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语言游戏和公众讨论_动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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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从John Rawls提出公共理性①的概念后,就引来不少的注意。②很多论者已把公共理由/非公共理由/世俗理由/宗教理由用于公共政策/宪政基础,对公民有强制性影响的法律的不同立场撰写文章。

Greenawalt精简地总结了这些不同的立场,它们可按主题来分类。其一是按提出原因者(个别人士或公职人士),其二是按提出原因的处境(基于政治决定的基础或基于公共讨论的表述)。③在下表中,笔者把除了John Rawls外,一些主要论者就这些议题所提出的立场开列出来,这些论者包括Robert Audi,④Michael Perry⑤和Kent Greenawall。⑥

在本文中,笔者会用“理据”来论及厘订公共决定的基础,以“语言”来论及公共讨论的表述。笔者亦会就选取的理据及语言的“公共”和“宗教”本质作出区分,本文中有关公共讨论的主题亦会只限于对市民大众有强制性影响的法律制定,而公共讨论的场所是个有合理多元化社会(例如香港、美国或其他相类似的多元化社会)。

在此讨论中,最少有八种不同的立场:(1)公职人士应该根据公共理据作为政治决策的基础。(2)公职人士可以根据宗教理据作为政治决策的基础。(3)公职人士应该以公共语言在公共讨论中提出论据。(4)公职人士可以以公共语言在公共讨论中提出论据。(5)私人市民应该根据公共理据作为政治决策的基础。(6)私人市民可以根据宗教理据作为政治决策的基础。(7)私人市民应该以公共语言在公共讨论中提出论据。(8)私人市民可以以公共语言在公共讨论中提出论据。在每一种立场中会有不同的情况⑦和变化⑧。

然而,本文的目的并非讨论宗教人士应采纳哪种立场。笔者只假定,即使是持私人市民可以用宗教语言来提出公共讨论的论据的人,从策略考虑来说,⑨宗教人士还是可以选择以公共语言而非宗教语言来提出公共讨论的论据。本文的焦点是研究一个有宗教信仰的私人市民在制订强制性的法律时如何运用公共语言来参与一个公共讨论,以达到既能参与公共讨论,又能够不致过分妥协其宗教信仰立场的目标。

二、语言游戏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生活的人会用两套语言:第一语言即作为公民用的公共语言,第二语言即作为个人与其本身群体交往的语言(例如,家庭及宗教组织)。⑩一个人的宗教语言可以是这个人的第二语言。

Wittgenstein的跟随者根据他的语言游戏概念(11)建构了一个宗教语言游戏的论述。也就是说,宗教语言亦可视为一种语言的游戏。(12)了解在语言游戏中的宗教语言或公共语言并不单指人们在言说该种语言时的文字和句法,(13)每一种语言游戏有其本身的预设、逻辑概念、真实面,以及理念,甚至整个的生活方式。(14)

那么,哪些是公共语言的特征呢?对Rawls来说,当一个人用公共语言来言说时,他意指“现时一般被接受的信念及在常识中的理念,以及那些没有争拗的方法和科学结论”。(15)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公共语言有三个元素:(1)现时在常识中一般被接受的信念;(2)现时在常识中被接受的理论方式;(3)没有争拗的方法及科学结论。

Christopher Eberle认为按知识论来说,宗教理据/语言与公共理据/语言二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基础性的分别。他提出了公共语言的其他特征(16):(1)一个人可有效地与其他公民解说其立场的公共理解性;(2)一个人的立场能够被其他市民认受的公共接纳性;(3)一个人的立场会被相若的市民在相约的情况下接纳的重复性;(4)一个人的立场不会以不能被质疑,从新检视,或议论的态度来提出的可错误性;(5)一个人的立场可被其他市民按照共通的批判理性来细察的公共可细察性;(6)一个人的立场可独立地被验证的确定性;(7)一个人的立场是按照一个被认为是可靠的理性过程来产生出来的可靠性。

笔者并不打算质疑包含这些特征的公共语言是否对有宗教信仰的市民在公共讨论中表达自己时会构成不公。笔者的目的是要显示出,基于策略考虑,有宗教信仰的市民,若他们接受必须要按照此等公共语言的要求进行公共讨论时,如何能表达他们自己。

为了给有宗教信仰的市民设计出一套参与公共讨论的策略,我们要了解宗教语言的特征。(1)此等语言可能是基于宗教的内容,例如某些文字是关于一些被尊崇的宗教文献、宗教领袖的演说、宗教群体的传统,或甚至来自上帝的启示。(17)(2)宗教语言可能是关于某些来自宗教方法论的立场,例如神秘体验。(18)(3)宗教语言可能会有一些根源于宗教前设的立场,虽然此等语言可能并没有宗教内容或与任何宗教来源有直接关系。(19)

在我们开始设计出一套语言策略前,还须处理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公共语言与宗教语言是否已经分歧太大,以致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把这两种语言连在一起。(20)然而,笔者认同Kai Nielsen的看法,即宗教语言并非孤立,而是与公共语言有共同的概念。(21)

第二个因素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想透过参与公共讨论要达成什么。要达成的可以是:(22)一、作出声明;二、劝说别人支持;三、提出解释;四、透过公共讨论与人商议一个特定公共议题的立场。(23)在一些情况下,有信仰的人未必在讨论中单单用信仰语言作讨论,然而若有信仰的人参与讨论的目的是劝说、解释,或商议基于其信仰而产生的政治立场,那么他成功的机会就会视他能否有技巧地将其宗教语言转化为公共语言而定。虽然能够利用公共语言去表达其信仰,并不能保证成功,但若非如此,必会大大增加其困难度。因此他需要一个好的策略来进行公共讨论,此文的目标正是为此提出一些策略性的看法。

三、以公共语言的词语来言说宗教语言

要以公共语言的词语来言说宗教语言,我们就要仔细审视宗教语言和宗教信仰。与宗教语言有关的元素包括一个关于人神关系的属灵向度、一个关于群体价值的社会向度,以及一个关于个人素质的个人向度。虽然大部分关于宗教的讨论都会包含此三个向度,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以一个常见的宗教语言为例:爱你的邻舍。(24)这个宗教词语有很强的社会向度,并且涉及在同一个群体中的人当如何彼此对待。一系列与疏忽有关的法律或多或少均由此宗教教义发展出来。(25)然而爱邻舍亦是每一个基督徒都要操练的一种个人素质。属灵向度并不太明显,但它依然是信徒与其上主关系的一部分,原因是这是一条上帝的命令,同时亦是一个人爱上主及见证上主的途径。

第二个例子是祷告。由于祷告是信徒与其上主沟通的方法,因此有很强的属灵向度。然而,在同一个群体中,人们同时亦会为了制造出一种同心同德的精神而大家一同祈祷。无可否认,祷告亦是一种个人的素质,因为祷告要有自律及醒觉,并且敏于别人或社会的需要。

另一个例子是孝敬父母。这是十诫中的一条,但在很多文化包括中国文化中,亦有这样的要求。孝敬父母看来是源于个人素质的个人向度,但这种个人素质亦是社会制度中的家庭单位的基础。虽然孝敬父母来自圣经,但它的宗教向度并不十分明显,然而它仍是上主要人遵从的一条诫命。(26)

上述的例子反映出很多宗教的信仰、观念和词语本身同时含有三种向度,而此三个向度的比重却有所不同。有些宗教观念有较强的属灵向度;有些有较强的社会向度;而有些则有较强的个人向度。

对宗教语言的多向度性有所了解,对我们厘订出在公共讨论中的策略是十分重要的。要发掘出宗教语言和公共语言的共通点就好像学习法语或俄语(27)等外国语言一样,就是找出两种语言的共通之处。正如前述,公共语言亦会有一些宗教词语,虽然属灵向度太强的宗教语言会被排出公共语言之外,但我们并不难找到不少已在公共语言中使用的这类宗教语言。

论到宗教语言和公共语言之间的“重叠”,这些重叠在两个语言中未必有同样的意义、暗示、程度或重要性。在下一部分中,笔者会就如何利用公共语言去表达宗教概念作进一步解说,并提出一些更实在的建议。

为说明这些建议如何应用,我们可以参看一些具争论性的政治议题。与生命及性观念有关的议题常常是社会热点话题。与生命有关的议题包括堕胎、死刑和安乐死;与性观念有关的议题包括同性恋非刑事化、性倾向反歧视法以及同性婚姻等。

四、几点策略性建议

首先,并不适宜使用一些极重属灵味道的概念和词语。由于这类词语或概念均关乎信仰的内容或来自主要是属灵的智识论,社会中的其他人士并不会了解其中的含意或接受其可信性及认受性。

第二,对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有些公共讨论的题目所涉及的概念,其宗教语言与公共语言是有共通之处的,宗教语言中的社会及个人向度往往在此能够提供这两种语言的共通点。

例如在公共讨论中的安乐死议题,两种语言的共通概念是人类生命是无价的、作为人类的尊严,以及个人自由。在讨论到人类生命是无价这个议题上,我们并不需要援引圣经或任何宗教文献,原因是这已经成为大众接受的常识。同样地,我们在讨论作为人类的尊严和个人自由时,亦不必使用宗教语言来表达。这类公共讨论的议题的有趣之处是宗教和公共语言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矛盾,也就是宗教语言的价值亦为公共语言的价值所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教语言和公共语言的不同价值观之间的争拗来自不同语言间对这些价值的不同轻重所致。因此,我们的挑战并非发掘出宗教语言和公共语言间的共通之处,原因是宗教语言中很多的社会价值和个体素质均可被包含在公共语言的概念之内。

另一个原因是,有些概念原本就是源于宗教概念,但这些概念已被社会甚或是非信徒所接纳,当然其中的属灵向度已被淡化。

因此我们的挑战是如何梳理不同的价值观,并且以公共语言来解说为何某价值观是较为重要的。

第三点策略性建议是贬抑别人视为较为重要的价值观并不可取,一个较为积极的做法是强调为何某种价值观应较为重要。

例如在公共讨论中的堕胎议题,常见的争拗是生命重要抑或是选择重要。事实上,相信胚胎生命是无价以及母亲的选择权二者均被认为是重要的价值观,因此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无需贬抑一个母亲选择堕胎的立场,其挑战是如何令人接受胚胎的生命是较为重要的。

在建构出孰轻孰重的推论时,我们须要超越语言及价值概念的思维,进而推论出此类议题对历史、社会及文化的影响和重要性。为此我们并不能把宗教语言完全排拒,原因是有些推论虽然并不十分有宗教意味,但它们其实源于宗教的立场,即或如此,我们仍应避免直接引用属灵意义为主的知识论概念。

例如,在公共讨论中的同性婚姻议题,彼此矛盾的价值观包括传统对一夫一妻婚姻的理解、人类的尊严,以及同性恋者获平等对待的权利。一夫一妻的婚姻观可以是来自圣经,然而我们无须引用圣经的权威来支持婚姻制度。在社会上是有社会性和个人性的原因反对同性婚姻的,这正好就与圣经的立场一致,因此并非人类尊严及同性恋者获平等对待的权利不重要,而是如何保障此等权利,以及了解同性婚姻权利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

由于婚姻是个社会各界承认的社会制度,若同性婚姻合法化,就会涉及到社会各界接受同性婚姻,而其中包括一些并不打算接受这类观念的群体(信徒及非信徒)。要平衡不同群体的关注,承认同性婚姻(即透过法庭判决或立法方式来取得承认)未必是保护同性恋者权利的最佳方法。

这并非说在公共讨论中利用公共语言表达宗教观念(即劝说、解释或商议)就一定会取得成功。参与公共讨论的最终目的是要以暗示而非明示方式,表达一个市民带有宗教立场的观点。然而语文所表达的意思并不限于其表面,表达的方法往往更为重要,某信息的表达方法就算是毫无内在或外在的宗教内容,但却可以令该信息充满宗教意味。

第四个建议是避免使用一些权威性的言语或行动来表达。(28)

最后一个策略性的考虑是关乎有宗教信仰的人参与公共讨论的动机。Robert Audi就世俗的动机原则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认为就算人们是基于宗教动机,他们在参与公共讨论时亦应有足够的世俗动机。(29)所谓足够的世俗动机,是指就算没有了宗教动机,参与者仍会支持或参与某种公共讨论的立场。也就是说,单单以世俗动机就足以令有宗教信仰的人参与公共讨论。这个要求十分严格,原因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可能会有世俗动机,但此动机未能从他的宗教动机中分别出来,若要此人把其宗教动机取去才参与公共讨论,则很多有宗教信仰的人未必能符合这个要求。另一点关乎足够世俗动机的理解是,社会中其他人士是否认为有宗教信仰的人参与公共讨论是有足够的世俗原因。此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非一个主观问题。从策略的角度来看,有宗教信仰的人参与公共讨论是要向社会上其他人士客观地展示出他们是有足够的世俗动机去参与讨论的,虽然在主观上而言,他们的世俗动机和宗教动机不能清楚分开。

若有宗教信仰的人给人的印象是,他们之所以参与公共讨论,是出于其宗教的私利而非为了社会大众,并且以此来表达其宗教议题,那么他们在公共讨论中就难以取得尊重和接受,此点有宗教信仰者应小心避免。

五、讨论只是个开始

上文谈及人们可如何利用公共语言在公共讨论中表达宗教语言的信息,其中的重点是有信仰的人如何策略性地提高参与公共讨论的成功机会。笔者会就此方式参与公共讨论的副作用及长远目标作讨论。

利用合宜的公共语言来表达一个人的宗教语言的副作用,是此举无可避免地令此人严格地审视其信仰内容及意义,此审视过程会令人反省其信仰中不少的内容其实在过去一段长时间中往往只是一些想当然的信念,其中并未明其所以然。这过程对所有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

在利用公共语言来表达自己的信仰观念时,我们就要寻求二者的共通点,亦要说服社会上的其他人为何一种价值观会高于其他的价值观。短期来说,此点对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要取得成功并不容易,原因是由于公共语言与宗教语言间的内在性分歧,令宗教语言未必能接受此等表达方式。然而,公共语言是会不断发展的。

在有些情况下,就算有宗教信仰的人成功地在公共讨论中达到其目的,若他们在参与讨论中的表现损害了他们与社会中其他人的关系,他们在公共讨论中的参与就会受到长远的影响。

我们的长远策略是把宗教语言中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素质加进公共语言中。若有宗教信仰的人以合宜的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在长远来说,宗教语言中的意义和影响亦会见于与公共语言的共通之处。(30)

论到在公共讨论中与宗教有关的议题,一个人参与公共讨论的目标定会影响此人的策略,虽然有同一信仰的人在参与公共讨论时因有不同的目标以致他们有不同的策略,此亦不应令他们不能按彼此信任的原则参与一场有意义的彼此间的讨论。

注释:

①John Rawls,"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1987)7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及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1997)64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765.

②有关公共理由的发展,参Lawrence B.Solum,"Constructing an Ideal of Public Reason",(1993)30 San Diego Law Review 729。

③Kent Greenawalt,"Religious Convictions and Political Choice:Some Further Thoughts"(1990)39 De Paul L.Rev.1019.

④Robert Audi,"The Place of Religious Argument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1993)30 San Diego Law Review 677; Robert Audi and Nicholas Wolterstorff,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The Place of Religious Convictions in Political Debate(London: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7); 及Robert Audi,Religious Commitment and Secular Reas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⑤Michael Perry,Love and Power:the Role of Religion and Morality in American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Michael Perry,"Religious Morality and Political Choice:Further Thoughts-And Second Thoughts-On Love and Power"(1993)30 San Diego Law Review 703; 及Michael Perry,Religion in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⑥Kent Greenawalt,Religious Convictions and Political Choi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Kent Greenawalt,"Religious Convictions and Political Choice:Some Further Thoughts"; 及Kent Greenawalt,Private Consciences and Public Reaso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⑦Michael Perry在Religion in Polities提出公职人士可引用宗教理据及语言,但条件是相关政治决定是关乎人价值的。

⑧Rawls 在“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提出一个立场,就是私人市民在公共政策讨论时,是可以依据宗教理由的,但条件是他们能同时提出公共理由去支持同一的观点。

⑨Michael Perry,"Religious Morality and Political Choice:Further Thoughts-And Second Thoughts-On Love and Power"及Mark Tushnet,"The Limit of the Involvement of Religion in the Body Politic,"在James E.Wood,Jr.& Derek Davis(eds.)The Role of Religion in the Making of Public Policy(J.M.Dawson Institute of Church and State Studies,Baylor University,1991).

⑩Jonathan Sacks,The Persistence of Faith:Religion,Morality and Society in a Secular Age(London,New York:Continuum,1991,2005),中66-68; Robert Bellah,Richard Madsen,William Sullivan,Ann Swinder and Steven Tipton,Habits of the Heart(London:Hutchinson,1988).

(11)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Translated by G.C.M.Anscombe)(Oxford:Malden,Mass:Blackwell,2001)and Wittgenstein,"Lectures on Religious Belief"在Cyril Barrett(ed)L.Wittgenstein:Lectures and Conversations on Aesthetics,Psychology and Religious Belief(Oxford:Basil Blackwell,1966,1970)。

(12)Rush Rhees,"Religion and Language"在Rush Rhees,Without Answers(1969)重印于John Canfield(ed)Aesthetics,Ethics and Religion(New York & London:Garland Publishing,Inc.,1986)。

(13)在本文,宗教语言及公共语言会采用这语言游戏的意思。

(14)Brian Clack,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of Religion(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9),P81-82.

(1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页224.

(16)Christopher Eberle,Religious Conviction in Liberal Politics(Cambridge,U.K;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第八章。

(17)Robert Audi,"The Place of Religious Argument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18)同(17)。

(19)Robert Audi,Religious Commitment and Secular Reason,pp 168-172.

(20)Rush Rhees,"Religion and Language"及D.Z.Phillips,"Religious Beliefs and Language-Games" 12 Ratio pp26-46重印于John Canfield(ed)Aesthetics,Ethics and Religion(New York & London:Garland Publishing,Inc.,1986).

(21)Nai Nielsen,"Wittgensteinian Fideism"(1967)161 Philosophy 191.

(22)Michael Perry,Love and Power:the Role of Religion and Morality in American Politics.

(23)还有一个目的却是与公共讨论的主题没有直接关系的,那就是持宗教信仰人是希望说服其他人去接受他所信仰的真理并加入他所属的宗教团体。

(24)路加福音10:25-29。

(25)Donoghue v Stevenson[1932]AC 562.Lord Atkin在这有名的判词中定出了疏忽的规定:"There must be,and is,some general conception of relations giving rise to a duty of care,of which the particular cases found in the books are but instances…… The rule that you are to love your neighbour becomes in law you must not injure your neighbour; and the lawyer's question:Who is my neighbour? receives a restricted reply.You must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avoid acts or omissions which you can reasonably foresee would be likely to injure your neighbour.Who,then,in law,is my neighbour? The answer seems to be-persons who are so closely and directly affected by my act that I ought reasonably to have them in contemplation as long as so affected when I am directing my mind to the acts or omissions that are called in question."

(26)出埃及记20:12。

(27)在Gaus,Justificatory Liberalism:An Essay on Epistemology and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Chapter 4,脚注17提及Martin Hollis,"The limits of irrationality",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265-71; Steven Lukes,"Some Problems about Rationality",在B.R.Wilson,(ed.).Rationality(Oxford,1970); 及 Steven Lukes,"Relativism in Its Places"在 Martin Hollis and Steven Lukes(eds.)Rationality and Relativism(England: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 Limited,1982)。

(28)Robert Audi,Religious Commitment and Secular Reason,P172.

(29)同(28),P96-100。

(30)David Hollenbach,"Contexts of the Political Role of Religion:Civil Society and Culture",(1993)30 San Diego Law Review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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