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资源转换的制度环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农业论文,制度论文,环境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资源多种多样,有其自身的特性,如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同样的光、热、水条件下既可种植粮食作物,又可生产经济作物。对农业来说,应以充分发挥资源效益来选择生产项目,而资源效益的充分发挥是以资源能自由流动作为前提条件的。在我国,区际农业资源转换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所谓“农业资源转换”,就是利用区域的自然、地理相对比较优势,在有利于各地区生产者收益最大化前提下,通过区域间合理分工,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使全国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均达到一个新高度(注:孙自铎:农业资源转换与粮食的区际贸易,《经济学家》1997年第4期)。在农业资源转换中粮食生产是核心, 要安排好粮食与其他农作物的合理布局,使其保持一个合理的资源空间,以提高粮食的生产能力和供给水平。由于主要农业资源如土地等的不可移动性,其转换主要通过农产品的区际贸易来实现。
农业资源的区间转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农村多年的体制改革,市场化程度已大大提高,部分农业资源已开始流动,如劳动力、资金等,地区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减少,区际农产品贸易日益频繁,这些都为农业资源的转移提供了条件。但总体上看现今的农业资源转换仍是低层次的,如劳动力的流动单纯地表现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部门到非农业部门;农产品区际贸易更多地是经济作物而非粮食作物。所以这种资源转换只能称之为资源流动,它同真正意义上的农业资源转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换必须经过多方努力,而科学的制度环境则是其前提条件。
制度为人们相互影响提供了框架,确立了竞争与合作的经济程序。诺思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福利效益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 North,D.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 Haven,YaleUniversity Press,1983 )农业资源转换的制度环境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用来约束在资源转换中主体行为的规则、程序等,以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资源转换的制度环境更多的是正式的制度安排,是由政府行为参与而形成的,所以其产生和变迁往往带有强制性。从我国农业实际出发,农业资源转换的制度环境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产权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制度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规则,以便判断人们的经济行为哪些是可行的,哪些是不可行的,它能帮助人们形成稳定的成本—收益预期,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作用。产权的清晰界定能促使资源由收益预期低的地方(拥有者)流向预期高的地方(拥有者),实现资源配置与利用的优化。在农业资源转换的制度环境中产权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是资源转换的必要条件,具体包括农户产权制度和粮食企业产权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但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农户(农村)产权制度还很不完善,难以真正达到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其最大缺陷表现为农户产权残缺。产权残缺是相对于产权完整而言的。完整的产权包括排他的所有权、自主的使用权、独享的受益权和自由的处置权。产权残缺是对完整产权中某些权利的删除,即一种或几种权利受到限制或侵蚀。农户产权不完整,农民无法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和对资源流向的引导作用难以发挥,农业资源的充分转换无法实现。
目前,我国粮食企业大多数是国有的,其产权制度有着同其他国有企业相同的缺陷。而且由于粮食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使它们作为企业这一经济实体追求自身利益时,还承担着国家粮食政策执行的职能,其政企不分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中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在粮食购销中优惠政策的享受使其在市场上同民营、私营粮食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造成粮食市场运行的无序。其结果,一是粮食企业在市场中难以发挥调控作用,粮食政策无法真正执行;二是无法向粮农传达准确的市场信息,造成粮食生产的盲目性。
因此,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农业资源转换的产权制度条件,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建立起完整的农户产权,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如逐步缩小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等;必须加大粮食企业的改革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二)市场运行制度 市场运行制度是农业资源转换的保证和载体。农村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资源的流动。但从总体上讲,农村市场体系仍然不够完善,难以适应农产品流通和农业资源转换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流通体制不健全,农产品市场建设不够,市场中介组织稀少,农产品区际贸易存在人为的壁垒,农产品价格无法真正反映资源稀缺和配置状况。
健全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应包括农产品初级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我国农产品贸易仍处在集市贸易的初级市场阶段。这种分散的集市贸易适应了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和易腐败变质的特点,但对农产品贸易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这种集市贸易辐射范围较小,由交易带动的资源转换被限制在狭小的区域内,转换不充分;另一方面,这种交易的风险较大,且大部分风险是由承受能力弱的农民负担。同时,在这种市场中难以形成权威的价格来反映真正的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趋势。针对这种现状,在不断规范农产品初级市场的同时,应加大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力度,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粮食期货市场发现未来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
专业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农民进入市场体系的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有效地将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及时地将农民生产的各种农副产品聚集起来并销售出去,实现其价值,并向农民传递各种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的生产活动,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降低风险。这类市场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辐射范围广,能在较大范围内实现农业资源的转换。
在我国,农产品贸易尤其是粮食流通中行政分离的局面仍然存在,条块分割的体制尚未彻底打破,人为的贸易壁垒仍未消除,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对某些紧俏的粮食品种利用行政手段设置省区间贸易障碍,进行地区封锁。如黑龙江禁止大豆出省,江苏禁止大米出省,河北对玉米出省实行许可证管理等,大大降低了粮食的区际贸易水平,使粮食产区和销区之间无法互通有无,资源转换受阻,使销区难以获得所需资源来发展当地生产。
针对以上情况,一要大力建设各级农产品市场,尤其是在产区和销区之间建立起大型专业化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强化中介组织的建设;二要规范各地政府行为,消除市场运行中不合理人为因素的干预,促进农产品自由贸易。
(三)粮食储备制度 粮食生产的季节性、气候的不稳定、国内外粮食政策的变化等均能引起粮食风险。粮食储备制度是防御粮食风险的最后准备,也是农业资源转换的保障。
我国粮食储备包括两个方面:农户的粮食储备和国家的专项粮食储备。农户储备粮食是出于对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农业政策不稳定、市场体系不健全、气候条件不可控等因素的存在,大大削弱了农户在粮食上对市场的依赖性。农户储粮多少与其收入高低有一定关系,对高收入家庭是负相关,低收入家庭是正相关,此外还受粮食产量、季节性、地区性的影响。由于农户储粮动机是粮食安全,其释放量的多少受市场价格影响不大,所以表面上看农户储粮对粮食市场影响很小,但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它的潜在影响是巨大的。仅按农户结算储备数量计算,每个农户减少或增加20%的储备量,粮食市场总供给数量将发生近2000万吨的变化。这个数量是中国历年来粮食净进口量的最高峰值。(注:柯炳生:中国农户粮食储备及其对市场的影响,《中国软科学》1997 年第5期)农户储粮行为和储粮数量的变化对粮食市场产生或正或负的影响,既可加剧市场波动,也可平抑市场的供求。由于粮食生产的分散性,农户储粮数量很难统计,其行为变化也很难把握,在粮价上涨时,农户可能增加储备或“惜售”以期粮价进一步上扬;粮价下跌时,农户可能减少储备或增加销量以避免粮价进一步下跌带来的损失。这种不确定性加大了农户储粮对粮食市场的潜在影响。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发挥农户储粮的正面效应,防止负面效应的产生。一是加强国家储备制度的建设,以国家储备来抵消农户储备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二是建立粮食银行,将农户储粮的个人行为转变为粮食银行的社会行为,以消除农户储粮规模和行为变化的不确定性。具体来说,粮食银行是经营粮食的特殊信用企业,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户,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样,只是农户存入的是粮食而不是货币,支取时根据农户的需要和银行的情况或者是货币或者是粮食。农户需要储粮时,就将其存入银行而不是自己家中,需要动用储备时凭存单到银行随时支取。粮食银行凭借自身的信用和拥有的粮食参与市场流通,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粮食储备相对于农户来说,动机和作用更复杂,除粮食安全外,还有对粮食市场的调节,避免出现大的市场波动。从实际运行效果看,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一制度主要依托国有粮食企业来运作,它至少存在两个缺陷:第一,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中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其在执行抛售任务时,用国家储备粮支撑其销售,自身周转库存动用很少,抛售规模有限,达不到平抑市价的目的。在收购储备粮时,通过指标的层层下达,很难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粮食,起不到拉动市价的作用。第二,单一的国有粮食企业系统吞吐能力有限,在粮价上涨时,仅凭借国有企业抛售粮食,释放速度过慢;粮价下跌时,收购渠道单一,收购规模过小,它对市场的调节不足或滞后。要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必须建立起多渠道的储备粮购销体系,打破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独家代理、“挟粮自重”的局面,真正起到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作用。
(四)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其他制度安排才能得以顺利运行。关于农业方面的法律,我国已出台很多,但在资源转换方面却不多见,如区际农产品贸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农民权利保护等显得相对薄弱。完善的法律制度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应能有效地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促进农业资源转换的有序化和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