1.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与农产品收益权的残缺
自由竞争的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根据商品价值的大小,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商品交易的价格。但是,建国初期中国为了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实行了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使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这样,政府把一部分剩余价值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农民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农产品,只能交给国家,农民虽然拥有自己农产品的所有权,但是政府用行政力量剥夺了农民对自己农产品的自由支配权。农民对自己产品没有支配权,导致农民的农产品收益权残缺,农民不能获得农产品的全部收益。支配权的行政剥夺是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本质。
2.户籍制度与农民劳动力产权残缺
1958年,中国公安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把户口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限制农民到城市流动。由于农民缺乏对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不能自由流动到收益率更高的地区工作,农民的收益权受到限制。即使现在,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的长期影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里受到种种歧视,非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导致农民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也是残缺的。
3.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土地产权残缺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但哪一级集体没有明确的界定,农村土地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因而,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利用模糊的产权,运用行政力量强行低价征地,然后高价卖出。这样,农民土地产权的模糊导致了农民收益权的残缺。
四、农民利益受损的公共补偿
利益补偿的过程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如界定产权的费用、界定受益者的费用、利益诉求的费用、补偿利益执行费用等,与利益补偿有关的成本称之为补偿成本。简单的说,补偿成本是与补偿利益实现有关的成本。由于存在着补偿成本,受损者会衡量补偿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如果补偿的成本大于收益,则个人可能会放弃补偿的要求。在受损者为群体的时候,受损者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即希望其他受损者支付补偿的成本,而自己免费享受补偿的收益。因此,这就提出了公共补偿的要求,即以政府为中介通过政府对受益者征税的办法补偿受损者,解决利益补偿过程中的补偿成本过高问题。公共补偿的依据来源于政府在产权界定上的优势以及政府的强制力带来的效率优势,通过政府对产权的界定,划定各方的利益,计算受损的大小,从而确定征收税收的标准。具体来说,农民利益公共补偿的来源与方式如下:
1.农民利益补偿资金来源
根据补偿利益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农民利益受损的补偿资金来源于农民利益受损的受益者。政府通过税收和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收入,用于农民利益受损的补偿。一是国有企业税费。在工业化进程中,政府通过“剪刀差”把农业部门的资金转移到工业部门,壮大了国有经济的规模,国有企业是农民利益受损的直接受益者,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国有企业每年应该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民利益受损的补偿,即对国有企业税费的特定部分作为农民利益受损的补偿基金。同时,国有企业税费的收取也要考虑国有企业的承受能力,即补偿税费的收取不能损害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而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确定合适的税费比例或者确定对口支援的关系。二是环境污染收费。工业污染对农民具有负的外部性,造成农民利益受损,因而应从环境污染收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付农民的利益补偿。三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国家对城市和工业实行了倾斜的政策,在城市和工业取得了一定的增长以后,国家应考虑对农村和农民的倾斜,即国家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比例,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基本医疗等生活学习生产条件。
2.农民利益公共补偿方式
农民利益公共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立法,也就是通过国家司法系统对补偿的方式、标准、来源、期限等基本问题进行立法和执行。二是转移支付,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征税后,以无偿划拨的形式转移给利益受损者,这是一种补偿性的收入再分配。三是财政补贴,对于一些可能会使实施者造成利益受损,而对其他个体会带来新增利益的经济行为,可以事前对实施者进行财政补贴,这是一种事前的补偿。对于一些有正外部性的行为,通过财政补贴,可以增进其积极性。四是政策性倾斜,也就是对利益受损者采取倾向性的政策,鼓励支持受损者的发展。
五、结论
本研究透过农民各种利益受损的现象,揭示出了农民利益受损的本质即产权残缺,完善产权制度是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出路之一,但是由于补偿成本的存在,使一些补偿由于成本大于收益,而使农民个体放弃补偿的利益诉求,以政府为中介的公共利益补偿,可以降低补偿的成本,促进利益补偿的实施,即政府通过对受益者征税、政策倾斜、转移支付等方式补偿农民利益,从而缓解三农问题的现状。
收稿日期: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