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实施现状与调整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国民论文,待遇论文,现状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现状
国民待遇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大体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国民”一般包括法人与自然人。“外国人”不仅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虽不具有外国国籍、甚至取得了本国国籍,但存在外国控制因素的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是指给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及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条约和协定中,旨在创造和形成一个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
国民待遇的范围和内涵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有限制的国民待遇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适用的国际惯例。当今世界,国民待遇是客观存在的,但全方位、绝对的国民待遇是不存在的,国民待遇只能是相对的、动态的,随着时势的变化需要不断调整的,“限制”是国民待遇固有的含义。
虽然我们已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国民待遇,但是,在实施上还存在“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并存的状况。
(一)体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国民待遇规定
我国宪法在允许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承诺“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这种国内标准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国民待遇的宪法基础。《民法通则》中规定: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定条件的,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中国法人的国民待遇。纵观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其中体现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
世界各国在这个阶段实行的都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都规定了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外资准入的“履行要求”。
(1)投资领域。为了增加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以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外商投资,1995年6月, 我国同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包括:农业新技术和综合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增加出口和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的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项目以及向中西部投资的项目等;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内已开发或者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项目、实行专卖产业的项目、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等;禁止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独有工艺、秘方和独有资源开发项目、新闻媒体项目、国防项目及其他按惯例通常禁止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
但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这项引导的实际效果并不如意。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恰恰是外商投资绝对量较少、比重较低的行业,如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商投资较为密集的行业,如彩电、冰箱、汽车整车、高档宾馆、写字楼等。看来,要真正发挥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措施,要在投资环境、审批条件、优惠或限制措施、监管方式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2)履行要求。 “履行要求”就是东道国把外国投资者允诺承担某项特定义务作为批准该外国投资者进入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及贸易平衡要求等。
目前,我国的一些外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与TRIMs 协议不符的“履行要求”措施协议,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等。例如,《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中国购买”,提出了当地成分含量的要求。
可见,在外资准入阶段,我国虽然已基本实行国民待遇,但存在与TRIMs不符的措施及一些与内资企业有差别的待遇, 为了理解上的方便,称之为“低国民待遇”。
2.外资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
外资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主要体现于:司法行政救济、民事权益保护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中国在这方面的国民待遇是比较充分的,而且在某些方面有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待遇,可称之为“超国民待遇”。
(1)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的国民待遇。 这方面的国民待遇比较充分,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 我国《民法通则》对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保护一般均及于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企业法》作为最早的与最基本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权益”。
(3)税费和经营权等方面。在税费方面:如所得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根据设立地区的差别(即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企业性质(如生产性企业)和所属行业(如基础设施、第一、二、三产业)等方面的不同,可以按30%、24%、15%甚至更低的税率征收,并可享有“免二减三”的优惠。就地方税而言,各地区基本上对外资免征地方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费等各种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有优惠待遇。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还享有再投资退税方面的税收优惠。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生产、采购、销售、人事、资金、物资等各方面的经营自主管理权,尤其是外资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国内企业目前仍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体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
与外国签订的5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中国事实上承诺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如1986年中英签订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中国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英国的国民或公司以国民待遇。”1988年中日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投资、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公司以国民待遇”。又如中日和中挪《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进行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当然,并不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所有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调整对策
(一)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的孕育成熟和一国总体经济实力的发展壮大是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基本前提。鉴于此,要与国际接轨,在更大范围内实施国民待遇,首先得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民族资本和增强综合国力。
市场经济体制所具有的竞争性、国际性、透明性特征,使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实施有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各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这一市场规则要求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平等待遇,达到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体制是实行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体制前提,但仅有体制前提还不够,它还需要一个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因为解除对民族产业的特殊保护与对外来投资的特别限制,让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平等竞争,这无疑要以民族资本的充分成长发育为前提。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体制前提已初步具备,但民族资本与民族经济的发育在质量与效益上还很有限,作为市场原生主体的内资企业,不仅整体素质低下,而且活力不足,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有很大改变,但作为实行国民待遇的基础条件,仍不充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充分培育和发展民族资本,目前重点是国有企业,特别是要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使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尽快成为能与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对手。
(二)调整“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并存的具体措施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的特点之一,就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超国民待遇”与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所形成的“次国民待遇”并存,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从而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无论哪种情形,都违背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协议), 这就需要根据形势适时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众所周知,我国是以优惠政策为主导构建外资政策法律的。“超国民待遇”型的优惠政策在短时间内弥补了投资环境的缺陷和不足,提高了我国吸收外资方面的竞争力,但任何事务是利弊兼存的,它也不例外,涉及种种进出口经营权、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如“地区倾斜型”优惠政策使外商投资的地区结构失衡,并由此导致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距。如何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无疑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又如,外资优惠政策及由此产生的对国有企业的歧视,反过来抑制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外国资本已经威胁到了我国民族工业的独立性和国内企业的主导性。我们不是不要利用外资,而是利用好外资;我们不是要全面取消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而是要进行调整。当前调整的重点是:
首先,优惠政策从沿海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这种倾斜政策对广大内陆地区摆脱相对贫困,缩小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今后15年要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更大的工作力度,振兴西部经济。”国家应当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力度,放宽外资进入的规模和投资领域的限制,目前只允许沿海地区投资的行业也应当允许中西部地区外资进入,扩大中西部地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对中西部地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允许其产品全部内销,从而以市场、资源换取资金、技术和效益。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应着力于提高技术引进的质量,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外资优惠政策必须转向鼓励有助于促进和提高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高技术引进,限制低水平、低档次、技术含量不高的技术引进,限制重复引进;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能提高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国有企业改造项目。
我们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修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重新构筑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逐渐减少乃至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优惠,使之与内资企业平等竞争。同时,我们也要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低国民待遇”,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拓展外商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外贸、保险、邮电通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等行业是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这些行业或独家垄断,或虽有竞争,但又不同程度享有国家给予在能源、运输和原材料等方面的优惠,使其具有竞争优势,但是暴露出来的弊端很多,如容易滋生腐败、效率低下等。以上限制和厚此薄彼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是一种差别待遇。近年来,中国已有限度地向外商开放了金融、外贸、交通和通讯等行业,而对这些行业的开放主要限制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因此,随着国民待遇的全面实行,中国应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2.放宽内销比例。中国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办成产品出口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除非产品属于中国急需或者中国需要进口的,才允许给予较大的内销比例。为了贯彻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保持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格局的前提下,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但涉及进口许可和配额管理除外)。特别是对于高科技项目和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项目,更应让出部分国内市场,甚至允许其自行确定内外销比例。因为这对中国来讲,是以市场换技术的好办法,而对外商来讲,却是一项优惠措施。
3.提供优质服务。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同样是改善中国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具体包括: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简化外商出入境手续,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例如,长期以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经过立项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即实行逐项审批制度。该项制度由于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降低了办事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投资的引进。因此,中国应当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及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在这方面,深圳经济特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在深圳的外商投资项目只要不属于《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和六种除外项目,投资者无需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直接到深圳市工商局或保税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市外资办备案即可。即使对于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也实行“一站式”联审制,使投资者只需进“一个门”就可办齐有关投资的各项手续。
(三)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律透明度
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利用外资的重要条件。我国自1997年7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迄今已有500多部涉外经济法律、 法规出台,初步形成了一个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现在从扩大利用外资的战略出发,要求我国的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相应地扩充和完善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规则。在具体操作上,可多学习借鉴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做法,没有必要急于向发达国家看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一些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条款应尽快修改,对解释随意性很大的内部规定应该取消,对确有必要的内部规定应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四)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实行外商投资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享有是对等互惠的,如果外商来华投资享有国民待遇,那么我国企业到外国去投资,同样也要在该国享受国民待遇,所以我们应多与他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国民待遇,保护我国对外投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正迅猛发展,国民待遇在这方面的作用将会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发达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例如英美利用“对等互惠”的原则,在与许多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互相给予“国民待遇”,不仅在自己的外商投资政策中履行了该原则,也使本国的对外投资得到了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政策,实行国民待遇”,对于这一重大国策,我们应作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调整不仅是对某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调整,如某些“低国民待遇”的取消与“超国民待遇”优惠的淡化,更主要的是要将外商投资政策由“减税让利式”的初级外资政策转向“平等竞争”式的外资政策。这就意味着必须发展、振兴民族经济,增强综合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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