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佛山 528000
摘要:工程竣工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结算审核,建设方才能有效的控制好工程的投资额度,保证承包方的经济收入。由此可见,做好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尤为重要。本文就造价咨询机构竣工结算审核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工程实际,针对两例中的争议焦点给出几点处理方法,并提出四点预控措施,可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参考。
关键词:造价咨询;焦点;竣工结算;审核;预控
引言
工程结算审核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具备相应造价编审资格的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作结算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属于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一项全面、综合、涉及面广的复杂系统工作。其结算审核密切牵涉着多方利益,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争议。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下文就对造价咨询机构竣工结算审核问题作了一个深入的研究。
1 工程概况
某综合楼项目土建、安装工程,于2010年11月29日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中标价为12754.86万元(其中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3353.45万元),工期为545天,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工程完成后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招标人将按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处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土建、安装工程均发生了部分变更,其中部分项目在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争议。
2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工程结算价款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现举两例具有典型性争议焦点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关于钢筋调差的问题。由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调差方法不一,导致较大争议。
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没有的,按发承包方确认的价格为准),差价为施工时期同类材料价格加权平均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本工程约定为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而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不同之处是将“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改为“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前一期,即2010年10月份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
由于2010年底钢材价格上涨浮度较大,10月信息指导价在4540元/t左右,11月信息指导价在4950元/t左右。按10月信息价调整,要补偿施工单位材料价差330.91万元,按11月信息价调整,要补偿施工单位材料价差196.66万元,两种调整方式价格差为134.25万元。
施工单位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是双方针对本工程具体情况而作出的约定,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解释;由于材料信息价存在滞后的问题,根据粤建价(2008)67号文将材料调价基准点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月”,就是指投标截止日前一月的信息价,故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为2010年10月份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应按此信息价调整钢筋差价。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投标价为4900元/t,已按投标时的市场价进行了调整,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调差,即按2010年11月1日所对应的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进行调差。
案例二:通风空调工程中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由于清单报价过高引起的争议。
碳钢通风管道制作安装,清单工程量为860m2,工程结算审定工程量为1130m2,工程量增加了270m2,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此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其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达到了1452.82元/m2,明显高于正常价格。经分析其报价明细表,发现其40mm厚夹筋铝箔憎水型离心玻璃棉保温板套定额工程量扩大25倍,按1m厚报价,也就是保温棉体积工程量是按碳钢通风管清单工程量计取的,清单工程量是按面积计算。
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其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所以其增加的费用为270m2×1454.82元/m2=392801.4元,该项合计分部分项价格为1643946.60元;建设单位认为如果参照投标工程量计算,相当于保温厚为1m,而实际无论是空间还是实际操作都是不可能的,实际保温厚度只有40mm厚,其价格超高太多,应将此价格修正到正常状态,其综合单价修正调整为173.85元/m2,合同内的工程量及增加的工程量均要按此价格进行调整,即扣除原投标文件中860m2×1454.82元/m2=1251145.20元,再增加1130m2×173.85元/m2=196450.50元,合计减少1054694.70元。前后两种结算方法差价为144749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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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处理分析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造价咨询机构基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研究招投标文件、合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现行的新规范,得出以下处理方法:
3.1 钢筋调差问题处理分析
本案中钢筋调差问题,根据粤建价(2008)6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调整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可按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确定非主要建筑材料、第一类及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根据此文件,本工程钢筋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9.51%,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其施工期间钢筋价格上涨,其5%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
查阅施工合同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施工招标文件在合同专用条款前面,在招标文件与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本案因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调差方法不一而引起的争议,造价咨询机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合同的解释顺序,与发、承包方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即按2010年11月份信息价进行调整,补偿施工单位材料价差196.66万元。
3.2 清单报价过高争议处理分析
本案中因清单报价过高引起的争议问题,通过解读发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幅度及调整办法。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7.5条中有关规定:
若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有偏差,而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偏差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
若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执行: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对分部分项费用的影响超过0.1%时,综合单价和相应的措施费用都要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经发包人确认方可调整。
造价咨询机构按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变化幅度审核结算。即当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超过0.1%时,可以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进行调整。此案例中较原清单工程量860m2增加工程量270m2,变化幅度达31.4%,远远超过了文件中的规定;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270m2×1454.82元/m2=392801.4元,远远超过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费3353.45万元×0.1%=33534.5元。造价咨询机构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及测算的数据,与发、承包方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合同的工程价款1251145.20元保持不变,后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173.85元/m2计,调整后增加的工程价款为860×0.1×1454.82元/m2+(270-860×0.1)m2×173.85元/m2=157102.92元。
4 预控措施
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一项具有技术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各阶段。针对本案例中出现的争议,现提出以下四条预控措施:
(1)招标文件拟定时,造价咨询机构协同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重点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提前明确工程量增减、变更、漏项等情况下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减少结算审核过程可能存在的争议。
(2)招投标过程中,为避免出现清单综合单价过高或过低的问题,结合上述案例二争议解决办法,招标文件的结算条款应约定,“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投标单价与市场合理价格偏离超过50%),发包人有权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可约定投标综合单价偏差率,如出现偏差率50%以上,可采取扣分的方式进行约定,以提醒施工单位慎重采用不平衡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发现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并按照约定的评分办法进行处理。
(3)造价咨询机构在处理案例一的争议问题时,依据合同组成文件解释顺序,节省投资额134.25万元。为避免上述情况,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导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招标文件拟定时应尽量明确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以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签订,避免因合同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引起争议,如有局部修改,也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4)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程量的增减。为减少争议,在合同条款中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4.7.5条,明确约定对于新增(或减少)的工程量变化幅度的范围,超过此规范约定范围的,由施工单位结合当期市场价格和优惠幅度,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规范范围内的项目仍执行投标报价。
5 结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也是一门具有很强专业性、知识性、技巧性的工作。工程审核质量的好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引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造价咨询机构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应特别小心谨慎,作为审核人员更应当从自身做起,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审核工作水平,始终保持从业道德修养,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为合理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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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厚辉.浅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怎样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J].中华民居旬刊.2012
[3]王晓路,詹正美.工程竣工造价的结算审核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
论文作者:罗浩棠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5
标签:工程量论文; 造价论文; 招标文件论文; 单价论文; 工程论文; 咨询机构论文; 合同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