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明建设论文,道德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2)01-0001-07
生态文明建设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道德研究,意在从文化价值观的视角为正确生态文明观的树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现提供理性的梳理和道德支撑,同时在实践上给予方法论的指导。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种因素形成的复杂生态环境,同时又是多种社会关系的结合体。在此意义上,生态文明建设蕴含着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道德蕴意,依据之一是其中存在着多种道德关系。“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P434)生态文明建设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或是一种主观的诉求,也可以说是一种人的活动。有人的活动,就必然产生一定的道德关系。道德关系就是基于一定的道德意识,通过相应的道德活动所体现的人们之间特殊利益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道德关系简单而又复杂。其简单在于道德关系无非划为两种,即人与自然中的道德关系和人与人中的道德关系。但其中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相互渗透,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盘根错节的复杂道德关系。对此,需要给予科学而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第一,对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把握。人与自然存在道德问题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但如何正确把握其中的道德蕴意则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其争议点在于,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可以全部纳入道德领域。二是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三是人在与自然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关系中对道德的定性和定量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因为这里的生态是包含人的因素的生态,是人参与其中且以一定的活动方式与自然本身的运动相结合而构成的一种环境和运行态势。这也确立了我们研究生态文明建设道德问题的前提。研究生态文明建设无疑不能撇开人的自然属性,因为对人的研究,“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P67)。人首先是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而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此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联系。人与其他生物同处自然生态圈中,相互作用、相互凭借而构成生命的链接系统。但这种意义上自然与人之间并不存在道德关系,道德是社会范畴。只有当自然进入社会领域,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具有了一定的人与人关系属性的时候,才可能从道德意义上去把握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具有了道德意义,就要清楚其中的道德主体,以及人在其中的作用及其力度如何。一般意义上,道德关系中的各方都应是道德主体,都有一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这是道德关系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但在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中,自然是一种名义上的道德主体,自然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都是由人为其代言的。其在于自然既无法以主体之名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履行义务。就道德权利而言,自然有什么样的权利及其内在的价值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人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所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人的标准来衡量和界定的。在客观上,自然作为与人的道德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与人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其自身不能提出一定的权利要求,更不能作为主动的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只能通过一定反作用力让人们了解自然的发展需求,即便是自然具有了一定的人的属性也是如此。而人们也只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自然诉求作主观上的把握,并由此而检点自身,并根据自然和人自己的发展需要,通过认识自然规律来矫正和调整自己的行为,至于自然的义务只能是人代替承担了。
第二,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人是以自然为中介而发生的道德关系。也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通过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达到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活动过程。在其中有一个如何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利益关系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总要首先满足一定的物质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精神需求。每一个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社会都要有不同的需求,且都要通过各种手段来满足需求。其中不仅要依靠各种社会条件,而且要以自然提供的各种物质生活资源作为基础。由此而产生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矛盾,也带来了人的各种权利和社会义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由人的社会性及社会发展要求决定了个人与社会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的结合就成为了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当人与自然相对时,这里的人应是一个整体的人,是一个需要以不同个体的共同利益为基点的社会主体。但这并不是说在自然与人的关系中不存在社会与个体的矛盾。以自然为中介既可发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可有个人与个人的关系,都要涉及到物质生活资料的满足问题,由此产生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发挥人与社会的共同作用,其中社会整体的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个人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毕竟是要与强大的自然相面对,只有依靠整体的力量才能更好的进行生活。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为整体的社会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个体能够完成的任务,而是人类发展赋予一定历史时期社会整体的使命。社会不仅要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规划并进行宣传,起到引路人的作用,而且要承担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职责。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那个历史时期的国家、社会整体能够认真地完成这一历史任务,那就会很好的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就会有较为显著的生态文明成果。反之,就会带来生态危机。就个人来说,同样需要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因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是一个全民的合力,要依靠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个人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分子。这不仅是在于个人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而且个人利益的满足也需要以社会整体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我们存在于世界之中,自我和世界之间的关系是首要的,生活就是连接和改善这种关系的一种过程。”[3](P35)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中道德关系的复杂性或矛盾性。生态文明建设既是社会领域的事情,也需要涉及到自然领域的因素,其复杂的道德关系显现出与其他领域不同的特点。从其涉及的范围来看,道德关系是多层面的,不仅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的道德关系,而且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还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群体与整体等各种各样的道德关系,在深度和广度上是其他领域所不及的。
从协调处理的视角,对生态文明建设道德关系的把握,不但面临着复杂的各种关系,而且在方式、承担主体等方面也是非常特殊的。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道德关系,需要考虑到人的自身利益的实现,也要从自然的生态平衡出发,更需要搞好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且在调节各种关系时所用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对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的调节,就不能像对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的处理。如采用沟通、评价等方式只能是对人,对自然是没有也不可能使用的方式。
从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尽管各种道德关系的处理需要协调一致,但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同人与人的关系的发展是不同步的。这不仅在于这两种关系的发展趋向及整个过程有一定的区别,而且这两种关系的解决路径有较大的差异。就是在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中,由于所面对的复杂因素也要与其他领域有所不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道德关系都有着自己特有的发展脉络和规律,而且也会因发展的不平衡带来各式各样的矛盾及不同时期解决的重点问题。
从实现的结果来说,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生态环境的有序协调发展。但在各种具体道德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其目标又有特殊性。就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言,它要遵循自然规律,考虑人的自身利益的满足,而达到自然的和谐发展,人的需要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人与自然的交流融通和和谐统一状态。因为以自然为中介发生着各种社会主体的矛盾。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人道德关系的实现目标是,通过很好的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序合理地利用自然,以此充分地考虑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的实现,较好地把握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衍生着各种道德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也需要道德的作为。如何处理其中的各种道德关系,从道德视角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道德操作需要把握以人为本、公正、科学发展等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又应是其中道德关系处理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也许人们会说,以人为本是否会导致人类中心主义,因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以人为本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不矛盾。这不仅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有序,而且还在于生态文明建设所涉及的几乎所有的因素都与人有关。这其中包括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实施的道德行为、解决的各种问题等等。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的社会活动,其主体是人,人也是一定意义上的客体。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既要发挥人的作用,充分显现人的价值,又要把人的问题处理好。人是整个操作过程的管理者、实施者,又是整个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所出现的问题,恰恰是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不能导致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基于四个层面。一是以什么人为本。一般意义上,对人的认识有多种含义,但无论从哪一视角,人总是具体的、现实的和历史的。“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人及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已经变成实践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4](P131)。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既要以社会整体形式的人为本,又要关注个体形式的人的利益实现。在其中,作为人的类主体的利益更为根本。当然,由于社会现实状况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性,生态文明建设不能简单地说以人为本,而需要根据现实人们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二是以人的什么为本。以人为本中的“本”,其有“根本”、“基础”、“出发点”等意。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是处于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更是置身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人本身及其人的各方面构成要素是一个复合体,对他的认识也是复杂的。从发展的视角,人的科学而全面、自由而全面、和谐而全面的发展,就是人的活动的根本目的。因而,以人的什么为本,就是要以人的根本利益和需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
三是谁以人为本。这里有一个以人为本的主体的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任何人都要面对各种问题,都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与他人等的关系,在此意义上,生态文明建设中以人为本的主体应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所有人,而且这里的人也是有着不同的形式。从社会的层面,社会、群体、个体都要以人为本。实际上只要存在着人与人的关系,处于关系的各方都要把他人当成人来看待,都要有一种以人为本的责任意识。
四是怎样以人为本。这里主要是一个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的问题。生态文明建设中时时处处都要以人为本,要关注人的需要、利益的实现,要从各种人的关系的整体,从公正处理人的关系的视角,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要避免以往只见物不见人,或以维护某种利益而完全无视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做法,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在这里,全面性就是指生态文明建设要对各种关系中的利益问题有一个系统整体的考虑,以在道义上对各种利益关系有一个公正的把握;科学性是指生态文明建设要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导,充分认识社会利益关系的发展规律,以期正确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规范性是指生态文明建设是按一定规则而进行的活动,整个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克服主观随意性。
就此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以人为本并不是一切都以人的利益,或仅仅从人的需要出发解决问题,“我们必须寻找一个以人为本的方式来保护环境”[5](P43),以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就此讲,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以人为本与人类中心主义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公正原则。这是要求人在与自然的活动中,需要保持自然按照自身规律正常有序的运转,使人与自然达到和睦相处,同时较好地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为人的共同促进和相互发展创造较好的环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正原则首先要求人们要公正地对待自然,树立全新的人与自然观。一定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依存、平等共生的。人既是自然的组成部分,需要自然提供资源而生存和发展,又是与自然相对的,是自然平衡协调的重要力量。我们需要以尊重、感恩的态度对待自然。在双方的关系中,虽然有主次之别、主客之分,但绝无主仆贵贱的差异。过去人类一直想当自然主人的一些做法让我们吃尽了苦头,不但没有主宰自然,把握自然,相反得到了自然的报复,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产生了严重的生态危机。
面对由人类自身失误带来的各种生态问题,人们已经在思索探究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包括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但是在怎样尊重自然上存在着一个尺度的把握问题。人对自然的尊重、适应是必然的,这是客观的规律。但不能由此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人对自然需要尊重,同时人又不同于其他生物,他有理性,有实践能力,可以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自然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正由于如此,人是世间生灵中最为可贵的。由此,人对自然的尊重是平等的、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理性体现。另一方面,人对自然要合理的利用与改造。人要在保护自然、维护自然的过程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以此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又使人人能够凭借自身的智慧使人与自然关系呈现出自觉发展状态。既可以避免自然盲目性带来的不利因素,又能够为人类自身的发展铺设较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自然的平衡有序做出努力。只有达到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有机统一,人的发展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对自然的公正中,我们也要公正的把握人对自然的适应与改造的关系,适应是改造的前提,改造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
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对生活在现实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公平的相待,保护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不能任意的破坏生存的空间。社会整体不能以所谓的整体需要任意的剥夺个体的利益需求,并要按照社会发展赋予的使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所要面对的人是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体,人们以自然为中介形成了各种复杂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需要人们作为一个类整体协调自身与外在环境、处理好人类内部的各种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公正地处理好代内关系和代际关系。就同时代人来说,人们都有义务和权利积极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利用、开发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要很好地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同时又要为人类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负责,决不能以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为本。当然,也不能剥夺他人或其他国家和民族对自然的利用及自身的发展和生存权。在现实世界,任何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都“必须具有相同的权利,否则,在他们之间就不存在需要由契约来调节的权利争端”[6](P193)。对同未来人的关系来讲,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远大目标和未来意识。需要着眼于人类的未来,为后一代人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现实的人及其所处环境是人类整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为了眼前的生活质量而损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这不仅仅是出于当代人的需要,更是出于未来后代的需要。”[7](P433)因此,公正地对待现时代的人、公正地对待未来的人,合理地利用自然,为我们的后代子孙留下发展的空间和自然资源,这是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遵循的重要法则。
科学发展原则。科学发展就是求真求实,遵循客观规律,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把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这是我们科学发展的第一步。在其中人们所要认识的规律又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等等。这就要求人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正确的探究其中各种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要厘清人与自然的关系,还要正确地对待人自身的各种利益关系。遵循客观规律,就是要不断深化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形成对规律的科学把握,以此指导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任何主观随意的行动,带来的必然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生态矛盾。当然,探索和遵循客观规律也是一个艰苦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充满着挑战,有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需要我们去了解,有着更为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去完成。同时,只有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地从我们身边的现实问题入手,科学地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律,我们才能处理好各种生态关系。
科学发展是规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应是一个有计划、有目的、有序建设的过程。我们要有一个总体规划,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同时又要制定规范要求,约束人们的行为。人们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始终把自己的行为保持在一个合理有序的范围内。在生态领域人们不可能也不应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人们要遵循自然法则,按规律办事,也需要有一个居于内心的道德法则,指导自身很好的处理生态关系。这些道德法则并不是人们主观滋生的,也不仅仅是个人的思想意识,而是一定社会要求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正确的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认清社会发展赋予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形成正确反映社会发展必然性的各种规范原则,根据规则要求,解决各种矛盾,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发展。事物是不断发展的,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规范也是不断调整的。规范发展就是使生态文明建设由基本和谐到不和谐,再到新的基本和谐的过程。
科学发展也是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不断和谐统一的过程。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是人类与自然共生共存的整体过程,因而需要坚持循序渐进、步步递增的原则。在指导思想上,不能凭一时的热情,更不能依靠一两次的活动,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所有问题,要注意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人类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人类社会需要一步一步地向更高的层次迈进,每个道德个体更需要伴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可持续的发展。人类对待自然也要有一个长远的利用规划,不能竭泽而渔,物种有一个可持续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类自身的发展必须维持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的范围之内,以保证其可持续存在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在人类与自然和睦相处的地方才会出现美好的生活。”[8](P53)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道德的视角,生态文明建设就是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体道德操作的有机统一,是道德建设的崭新领域和具体实施。
在社会层面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道德操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道德建设的有机统一、有机融合。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道德要素,需要道德操作的过程。在道德视角上,生态文明建设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领域,道德也必须涉足生态文明建设中各种道德关系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为道德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道德建设的顺利展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生态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道德很好的嵌入到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在道德应有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很好地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深入地了解生态文明建设出现的新情况,以作出较为科学的道德规划和操作进程,并行之有效的实施。
第二,形成包括道德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社会生态规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们的活动过程,需要从不同层面以各种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作为体系,生态规约不仅要有刚性规范,而且还要有柔性要求。在社会生态规约体系建构的过程中,既要根据刚性规范和柔性规范的不同特点,采取宽猛相济、刚柔并举的方式,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方位的制约监督,又要看到人们的认识觉悟水平及实践能力的差异,注意规约体系的层次性,把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同时还要使各种规约相互照应、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发挥出规约机制的合力作用。
第三,建构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运行机制,包括调控机制、监督机制、赏罚机制、反馈机制等。社会道德调控机制是指社会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道德发展规律,对社会生态道德活动和社会成员的生态道德行为,不断进行调整、约束的活动过程。道德监督是指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社会通过舆论、习俗等形式,按照一定的道德要求检查督促社会成员遵循生态道德规范的活动过程。道德赏罚机制则是社会按照道德标准对人们的生态行为进行评判,奖掖道德榜样,对人们良好生态行为价值予以表彰,以激励人的道德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不良的生态行为予以道德谴责,进行相应的制裁。道德反馈机制是社会对生态道德效果进行评价,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全社会进行通报处理结果,促使人们不断按照社会生态道德要求调整行为,从而保障生态道德的顺利实现。
在主体的层面上,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解决主体道德素质提升的问题。首先,创设全新的生态道德理念,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交流融合。也就是说,人“必须首先具有文明的精神”[9](P13),坚持一种新的理念去把握生态文明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道德主体需要从双向的视角认识问题。既要把人融进自然的发展过程,又要把自然当成社会领域中的必备要素。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要有宽阔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人自身去认识问题,更不能以人为中心,陷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樊笼。当然,生态文明建设毕竟是社会活动,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其当成生物学意义上的事情来对待。对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应有超越意识,要超越自然更要超越人自身,一切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的和谐为基点。主体也要有未来意识,要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仅以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
其次,道德主体要有责任意识,要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责任落实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道德主体需明确自身的道德责任,要确立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任务。对社会主体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要从总体上对之进行规划,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科学的方法,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从个体的角度,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每个社会成员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只要在现实中生活,每一个人“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0](P392)。生态文明建设是由一定主体担当的,事关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利益的实现,对于社会的发展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参加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规定,而且也需要在这种活动中使自己不断由自发到自觉,从而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再次,抓好主体成长过程全覆盖的生态伦理教育,探索不同时期生态教育的规律。主体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观不是自发的,需要有一个不断培养教育的过程。对于一个人来说,其成长过程具有阶段性,在每一个阶段上有着不同的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讲,由于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差异,不同成长年龄段的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是有着不同层次的。因而,在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及要求也应是不一致的。由此,要使生态文明建设卓有成效,就要对不同的主体及主体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全方位的协调,而且要不断地探索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以把握其内在规律。同时也要协调不同道德群体主体的生态道德建设,以保持整个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最后,生态文明建设也是社会道德主体和个体道德主体的有机统一。在社会层面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是社会,其主体的职责是统揽全局,把握方向,但如何实施需要与个体主体结合起来。一定意义上,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与个人都是有着平等义务和权利的主体,从双方利益的实现及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目的性,平等是协调二者关系的最基本要求。但这种平等又是相对的。与个人相比,社会处于主动地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推动力,个人可以发挥主体能动性,在二者关系也可中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需要加强协调,理顺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以提高其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为个体,也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自觉地完成历史赋予地使命,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标签:生态文明论文;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道德论文; 关系处理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矛盾处理论文; 人与自然论文; 科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