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安徽利辛“狗咬人”诈捐事件为例
李姝婷 吕自珍 兰州大学
【摘要】“真实”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也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但是在当下社会实践中,“失实新闻”、“虚假报道”的却屡有发生。本文以安徽利辛发生的“狗咬人诈捐”事件为例,浅析了这则电视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如何防范等问题。
【关键词】电视;虚假新闻;利辛“狗咬人”事件
一、新闻事件回顾
10月13日《毫州晚报》一则报道称:10月12日在安徽利辛,一名叫李娟的女子为救被两只恶犬追赶的小女孩被恶犬咬伤,生命垂危。由于被救女童家长未站出来,医疗费用巨大已无力支付,希望大家可以献出爱心帮助她。
10月14日安徽卫视也进行了跟进报道并采访了自称是李娟丈夫的张宏宇,他向大家证实了李娟救人的经过,希望爱心人士可以帮助她。随着电视台和各大商业网站的转发,截止到10月17日早晨,张宏宇的受捐账户里已经有超过57万元的善款。
10月20日一个自称“记者柯南”的媒体人爆料称这起新闻事件系为骗局,是为骗取大家的捐赠款而刻意编造的谎言,并没有什么救女孩的举动。李娟男友在10月20日下午承认自己撒了谎,李娟并不是为救女孩被狗咬伤,而是被他自家养的两条防爆犬咬伤的。
10月21日多家媒体开始追踪报道这起事件,央视《新闻30分》《中国新闻》《新闻直播间》《共同关注》多档节目进行了报道。
二、事假报道中暴露的问题
安徽利辛发生的“狗咬人诈捐”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信源单一,线索不实
“信源”也就是信息的发布者。在新闻实践中,可靠真实的消息源是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关键。未对信息进行核实就刊播,是造成安徽利辛“狗咬人诈捐”这则虚假新闻产生的主要因素。在该事件中,新闻最初是由当地的《毫州晚报》发出,安徽卫视第一时间进行跟进,在安徽卫视对该事件的采访报道中主要信息都来自伤者男友张宏宇,除此之外,能够证实“狗口救人”事件的直接证据几乎没有。如果当事人由于受伤原因无法接受采访,那么事发地点在哪里?被救者去了哪里?当时有没有目击者?狗的主人是谁?(狗的主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这一系列与事件相关的关键因素均未纳入记者采访报道的范围。媒体主动放弃了查实新闻事件内容真伪的义务,也放弃了进一步挖掘事件背后原因的责任,从而为虚假新闻打开了方便之门。随后各家媒体间互为信源、“共享”信息,网络社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也纷纷转发,虚假新闻进一步扩散,致使后来多数热心人士被骗捐的严重后果。
安徽卫视作为电视新闻的首发媒体和当地媒体,拥有核实新闻事件的优越地理条件,也担负着核实新闻来源、事件真相的重大责任,然而在该事件中安徽卫视却成了虚假新闻得以传播扩散的助推器,突显出了在该事件采访中记者基本职业素养的欠缺。
2、“把关人”理念的缺失
采集信息、核实来源是新闻记者的义务,也是新闻记者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记者这层“关卡”之外,刊播新闻的编辑也在新闻发布中担任着重要的把关作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在“狗咬人诈捐”事件中,这两层最基本的“把关”似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则新闻中至少暴露出来了事发地点、被救者、目击者、狗的主人在哪里等四大疑点,然而就是这样一篇疑点重重的新闻稿件在后期的制作、审核中竟然没有一个人提出疑义。任何的报道都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尤其是向社会发出呼吁的这种具有引导作用的的报道更是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否则被损害的不仅仅是媒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还有受众在感情和经济上的损失。不经任何查证的播出,表面上是记者和编辑人员的疏忽大意,实质上却是把关人的缺位。
电视媒体记者和编辑的把关作用的缺失使新闻造假者、造谣者获得了时机,受众被剥夺了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与此同时,建立在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传播规律之上的媒体公信力也遭到了质疑和破坏。
3、受众媒介素养的缺失
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其中质疑和评估媒体播出内容能力在鉴别假新闻方面是至关重要的。而在这起新闻事件中,受众在种种关键事实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并未进行独立的判断,导致遭受了情感与经济双重损失。
三、防范电视虚假新闻对策分析
(一)新闻媒体
1、重塑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专业主义产生于西方自由报刊时代,当时为了面对西方自由主义权利的滥用、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日益严重,以普利策为代表的报业代表提出了报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后经过多年的新闻实践想,新闻专业主义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有核心内涵和具体操作规范的新闻理念。
90年代央视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栏目为电视媒体树立了新闻专业主义的样本。但是,近年来在,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媚俗化已经严重影响了新闻的真实性、媒体的公信力。
在新闻操作过程中新闻记者编辑疏于采访,对核心信源不加核实,严重损害了记者的职业行为准则。因此,重塑新闻专业主义之精神则显得极为迫切。
2、明确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
我国新闻法的缺失,导致记者的权利与权益的界限不明。虽然记者行业内部也有相关职业准则以期达到行业自律,但约束力毕竟有限。记者在新闻采集、调查、播发的整个过程中需要严格法律条款的保护,也需要相关法律的约束。因为记者编辑核查不实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报道,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制的角度帮助媒介规避假新闻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3、强化转载新闻核实责任制
除了首发媒体外,转载新闻的媒体机构也应该增强新闻内容的核实意识。新媒体为新闻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更加突出了转发媒体传播信息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大型的新闻及视频类网站,经常为了求新求快对新闻本身不加核实就盲目转发,使假新闻造成的影响面更大,造成的损失也更多。如果转载新闻的机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就会将假新闻的波及面大范围地缩小,应对假新闻,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机制。
(二)受众
受众媒介素养的提升也有利于督促媒体规避虚假新闻的产生与传播。从受众的角度来讲,如果这则新闻波及面大,具有号召性,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众更需要学会质疑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学会评估新闻内容的合理性,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
参考文献:①.曹梦媛. 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失实现象探究[J].传媒e 时代,2014 (7).
②陈文高:《论新闻专业主义及其本土化策略》,求索,2007年2月
作者:李姝婷(1992~)女,23岁,汉族,籍贯甘肃平凉,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新闻学
吕自珍(1993~)女,22岁,汉族,籍贯甘肃临夏,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新闻学
论文作者:李姝婷,吕自珍
论文发表刊物:《语言文字学》2016年7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3
标签:新闻论文; 媒体论文; 利辛论文; 安徽论文; 事件论文; 虚假论文; 受众论文; 《语言文字学》2016年7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