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新闻职业道德关键词——84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73个关键词汇的统计分析(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道德论文,新闻论文,统计分析论文,词汇论文,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8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按照73个关键词出现的几率排序(编者注:考虑篇幅的节约,这个排序及本文内相关图表详见《新闻记者》网络版),了解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的国际性程度。
我们进行这项统计分析的目的,是以期与外国有关研究相对比,寻找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统计分析的范围比外国学者大。欧洲学者(Urte Sonnenberg,1997)只统计分析了31个欧洲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57个关键词汇,认为其中10个具有普遍性:信息的真实、公正、准确;更正;禁止基于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等方面的歧视;尊重隐私权;禁止受贿和接受礼物;以公正手段获取信息;禁止外界力量影响记者工作;言论自由;保守职业秘密等①。
以下集中分析73个关键词所折射出的8个方面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
一、消息来源及信息交易
消息来源,不仅是记者业务活动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且是全世界新闻界关注的第一个职业道德问题。统计结果显示,全世界65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中明确对新闻来源进行了规范。新闻来源的职业道德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记者与新闻源之间的关系,二是记者如何向受众交代新闻源的问题。具体说来,保护消息源、匿名、信息交易、获取信息手段是否正当等4个问题是国际新闻界普遍比较关注的职业道德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消息源一般理解为人,但也存在纯粹是物的情况。如记者秘密获取的政府文件、个人材料、录音、录像等,当然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从六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职业道德准则条文看,对于二者的规范是不一样的。
对于以人为消息源的新闻职业道德要求是:记者要尊重消息来源,更要保护消息来源(Confidentiality),而且要以批判的眼光对待消息来源。在保护消息源方面,美国可称得上是全世界的一个极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旗帜下,美国发生多起记者为了保护消息源而坐牢的事件,他们因为拒绝向法院提供消息透露者的姓名,不但被罚款而且坐牢。正如布莱克(Jay Black,1997)在为美国职业记者协会编写的职业道德守则中所指出的那样,消息源是记者成功的基础;保护敏感消息的提供者更是媒体追求事业成功的动力②。但是,受众普遍要求媒体将消息源交代得一清二楚,以此判断新闻乃至媒体的可信度。因此,如何恰当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保护消息源又满足受众的需要,各个国家乃至一个国家的各个媒体所采取的职业道德要求是不一样的。
芬兰、德国、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比利时、澳大利亚、巴西、克罗地亚、捷克等四十多个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要求记者保护消息源。同时,这些国家的职业道德准则也要求记者必须以批判的眼光审视消息源。在保护消息源方面,国际新闻界遇到的一个重要难题是匿名(Anonymity)问题。从统计84个国家或地区职业道德准则的73个关键词结果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少数明确可以匿名方式处理;绝大多数国家只规定必须保护消息源,没有明确规定匿名问题。
美国、俄罗斯、韩国等7个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报道中可以匿名方式处理消息源。美国是这个方面的极端典型,记者以维护新闻自由的旗号,甚至拒绝向法院透露消息事实提供者的姓名。为了保护匿名消息源,美国新闻界曾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这代价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裁(包括经济罚款),也有名誉上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华盛顿邮报记者库克(Janet Cooke)匿名制造了一名6岁儿童吸毒的假新闻并获得普利策奖。这起事件不但引起新闻界内外对于匿名的质疑,而且遭到社会各界对新闻职业道德的批评。当时负责处理这则新闻的编辑Michael J.O.Neill说,在这个新的新闻时代,包括我在内的编辑难以控制副编辑和记者的行为。美国记者滥用匿名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美国新闻界在世界上的声誉,笔者与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多国传媒专家接触中,许多人认为,美国新闻界是世界上最没有职业道德的。有的甚至认为,这是美国新闻与欧洲新闻的根本区别。
信息交易(Checkbook Journalism)也是一个记者与消息源之间关系容易引起争议的职业道德问题。英国、亚美尼亚、澳大利亚、斐济、尼日利亚、南非、韩国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国家和地区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记者或媒体向消息源付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与美国买新闻大行其道相比,澳大利亚几乎完全禁止付费采访,最新的职业道德准则鼓励新闻界揭露此种现象。与澳大利亚相比,英国要宽松一些,1994年的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一般禁止向消息源付费,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例外。付费采访除了公共利益的大前提外,还有两个小的前提条件:一是记者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争取不付费,二是记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犯罪嫌疑人和同伙,以及他们的家属、朋友以及同事等付费。而且一旦引起官司,在诉讼当中,记者或媒体必须明确承认其付费行为。
美国多位学者(John Ehrlichman,David H.Weaver and Lou Prato etc.)都认为,付费采访在水门事件之后变得越来越风行,尤其是黄色小报和电视台将付费采访推向了登峰造极的地步③。1984年,尼克松以十分高昂的价格接受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60分钟栏目的采访,成为美国历史上付费采访的一个典型案例。美国青年费也(Michael Fay)在新加坡被处以鞭刑时,美国的黄色小报和电视台蜂拥而至展开付费采访攻势。1994年,歌手杰克逊(Michael Jackson)骚扰儿童事件暴露后,美国一家杂志(Hard Copy)向其保镖提供了10万美元的采访费。大卫教授(David H.Weaver,1996)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这种付费采访的形式似乎在发生某种变化④,从1982~1992年,各种媒体工作者对付费采访的平均支持率下降了7个百分点。
对于具有新闻价值的物质状态的资料,诸如政府的文件、私人的文件、公司的文件等等,以及具有新闻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所有国家都要求通过正当或合法的途径或手段获取,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用正当或合法手段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非常手段获取,但是必须在报道中明确予以说明。
二、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新闻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是全世界以及各国新闻界普遍关注的第二个大的职业道德问题。在我们收集到的84个国家或地区职业道德准则当中,有57个国家或地区的准则明确提出新闻自由问题,有53个国家或地区的准则提到了社会责任问题,二者之间似乎存在相对平衡的现象。这种既相对平衡又不完全对称的现象,似乎表明了世界新闻界对于自由的追求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倾向:追求新闻自由似乎比承担社会责任更重要,尤其在东欧地区那些转型国家当中更是如此。相对来说,发达国家更强调社会责任,这可能与社会民主的实际状况和实践经验存在密切的关系。
在国际学术界,关于新闻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同样也给了新闻界自由的空间,但如果连续做出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那么公众或政府就要施加压力,限制新闻自由以增强新闻界的责任感。有的学者(David Gordon,1996)主张,新闻应当是负责任的自由⑤。而有的学者(Carol Reuss,1996)主张,为了新闻自由必须不惜任何代价⑥。自由派主张,新闻自由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受到限制那将是十分危险的。责任派主张,新闻是社会的新闻,应当负社会效果的责任,这是新闻自由的基本前提。可见,新闻的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既是一个现实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或矛盾,也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在此,我们不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只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自由与责任的界定进行初步的分析。
特别值得探讨的是,各个国家关于新闻自由与责任的不同界定,尤其是对责任的界定,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
从统计结果来看,尊重人类共同的价值(Universal Human Values)和负责任的新闻界(Responsible Press),分别是日本、印度、孟加拉国、德国、比利时、肯尼亚等2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也是第一要求。爱好和平、维护正义、尊重其他民族和国家等是基本的人类共同价值,新闻界必须尊重而且充分维护这些人类共同的价值标准,是这些国家对新闻界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
记者对新闻报道要负个人责任(Personal Responsibility),是新加坡、孟加拉国、埃及、法国、挪威、葡萄牙、冰岛、以色列、利比亚、巴西等14个国家或地区的职业道德要求。新闻界应当负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白俄罗斯、巴西、坦桑尼亚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等6个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除此之外,对于新闻的责任,还有如下4种界定。对于这些比较少见的提法,目前由于文献特别稀少,缺乏了解和研究,其明确或准确的含义还不清楚。新闻界应当负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是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和孟加拉国3个国家的要求。亚美尼亚报业俱乐部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记者必须清楚自己业务活动的社会和政治后果,以及为此而负有的道德责任。摩尔多瓦共和国记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记者必须明白新闻事实的传播对于公民态度的形成和社会民主进步有着极端重要的作用,因此新闻界应当以高度的道德责任感服务于公民,切实处理好新闻界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自由的关系。孟加拉国要求记者在报道男女关系方面或涉及女性方面的新闻时必须保持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奥地利、爱沙尼亚、匈牙利3国则主张新闻自由责任(Responsibility for Freedom of Press)。新闻自由的责任,在国际学术界已有比较多的讨论,其主要观点基本上与社会责任论相同。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两国强调新闻界的公民责任(Civic Responsibility)。公民责任,是一个研究比较少、也没有明确界定的提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对受众负责任,目前还不清楚其明确的含义。澳大利亚强调新闻界应负公共责任(Public Responsibility)。公共责任主要是对社会安全、和谐等方面负责任,也是对广大受众负责任。
三、隐私权与公共利益
如何处理好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更是世界新闻界共同面临的职业道德难题,谋求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各国法律界、新闻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经常讨论的课题。特别是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国际新闻界早有人指出,黑客记者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迟早会发生新闻记者窃取他人计算机上资料的事件。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将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日益普及更加复杂。
问题复杂的一个方面是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范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种难堪的局面,正如接受调查的媒体工作者描述的那样,公共利益好像一个邮政信箱,里面也许根本没有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与私人空间密切相关,居室是绝对的隐私空间,市区、商业区和公共海滩属于公共空间,办公室和隔离海滩处于二者之间。因此,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也是一个比较复杂问题。在不同空间里,个人的行为及其隐私权利都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和保护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即使在公共空间,个人的形象只能作为展现公共空间拥挤时使用,而不能单独突出。
隐私权的提出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如何保护隐私一直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1890年,美国两位学者(Warren,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文章首次提出了隐私权问题:法律必须保护神圣的私人和家庭生活的空间。一个多世纪以来,关于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界限等一直存在比较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围绕某些案件,学术界和社会不断爆发一场又一场的讨论。远的不说,仅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围绕着戴安娜事件、克林顿丑闻案展开了两场十分激烈的争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及道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重大的学术课题。
从所统计的8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的73个关键词汇看,国际社会更加关注的是保护隐私。54个国家或地区强调保护隐私,强调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或地区有39个,二者之间相差15。保护隐私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这种不对称地理分布,说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二者之间关系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国家还可以划分为3种类型:保护隐私与维护公共利益并重、偏爱保护隐私权和偏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既保护隐私又维护公共利益是世界的主流模式。英国、爱尔兰、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美国、巴西、日本、印度、巴基斯坦、肯尼亚、新西兰、斐济等32个国家或地区都是既强调保护个人隐私,也强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戴安娜在狗仔队尾追下香销巴黎,这场事件引发了全球新闻职业道德大讨论。英国上层社会人士(Sir David Calcutt,1990,1993)多次主张,成立具有法律地位的机构取代目前新闻界不力的自治机构,专门处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⑦。
英国新闻界侵犯个人隐私严重的情况还可以从英国电视道德委员会(BSC)颁布的一项准则中看出:《公正与隐私准则》。墨瑞孙教授的报告表明,绝大多数人认为个人隐私不可侵犯:91%的认为儿童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82%的认为亲属有权利保护死者的隐私权,66%的认为媒体应当始终尊重个人隐私权,80%的认为如果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其隐私可以侵犯,76%的认为重要人物的个人生活可以侵犯。另一方面,某些报纸迎合了读者猎奇心理:90%的读者认为太阳报、镜报和明星报侵犯隐私是有趣和合适的,85%的认为周末报侵犯隐私也是有趣和合适的,78%的认为电视侵犯隐私是有趣和合适的,78%的认为邮报、卫报、泰晤士报、电信报等侵犯隐私是有趣和合适的,57%的认为地方报纸侵犯隐私是合适的,37%的认为网络新闻网页侵犯隐私是合适的⑧。这组数据告诉我们,读者对于不同类型的媒体,不同读者对于同样的媒体有着不同的容许程度或认可程度。
在亚洲国家或地区当中,韩国、日本、巴基斯坦和印度的经验也许值得我们借鉴。韩国对于公共利益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包括社会秩序、社会安宁)、公共安全(大众健康、环境保护)、明显的犯罪(危害社会的犯罪、严重违反道德的新闻)、误导公众的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团体采取的误导公众的行为);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准则规定:记者未经主人许可不得进入住宅,不得使用他人的电子信息,不得拍摄和报道私人生活(公众人物除外),报道和评价公众人物不能过分。日本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将个人隐私放在人权的层次上看待,要求报纸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尊严、个人价值和个人隐私。巴基斯坦报纸编辑委员会1993年颁布的《目标宣言》中提出,每个人的名誉和个体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除非他危害了公共利益,否则不应该将他或她的私人生活予以报道。印度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界不可侵犯个人隐私,除非其引起公众强烈的关注,成为公共议题。其隐私范围包括个人房屋、家庭、宗教、健康、性生活、个人生命和私人事务。
偏爱保护个人隐私的国家有22个,分别是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丹麦、挪威、保加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印度尼西亚、巴拉圭等。澳大利亚记者协会1984年修订的职业道德准则中根本就没有“公共利益”的字眼,尽管前言中要求记者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高于记者工作的一切原则,但终究不能将公众知情权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用词问题,反映了澳大利亚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隐私上的价值倾向性选择;第9条明确规定,记者要尊重个人隐私,有权利反对强行侵犯个人隐私。1996年,澳大利亚媒体、娱乐和艺术联合会颁布的职业道德准则第13条对于隐私权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公共人物的隐私权限在公务活动中降低,但是他们的亲属和家人的隐私权仍然不可侵犯。同样,由挪威报业委员会制订,被报业、广播和电视等行业于1994年采用的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没有“公共利益”的字眼。在长达39条的准则中,只是把维护言论自由、信息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为记者或新闻界的职责。准则规定,无论是记者采访还是刊登、播发新闻,都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从行文看,挪威认为保护隐私与尊重个人的种族、信仰等方面同等重要。印度尼西亚独立记者联合会1998年颁布的18条职业道德准则中,同样没有公共利益的字眼。第11条规定,记者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除非它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才可以报道。
偏向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只有7个,主要分布在欧洲和亚洲,其中欧洲国家有5个,分别是冰岛、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捷克;亚洲有2个国家,他们是哈萨克斯坦和孟加拉国。孟加拉国报纸组织、通讯社和记者组织1993年共同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一条涉及保护隐私的规定,只有一条近似保护隐私的条款规定,对于破坏他人好名声的新闻要及时更正;涉及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倒有两条。
界定隐私范围与公共利益范围事关重大,它关系到记者获取新闻资料的合法性问题。统计数据表明,获取新闻以及新闻资料的手段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美国、英国、芬兰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12个国家或地区,其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法律规定,记者一般应当通过正当手段(Honest Means)获取新闻资料,但是用正当手段难以取得新闻资料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采取非正当手段(Unfair Means or Dishonest Methods)获取新闻资料。第二类是澳大利亚、孟加拉国、马来西亚、克罗地亚、捷克等24个国家或地区,其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要求,记者用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料。第三类是俄罗斯、波斯尼亚、法国、保加利亚、德国等23个国家或地区,他们的准则对是否可以采用非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料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采用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料是世界新闻职业道德的主流准则。
界定隐私范围与公共利益范围关系到记者采访、报道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如果是隐私空间,记者侵犯了,就意味着犯了诽谤罪。但是,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隐私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认为,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之后的隐私范围要缩小许多,因此其私人空间大大缩小,受到媒体监视的空间扩大。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范围,但是都将政府官员、影视明星和体育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个人行为对于社会有着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可能影响公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视明星和体育明星的个人行为对于社会道德,特别是青少年道德价值的影响更是显著。但即使公众人物,也有隐私问题,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隐私之间的关系、明确公共利益与隐私之间的界限,存在比较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在戴安娜客死他乡、克林顿性丑闻案出现后,国际社会对于新闻界的批评更加猛烈。
在全世界84个国家或地区当中,有47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提醒记者不要触犯了诽谤罪(Defamatory)。可见,防止新闻报道侵犯个人隐私,防止记者因此犯诽谤罪,是国际新闻界多数(56%)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或难题之一。其中如何界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范围,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即使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于公众人物的界定以及他们的隐私保护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也是困扰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媒体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还有专门的防止记者或新闻界诽谤国王、公职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由于媒体功能和行为者动机上的差异,在英文语境下,诽谤罪因此而异,有以文字、漫画等形式进行的诽谤(Libel),有以口头语言等形式进行的诽谤(Slander),还有恶意的诽谤(Calumny)等形式。
诽谤罪,值得高度关注的是民事、刑事之分野。统计分析Freedom House最近5年来公布的材料表明,在希腊、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保加利亚、捷克、玻利维亚、安哥拉、乍得、约旦、埃及、厄瓜多尔、巴西等50多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记者和编辑犯诽谤罪是要坐牢的;阿尔及利亚的坐牢时间为2~12个月,还要罚款700~3500美元,这样的处罚属于比较轻的;在摩洛哥,新闻记者一旦被定为犯了诽谤罪,就意味着20年以上的监禁加上1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在全世界140多个国家或地区中属于特别严厉的一种⑨。
在奥地利、比利时、美国、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尽管新闻诽谤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记者编辑不再坐牢。但是由于规定特别严格,所以新闻界经常被起诉,而且往往遭遇罚款。如在人口只有四百多万的摩尔多瓦,自1992年独立以来就已发生一千多起诽谤诉讼案件,更别说美国、法国等这样诽谤诉讼极其大众化的国度了。
注释:
①Sonnenberg,Urte( ed.) .( 1997) .Organising Media Accountability Experiences in European.European Journalism Centre,Maastricht.
②Black,J.,Bob Steele and Ralph Barney( 1997) .Doing Ethics in Journalism.Allyn & Bacon.
③④Weaver,David H.and G.Cleveland Wilhoit.( 1996) .The American Journalist in the 1990s:U.S.News People at the End of an Era.Lawrence Relbaum Associates,Publishers.
⑤Merrill,John C.,A.David Gordon and John M.Kittross,etc.( 1996) .Controversies in Media Ethics.Longman,USA.P.29.
⑥Carol Reuss,( 1996) .Controversies in Media Ethics,Longman Pub Group.
⑦www.presswise.org.uk/files/uploaded/PCC% 20History% 20and%20Procedural%20Reform.doc.
⑧Morrison,David E.and Michael Svennevig.( 2002) .The Public Interest,the Media and Privacy.http://www.bsc.org.uk.
⑨Freedom in the World,http://www.freedomhous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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